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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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HDCGP2011A1020_002130
项目名称:邯郸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日期:见投标邀请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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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总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资料表
第八章 招标货物及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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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5-13) 一、说明 ?????????????????????????????????????(5)
1.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方 2.资金来源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5-6)
4.招标文件构成(5-6) 5.招标文件的澄清(6) 6.招标文件的修改(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9)
7.投标的语言 8.投标文件构成 9.投标函的编写 10.投标报价 11.投标货币 12.证明投标方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投标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编写、式样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9-10)
17.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8.投标截止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0)
五、开标与评标?????????????????????????????????(10-13)
21.开标 22.组建评标委员会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5.评标26.确定预中标方 27.注意事项
六、授予合同??????????????????????????????????(13-14)
28.预中标、中标结果的公示 29. 中标通知书 30.履约保证金 31.招标服务费 32. 签订合同 33.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七、其它?????????????????????????????????????(14)
第二章 合同条款????????????????????????????????(16-23)
l.定义 2.适用性 3.来源地 4.标准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装 10.装运标记 11.交货 12.运输 13.伴随服务 14. 备件 15.保证 16.索赔 17.付款 18.价格 19.变更指令 20.合同修改 21.转让和分包 22.卖方履约延误 23.误期赔偿费 24.违约终止合同 25.不可抗力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7.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8.争端的解决 29.合同语言 30.适用法律 31.通知 36.税和关税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章 合同格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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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件 ?????????????????????????????????(25-44)
附件1.投标书格式???????????????????????????????(25)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27)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28) 附件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格式??????????????????????(29) 附件5.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30) 附件6.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31) 附件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32) 附件8.售后服务计划格式????????????????????????????(33) 附件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说明 ????????????????????????(34-44)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46)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48) 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53) 第八章 招标货物及技术规格?????????????????????????(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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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
一、说 明
1.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合格的投标方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及项目情
况见投标资料表。 1.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是根据法律由政府专门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本次组织招标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1.3合格投标方的资格条件
投标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投标活动的具有承担采购项目供应能力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的授权经销商。
(1)投标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方条件; (2)投标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 (3)投标方不得与采购人委托的咨询公司、附属机构(包括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有任何关联。
本次招标的投标方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邀请书和投标资料表内容。 2. 资金来源
2.1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政府采购采
购计划、采购方式已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拟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 投标费用
3.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方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的其他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分
两册共八章,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方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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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方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其中内容存在明显不
合理要求的,投标方及潜在投标方均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潜在投标方提出的澄清问题
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按5.1执行。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潜在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6.2 为使投标方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
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的语言
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所有与采购人及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
方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外文资料与中文译本不一致之处,以中文译本为准。 8. 投标文件的构成
8.1 投标方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开
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方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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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5)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 投标函的编写
9.1 投标方应完整的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及其他规定内容。 10. 投标报价
10.1投标方应在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投标
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的费用,也不得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漏报或少报,否则,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评标时将其他潜在投标方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
(1) 货物的EXW(出厂)价; (2) 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费;
(3) 交货(工)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4) 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 (5) 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0.3 投标方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
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3.5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 投标货币
11.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用人民币报价。 12. 证明投标方合格资格的文件
12.1 投标方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一部分。如果投标方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应注明主投人和从投人,明确各方在本项目投标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2 投标方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证明投标方符合供应商资质条件且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2)证明投标方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3)投标方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12.3如投标方为贸易公司(代理),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
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附件9-4)和加盖制造商公章(盖章复印无效)的复印件。以上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亦视为原件。
12.4 招标文件各部分所述的各种资质材料、证明文件等,其复印件加盖投标方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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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须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中标方原件于公示期满后退还,未中标方的原件在招标结束后既退还投标方。除另有规定外,未提供原件或无正当途径证明其复印件真实有效性的,均有导致投标资格无效或落标的可能。(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以上证明文件公证书原件视为证明文件的原件;已在本中心通过资格注册的可不提供供应商资格注册基本原件)。 13.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方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
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原产地的说明。
13.3 证明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技术偏离表。
(2)货物从采购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
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
响应,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方必须提供所投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13.4 投标方在阐述上述第13.3(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产品的标
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方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3.5 招标文件各部分所述的各种资质材料、证明文件等,其复印件加盖投标方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
原件须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未中标方的原件在招标结束后既退还投标方,中标方原件于公示期满后退还。除另有规定外,未提供原件或未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均为无效证明文件,将导致投标资格无效或落标。(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以上证明文件公证书原件视为证明文件的原件)。 14. 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方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因投标
方的不正当行为使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为现金或投标方有效的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适用于邯郸市内邯山、
丛台、复兴三区)、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邯郸市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其它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
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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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第30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31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4.7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14.8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方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质、扰乱招投标活动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 (3) 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4) 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中标方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集中采购机构暂不收取招标服务费不适用本款)。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15.2 按第6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和投标方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 投标文件的编写、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
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6.2 投标方应按第8条要求的内容制作电子文档和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应为正本一份、副
本一份(如投报多包则分包制作)。涉及资质证明材料、实物证明材料和宣传图册以及其他形式的证明资料原件的,可不制作为电子文档,但复印件须做入纸质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现场提供,招标结束退还投标方。
16.3 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以Microsoft word文件格式打印,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
加盖投标方公章。投标文件要装订成册(开标时如有散页将不作为招标文件内容),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6.4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加盖投标方单位公章,否则为无效内容。投标文
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16.5 其他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16.6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投标方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7.1 采购方于开标时间前30分钟,接收投标方的纸质投标文件,相关资质原件应随投标文件一并
递交(如投标方投报多个包组,则投标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签署、密封、上传、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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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招标文件各部分所示资质材料、证明文件等原件,可不分包组、无须密封,但应放置在同一个
包装袋内,并签署投标方名称。开标时间截止后不再另行接收任何投标方的外来证明资料。 17.3 电子文档通过邯郸市政府采购网上传(按所投包号不同,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可多次上传,后
一次上传记录覆盖前一次上传记录,系统仅提取最后一次上传内容,在投标时间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封闭上传入口)。
17.4 (重要提示)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求,上传电子文档投标文件、
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两项缺一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方在上传电子文档的同时,必须填写投标报价一并上传,否则,出现报价为零现象,则按废标处理。
17.5 (重要提示)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纸质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分别单独密
封,并分别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封袋中。 17.6 内外层封袋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在密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17.7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投标方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18. 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方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和纸质投标文件
上传、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开标地址。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19.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方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时间内,投标方不得撤回其投标文
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8条的规定被没收。 20. 投标方的风险
投标方没有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方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资格无效或落标。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所有投标方须派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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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并主持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1.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方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邯郸市政府采购
中心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方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合格投标方的投标。 21.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宣读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
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方。 21.4 开标过程应当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22. 评标委员会
22.1 评标工作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22.2 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专家性质及名额,由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在项目开标
前一小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临时通知;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正式委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
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
前保密。但在招标质询、澄清过程中投标方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需回避的,应及时向采购方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该评委回避的书面申请。核实后确实符合回避条件的,及时更换该评委。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方是否提
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
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电子文档报价与纸质谈判文件报价在十位(不含)以上不符的为无效。如果投标方不接受以上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
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方的相对排序。
23.4 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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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错误、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电子文档与低质投标文件在投标总价、技术说明、其他与招标文件不符等内容存在重大偏差或不一致,以及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其它未尽资料的判定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决议为准。
23.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方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
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5.1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方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
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方及其制造商与采购人、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利害关系的; (3) 投标方资质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4) 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或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无效投标的其它商务条款的。 23.5.2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
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3) 投标方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4)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3.5.3 除上述已经明确的无效投标、废标条款外,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并经邯郸市政府采购中
心确认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项目要求的。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方对其投标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 评标
25.1 评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合格的投标方,并独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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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审,不受任何各方的干扰。
25.2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项目投标方私下交换意见。在招
标工作结束后,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意向等,均不得也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的任何人员透露。
25.3 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投标方所进行的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定或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都
将导致投标资格无效
25.4 如出现网络问题或其他不可遇见情况导致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评标委员会的评定可转为
网下手工评定,并将此变化通知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 26. 确定中标候选人
26.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除第31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则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
低的投标方,将为项目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则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评标
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方,将为中标候选人。
(3)采用性价比法的,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候选人。 27. 注意事项
27.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投标方试图对邯郸市政府采
购中心、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2 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方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采购方有权中止或终
止项目评定。
27.3 招标结束,评标委员会不退还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不向投标方解释落标原因。 27.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方: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方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
六、授予合同
28.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和最终审查
28.1 中标候选人产生后,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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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
28.2 如有必要,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专家将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中标候选
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以书面考察报告作为最终审查的结果。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作废,并按28.3及政府采购其他规定执行。 28.3在公示期内如有对中标候选人经营行为、供应商资格(商务、技术、资质)、提供的产品、服
务或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确实影响了招标结果公正性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作废,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在此情况下,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综合考虑采购人需求和采购项目评定情况,决定是否将中标人资格授予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第二名(依次类推)或重新组织项目招标。除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中心不承担因项目废标、重新招标及中标结果的改变对本项目所有投标方产生的其他影响。
28.4 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各方均无异议,被确定为中标人后,邯郸市政府
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签发《中标通知书》。 29.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通知书》作为项目招标结果的重要依据和合同货款支付的重要条件,对邯郸市政府采购
中心、采购人和中标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
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接受的其它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本条及第31条、32条规定执行,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该中标决定,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参照28.3执行。 31. 招标服务费
31.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数额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2. 授予合同
32.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
同;中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无正当理由,中标人、采购人不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故意拖延、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按《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
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否则已中标者取消中标资格,已供货的全部退货并扣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标单位和接受转让单位三年内均不得参与邯郸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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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采购人、中标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2.4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定可中止合同执
行,在此情况下参照28.3执行。 33.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3.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
和服务在不超过中标金额10%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4.1 如出现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
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其 它
35、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取消资格、废标等情形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36、投标方具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拒绝、无效、取消资格、废标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法律。
37、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第18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38、本招标文件范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
采购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编制的,解释权属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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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1. 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
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的单位。
(7)“卖方”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9)“日”指日历日。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来源地
3.1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
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
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
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除了合同本身和履行本合同之外,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
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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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2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3)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7.3 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
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
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
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
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现场后,由买方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
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部门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
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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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检验检疫局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并出具有关熏蒸证明。 10. 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
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交货
11.1 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卖方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交货。
11.2 卖方应在货物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
称、启运日期等通知买方。 12. 运输
12.1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交货现场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
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3. 伴随服务
13.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
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产品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
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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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
员进行培训。
13.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
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3.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
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4. 备件
14.1 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
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4.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5. 保证
15.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
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5.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现场后的
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5.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5.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
物或部件。
15.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 索赔
16.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5条或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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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6.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卖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
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7. 付款
17.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8. 价格
18.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伴随服务收取的价格在本合同中给出。 19. 变更指令
19.1 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
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
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指令后30日内提出。 20. 合同修改
20.1 除了合同条款第19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
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1. 转让和分包
21.1 除联合投标体事先约定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除联合投标体事先约定外,卖方不得分包合同货物和对分包货物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3 按联合投标协议对合同货物进行转让和分包的,联合体各方不能解除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 22. 卖方履约延误
2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
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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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3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
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 误期赔偿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
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 违约终止合同
24.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
条件:
①“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
的行为。
2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 不可抗力
25.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
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与事件发生后14日内
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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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26.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6.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
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7.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
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7.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0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
接受,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以及卖方以前
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8. 争端的解决
28.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日还不能解决,
争端应提交仲裁。
28.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
点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28.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9. 合同语言
29.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0. 适用法律
3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1. 通知
31.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31.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2. 税和关税
3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2.2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
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3. 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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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3.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3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技术规格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附件4—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见附件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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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格式
邯郸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甲方委托并根据其采购申请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邯郸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项目(HDCGP2011A1020_002130)的中标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政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作为本合同的基础。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本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其他附件应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二、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三、供货时间及地点
2009年 月 日前甲方指定位置。 四、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1、按产品检验报告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承诺执行。
2、甲乙方双方可在此验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通用的规范化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经友好协商,形成新的验收标准。
五、付款条件和方式:
付款条件:项目完成,凭双方签署的验收合格报告,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邯郸市政府采购申请书》(第四联)、《邯郸市政府采购验收单》,甲方出具的《邯郸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乙方开出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向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付款。
付款方式:根据付款条件,经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签字盖章后,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工作时限内支付合同总金额95%的货款。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正式发票。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满一年后,凭合同原件和甲方出具的质量证明材料、《邯郸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签字盖章确认后,由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办结时限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支票日期为准),每逾1日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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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滞纳金。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产品或服务)、项目规格、工程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拒收而延误时间并造成项目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退换,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的履行。
5、经使用单位确认乙方改用非要求材料的,按原要求材料总货款的5倍处罚。
七、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七日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到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和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履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盖章)
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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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件
附件1.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致: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投标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已上传
的电子文档):
1. 开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货物说明一览表 4. 技术规格偏离表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按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 资格证明文件
8. 以 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 2. 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招标编号、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有效期日数)日历日。
5.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 根据投标方须知第1条的规定,我方承诺,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
7. 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方名称: 投标方代表签字: 公 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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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投标方全称(盖章):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投标方代表签字:
注:1、本表为唱标用,加盖公章并签字有效,此表应按投标方须知中要求用单独信封密封提交一份。
2、本表投标总价应与投标文件中报价表的总报价、附件3中的总价相一致,否则投标方承担被拒绝的风险。产品的单价和总价应包括制造和装
配产品所使用的材料、部件、运抵交货地点的运输、培训、售后、保险及产品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等。 3、与本表同时公开唱标的内容包括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投标价折扣声明、其他招标人认为应该宣读的内容等。 总 计 投标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投标总价(元) 投标保证金(元)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备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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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方名称(盖章): 招标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货物1 货物2 ?? 备品备件(如需发生) 安装、调试、检验 培训及其他技术服务 运费和保险费 其他 税金 ?? 名 称 规格型号 人民币大写: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交货期 质保期限 其他说明 总 计 投标方代表签字:
注:1、以上报价包括货物本身价格、运输、装卸、安装技术指导、各种税金和其他服务等费用,如果单价计算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应对该项目(包)提供的全部产品(备品备件如需发生)做出详细说明。
3、如本表格式内容不能满足需要,可另行制表或附相关说明资料,但必须体现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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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如需发生)格式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如需发生)
投标方名称(盖章): 招标编号: 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备品 ???? 备件 ???? 专用工具 ???? 名 称 型号和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制造商 备注 总 计 投标方代表签字:
注:1.此表名称栏填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名称;
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必须分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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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货物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盖章):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必须对产品品牌(仅限有具体指向产品,但按国家规定不属于品牌经营的除外)、系列(如果有)、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原产地作出详细的说明,否则将视为对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响应不足而导致无效。
2、如本表描述不清,可另行附页说明。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参数配置详细说明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交货期 其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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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
技术条款偏离表
投标方名称(盖章):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技术指标和配置参数 详见招标项目内容各项要求 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和配置参数 由投标方根据投标产品情况填写并保证其真实性 响应/偏离 说明
投标方代表签字:
注:1、投标方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条款,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做出了实
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条款条文的偏差(正偏差和负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方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
2、完全复制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表述的产品技术指标和配置参数或具有不真实性内容的将视
为对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响应不足。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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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方名称(盖章): 招标编号: 包号: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条款 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业绩、财务报表、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相关授权或服务保函证明、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款内容 ?? ?? ?? 投标方代表签字
注:投标方应对照招标文件商务条款,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商务条款的偏差(正偏差或负偏差)和例外。
投标方具备的商务条款 投标方可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之外提证明其公司能力、产品质量更优的其他证明材料,含荣誉、认证书等,由投标方自行设定,但应保证其真实性 响应/偏离 说明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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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售后服务计划格式
售后服务计划
投标方必须提供但不仅限于提供以下内容:
1、详细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形式、含免费维修时间、解决质量和操作问题的响应时间、解决问题时间、服务机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2、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
3、该次项目所提供的其他免费物品或服务。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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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填 写 须 知
1. 投标方应填写和提交附件9规定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 所附附件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或信息都必须填写。
3. 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4. 评标委员会将应用投标方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投标方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
5. 投标方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原件除外)。
6. 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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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1. 企业资质和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资质和其他证明材料
1、 投标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可包括但不仅限于:
投标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公司实力、产品质量、服务能力、经营业绩等其他材料,如ISO9000认证、环保体系认证、计算机及网络信息系统集成等级证书、产品检测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财务报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或其他荣誉证书、自主创新产品、环保节能产品、知识产权证明等、与招标项目产品相同或类似业绩(合同)等,以及投标方企业、产品介绍、生产设备设施情况、技术工艺、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机构国内分布等情况说明; 3、 以上证明材料应为国家部门或行业颁发合法有效的证书、推荐证明资料、文字、数据、图
片、宣传资料等原件。(复印件均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携带原件开标现场备查)
4、合法公证机构对以上证明材料的公证书原件视为证明材料的原件;
5、已通过本中心资格注册获得“供应商资格确认”通知书的投标方,无须提供“1”所要求
的资质原件,仅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即可。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均为无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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