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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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

儒林矿评字[2011]第060号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声明

本评估报告是应委托方要求,为本报告所列明之目的而作。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仅供委托方实施该评估目的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呈送矿业权评估主管部门备案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超出本声明使用范围使用本评估报告及其附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提供者和使用者承担。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

儒林矿评字[2011]第060号

评估对象: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评估机构: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目的: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许可证》于2011年8月1日到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拟对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我所对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通过评估,显化采矿权价值,为国土资源部门有偿处置该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提供价值咨询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31日 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评估主要参数:截止2006年9月30日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333)14335.99 万吨,评估资源储量14335.99 万吨,可采储量为7901.29万吨。服务年限43.41 年。评估计算年限43.41 年。

产品方案为原煤(无烟煤)。销售价格(不含税)3、9号煤平均为347.00元/吨,15号煤为270.00元/吨。2028年之前正常年份销售收入45110.00 万元,2028年之后正常年份销售收入35100.00 万元;评估利用固定资产投资(净值)35529.43万元;原煤单位总成本费用2011—2014年260.55 元/吨,2015—2027年259.44元/吨,2028年259.18元/吨,2029 年之后257.90元/吨;单位经营成本费用2011—2027年225.03元/吨,2028年224.77元/吨,2029年之后223.49元/吨。折现率8%。

评估结论: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2011年3月31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380.03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零叁佰捌拾万零叁佰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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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评估有关事项说明: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1年3月31日—2012年3月30日内使用有效。超过此有效期使用本评估结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后果,本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有偿处置该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这一特定评估目的之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呈送有关管理机关审查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之用。此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非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均摘自《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执行合伙人: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

评估项目负责人: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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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目录

一、评估机构……………………………………………………………………1 二、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2 三、采矿权概况…………………………………………………………………2 四、评估目的……………………………………………………………………5 五、评估对象和范围……………………………………………………………5 六、评估基准日…………………………………………………………………6 七、评估依据……………………………………………………………………6 八、矿产资源及其开发概况……………………………………………………8 九、评估实施过程………………………………………………………………19 十、现场核实考察和市场调查情况评估方法…………………………………19 十一、评估方法…………………………………………………………………20 十二、评估参数的确定…………………………………………………………21 十三、评估假设…………………………………………………………………39 十四、评估结论…………………………………………………………………39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39 十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41 十七、矿业权评估报告日………………………………………………………42 十八、评估责任人员……………………………………………………………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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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除极个别部位含1~2层夹矸外其它部位皆不含夹矸,结构简单,煤层厚度为1.04~2.88m,平均1.55m。为全区稳定可采煤层,煤层从北到南,由厚变薄。

15号煤层:位于石炭系上统太原组下部,上距9号煤层31.90~50.38m,平均44.65m,下距奥陶系顶部平均距离为16.87m,层位稳定,含夹矸1~4层,夹矸厚度为0.2~0.3m。在井田南部夹矸层数多,结构复杂,煤层厚度0.95~4.61m,平均为2.68m。在井田南部煤层厚度较大,在中部较薄。为稳定可采煤层。

5、煤质及工业用途

(1)煤的物理性质及煤岩特征

3、9、15号均为无烟煤,其物理性质有共同点,煤层大多具有条带状结构,钢灰色或黑色,光亮的金属光泽和似金刚光泽(部分暗煤光泽较暗淡),组织致密坚硬,不易破碎,断口多为贝壳状和棱角状,煤中都含有不等的丝质体,其中9号煤层最多,15号煤层最少,3号煤层居中。煤层次生裂隙常被白色方解石薄膜充填,9号煤层和15号煤层时常夹黄铁矿结核和颗粒。

(2)煤的化学组分及煤类 3号煤层:

灰 分:原煤10.52—20.23%,平均15.13%。

浮煤4.87—10.99%,平均8.06%。

挥发分:原煤4.08—7.79%,平均5.49%。 浮煤4.04—6.25%,平均5.11%。 全 硫:原煤0.27—0.47%,平均0.37%; 浮煤0.34—0.53%,平均0.42%。

发热量(Qgr,d):原煤34.04—35.05MJ/kg,平均34.58MJ/kg。

为低—中灰、特低硫、以低灰为主、特高热值之无烟煤二号。为良好的动力用煤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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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煤。

9号煤层:

灰 分:原煤9.46—31.99%,平均18.13%。

浮煤3.85—7.82%,平均6.45%。

挥发分:原煤4.42—9.24%,平均5.19%。 浮煤3.97—5.76%,平均4.54%。 全 硫:原煤0.83—9.03%,平均2.73%。

发热量(Qgr,d):原煤34.26—34.90MJ/kg,平均34.67MJ/kg。

为特低—高灰、低硫—高硫、以中灰为主、特高热值之无烟煤二号。可作动力用煤和工业用煤。

15号煤层:

灰 分:原煤16.52—24.81%,平均21.05%。

浮煤4.48—6.07%,平均5.31%。

挥发分:原煤4.96—9.52%,平均7.31%。 浮煤3.96—5.79%,平均4.77%。 全 硫:原煤0.51—7.30%,平均3.66%; 浮煤0.99—2.30%,平均1.54%。

发热量(Qgr,d):原煤33.92—34.67MJ/kg,平均34.28MJ/kg。 为中灰、特低—高硫、特高热值之无烟煤二号。主要作动力用煤。 6、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水文地质条件

本井田属黄河流域沁河水系,区内季节性间歇河流洽底河、常村河向西北,再折向东汇入丹河,西峪河、司匠河向东汇入白水河,然后向东北汇入丹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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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井田第一含水层(组)为奥陶系中统峰峰组灰岩和上、下马家沟组灰岩。奥灰岩溶水水位标高565.09m,低于15号煤层底板最低标高626.18m,奥灰岩溶水对3、9、15号煤层开采无影响。第二含水层(组)为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石灰岩,为富水性弱含水层。第三含水层(组)为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为富水性弱含水层。第四含水层(组)为下石盒子组砂岩,为富水性弱含水层。第五含水层(组)为第四系冲积层及松散岩层(组),为富水性中等含水层。矿井涌水量一般为975m3/d,最小为592m3/d,最大为1295 m3/d。周边及井田内小煤矿、老窑采空区有积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类型。

(2)工程地质条件 ① 顶底板条件

3号煤层顶板多为泥岩及砂质泥岩,局部为中粒砂岩。炭质泥岩伪顶0-1.1m,平均0.2m,随煤层开采而冒落。直接顶为泥岩、砂质泥岩、中粒砂岩,厚1.1-2.5m。老顶为中砂岩,厚度大于3m。3号煤层底板为泥岩、炭质泥岩,极软,遇水膨胀,呈泥状,底板厚0.3—1.2m。直接底板为粉砂岩。顶板泥岩自然抗压强度为9.0~18.3Mpa,平均为13.65Mpa,抗拉强度为0.79~0.96Mpa,平均为0.875Mpa,抗切强度为1.67~2.00Mpa,平均为1.835Mpa。底板泥岩自然抗压强度为8.4~12.7 Mpa,平均为10.55Mpa,抗拉强度为1.19~1.26Mpa,平均为1.225Mpa,抗切强度为1.89~2.11Mpa,平均为2Mpa。

9号煤层顶板为深灰色石灰岩和泥灰岩,底板为泥岩、砂质泥岩,局部为硅质胶结的中砂岩。顶板厚0.6~1.5m,完整而坚固,局部破碎。底板泥岩,厚1.5m,易发生底鼓,局部为中粒砂岩,底板坚硬。顶板自然抗压强度为53.0Mpa,抗拉强度为3.78 Mpa,抗切强度为5.82Mpa;底板(泥岩)自然抗压强度为15.0 Mpa,抗拉强度为1.17 Mpa,抗切强度为2.52 Mpa。

15号煤层顶板为灰褐色砂质泥岩或泥岩,底板为泥岩或砂质泥岩,坚硬。 ② 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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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31.14m3/t,相对涌出量15.21m3/min,2006年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32.78m3/min,相对涌出量13.24m3/t。属高瓦斯矿井。

③ 煤尘爆炸性

3号煤层的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15号煤层的煤尘不具有爆炸危险性。 ④ 地温和地压

地温地压皆处于正常区。 工程地质勘探类型为第三类。 (3)环境地质条件

由于本矿的建设和开采,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有井下排水、生活污水、煤矸石、地表塌陷、噪声等。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较差。

7、煤炭资源储量

据《山西省沁水煤田晋城矿区晋普山煤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沁水煤田晋城矿区晋普山煤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晋国土资储备字[2009]022号),截止2007年12月31 日,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井田内批准开采的3、9号煤层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5285万吨;另外,批准开采的15号煤层保有资源量(333)8879万吨;3、9、15号煤层合计14164万吨。

8、对“储量核实报告”评述

(1)“储量核实报告”由山西欣鹏地质勘测有限公司在《沁水煤田晋城矿区晋普山井田煤矿地质勘探最终报告书(精查)》基础上编制而成。山西欣鹏地质勘测有限公司具有乙级勘查资质(证书编号:1420051150070),勘查资质合格。

(2)“储量核实报告”详细阐述了井田地层、构造、主要含煤地层、含煤性、各可采煤层的赋存层位、厚度、结构、稳定性及其顶底板岩性,查明了各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煤类,评述了工业用途,查明了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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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量核实报告”采用地质块段法估算资源储量,各项参数确定合理,数据基本可靠,且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储备字[2009]022号”备案,估算的资源储量可供本次评估利用。

(4)“储量核实报告”对9号、15号煤层及构造的控制不足,建议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工作。本井田范围内及周边老窑积水较多,应加强对采空区积水的探测。

(二)矿产资源开发概况

晋普山煤矿为正常生产矿井,隶属于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是一座设计生产能力为130万吨/年的国有煤矿,于1968年筹建,1975年7月建成投产,1985年开始进行改扩建,1994年扩建投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30万吨/年,2007年实际生产原煤92万吨。全矿现有职工2527人,犯人3000余人。井下现有两个综采工作面, 一个高档采煤工作面,三个综掘工作面,四个炮掘工作面。截至2007年底,3号、9号保有储量为5285万吨,另外,批准开采的15号煤层(高硫煤)保有资源量8879万吨。

1、井田开拓

晋普山煤矿采用平峒开拓,根据平硐的布置方式将整个井田大致分为南北两翼,在两翼开拓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分别为南一运输大巷、南+740M运输大巷、南翼回风巷、北大巷和北翼回风巷。在井田中部布置有1#回风斜井和排矸斜井,在井田南部布置有3#回风立井,井田西部布置有2#回风立井。其中,主要运输大巷分别与副平硐、主平硐相连,主平硐运煤,副平硐运输材料、行人以及进空车。

2、提升方式

井下排矸采用立井提升直接排至山上,提升高度165米,使用的提升绞车型号为2JK-2.5/11.5矿井提升绞车,卷筒数量为两个,卷筒直径2.5米,卷筒宽度1.2米,电机功率为350千瓦。

3、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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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33030.70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12494.49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详见附表3。 3、更新改造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原值投资为基数,按不变价原则,并考虑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计算。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计算更新改造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为57499.31万元,其中:土建工程24468.61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33030.70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12494.49万元,2009年之后购进设备20536.21万元)。固定资产在原有资产净值折旧完毕时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入更新。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计算更新改造资金采用投资额详见附表3。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根据评估项目为大型矿井,经综合考虑,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取30年,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取12年。

井巷工程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原煤产量计提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安全费用,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及建筑物按30年提取折旧,房屋及建筑物更新改造资金为24468.61 万元。 机器设备按12年提取折旧,折旧期满按期初投资原值投入更新改造资金,经计算,评估期内其他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为104324.83万元(2015、2027、2039年更新改造资金为10679.05 万元,2018、2030年更新改造资金为20536.21万元)。

综上所述,本项目更新改造资金为128793.44万元。 更新改造资金计算参见附表8。 4、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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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所需流动资金按分项详细估算法计算,本次评估对流动资金的估算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

扩大指标法是参考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2008年),矿山企业流动资金(煤矿)固定资产资金率取值范围为15—20%,综合考虑评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值的18%进行估算。

经计算正常年所需流动资金为11558.11万元。

流动资金于2011年投入,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5、固定资产进项税

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可按17%增值税估算进项税额,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现金流量表中,将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

经计算本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设备)为17735.24万元。 6、总成本费用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2008年、2009年、2010年产量分别为81.51万吨、94.18万吨、87.55万吨。

据现场调研,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为监狱煤矿,是一座改造为主而非生产为主的煤矿企业。(1)周末、节假日为确保安全均不生产;(2)为7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3)人员主要分为干警、技术工人、犯人三大类,全矿现有职工2527人,犯人3000余人;(4)劳动效率低;(5)需上交上级管理费用(资产委托费)。

因此该矿财务会计报表与正常矿井不一致,部分生产成本不能反映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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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0年成本为例:生产成本236.85元/吨,管理费用162.08元/吨,财务费用-0.62元/吨,销售费用11.98元/吨,总成本410.29元/吨。

评估根据当地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结合现场调研情况,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有关规定采用“费用要素法”估算(参见附表5、6)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由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生产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基金、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利息支出确定。

总成本计算结果如下:

(1)外购:主要包括:木材、支护用品、火工产品、大型材料、自用煤、配件、专用工具及劳保用品等。

根据2010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材料费43.05 元/吨,评估认为合适,予以利用,则: 正常生产年份外购材料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外购材料费

=130×43.05=5596.50(万元)

(2)燃料及动力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2010年单位燃料及动力费为15.43元/吨,评估认为合适,予以利用,则:

正常生产年份燃料及动力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燃料及动力费

=130×15.43=2005.90(万元)

(3)工资

据调研,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为监狱煤矿,是一座改造为主而非生产为主的煤矿企业,人员主要分为干警、技术工人、犯人三大类,全矿现有职工2527人,犯人3000余人;企业性质、生产管理制度与人员配备与社会平均生产力不符。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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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本次评估依据《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的有关规定,矿井年工作日为330天,全员效率4.5t/工估算,经计算,矿井人数为1545人,年人均工资按5万元估算,则吨煤工资59.42元。则:

正常生产年份工资=年原煤产量×单位工资

=130×59.42=7724.60(万元)

(4)福利费

根据有关规定,福利费按工资的14%计算,则吨煤福利费8.32元,则: 正常生产年份福利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福利费

=130×8.32 =1081.60(万元)

(5)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8。固定资产在原有资产净值折旧完毕时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入连续折旧。

评估计算折旧费采用投资额以固定资产投资原值投资为基数,按不变价原则,并考虑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计算。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为57499.31万元,其中:土建工程24468.61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33030.70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12494.49万元,2009年之后购进设备20536.21万元)。固定资产在原有资产净值折旧完毕时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入更新。

井巷工程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原煤产量计提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安全费用,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井巷工程不再按原值计提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按30年提取折旧,残值率为5%。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775.65万元。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折旧期满回收残值。

机器设备按12年提取折旧,残值率为5%。2015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2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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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15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2472.25万元。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折旧期满回收残值。

经测算,2015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用合计为3391.68万元,单位原煤折旧费用为26.09元/吨;2015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用合计为3247.90万元,单位原煤折旧费用为24.98元/吨。

(6)维修费

根据《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煤炭行业原煤成本计算方法”,综采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投资额的5%提取,其他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投资额的2.5%提取,企业提供的资料中不能分开综采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资产额,综合考虑,本次评估维修费按设备投资额的3.5%估算,据此确定单位维修费为8.89 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维修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维修费

=130×8.89 =1155.70(万元)

(7)维简费: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本次评估依据晋监财发[2004]97号文及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维简费按6.0元/吨计取。其中:折旧性质的维简费3.0元/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3.0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维简费

=130×6.0=780.00(万元)

(8)井巷工程基金: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本次评估依据晋监财发[2004]97号文及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井巷工程基金按2.50元/吨计取。井巷工程基金全部为折旧性质,不进入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井巷工程基金=年原煤产量×单位井巷工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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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50=325.00(万元)

(9)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依据财建[2005]168号文《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安全费用按15.00元/吨计取。安全费用全部进入经营成本。则:

正常生产年份安全费用=年原煤产量×单位安全费用

=130×15.00=1950.00(万元)

(10)可持续发展基金:依据财综函[2007]3号文“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3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11]10号)(附件14)中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内无烟煤基金征收标准为23元/吨。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

“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征收范围为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企业,征收职能部门为山西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煤炭开采企业所缴纳的基金,全额计入企业当期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根据规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企业必须全额缴纳“可持续发展基金”,因此不存在负债减少或义务免除。“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给基金缴纳企业返还,因此不存在收益或潜在收益。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可持续发展基金按23.00元/吨计取。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则:

正常生产年份可持续发展基金=年原煤产量×单位可持续发展基金

=130×23.00=29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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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含地面塌陷赔偿费)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41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10.00元/吨计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则:

正常生产年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年原煤产量×单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30×10.00=1300.00(万元) (12)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40号),转产发展资金按5.00元/吨计取。转产发展资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转产发展资金=年原煤产量×单位转产发展资金

=130×5.00=650.00(万元)

(13)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及采矿权评估规定,流动资金中70%按银行借款计算,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31%计算。

本评估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定,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得项目达产后每年所需流动资金为11558.11万元,则正常生产年份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510.52万元,折合单位原煤利息支出3.93 元。

(14)其他支出

“费用要素法”中其他支出是指扣除外购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福利费、维修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生产安全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和利息支出等后的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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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办公费、差旅费、绿化费、四小税、排污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其他应交款及其它等费用。经计算吨煤其它费用2028年之前为33.92元/吨,2028年之后为32.38元/吨。(详见下表)

正常生产年份其它支出=年原煤产量×单位其它支出

经计算,2028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其它支出4409.60万元,2028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其它支出4209.40万元。

单 位:元/吨

项 目 劳动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排水水资源费 办公费 差旅费 绿化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排污费 税金(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业务招待费 消防费 咨询诉讼费 销售费用 其他应交款 其他 合计 (15) 总成本费用

正常生产年份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福利费+维修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利息支出+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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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之前 13.96 1.19 2.08 3.47 3.00 0.70 0.50 0.30 0.50 0.20 0.50 0.60 0.20 0.30 3.47 0.50 2.45 33.92 2028年之后 13.96 1.19 2.08 2.70 3.00 0.70 0.50 0.30 0.50 0.20 0.50 0.60 0.20 0.30 2.70 0.50 2.45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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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原煤单位总成本费用2012—2014年33871.10 万元,2015—2027年33727.32万元,2028年33693.52 万元,2029 年之后33527.12万元。

折合单位成本2011—2014年260.55 元/吨,2015—2027年259.44元/吨,2028年259.18 元/吨,2029 年之后257.90元/吨。

(16)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维简费(折旧性质)-井巷工程费用-利息支出

经计算,原煤经营成本费用2012—2027年29253.90万元,2028年29220.10万元,2029年之后29053.70万元;折合单位经营成本费用2011—2027年225.03 元/吨,2028年224.77元/吨,2029年之后223.49元/吨。

7、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

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按税务部门核定本次评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1%估算;根据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关于教育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教育费附加费费率为3%;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附件15),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200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5]5号),价格调节基金为1.5%;根据财税[2007]1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本项目资源税为每吨原煤3.2元。

据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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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减进项税额,销项税率为17%(以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为税基),进项税率为17%(以外购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为税基)。

2028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45110.00×17%=7668.70(万元)

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费+年燃料及动力费)×17%

=(5596.50 +2005.90 )×17%=1292.41(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7668.70-1292.41 =6376.29(万元)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6376.29×1%=63.76(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6376.29×3%=191.29(万元)

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6376.29×2%=127.53(万元)

年价格调节基金=年增值税额×价格调节基金税率

=6376.29 ×1.5%=95.64(万元)

年资源税=原煤年产量×单位资源税税额

=130×3.20=416.00(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资源税=894.22(万元)

2028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年增值税销项税额=年销售收入×销项税率

=35100.00 ×17%=596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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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年外购材料费+年燃料及动力费)×17%

=(5596.50 +2005.90 )×17%=1292.41(万元)

年应交增值税额=年销项税额-年进项税额

=5967.00-1292.41=4674.59(万元)

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4674.59×1%=46.75(万元)

年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4674.59×3%=140.24(万元)

年地方教育费附加=年增值税额×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4674.59×2%=93.49(万元)

年价格调节基金=年增值税额×价格调节基金税率

=4674.59×1.5%=70.12(万元)

年资源税=原煤年产量×单位资源税税额

=130×3.20=416.00(万元)

年销售税金及附加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资源税=766.60(万元)

8、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所得税估算参见附表8。

正常生产年份具体计算如下:

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费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 正常生产年份所得税=年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经计算, 2015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10344.68万元,所得税2586.17万元;2016—2027年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10488.46万元,所得税2622.12万元;2028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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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8864.30万元,所得税2216.08万元;2028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利润总额806.28万元,所得税201.57万元。

9、折现率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现阶段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工作阶段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勘探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本评估项目为国家出让采矿权,折现率取8%。

十三、评估假设

1、假定本评估所依据的有关地质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2、假定国家产业、金融、财税、资源、矿业权价款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3、假定未来矿井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合法经营; 4、假定矿业权市场及矿产品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5、以当前采矿技术水平为基准。 十四、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人员,在认真审查评估资料、调查当地煤炭市场行情,分析研究评估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及相关参数,经过认真评定和估算,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2011年3月31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380.0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零叁佰捌拾万零叁佰圆整(附表1)。

十五、特别事项说明 1、关于保有资源储量的说明

据“储量核实报告”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证明”,截止2007年12月31 日,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井田内保有资源储量14164万吨。其中批准开采的3、9号煤层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5285万吨;另外,批准开采的15号煤层保有资源量(333)8879万吨。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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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财建[2008]22号),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委托书》,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 日。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 日。

根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并参考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2006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生产矿井储量平衡表》计算2006年9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动用资源储量33.68万吨;2007年动用资源储量138.31万吨。

则:截止2006年9月30日保有资源储量=14164+33.68 +138.31=14335.99(万吨) 2、关于15号煤层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说明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矿区范围内原煤含硫量0.51%—7.30%,平均3.66%。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该层煤为限采煤层,不估算其资源储量。

“储量核实报告”叙述“应矿方要求,本次作为资源量估算,并予以单列”。

“晋评审储字[2009]014号”评审意见书中叙述“另外,批准开采的15号煤层全硫含量平均值大于3%,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不符合工业指标,本次作为资源量估算”。

《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15号煤层。

根据现场调研,目前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尚未开采15号煤层,晋城地区15号煤层洗选后,含硫量不降反升,但15号煤层可以通过与3号煤层配煤降低含硫量,因此,本次评估仍利用15号煤资源量。

3、关于《采矿许可证》与“储量核实报告”矿区面积的说明

1999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变更的《采矿许可证》(证号:1400009944661),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构成,矿区面积28.1996km2;200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换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9091120034526)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构成,矿区面积28.2135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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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储量核实报告”根据1999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变更的《采矿许可证》编制,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构成,矿区面积28.1996km2。

截止评估基准日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9091120034526)与“储量核实报告”矿区范围的5个拐点坐标全部一致,但矿区面积相差0.0139 km2,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果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地质资料出现较大变化,或者本采矿权所对应的矿区范围及矿产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商请本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计算和相应调整;若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拒的变化,并对评估结果造成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本评估机构重新计算其评估值。

5、评估责任划分

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附件16);本评估机构对本评估结果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的执业规范负责,而不对该采矿权的定价决策负责;本评估结果是本评估机构依据委托评估的特定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定和估算出的采矿权价值,只能用于委托的评估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若用于其他目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十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1年3月31日—2012年3月30日内使用有效。超过此有效期使用本评估结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后果,本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实施实施有偿处置该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的这一特定评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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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的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未经委托人许可,本所不会随意向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或公开本评估报告。 3、评估结论有效的其他条件

本评估结论是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的条件下,根据未来矿井持续经营原则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和持续经营原则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十七、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于2011年5月15日提交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十八、评估责任人员 1、责任人

执行合伙人(签字):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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