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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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

哈贝马斯 著

曹卫东 译

无论何时,我们一旦使用\合理的\(rational)这样一种说法,也就在合理性和知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紧密的联系。我们的知识具有命题结构:意见可以用陈述的形式准确地

表达出来。我想把这样一种知识概念当作我的前提,并且不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因为合理

性更多涉及到的是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如何才能获得知识和使用知识,而不是对知

识的占有。语言可以把知识准确地表达出来,而具有一定目的的行为所表现的则是一种能

力,一种潜在的知识;当然,这样一种\知道如何\(Know-How)是完全可以转化成\知道

为何\(Know-That)的【15】。 我们如果想从语法上找到能够和谓词\合理的\相应的主

语,就会遇到两个主要的选择对象。掌握知识的人以及体现知识的符号表达、语言行为和

非语言行为、交往行为和非交往行为等,或多或少都可能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男人和女

人、儿童和成人、部长和售票员等是\合理的\,但不能说鱼、丁香花、山脉、道

路或椅子

等是\合理的\。我们可以说道歉、迟到、外科手术、宣战、修理、建筑设计或会议作出的

决议等是\不合理的\,但不能说暴风雨、事故、中奖或生病等是\不合理的\。那么,人在

一定的情境下行为举止\合乎理性\,究竟有何意义呢;也就是说,人的表现\合乎理性\究 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可以认为知识是不可信的,因而对它加以批判。从知识与理性之间的紧密关系可

以推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所体现的知识的可信性。我们来看两个范例,一个是

A为了交往和表达具体意见而采用的断言(Behauptung),另一个则是B为了实现一定的目

的而采取的涉世目的行为。二者所体现的知识都有可能是错误的;二者都是处于尝试之中

,都有可能失败。两种表达,即交往行为和目的行为,都可以加以批判检验。听众可以对

A所提出的断言的真实性提出疑义;观众则会对B的行为结果提出疑问。在这两种情况下,

批判都涉及到一种要求,行为主体必然会把这种要求和他的表达联系起来,只要它们具有

断言或目的行为意向。A如果不为他所断定的陈述\提出真实性要求,并且使人认识到

,他确信必要时可以对他的陈述加以论证,那么,他就不会提出什么断言;同样,B如果

不认为他所打算的行为大有希望,并且使人认识到,他确信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他

所选择的手段加以证明,那么,他就不会去实施任何目的行为,也就是说,他根本就不想

通过目的行为实现任何目标。

A要求其陈述具有真实性,B则要求其行为意图具有成功的可能性,要求他实现行为意

图所依据的行为规则具有现实性(Wirksamkeit)。所谓现实性,是指要求在一定的情况

下选择一定的手段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行为的现实性与行为意图和行为规则所包含的一定

的预计的真实性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真实性所指涉的是事态在世界中的实际存在(

样态);而现实性指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事态得以表现出来的涉世手段。A通过要求和客观

世界中的实在发生联系;B则凭着其目的行为和客观世界中的应在发生关联。这样,它们

就在其符号表达中提出了可以批判和辩护,亦即可以论证的要求。表达的合理性

可以用意

义内涵、有效性条件以及必要时可以用来支持其有效性、陈述的真实性或行为准则的现实

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衡量。

至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如果

或只要一种表达所体现的是可以证伪的知识,并因而和客观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一种实

际的联系,而且可以从客观上加以判断,那么,这种表达的合理性前提也就得到了满足。

一个判断的客观依据是超越主体的有效性要求,这种要求对于任何一个观察者或接受者,

和对于永远都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是这样的

要求。所以,对于断言和目的行为而言,它们所提出的命题的真实性要求或有效性要求越

是能够更好地得到证明,它们就越是具有合理性。与此相应,我们把\合理的\一词用作那

些尤其是在困难的情况下希望听到这些表达的人们所支配的宾词。

当然,把一种表达的合理性还原为可批判性,这样做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

,这样的概述过于抽象,因为它未能揭示出许多重要的差别(1);另一方面,这样认为

又过于狭隘,因为我们所使用的\合理的\一词,不仅仅涉及到正确的表达或错误的表达、

有效的表达或无效的表达。交往实践内部的合理性具有广泛的意义。它关系到不同的论证

形式,用反思手段坚持交往行为的可能性也各不相同(2);由于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

观念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因此,我将用较长的篇幅来附带讨论论证理论(3 )。

(1)、可以批判检验的行为和论断

首先,我还是坚持狭义认识论意义上的合理性概念;狭义认识论认为,合理性概念所

涉及到的只是对所描述知识的具体应用。这种合理性概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阐述 。

我们如果把目的行为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知识的运用作为出发点,就会作出一种有

利于认知-工具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 Rationalitaet)概念的预断;这种理性 概念被经验主义深深地打上了现代性自我理解的烙印,具有丰富的自我论断的内

涵,而且

,通过对偶然的周围世界环境的深入占有和积极适应,这种自我论断还能够取得成功。反

之,我们如果从言语行为对命题知识的交往运用出发,就会作出有利于另一种和古代逻各

斯观念有着密切联系的理性概念的预断【16】。这种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aet)概念的内涵最终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这样

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同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

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 Intersubjektivitaet)【17】。

我们不妨假设,意见\所反映的是A和B拥有的相同的知识水平。但是,(作为众多

参与者之一),A参与到了一个交往过程当中,并提出了论断\,而B(作为独一无二的

行为者),则根据具体情境中的意见\,选择了他认为能够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A和B

用不同的方法使用同样的知识。一方面,表达的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足以促使交往参与者

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沟通。言语者为了陈述\而提出一种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

对此听众可以接受,也可以予以拒绝,从而构成了表达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行为规则的

实际关系和论证能力为成功的介入世界提供了可能。行为者为他的所作所为作出了一种内

部具有\真实性的规划,从而使得具体情境下的既定目标能够得以实现;而这一点构成

了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言语者满足了达到以言行事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且至少和一

位其他的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存在达成共识,那么,论断才称得上是合理的;同样,如

果行为者满足了为了成功介入世界的目的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那么,目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失败,即预定的共识未能达成,既定的目标未能实现。即便在失败

的情况下,一种表达的合理性也能得到证明--失败的原因是可以解释清楚的【18】。

沿着上述两条路线,我们可以从命题知识概念和客观世界概念出发,对合理性加以分

析;但是,这两种情况对命题知识的运用方式有所不同。不是工具占有就是交往沟通表现

为合理性的内在终极目的(Telos)。它们的分析层面不同,分析的途径也有所差异。

我想对上述两种立场扼要加以阐述。为了简单起见,我把第一种立场称为\实在论立

场\(realistische Position),它从作为客观存在的总体 性的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

,试图在此基础上对理性行为的条件加以解释(a)。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

\(phaenomenologische 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问题,并且对具有理性潜能的

行为者本身必须把客观世界当作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加以反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分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实现目标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根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效果来介入客观世界

。马克斯〃布莱克(Max 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 并且能够得到客观评判(dianoetic appraisal),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受到当事人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有某种永恒目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标的选择;

4、只有在具备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知识之后,合理的评判才是恰当的;

5,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19】

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亦即从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20】,对合理性概念加以阐

释,那么,由此派生出来的\合理的\一词也就一目了然了。我们有时候说一种刺激起来的

行为具有\合理性\,有时候说一种状态发生改变的制度具有\合理性\。这些反应可以解释

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略了观察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观察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

Zweckmae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有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知识

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有机体在内在或外在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反应,以及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周围世界

的感应下所发生的状态变化,尽管可以说成是准行为(Quasihandlung),也就是说,主

体的行为能力在其中似乎表现了出来【21】。但是,我们在这里还只能从一种转换的意义

上来谈论合理性。因为合理的表达所要求的论证能力意味着,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在适当

的情况下自身应当能够提供论证理由。

(b)、现象学家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把具有一定目的或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当作入口

。也就是说,现象学家没有简单地从客观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而是把这个本体论前提

当作问题,加以追问:对于交往共同体的成员而言,客观世界构成同一性的前提究竟有哪

些。世界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对于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

而言,它永远都是同一个世界。抽象的世界概念是交往行为的主体相互之间就世界中已经

存在或应当存在的一切达成共识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这种交往实践(kommunikative

Praxis),交往行为的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他们共同的生活语境,即主体间共同分享的生活

世界。生活世界的界限是由所有的解释确立起来的,而这些解释被生活世界中的成员当作

了背景知识。所以,要想解释清楚合理性概念,现象学家就必须对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前

提条件加以研究;现象学家必须对梅尔文〃波尔纳(Melvin Pollner)针对舒茨(A. Schuetz)所提出的\世俗理性\(mundane reasoning)概念加以研究:

\一个共同体把定量的世界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这个世界和其他一切一样要么已经

被认识,要么可以被认识。它为共同体准备了追问的有效依据,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是:

\怎么出现的,别人看到了,难道你没有看到?\【22】。

根据这种模式,合理的表达具有行为特征;这些行为充满了意义,在其所处的语境中

是可以理解的,并且使行为者和客观世界中的存在发生了关系。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前提涉

及到的是交往共同体当中主体相互之间共同分享的背景知识。对于这种生活世界关系而言

,任何一种异议都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挑战:

\对世俗学者而言,存在着某种公共世界(生活世界)这一设想并不具有论断的功能

。可实际上,这并非无稽之谈。相反,它是作为对诸种关系进行详尽阐述而发挥作用的,

这些关系存在于维持这个世界(客观世界)的可感知实践团体中的原则之中。……在世俗

人群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团体,它认为这个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从思想结构上看,是有能

力进行实践的;人们可以用语言\真实地\阐述自己的实践,并且可以采用公认的、适当的

表达方式。这个团体预设了实践(或至少对某些实践)的一致性。在缺乏相互联

系的情况

下,世俗学者对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分析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这种缺乏相互联系的情况就

是在强制人们相信这个或那个条件,从而获得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预想中却存在的一致性

。例如,某种世俗的解释可能是通过检验某人是否具有真正实践能力后产生的。如此一来

,\错觉\、\妄想\、\偏见\、\幻觉\、\幻听\、\意识错乱\等现象都是由于人们采用错误

的或不适当的方法观察世界而造成的,正如候选人在进行缺乏相互联系的辩解一般。这些

解释的那种具有启发意义的特征是可以纠正其他世俗学者的错误观点的。不过他们不是讨

论世界的主体间性,而是研讨对世界进行实践和加以阐述的适当方式\【23】。

从现象学原理当中推导出来的这个比较全面的交往理性概念,和从实在论原理中当中

推导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概念可以说是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因为,分散利用和操纵事

物及事件的能力,与主体相互就事物和事件达成共识的能力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

皮亚杰(J.Piaget)选择了社会合作(gesellschaftliche Kooperation)的组合模式, 以 此 通 过 交 往行为来协调众多主体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24】。只有当人

们试图把

从描述知识的独断运用当中推理出来的认知-工具理性,同交往理性隔离开来-- 这样做在

经验研究传统中是十分普遍的--,才会出现能力(Zurechnungsfaehigkeit)与自律(

Autonomie)之间的对立。只有有能力的人才能合理行事。如果用他们有目的干预的结果

对其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认知-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之间进行选 择

,并对周围世界中的(一些)前提条件加以控制。但是,如果用沟通过程的达成来对其

合理性加以衡量,那么,就不能仅仅依赖这些能力。在交往行为关系当中,如果谁作为交

往共同体的成员,能把主体间所首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其行为准则,谁就称得上是有能力

的。不同的能力概念可以和不同的自律概念相对应。认知-工具理性的标准越高,偶然的

周围世界对目的行为主体的自我捍卫的限制也就越低。在交往共同体内部,高标准的交往

理性为行为与通过达成共识来调停行为冲突之间的顺利协同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只要

这些行为冲突可以还原为严格意义上的认识矛盾)。

只要我们从断言表达(konstative ?u?erung)入手,对交往理性概念加以阐述,上

述括号中补充的限制条件就必不可少。波尔钠也把\世俗理性\限制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出

现不一致的地方【25】。但是,人的理性显然不仅仅表现为就事实达成共识的能力和有效 的行为能力。

(2)、可以批判检验的表达范围

经过论证的断言和行之有效的行为的确是合理性的标志。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主体,如果他们尽可能地不被事实和目的-手段-关系所迷惑,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合乎理

性的。但是,显然还有其他类型的表达,能够获得充分的理由,尽管它们与真实性要求或

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

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

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

,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

出愿望、

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

,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 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以及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 ,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

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

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

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

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获得主体间认可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是,

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

事态,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着这些主观体验,

言语者无

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共同的社会世界或独自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这里,

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同的世界关联以及另一些不同

的有效性要求,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 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

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

,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Ae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出 一 种 私 人 情感 或 个 人 欲 求 ,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

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

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

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

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

不合理的

。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想得到一杯饮料是不合理的,因为要想得到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

由。但如果为了享用其美味而要求得到一杯饮料,那就是合理的,因为把想要得到的东西

描述成\为了享用美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是合理的\【26】。

只要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人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使用,能够使

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么,这些行

为者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他们过于随意使用价值标准,致使他们无法再去信赖

任何一种文化观,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些私人评价中可能会有一些创见。但

是,它们表现在正统的表达当中,比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

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有僵硬的模式;依靠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无法揭开其内

涵的;它具有一种纯粹的私人特征。这类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 烂苹果

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合的恐惧反应。谁如果用充满\诱惑\、\堕落\、

\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

\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的日常生活中就会

显得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些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些极端的例子仅仅证

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和感受,与原因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

内在联系。谁的立场和评价如果过于具有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靠价值标准无法得到

澄清和证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缺乏合理性。

」槟 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调节的行?、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及评

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

,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

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

交往所达

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

够在具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日常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

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日常经验无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

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利用其他手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

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

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

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

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

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

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

力和行为

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

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

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

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臵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

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

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

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

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社会学的角

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

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

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

面就完全可以满足论证逻辑;在这个层面上,图尔明探讨了各个论据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

的关系。紧接着,他试图从机制化的角度去把握不同场域的分化。在此过程中,他在程序

层面上对形成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组织模式(Mustern der Organisation)加以了区分【

59】,在过程层面上对具有不同功能的行为语境加以了区分。作为解决问题的机制,论证

言语就扎根在这些行为语境当中。只有通过归纳,才能进入这些不同的论证场域,也就是

说,要想深入这些论证场域,就必须对它们作一般的经验分析。图尔明列举出了五种有代

表性的论证场域,亦即: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鉴别清楚在不同场域和不同部门发现的论证模式的特征。我们

也可以高清楚它们是如何反映出这些部门的潜在目的的\【60】。

图尔明对其意图所做的解释自然并不象我所说的那么简单。而且,图尔明阐明其纲领

的具体方法是:用各种场域当中不同的论证方式,永远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图式;因此,五

种论证场域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架构的分化机制。这样看来,论证逻辑的使

命或许仅限于解释可能出现的论证结构。法律、道德、科学、管理和艺术批评等不同的活

动,它们之所以具有合理性,或许就是因为它们拥有这种共同的内核。但在其他地方,图

尔明就坚决反对这样一种相对主义的观念;也就是说,他对直接把握合理性恒定不变的基

本结构表示怀疑。因此,针对波普尔(Karl Popper)常规科学理论的非历史方法,图尔

明提倡从历史-重建的角度研究概念和范式的转型。他认为,只有从历史-经验的

角度对合

理行为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揭示出合理性概念的内涵。

根据图尔明的解释,论证逻辑主要应当扩展到科学、技术、法律、医学等活动各自所

具有的不同的合理性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实体概念。图尔明的目的是要做\集体理性批判

\(Kritik der kollektiven Vernunft);集体理性批判应当避免从先验的角度对论证加

以区分,同样也要避免从抽象的角度对科学、法律或艺术加以定义:

\我们使用诸如\科学\和\法律\这类表达,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无穷无尽地追寻那些抽

象的理念--不管人们的需求和问题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管我们的理解会发生怎样变化,这

些抽象的理念永远都是保持不变的;也不是指人们在任意一种情境下偶尔所说的\科学\和

\法律\。相反,我们所用的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既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历史性和

现实性;它们所涉及到的是科学活动和法律活动的实际功效。我们是凭经验和目的得出这

些观念的内容的;而且,不同情境下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不管他们在

追寻这些

理念过程当中实际结果究竟如何,他们为此都要造就出其理性活动的形式\。【61】

尽管如此,在避免先验的理性标准过程中,图尔明并不想拿相对主义作为代价。在合

理行为及其合理性标准的变化过程中,不能仅仅注意到参与者各自所认为的\合理内容\。

带有重建意图的历史学家如果想对客观精神的形态\作出合理的比较\,那么,他就必须遵

循一种批判标准。图尔明从\不偏不倚的合理判断立场\出发,把这种批判标准明确了下来

。但是,对于这个批判标准,图尔明和黑格尔对待《现象学》一样,并没有随意地加以设

定,而是想从通过理解掌握人类集体理性活动过程中去获得。

然而,不幸的是,图尔明并没有尝试去对真正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偏不倚的立场(

Standpunkt der Unparteilichkeit)加以分析,因而遭到了人们的质疑:他仅仅把论证

逻辑放到了一般的论证图式层面上,而没有放到论证程序和论证过程等层面上加以展开,

这样也就把论证逻辑交给了现成的合理性观念。只要图尔明不把共同探询真实性所需要的

一般交往前提和一般交往程序解释清楚,他就无法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说明,作为论证参

与者,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不偏不倚\从所使用论据的结构中

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根据有效性要求的兑现话语的前提才能解释清楚。反之,论证理论

的这些基本概念又涉及到合理共识和广泛赞同等基本的概念:

\图尔明承认,有效性要求最终是建立在共同体的决策共识上面的,尽管如此,图尔

明只是 那牡 承认,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与?有根据的决策共识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图尔

明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共识\。【62】

图尔明并没有把论证逻辑再往前推进一步,使之进入辩证法和修辞学领域。他没有把

论证的临时机制特征与由内在结构所决定的论证形式准确地区分开来。

所谓准确区分,首先是指从形态学上把以导致冲突为趋向的论证结构和以达成共识为

趋向的论证结构区分开来。在图尔明看来,法庭诉讼和达成妥协是具有冲突结构的论证的

例证,而艺术批评则是具有共识结构的论证的例证。但在事实上,冲突模式和共识模式并

具备从对

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

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

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

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

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

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

】。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

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

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

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

因而值得 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

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

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

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

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

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

,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

?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

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音乐

批评的讨

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

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

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

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

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

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

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

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

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

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

伴\隐瞒\其\真实\经历。这样,他就不会提出什么真诚性的要求,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会

采取策略行为,给真诚性要求披上一层伪装。不能因为它们不真诚,我们就批判这种表达

缺乏客观性,相反,必须根据其意向结果对它们加以评判。只有在为了实现交往而达成共

识的语境当中,才能对其表达的真诚性加以考量。

谁如果整个地自我欺瞒,他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谁如果能够对他的不合理性

加以澄清,他就不仅拥有一个成熟主体的合理性--一个成熟主体应当具有判断能力,其行

为要合乎目的理性,并且具有道德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作出直观的价值判断和审美

表现,而且拥有对其主体性进行反思和冲破彻底笼罩在其认知、道德和审美等实践表达当

中的非理性限制的行为能力。即便在这样一个自我反思过程(Prozess der Selbstreflektion)中,理由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弗洛伊德(S.Freud)曾经根据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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