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各国养老金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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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各国养老金制度的现状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下面简介几个国家的情况。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明显地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上。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国家,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芬兰,通过了企业强制性补充退休金法规,规定:①发放方式由企业自定;②企业可自由参加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机构,如:保险机构有组织的保险,或不同职业与行业联合成立的退休金财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建立的退休金管理组织;③不管采取什么形式,补充退休金不得超过原最佳两年平均工资或最后四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英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分为:①国家补充制度,中、小企业也被纳入此制度;②企业补充制度,包括所有国营和私营大企业,

涉及1200万劳动者,90%的企业制度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可减免税收;③私营企业补充制度。在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上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级,退休后的前五年,只邻取就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津贴;第二阶段,除上述津贴外,可领补充制度的养老金,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支付,限定在全部就业年限中20年最佳薪金年平均的25%。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此外,为了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同时缩小老年人退休后的贫富差距,各国普遍实行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工资越高,比例越低,或者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交纳不同比例的养老基金,工资越高,比例越高。比如荷兰,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但它的高比例只是对低收入者而言,低收入者可领原工资的80%作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比例随收入增高而下降。挪威、法国等,也是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占收入的比例越低。而在瑞士,则是收入越高,交纳养老金的比例越高。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到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会促使它的改革。象西班牙这样的国家,由于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已使其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陷入赤字,同时由于失业的强大压力,迫使其急于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通过新方案,对个人交纳养老基金的最低年限由10年长至15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即使那些采取各种养老金制度全面均衡发展以分散国家压力的,如德国、英国等也同样存在问题。 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领取全率退休金年龄各不相同,但一般看来,以男性退休年龄高于女性退休年龄的国家居多,较低的如意大利,男子60岁、女子55岁,较高的丹麦男子67岁、女子62岁,其它的如奥地利为男65岁、女60岁,德国为男63岁、女60岁,瑞士为男65岁、女62岁,英国为男65岁、女60岁。实行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则相对较少,比如荷兰与比利时,其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这是由于男子充当主要劳动力,而妇女承担更多的家庭服务这样一种历史现象决定的。但是,下文中将要谈到,虽然这种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目前较少,但它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般的国家通常关行达到退休年龄即领取全率退休金这样一种单一的方式,但也有诸如法国这样的国家,它规定了三种退休年龄:一

是最低退休金年龄,二是全率退休金年龄,三是必须终止一切经济活动的年龄。原全率退休金年龄为65岁,后因故提前至60岁。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下面简介几个国家的情况。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

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明显地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上。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国家,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芬兰,通过了企业强制性补充退休金法规,规定:①发放方式由企业自定;②企业可自由参加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机构,如:保险机构有组织的保险,或不同职业与行业联合成立的退休金财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建立的退休金管理组织;③不管采取什么形式,补充退休金不得超过原最佳两年平均工资或最后四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英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分为:①国家补充制度,中、小企业也被纳入此制度;②企业补充制度,包括所有国营和私营大企业,涉及1200万劳动者,90的企业制度养老

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可减免税收;③私营企业补充制度。在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上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级,退休后的前五年,只邻取就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津贴;第二阶段,除上述津贴外,可领补充制度的养老金,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支付,限定在全部就业年限中20年最佳薪金年平均的25。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此外,为了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同时缩小老年人退休后的贫富差距,各国普遍实行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工资越高,比例越低,或者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交纳不同比例的养老基金,工资越高,比例越高。比如荷兰,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但它的高比例只是对低收入者而言,低收入者可领原工资的80作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比例随收入增高而下降。挪威、法国等,也是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占收入的比例越低。而在瑞士,则是收入越高,交纳养老金的比例越高。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到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会促使它的改革。象西班牙这样的国家,由于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已使其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陷入赤字,同时由于失业的强大压力,迫使其急于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通过新方案,对个人交纳养老基金的最低年限由10年长至15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即使那些采取各种养老金制度全面均衡发展以分散国家压力的,如德国、英国等也同样存在问题。

纵览各国养老金制度

俄罗斯 退休金储蓄“上不封顶”

退休者养老金低、生活差,一直是俄罗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据统计,俄罗斯共有4000万退休者,数量几乎占到人口总数的30%。目前,俄居民的基本退休金(完全由政府支付)每月只有553卢布(1美元约合29卢布),大大低于俄最低生活标准1554卢布。近年来,俄罗斯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加上法制

不健全、社会保险活动不规范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养老金改革成了俄政府最犯难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好转,俄罗斯政府开始偿还前几年拖欠的大量退休金,同时着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基本思路是:从完全由国家拨款的退休金分配制,逐渐过渡到退休金个人储蓄制,即除了基本退休金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一定比例的工资,存入退休储蓄基金账户,由管理公司来管理这一账户。这一改革措施,一方面可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使人们在退休后能够依靠退休金过上正常安稳的生活。

为了让居民有更多的选择,俄政府不仅有国有的退休储蓄基金管理公司,还允许私营基金管理公司吸纳居民的退休储蓄基金,但是对私营基金管理公司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俄只有55家私营基金管理公司被准许进入退休储蓄基金市场。据了解,目前俄罗斯私营公司管理的退休储蓄基金业务发展迅速,估计到2010年,由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退休储蓄基金额,将占俄居民退休储蓄基金总额的10%。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比较灵活,利率也较高。另外,俄政府相关机构还严密掌控这些基金的运作情况,保证即使这些公司破产也不会使退休储蓄基金受到损失。

日本 力争养老基金开支平衡

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另外,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长期低迷,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十分困难。日本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养老金基金2001年至2003年曾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累计亏损达6万多亿日元(1美元约合119日元)。 日本政府2004年不得不大幅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保险费。将交纳保险费的比例在原来占工资总额13.58%的基础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财年,将保险费提高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8.3%;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保险金的数额。计划将平均养老金支付额逐年降低到2023财年的50.2%;调整养老金发放方法。日本政府从2002年开始制定了一项“物价联动型养老金支付办法”,就是根据物价跌幅,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由于这几年的物价下跌,养老金支付额也相应减少。2002年平均每位养老保险金领取者的月收入减少了约7700日元左右。

不过,这样的养老保险改革使日本国民对保险制度失去信任,加剧了人们对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不安心理。许多投保者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现在就出现了问题,将来会怎样就更难说了。许多年轻人甚至拒绝交纳养老保险费。根据日本政府有关方面的统计,在应加入“国民年金”的人中,有37%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保险费。拒绝交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成了日本养老金制度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问题,日本政府已经决定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产等非常手段,强制人们交纳养老保险费。

德国 干满45年才能拿全额退休金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德国联邦养老保险局的负责人说,德国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制,最大的特点是实行代际协调制度,即由目前工作的人员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情况下3个劳动者负担一个退休者,但据预计,2O年后这个比例会降到1.3∶1,显然,那时整个养老金制度将崩溃。目前,为了弥补整个养老金的亏空,德国政府补贴占养老金支出比重已由先前的1/4上升到1/3,财政不堪重负。

为适应经济与社会的重大变化,德国正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条措施:

第一,努力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间的平衡。2002年,德国政府推出了“里斯特改革方案”,鼓励个人在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计划。该方案规定,现在的就业者每投保一个附加养老金,政府就给予其一定数额的补助或税收上的优惠。目前,德国政府每年拿出700亿欧元补贴,并用部分生态税补充养老基金。据德国专家估计,在该计划的激励下,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将从近期的15%增至3O%。

第二,实现养老金交纳和支出平衡。由于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金供求比例失调。为稳定养老保险体系,政府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口,鼓励生育,希望增加未来养老金支付群体的数量。同时,政府不断提高就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费占其工资总额中的比率,2003年这一比率提高到19.5%,今明两年可能升至19.8%。

第三,提高退休年龄和工龄,控制提前退休。德国的退休金全额为工资的70%。目前德国男性65岁、女性60岁就可以退休,但能拿到全部退休金的人极

少,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工龄达到45年的退休者才能获得全额退休金。德国政府还计划从2011年开始把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同时,鼓励退休者参加部分时间工作,对提前退休者则扣除其部分养老金。

美国 企业年金成为养老金主体

随着战后“婴儿潮”一代人步入老年,美国的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据预计,2018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年支出将会超过年收入,而到2042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将完全破产。因此,布什这一届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靠“三条腿”支持:“第一条腿”是每个公民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大量补贴;“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

据报道,布什政府的养老金改革计划主要是从现有6.2%的社会保险税中抽出2%,转移到职工的企业年金中,同时企业和职工也增加相应的比例,使之成为美国人养老金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另外,美国政府还通过有关法律,以税收优惠等形式,来鼓励企业与雇员共同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为雇员的企业年金计划投入的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可作为营业费用列支,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雇员交纳的资金也可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扣除或享受税收减免。这样,企业和雇员之间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都有较高的积极性。据统计,目前美国人企业年金的资产总额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6%,不但是美国人养老金的主要部分,还为美国经济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

各国养老保险制度面面观

德国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后两者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等。原则上,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

险的义务参保人,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目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总额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法定养老保险采取“代际协调原则”,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于人口老龄化使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在提高法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也在降低养老金的领取比例。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

此外,德国还大力鼓励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职工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占工资的比例每年由行业劳资部门和政府协商决定,且这部分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养老保险最初是作为福利向职工发放的。

从2002年起,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

私人养老保险也是自愿的,并且也能得到国家补贴。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美国让就业者退休后“老有所养”

据老年日报报道,“老有所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在美国也不例外。与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不同,美国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使就业者退休后能够“老有所养”。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保税)上交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

据美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资料,美国目前约有1.63亿在职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占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96%。

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社保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按照规定,任何人只要累计工作满10年、缴纳了总共40个“季点”(每工作3个月算一个“季点”)的社保税,退休时就有资格享受社保福利,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大多数残疾人只需在10年内缴纳20个“季点”的社保税,即有资格享受社保福利,但年轻时就为残疾人士者需缴纳社保税的“季点”可少于20个。

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立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国政府目前制定了“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

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此外,联邦政府雇员还可参加一项“节俭储蓄计划”,每月将工资的5%存入这一账户,作为退休投资基金。 经过7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覆盖了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促进美国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也面临着美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 英国养老改革强化社会关怀

“养老金”、“老龄化”、“对老年人的关怀”,这些字眼已经成为英国媒体频频出现的词汇,这些话题也成了英国政坛和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据英国2006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国人口有6000多万,其老龄人口中仅85岁以上的长寿者就达到117万,而首都伦敦85岁以上的老人就有10万,可见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今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近年来,英国政府推行了养老金领取者的最低收入保障,将其从1997年的每周68.80英镑提高到如今的每周114英镑。此外,养老金领取者的收入也持续增长。2002年英国还推出国家二级养老金,为没有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的低收入者等提供养老计划。

养老金改革一直处于英国政府的政策议程之上。目前的一项养老金改革草案通过将个人收入与养老金挂钩,以及改进国家二级养老金体制,确保今后有更多的钱用在养老金领取者身上。

养老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公众得到足够的相关信息和建议。英国政府于今年1月公布了一项长期战略,宣布进行一项设立全国服务系统的可行性研

究,该服务系统将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提供银行、保险公司和财经顾问之外的理财咨询。

为了让公众更广泛地了解养老金情况,为自己的退休做准备,政府设立了养老金教育基金,提供给工会、行业协会等非盈利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机构,由这些机构通过自己的创新形式针对目标人群开展教育活动。

老龄人中的贫困人口是英国政府关注的主要目标人群之一。政府通过提供与个人经济状况挂钩的福利,通过为有6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冬季取暖费,以及为有7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提供免费电视收视执照等方式帮助贫困人群。6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的与经济状况挂钩的主要福利是养老金信用、市政福利和住房福利。此外,需要照顾的残疾老人还可以享受补贴。

瑞士养老保险三大支柱面临挑战

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长期以来,这种制度以其健全、完善和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瑞士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瑞士人口出生率降低、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金短缺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旨在保证退休老人、遗属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

按照瑞士相关保险法的规定,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1日起开始支付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金。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雇员所承担的50%(税前收入的5.05%)将直接从薪水中扣除并和雇主支付的部分一起存入雇员所属的保险基金。

按照规定,瑞士退休人员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的第一天开始领取养老金。目前瑞士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4岁。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这种保险是对第一支柱中的“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的有力配合。第二支柱和第一支柱所提供的养老金总和可达到投保者退休前全部薪水的60%左右,足以使退休老人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这是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的投保方式比较灵活,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在银行开户。

尽管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当完善,但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瑞士联邦统计局200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瑞士64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5.8%,出现严重的老龄化现象。由于从业人员的减少和退休人员的增加,瑞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

西欧各国养老金制度的比较

一、西欧各国养老制度的演进

在西欧各国中,德国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摇篮,德国的实践,对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从立法到具体的方案设计,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现代投保资助模式的雏形。1889年7月22日,在德国诞生了世界第一个关于残疾老人的保险法。紧接着在1891年,德国又公布了70岁以上工人的退休法规,法规规定凡是年满70岁以上的工人可以退休,

并且在退休后可以颂取养老金,养老金的1/2在本人负担,1/2由雇主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享受国家补贴。这一制度经过20年的试运行,于1911年7月19日推广开来,制定了其他职业的才年保障制度,甚至还制定了丧偶的老年妇女保障制度。这些制度明显地带有行业性质,可以说是按职业不同进行的分类(受其影响,比利时甚至在1967年尚实行的是薪职员、海员、矿工、计时付薪工人四种老年保障基本制度,直到1967年10月24日才制定了适应所有就来者的统一制度,将原来的四种基本制度合为一体)。不同的职业,其养老金方案具有不同的实施细则,领取的金额也不尽相同。这些法规或制度多多少少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比如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都很高,普遍超过其原工资收入。经过不断地修改,直到1953年才相对完善了有关老年保障的各项措施与制度。

进入20世纪50年代,人口老化作为工业化国家一个共同的社会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各国纷纷成立专门的老年人口管理机构,普及老年保险法,并制定了国家干预方针与特殊政策。在二战后经过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老年保障事业也得益非浅,养老金增长速度加快,以经互会15个成员国为例,其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9%,7个主要国家更达8.2%。老年人购买力也相应提高,其中比利时居首,老年购买力年增长率6.6%,法国次之,增长率5.9%。国家、企业与劳动者在老年社会保障中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养老金的三大支柱。由于养老金制度的优越,导致退休人员的增加。这一境况大致延续到7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将这1/4世纪称为“退休制度的黄金时代”。

但是,我们始终要牢记的是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总是与其背后的经济背景紧密相关。随着70年代初的石油危机引发通货膨胀导致的经济衰退的到来,“黄金时代”便很快成为昨日黄花。 新的经济形势下许多问题摆到了人们面前,养老金支出的大幅度增长普遍使各国感到难以为继,经济衰退引发人们对养老金制度更深的思考,也许应该使养老金制度与经济周期性波动比较起来相对稳定地发展,也许应该使养老金制度首先回到它致力于消除贫困、减少老年人贫富差距的根本目标上来……。此后,各国政府对养老金方案的具体设计倾向于持更加审慎

的态度,对养老金支出的评估与失业和就业水平,收入与物价增长幅度等等因素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下面我们看看目前西欧各国的具体做法。

二、西欧各国养老金制度的现状

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领取全率退休金年龄各不相同,但一般看来,以男性退休年龄高于女性退休年龄的国家居多,较低的如意大利,男子60岁、女子55岁,较高的丹麦男子67岁、女子62岁,其它的如奥地利为男65岁、女60岁,德国为男63岁、女60岁,瑞士为男65岁、女62岁,英国为男65岁、女60岁。实行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则相对较少,比如荷兰与比利时,其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这是由于男子充当主要劳动力,而妇女承担更多的家庭服务这样一种历史现象决定的。但是,下文中将要谈到,虽然这种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目前较少,但它将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般的国家通常关行达到退休年龄即领取全率退休金这样一种单一的方式,但也有诸如法国这样的国家,它规定了三种退休年龄:一是最低退休金年龄,二是全率退休金年龄,三是必须终止一切经济活动的年龄。原全率退休金年龄为65岁,后因故提前至60岁。

从养老金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下面简介几个国家的情况。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

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

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明显地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上。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国家,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芬兰,通过了企业强制性补充退休金法规,规定:①发放方式由企业自定;②企业可自由参加不同的退休金管理机构,如:保险机构有组织的保险,或不同职业与行业联合成立的退休金财务管理机构,或企业自己建立的退休金管理组织;③不管采取什么形式,补充退休金不得超过原最佳两年平均工资或最后四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英国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分为:①国家补充制度,中、小企业也被纳入此制度;②企业补充制度,包括所有国营和私营大企业,涉及1200万劳动者,90%的企业制度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管理,可减免税收;③私营企业补充制度。在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上分两阶段执行,第一阶级,退休后的前五年,只邻取就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津贴;第二阶段,除上述津贴外,可领补充制度的养老金,分别由国家或企业支付,限定在全部就业年限中20年最佳薪金年平均的25%。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此外,为了减少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支出,同时缩小老年人退休后的贫富差距,各国普遍实行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领取不同比例的养老金,工资越高,比例越低,或者依收入高低的不同档次交纳不同比例的养老基金,工资越高,比例越高。比如荷兰,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但它的高比例只是对低收入者而言,低收入者可领原工资的80%作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比例随收入增高而下降。挪威、法国等,也是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占收入的比例越低。而在瑞士,则是收入越高,交纳养老金的比例越高。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使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到目前西欧各国实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特别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会促使它的改革。象西班牙这样的国家,由于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已使其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陷入赤字,同时由于失业的强大压力,迫使其急于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通过新方案,对个人交纳养老基金的最低年限由10年长至15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有变化)。即

使那些采取各种养老金制度全面均衡发展以分散国家压力的,如德国、英国等也同样存在问题。

三、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表2中可以明显看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将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老龄化人口比例预计在2030年将普遍达到30%以上,这无疑将会带来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 表1:部分国家老龄化人口规模的预期增长

国别 60岁以上人口的百分比 1990——2030

美国 6. 28.2

加拿大 15.6 30.2

英国 20.8 29.6

德国 20.3 35.3

日本 17.3 33.0

新加坡 8.5 29.4

这就是工业发达国家(其实也包括几乎所有国家在内)普遍关注的问题:未来养老金的支出将呈现连续增长的趋势。它将引发下面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若按现行的养老基金筹集方案执行,能否保证到时候足以应付养老金的支付,也就是说能否达到起码的养老金消除贫困现象的根本目的?如何调控使其尽量减轻对经济的压力?政府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由企业或私营机构来承担?现行的养老金2是否预期到社会的发展趋势与未来的就业状况? 

成熟的工业化国家将首先面临人口老化的问题,而与此同时,其经济增长速度变缓,非养老福利(如失业救济金等)的支出也呈增长趋势,许多国家不得不重新评估其养老金制度。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变革的措施至少应该包括退休制度的变革与养老金等集方式的变革。

四、关于退休制度的变革

显然,养老金的支出总额取决于领取人数及平均领取数额,要尽量减少养老金的支出,直观上看,首先应从领取人数与领取数额着手。而领取人数从绝对数与占全部人口的比例数来看,均呈上升趋势。在这样的提前下,如何减少未来养老金受益人数?可选的方法之一是提高领取年龄,即提高退休年龄,比如德国就准备将其邻取全率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65岁。但是这一方法可能会遇到较多的反对意见,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可能会失业,但同时又得不到养老金的保障,从而造成贫困;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进步,会有更多的人乐于享受人类发展的成果,享受闲暇与轻松,而更倾向于提前而不是晚一些退休。可选的方法之二是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前文讲过,由于各种原因,妇女的退休年龄一般比男性低,若统一男女退休年龄,一方面可以体现男女平等,另一方面可事实上减少未来养老金受益人数。这种方法以较温和的面目出现。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可选的方法之三是一种折衰的办法,即在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可提前退休,但在此期间少领取部分养老金。不管采取何种方法,都必须提前公布并分阶 段实施,这样一方面便于个人调整其养老计划,另一方面可避免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大的影响。 在英国,这一新退休年龄实施的日期为2010年。可以看出,提高并统一男女退休年龄是一种普遍的选择。前文介绍法国时,说它在1983年4月1日已将其领取全率退休金的年龄由65岁提前至60岁,这是由于当时国内的高失业率造成的,这是一个养老金制度受社会、经济等环境因素影响并屈从于经济压力的典型例子。

要减少养老金的领取数额时,首先要考虑养老金水平是否适当,是否过高。与减少领取数额能产生同样效果的方法是增加养老基金的征收。有以下四种可选的方法:

(1)提高养老金领取资格所需的最低交款(交纳养老基金)年期,通过提高交款年期,来增加养老基金,以此缓解养老金支出的压力。

(2)是改革计算方法,比如增加计算养老金所参照收入的民入年期等,通过计算基数的调整,比例的调整来减少和领取数额,象前文提到的已陷入赤字困境的西班牙,先是将计算中的“最

高两年收入”为基础提高到以退休前5年收入为基础,后来又更

变为以退休前10年收入基础。

(3)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变化,也可以减少领取数额,特别是针对某些特定人口群,或享受特殊政策的人口群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是细微的与局部的。

(4)采用“就低不就高”策略,这是相对于物价与收入的增长而言的。以前,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养老金数额随平均收入与物价指数较高的一种变化而变化,以确保老年人也能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而现在改为,使养老金的增长严格地与物价指数的增长保持一致,而平均收入的增长通常是超过物价指数的增长的,这样就使养老金支付事实上减少。这体现了各国更倾向于回到养老金消除贫困的根本目标上业,对养老金制度采取更审慎的态度。

五、结语

养老金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从大的原则到实施细节,有一点考虑不周都不会给以后留下隐患。相比之下,西欧各国可以说在养老金制度上,从历史到未来,给我们以详尽的展示,可供学习,可供借鉴,这对我国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极有帮助的,这也是撰写本文的最终目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g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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