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场区工程施工城管监察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16 12: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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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场区工程施工城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机场地区场容、环境卫生、道路、垃圾、绿化等综合管理,提高场区城管执法效果,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机场场区(以下简称场区)是指深圳机场红线范围内地区,不含深圳机场控制隔离区。

第三条 深圳机场场区工程施工城管监察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场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场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场区内工程施工作业须遵守本规定。场区工程施工包括建筑、装饰、挖(占)场地(道路)、砍伐(迁移)树木、拆迁、铺设管线、泥土运输作业等。

第二章 进入场区施工申请

第五条 进入场区内施工单位必须提交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施工责任书、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工伤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等有效资料办理进入场区施工申请、环境及场地恢复保证手续。

第六条 场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1、现场围栏、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3、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4、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5、施工区域内现有场区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6、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7、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七条 凡提供有效施工资料的施工单位与其建设单位须共同作为申请人填报深圳机场场区工程施工进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若有泥土运输车辆的须填报车牌号码和行车路线图。

第八条 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星工程由机场集团基建工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场区内工程施工涉及地下水、电、气、通讯缆线、管道等管网安全的必须由相关管理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场区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进场施工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对符合进场施工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给同意进入场区工程施工、同意进入场区运输泥土等证明文件,以便场区城管监察。

第十一条 场区管理部门决定环境及场地恢复工程由施工单位实施或场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环境及场地恢复保证金收取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入场区施工须交纳环境及场地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恢复保证金)。用于对施工过程中对机场环境、场地损

坏及占用后的恢复资金的保证。

第十三条 恢复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一般为最低3千元,最高10万元,按合同1%收取。特殊情况下工程恢复量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按要求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交纳恢复保证金。

第四章 城管执法与环境恢复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进场申请并交纳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场区内必须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的围栏、现场工程标志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现场污水处理排放,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对现有场区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而且必须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违反深圳市城管法规的,须接受深圳机场城管执法队的执法处罚。

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建设,未办理进场申请手续; 2、擅自挖掘、占用场区道路、场地;

3、侵占损坏绿地,擅自砍伐、迁移场区公共树木;

4、施工工地污染道路,泥水、污水乱排放,余泥渣土乱堆放;

5、违法运输余泥渣土,洒漏污染道路不按规定路线行使; 6、其他违反深圳市城管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场区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对环境及场地自行恢复的应不低于原标准,由场区管理部门验收后三至六个月方可办理恢复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场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gh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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