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

更新时间:2024-06-14 03:0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

分 校 专 业 年 级 年 季 题 目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被调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调查报告评语 成绩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

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我在城关镇三小进行了实习工作。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

本人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间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某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学生郭某猥亵,陈某奋力反抗时被郭某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某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某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某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某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某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g3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