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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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约束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结合我县工程特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要点内容与国家、省、市现行标准及要求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本要点中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须纳入工程预决算。

第五条自本要点下发之日起,原有我站的各《监督交底》、《要点》等一并停止执行。

第六条本要点的解释权由县质量监督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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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开工前监督管理

第一条本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应携有关资料到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条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报监备案登记表;

(二)工程立项计委批复或核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四)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纸(图纸目录和设计说明部分)和图纸审查合格数(必须包含抗震、节能、人防、消防等内容);

(六)《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书》;

(七)勘察报告(签字、分析和评价、钻孔柱状图部分);

(八)中标通知书;

(九)施工、监理合同(不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审查表及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组成备案表与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十一)经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和监理规划;

(十二)建设工程履约支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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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送检见证人授权书(施工单位人员)

(十四)见证取样授权书(建设、监理单位人员);

(十五)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书》;

4、救援方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和专项方案。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经办人要签署真实性情况声明并签名。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等单位须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将有关人员组成情况报质量监督站备案,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承揽施工和监理任务。施工、监理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应合理、齐全,并在工地现场公示。

第四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照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之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并上墙公示,具体制度按国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条新开工建设工程,现场必须配备齐备的检测工具(如试模、坍落筒、20mm孔径圆孔筛、环刀、磅秤、线板、线锤、钢卷尺、水准仪、经纬仪、方尺、检测尺等),并应有不少于一套与施工相关的标准图集、验收规范等。

第六条工程开工时,应根据建筑物特点与场地情况设置永久性沉降观测基准点,加强保护,并按规定做好观测记录工作。工程竣工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沉降观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继续观测工作,第一年应每隔2~3月观测一次,以后可每隔4~6月观测一次,直到建筑物沉降变形稳定为止。

第七条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应逐层向上投测轴线,尤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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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四角轴线的投测。竖向投测前,应对建筑物轴线控制桩进行校测,确保其位置准确。当建筑高度在50m以下时,应采用在建筑物外部施测的外控法;高度大于50m时,必须采用内控法。

第八条高层建筑采用深基础施工时,应考虑降水对附近建(构)筑物的影响,并对临近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进行变形观测。

第九条承建县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在现场成立专职指挥机构,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条施工、监理项目部必须实行微机化管理,资料填写必须采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第十一条县内单体建筑面积达5000m2、小区建筑面积达20000 m2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工程,必须在工地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施工质量管理应严格落实执行“质量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对现场不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的,建设、监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引导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创优管理,以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住宅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重点,实施精品工程,实现“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的目标。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竣工后的回访和保修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及时对使用人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制,建筑施工现场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明显部位设立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有关安全和质量责任主体人员的姓名、照片和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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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工作,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站将依法严肃处理:

(一)建设单位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不按送审图纸设计内容组织施工、实际施工图与送审图纸内容不一致的;

(二)建设单位不按中标内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在合同内容以外自行选择分包单位,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授意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经监督发现后拒不整改的;

(四)建设单位不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或在未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随意变更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导致缺陷无法处理的;

(五)建设单位不按照送审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或降低节能标准的;

(六)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七)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图纸和设计变更或在送审图纸以外另行出具图纸和设计变更,导致隐患无法消除的;

(八)勘察设计单位不及时对设计变更及洽商进行签证,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无法处理的;

(九)勘察、设计单位不参与地基验槽、基础与主体结构验收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经监督发现拒不整改的;

(十)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配备相关管理人员或管理检查不到位,导致永久性缺陷无法消除的;

(十一)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十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复试或未经复试直接使用,导致不合格材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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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工程的;

(十三)施工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理或故意隐瞒质量问题及事故的;

(十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五)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而导致发生质量问题或与施工单位串通隐瞒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问题无法解决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节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依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我站推行“通知监督验收”制度,将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差别化”管理和“三色通道”制度。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并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基验槽及地基处理;

(二)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三)主体结构的实测实量和结构检测;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四)基础、首层顶板、顶层楼板及中间层中的任意一层楼板的钢筋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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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结构工程的重要连接部位;

(六)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工程验收;

(七)门窗、屋面保温、采暖工程的专项验收;

(八)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专项验收;

(九)室内抹灰工程的专项验收;

(十)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十一)市政排水管道的闭水试验;

(十二)前两工程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桩、柱、梁板墙等结构构件的专项验收;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档案验收;

(十四)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以上监督必检点为我站抽查项目,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通知,未经核验的,一律不得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依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要求,确定监督抽测的范围和数量:

(一)对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进行抽测;

(二)对主体结构抽测数量不少于一层;

(三)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项;

(四)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抽测量。

第十九条我站在日常抽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隐患)时以书面形式下达《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会同现场建设(监理)单位人员负责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和实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合格,然后填写《质量问题处理反馈通知单》,由项目部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员签字认可后及时报我站备案。质量问题未经整改或整改后未及时反馈的不得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原材料进场应实行逐级检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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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或未签署验收手续的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材料进场时须同时具备出厂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对影响结构安全和性能的材料(钢筋、水泥、机砖、砂、石子、防水材料、门窗等)应进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需复试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监督见证,并由监督人员在见证取样委托书上签字认可。

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内容与现场材质不符的(如牌号、规格、批次等),一律不得进场使用。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资料管理,保证施工、监理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凡资料与进度不同步的,我站将责令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地基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除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外,还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小应变检测,未经检测不得进行基础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全面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进场应逐车查验坍落度,并留有记录。因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确不具备商品混凝土使用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夜间施工的工程质量控制。夜间施工时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砌砖工程及吊装作业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其他工序确须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及技术管理人员必须跟班管理,不得擅离岗位;夜间浇筑砼,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旁站检查施工质量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当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多个标准图集的内容发生冲突时,适用于“从严”原则或要求原设计单位明确设计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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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类住宅工程主体验收前,应组织主体结构的分户验收,并制作《分户验收记录》报质量监督站备案。未进行分户验收的工程一律不得组织主体结构验收。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住宅工程严格限制毛坯房直接交付使用,提倡菜单式装修方式。房间地面面层、卫生间与厨房墙面须按设计文件要求或成熟做法落实到位,凡设计没有以上内容的,应交回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第二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和回迁类住房不得“毛坯房”直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前,卫生洁具、户门及内门必须安装到位并具备直接入住条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操作工艺应坚持“二十个统一”:

1、灰土、砂石(天然级配卵石)地基的换填施工机械统一,一律采用机械碾压,在碾压前应进行土工击实试验,保证换填后的最大干密度或压实系数等技术指标应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2、地基钎探工具与要求统一,必须采用机械钎探的方式,钎探机的锤重10Kg、落距500mm、Ф25钢钎、60度钝角,钎探深度不小于2.1m。。钎探过程中坚决杜绝钎探深度不足、重锤落距不足等弄虚作假行为,以防止数据失真。

3、桩基施工清理桩头和桩间土的方式统一,必须采用以人工清理为主并辅以小型设备协助的方式,不得直接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桩头和桩间土清理施工。

4、砼带型基础侧模、梁及构造柱侧模的拆模时间统一,室外平均气温低于18℃时,不少于72h(冬季施工除外);室外平均气温高于18℃时,不少于48h,并加强拆模后的砼养护。

5、现浇楼板砼的养护与覆盖时间统一,浇筑后8h内进行“二次搓毛”后应及时覆盖,覆盖材料以塑料布为宜,当浇筑气温低于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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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注意防止砼表面受冻。

6、现浇砼坍落度的控制和检查标准统一,且一个工作班不少于2次,并有见证记录。

7、砖砌体工程统一采用无架眼施工工艺。

8、多孔砖砌体施工中,构造柱留设的“马牙槎”统一采用“两退两进”的留槎方式。

9、现浇楼梯踏步板砼施工缝统一留在踏步板中段1/3处(一般应设置梯段第三、四跑踏步处),浇筑时砼应盖住负筋、施工缝垂直于底板,施工缝处的横挡模板应按钢筋间距开槽固定底板主筋,防止位移;底板钢筋应采用1根不小于?12钢筋垫起保护层。

10、构造柱支模前的检查标准统一,推荐采用电动吹风机清理构造柱内浮土、灰浆,构造柱钢筋上粘挂的砂浆须清理干净,然后用水进行冲洗。

11、楼板砼统一实行负弯矩钢筋分布筋焊接钢筋三角支撑的施工工艺,三角支撑间距不得大于400mm。

12、现浇砼楼板模板统一采用“竹胶板”大模支设工艺;高层建筑剪力墙模板统一采用定型钢模支设,不得采用小钢模拼接;大于25m 的坡屋顶应编制专项模板支设方案,并报审。

13、现浇砼楼板模板的支撑工艺统一,模板的支撑间距不得大于1.2m,具体的支撑间距应依据实际计算确定。

14、现浇砼框架柱、剪力墙、砖混结构承重柱与构造柱支模统一采用螺栓紧固工艺,梁底模应设置拉勾或“步步紧”紧固,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m;当梁的高度大于600mm时,应在梁中间设不少于一道拉片,拉片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

15、楼梯踏步挡水檐做法统一,即在踏步抹灰完成后,沿踏步外边沿做宽40mm、厚8mm的水泥砂浆挡水檐,在转角及平台处挡水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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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圈整齐,若采用面砖镶贴,瓷砖应切割顺直、勾缝美观。

16、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阳角抹灰做法统一,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5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小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17、楼梯间楼地面统一推行“无砂砼”面层做法。无砂砼的配比宜为水泥:石屑=1:2,水灰比不大于0.4,石屑在使用前应冲洗干净、无石粉。

18、对厨卫间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统一设置防水隔离层,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制作砼“防水檐”,其高度应高于建筑地面不小于120mm、宽度与墙体宽度一致,砼“防水檐”必须与楼地面同时浇筑,不得留有施工缝。

19、PVC落水管的制作与安装工艺统一。每节落水管的长度不应大于4m,接头处加设伸缩节,伸缩节下端应采用角钢支架固定。落水管的固定间距应不大于1.2m,距地不小于2m处应采用钢管,管埋入散水深度不小于50mm。落水管应在距散水200mm高度处开排水口,口高200mm,排水口下端用钢板焊接封闭,并作出排水坡度。

20、配电线路中金属配线管的连接方式统一采用套管焊接或金属连接件连接,严禁采用对口熔焊方法连接金属管材(当采用镀锌或壁厚不大于2mm的钢导管时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以上工艺涉及工程量变更时,应记入图纸会审内容或提请设计变更。

第三十条夏季高温天气下施工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高温天气情况下现场拌制的砼、砂浆自搅拌出料到浇(砌)筑完毕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其中C30以下砼不得超出90分钟,C30以上砼不得超出60分钟;砂浆应随拌随用,一般情况下在2~3小时内用完,严禁使用隔夜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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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季高温天气情况砼施工不得掺加早强剂。

(三)现场砼浇筑完成后,应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砼楼板应覆盖塑料布,浇水养护不少于七昼夜且保持砼表面始终处于湿润状态;砼柱应覆盖塑料薄膜,浇水养护不少于七昼夜且保持砼表面始终处于湿润状态;剪力墙表面应均匀涂刷养护液。

(四)多孔砖在砌筑前应提前一天浇水湿润,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一般以水浸润四周砖10~15㎜深为宜,干砖不得直接上墙砌筑。

(五)现浇砼楼板浇筑完成后3日内,不得在楼板上备砖,不得进行砖砌体施工,避免集中加荷对砼早期强度增长造成破坏。

第三十一条冬期施工的注意事项:

1、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C时即进入冬期施工,凡在此环境下进行施工的工程,须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之要求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防冻保护工作,凡未达到本规程要求条件的,不得在冬期施工。

2、在冬期施工的,必须根据本工程特点事先制定冬施方案,方案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报质监站备案。

3、冬期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热工计算,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测温、有关试块与试件的留置和检测,按要求及时、真实、齐全的收集整理冬期施工技术资料。

4、砂浆中所掺“防冻剂”必须到正式厂家直接购买,并随时索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不得从经销商购置过期失效或劣质材料,否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防冻剂”的掺量应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要求。

5、砖砌体工程、外墙外保温及室内抹灰工程等不得在冬期施工。

6、各商品砼预拌厂家应制定预拌砼冬期施工技术措施,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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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备查,严格原材料、搅拌、运输等环节的质量和保温控制,确保商砼质量。

7、进入冬期后浇筑砼,除按规定要求掺加外加剂及采取原材料预热等措施外,浇筑后应及时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同时外层覆盖草帘或麻袋(不少于二层),确保现浇砼构件在临界强度(高于C10砼临界强度为设计强度标准值的40%)前不受冻。

8、高层建筑冬期浇筑砼施工的,必须对定型模板外侧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确需拆除模板的,应及时涂刷养护液进行养护,严禁直接浇水养护。

9、停工后地基基础越冬防护:

①、从基底标高算起,覆土不小于1.2M,侧面宽度不小于1.5M;

②、若覆土表面采用不小于二层草帘保护时,从基底标高算起,覆土厚度不小于1.0M。

10、环境温度达到负温条件时,质监站下达停止施工指令后,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须无条件地执行。

11、春季复工前,必须对建筑物越冬防护情况进行检查,经质量监督站复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复工建设。

第三节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我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我站将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及评定结果等实施监督,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要求建设单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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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内部验收并作出质量评价,填写工程竣工报告,整理、审查完整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资料。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审核整理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编制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施工资料或监理资料不完整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各类住宅工程必须实行分户验收,并制作分户验收记录到质量监督站备案。《分户验收记录》须真实、有效,能够实际反映工程实体情况。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第三十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未检测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前,应通知我站组织工程预验收,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的监督整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未经改正的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预验收应按一个单位工程进行。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建验收委员会并确定人员。其中主任应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各委员应为参与验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每个验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十二条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后,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站提出竣工验收监督申请,经审查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质监站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要求派人监督竣工验收。无质量监督站派员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未收到质量监督站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重新组织验收通知,即可在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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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资料报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防水层,有关单位应在使用说明文件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屋面的管理维护,及时清理屋顶杂物。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按顺序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方位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八)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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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宅工程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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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质量控制措施

第一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一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得小于0.2%。

第二条基槽开挖,必须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施工。

第三条基槽开挖前,根据规划给定的建筑边界线进行的定位放线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基槽开挖应充分考虑图纸扩槽边线、边坡稳定、开挖深度等因素,确定开槽方案。

第四条当基槽开挖较深且现场不宜放坡开挖时,应对基槽采取喷锚、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及围筒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后再开挖。基槽支护方案应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基槽开挖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运距短、运程合理、减少坡顶堆载等因素,确定开挖方案。

第六条基槽开挖时,必须明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高程控制点与建筑物水准控制点的对应关系,避免开挖不足或超挖。

第七条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对基坑底部进行普遍钎探。钎探完成后应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未派员参加的地基验槽无效。验槽完成后,探孔内应灌砂密实。

第八条塔式起重机的地基应与主楼地基同时开挖、同步处理。设计有明确要求时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塔式起重机的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200Kpa。

第九条基槽(坑)开挖不得超挖,如个别地方已超挖时,应由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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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拿出处理方案,采用土质相同的土料回填,并夯实至要求密实度。开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采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2~0.3m的土层,由人工开挖。

第十条冬期施工开挖完的基槽应采取防止基槽底部受冻的措施。当基槽完成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在基槽底标高以上预留土层,并覆盖保温材料或虚填土保温。

第十一条当采用灰土地基时,推荐采用预拌商品灰土。确需现场拌和的,必须采用粘土为拌合材料,但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用做拌制灰土用的熟石灰应采用粒径不大于5㎜的“灰糁”,但不得使用“灰粉”。石灰熟料中不得有未熟化的灰块,并应现场取样浇水检查。

第十二条灰土施工时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5%间,工地检验标准为手握成团、落地开花。

第十三条灰土应预先在地基基坑外拌制完成,并拌制均匀,拌制中要采用计量容器计量,保证配比准确,拌完后应及时进行摊铺夯实。不得在基坑内现拌现用。

第十四条灰土应采用机械碾压,采用压路机的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00~300㎜之间。夯实后的灰土,三天内不得受水浸泡。

第十五条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层灰土接缝距离不得小于500㎜。

第十六条砂卵石地基中回填料(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0㎜;采用卵石或圆砾石回填时,填料中大于20㎜的颗粒粒径应大于填料总重的40%,具体含量应依据地基承载能力确定。填料进场后,应采用20㎜圆孔筛进行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不得使用。

含泥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天然级配砂石不得用于地基处理工程。

第十七条砂卵石地基施工时每层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50~300㎜,其最佳含水率应控制在8~12%之间,采用机械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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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质量监督要点

第十八条灰土地基不得在冬期进行施工。土方回填需进行冬期施工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至30%,并清除基底冰雪和保温材料。

第十九条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完成后,应按每100m2布置一点的原则进行取样检验,且不得少于3点,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地基处理时要做好周围原有管道、地道等易导致室外水浸入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

第二十一条换填地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最大干密度和击实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房心填土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取样,并钎探检查回填效果。

第二十三条砖砌基础施工时,严禁干铺机砖再用水泥浆灌缝的做法。砖砌基础遇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临时间断处的,应留置斜槎。

第二节桩基础工程

第一条当天然地基及换填地基均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桩基础施工的方式和方法,并由桩基施工单位进行细化设计报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

第二条桩基础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对基坑底部进行普遍钎探。钎探完成后应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未派员参加的地基验槽无效。

第三条粉土、淤泥质土、饱和黄土等地基选择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处理方式时,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试桩数量不得少于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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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质量监督要点

第四条水泥土桩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的完好程度。施工中,监理旁站人员应对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进行跟踪,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水泥土桩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成桩后,搅拌桩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得小于设计值。

第六条竖向承载搅拌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应在基础和桩之间设置褥垫层,褥垫层的厚度宜为200至300mm,材料应为中粗砂或者级配砂石,粒径不宜超过20mm。灰土不宜作为褥垫层。

第七条竖向承载搅拌水泥土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300至500mm,在对桩间土进行清理时,应采取人工挖除的方式将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部分剔除。

第八条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前应先进行桩位放样,放样的允许偏差为群桩时不得大于20mm,单排桩不得大于10mm。

第九条复杂地质条件下进行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前,应通过试验性试桩确定成桩方案和挖孔方式。当选定工艺确不具备作业条件是应争得原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调整,不得因成桩难度大而缩短桩长或放宽桩位允许偏差范围。

第十条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桩身垂直度偏差一般不得大于1%。桩位允许偏差当采用干成孔灌注桩时边桩不应大于70mm、中间桩不得大于150mm;混凝土护壁人工挖孔桩的边桩不应大于100mm、中间桩不应大于200mm。

第十一条采用旋挖钻机进行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应保证机械稳定、安全作业,必要时应在场地铺设保证安全行走的钢板或垫层(路基板),并应合理确定成桩、成孔顺序,防止机械行走过程中对新成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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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质量监督要点

成破坏。

第十二条混凝土灌注桩成桩的桩顶标高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当因施工工艺导致桩头质量无法保证时,应预留不小于300mm的桩头。带施工完成后再选用机械将桩头截至设计标高。

第十三条混凝土灌注桩成桩后,如桩间土出现超挖情况时,应选择与褥垫层同类型材料进行填压密实,不得直接采用现场杂土进行换填处理。

第十四条当桩身出现III、IV类桩时,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桩基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对断桩进行补桩处理。

第十五条确需对断桩进行补桩时,补桩所使用的混凝土材料必须与原桩材料一致,其强度等级应高于原桩一个等级。成桩后,应及时进行覆盖养护。

第十六条桩基未达到设计龄期要求的,不得进行下步工序施工。

第三节砌砖(砌块)工程

第一条砌体工程全面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条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干粉砂浆搅拌方式,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条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

第四条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

第五条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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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hb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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