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条串讲班叶小川法制史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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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讲义

为了司考,再苦再累也要坚强!

——叶晓川

【历年考点汇览】 章节 题型 考查年份 考点 2010年卷一第47题 司法的功能 2010年卷一第49题 法律职业的特征 2009年卷一第47题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范围 第一章 单选 2009年卷一第48题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2009年卷一第50题 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纪律要求 业道德概述 2008年卷一第48题 司法的功能和特征 2004年卷一第47题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多选 2009年卷一第90题 司法制度的发展和特征 不定项选 2006年卷一第87题 司法制度 2003年卷一第29题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二章 单选 2006年卷一第47题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 2006年卷一第48题 审判公开制度 多选 2006年卷一第89题 审判制度基本原则 第三章 单选 2010年卷一第48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检察制度 不定项选 2006年卷一第90题 检察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单选 2006年卷一第50题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2008年卷一第49题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制度 单选 2007年卷一第49题 公证的规则及其效力 2010年卷一第50题 法律职业人员权利 2008年卷一第50题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单选 2008年卷一第89题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005年卷一第47题 法官职务外活动的约束 2005年卷一第48题 维护审判独立的应为的行为 2004年卷一第48题 法官职业道德 2010年卷一第88题 各类法律职业责任 2010年卷一第89题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章 2010年卷一第90题 各类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2009年卷一第89题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业责任 2007年卷一第88题 法官的职业道德规定 2005年卷一第88题 维护司法公正 多选 2005年卷一第78题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2005年卷一第90题 保障司法公正 2003年卷一第77题 审判中立原则 2003年卷一第76题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2003年卷一第80题 法官与公共舆论 2002年卷一第75题 维护审判独立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2002年卷一第76题 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 不定项选 2004年卷一第96题 法官的独立性 第七章 单选 2009年卷一第49题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1

检察官职业道德 2004年卷一第49题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和职业责任 2003年卷一第30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007年卷一第96题 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 2007年卷一第87题 检察官兼职限制 多选 2004年卷一第80题 检察官的法律责任 2003年卷一第78题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责任 2003年卷一第79题 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之行为 2002年卷一第77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之主要规范 2002年卷一第78题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008年卷一第48题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分类 2008年卷一第88题 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卷一第90题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007年卷一第48题 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的限制 单选 2007年卷一第50题 律师事务所终止律师代理的条件 2006年卷二第27题 律师保密义务 2005年卷一第49题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规范 2005年卷一第50题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八章 2004年卷一第50题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 2002年卷一第30题 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方式 和职业责任 2009年卷一第88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7年卷一第89题 律师的职业道德 2007年卷一第90题 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多选 2005年卷一第89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卷一第79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3年卷一第75题 律师拒绝辩护 2002年卷一第74题 律师职业责任的范围 2002年卷一第80题 律师委托关系的终止 不定项选 2003年卷一第97题 律师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本章知识结构】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司法制度 司法独立

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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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终局性; 5、普遍性。

二、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2、调整社会关系;3、解释、补充法律;4、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内实体公正 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涵 程序公正 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1、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2、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四)司法改革

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真题提示】

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1/47)答案:A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2、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1/87)答案:BD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C、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D、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3、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47)答案:B

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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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4、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47)答案:D

A、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B、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

C、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臵效率”

D、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臵与运作中的越位

5、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应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1/48)答案:C

A、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

B、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C、细化诉讼程序通常导致效率低下,效率和公正难以兼得

D、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勤勉敬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 职业的特殊性 更强的约束性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②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③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④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 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真题提示】

1、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0/1/49)答案:C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2、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4/1/47)答案:C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 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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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真题提示】

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3/1/9)答案:B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 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本章知识结构】 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的设置 审判机关

审判组织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审判制度 法官的考核和培训 与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保障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 提高司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 遵守司法礼仪

加强自身修养 约束业务活动

法官的纪律责任 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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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类型

1、刑事审判。 2、民事审判。 3、行政审判。

三、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般都认为我国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不包括法官独立审判。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现在既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又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我国有关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最早见之于法官法。该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

3、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

4、审判及时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期限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真题提示】

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06/1/89)答案:ACD

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五、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两审终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审判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开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 人民陪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审员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实行的一项审判制度。 6

度 审判监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督制度 特殊审判制度。 【真题提示】

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1/47)答案:D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第二节 审判机关

审判组织 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合议制 见分歧,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主要工作包括:总结审判经员会 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独任制 第三节 法 官

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任职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以及工作年限;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法官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 的任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免 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的情况:①丧失国籍的;②调出本法院;③职务变动;④不称职;⑤健康原因;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被辞退的;⑧违纪、违法犯罪。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 7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二、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法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核心 公正、廉洁、为民(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 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立地位;禁止单保障司方接触、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法公正 系、维护司法独立。 提高司勤勉敬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法效率 保持清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不得以正廉洁 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 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遵守司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法礼仪 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加强自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精良的业务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 身修养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廉产生合理怀疑。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 约束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外活动 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真题提示】

1、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2010/1/89)答案:ACD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2、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1/90)答案:ACD

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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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

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

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3、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2008/1/50)答案:D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4、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8/1/89)答案:ABD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臵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5、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2007/1/88)答案:AC

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

6、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2005/1/47)答案:A

A、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 B、维护司法独立 C、有利于法律监督 D、有利于公开审判

7、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1/50)答案:D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责任类型 内容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官对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法官的纪律责任 9

法官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真题提示】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责任。下列哪一做法不是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2002/1/28)答案:A

A、法院通报批评 B、同行的批评 C、社会舆论的谴责 D、自我良心的谴责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本章知识结构】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检察制度概述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主要检察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检察机关 检察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

忠诚

公正

检察官职业道德 清廉 文明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总称,又被称为人民检察制度。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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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 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真题提示】

下列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0/1/77)答案:AD

A、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B、律师事务所可设立分所,但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律师协会审核

C、律师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域内执业

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作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务所的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设立、变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更、终止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③自行决定解散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真题提示】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48)答案:D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 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法》第40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 16

管理重大、疑难案件制的讨论汇报制度 度 案件归档管理制度 分配及奖惩制度 阅卷权 会见权 调查取证权 拒绝辩律护师或执代业理的权 权有利 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在法庭审理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执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个别律师的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遇到这种情况,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律师或部分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办理该案的方案或步骤。 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律师办结业务后,应在3个月内将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材料整理归卷交给档案员。 分配及奖惩制度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按劳分配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的有关分配、工资、奖金、奖励、惩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合同关系;属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 发问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以上人员发问。 17

阶段的权利 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作出决定。 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的物证、书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到庭的证人,有权进行质证。 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有权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与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代为上诉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也规定,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但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律师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刑事诉讼法》条文和《律师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受法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律保障的权利 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权获得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和人民检察院获取本案诉讼文书起诉书、抗诉书的副本;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有权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副本的权利 副本。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为犯罪嫌疑人、被申请取保候审。 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法或解除强制措施的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权利 强制措施。 【真题提示】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1/88)答案:ACD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2、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2006/1/49)答案:D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18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 (3)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2、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4、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6、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7、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8、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律师的执业职责

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2、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3、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欺骗、欺诈的行为;(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8、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五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一、执业前提

1、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惟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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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3、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是: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二、执业组织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执业组织)。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和执行以下行为规范: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2、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3、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4、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要求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2、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3、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4、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5、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6、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二)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接受委托后,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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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三)禁止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四)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五)利益冲突和回避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1、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4、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5、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作出书面同意。

6、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7、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六)保管委托人财产

1、妥善保管义务。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2、严格分离义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

3、交还委托人财物的手续。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4、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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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委托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真题提示】

1、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2007/1/89)答案:BC

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

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

2、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7/1/90)答案:ACD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 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3、刘律师出身建筑世家并曾就读建筑专业,现主要从事施工纠纷法律服务。开发商李某因开发的楼房倒塌被诉至法院,欲委托刘律师代理诉讼。关于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刘律师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2009/1/88)答案:AD

A、接受委托,了解并运用建筑和房地产知识分析案件,寻求对李某有利的理由 B、接受委托,告知李某楼房倒塌系建筑风水原因,使其接受败诉结果 C、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

D、考虑到不懂房地产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决定不接受委托

四、律师收费规范

(一)律师收费的原则

律师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的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费用。

办案费用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附条件收费

1、附条件收费的特殊要求。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2、不能附条件收费的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真题提示】

当事人王某久闻吴律师大名,因一案涉讼委托吴全权代理,在向事务所交纳律师费后又给吴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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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万元,并声称不要任何票据,吴收受。对吴的这一行为依法如何评价?(2000/1/37)答案:C

A、此1万元应属协商收费,吴不违反有关规定

B、此1万元可用于交通等费用,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以内 C、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

D、如果吴律师在案件办结以后与当事人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应当允许

五、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的情形

1、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决定拒绝辩护和代理。

2、应当终止代理:①协商终止;②被取消或者中止了执业资格;③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④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的;⑤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执业行为规范的。

3、可以终止代理:①委托人从事犯罪活动的;②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者是不合理的目标的;③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经合理催告的;④事先无法预知的情况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或者是造成不合理的难以接受的困难。

4、委托关系终止的程序:劝诫义务、通知义务、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律师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

【真题提示】

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安排办理业务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因某些情况的出现终止其代理工作。但发生下列哪一种情况时,不得终止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2007/1/50)答案:B

A、发现了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B、承办律师另有一重大案件需要办理 C、承办律师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工作 D、承办律师被管理机关中止执业资格

六、执业推广

(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

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二)律师广告规范

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真题提示】

王律师为扩大业务范围采用的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07/1/48)答案:C

A、在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法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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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向所有的同学发函,承诺给介绍案源者10%的回报

D、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

七、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律师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行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关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系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禁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止的进行业务竞争: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在司法机不行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正为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当规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竞范 当竞争的行为: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争 服务;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以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真题提示】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2002/1/30)答案:C

尊重与合作 24

A、某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B、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均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C、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D、某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贬低其他律师

2、郑某因父亲被犯罪分子杀害,委托甲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乙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0/1/80)答案:ABD

A、甲、乙两律师各自的诉讼地位独立,互不影响

B、甲、乙两律师均有权协助郑某向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C、甲律师也可指导郑某参加调解

D、郑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乙律师应协助其提起上诉

八、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回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避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规辩护人。 范 《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律形态及内容;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师在调属性。 诉查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讼取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与证据。 在已了解事实真仲规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裁范 相的情况下,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中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的庭审仪表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行为庭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在出庭时,男律规审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范 规举止规范。律师的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范 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律师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势,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评论规范 维护司法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律师不得借故延迟开庭,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应请求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25

公正规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真题提示】

江律师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因与法院承办人是大学同学,遂多次约请该承办人到某咖啡厅边喝咖啡边谈案情。江律师的做法属下列哪种行为?(2000/1/40)答案:D

A、向法官请客送礼 B、向法官行贿

C、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D、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九、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两结合体制下的律师管理机构。这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3)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4)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2)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3)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

26

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2、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 (2)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 (四)其他行为规范

1、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4、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5、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6、律师事务所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一、律师的纪律处分

1、律师的纪律处分概述

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所作的执业处分。律师协会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2、律师纪律处分的种类 (1)训诫。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3、律师纪律处分的实施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五种。其中,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分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

2、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业证书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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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根据《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真题提示】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1/50)答案:A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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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

【本章知识结构】 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制度概述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立

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 公证的申请

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效力 公证的救济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真题提示】

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1/49)答案:D

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1、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行政管理。 2、公证协会的行业管理。

1990年3月成立的中国公证员协会(2006年3月更名为中国公证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也是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

地方公证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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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2、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公证机构设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2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证立的条件 机担任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公证员执业经历。 构公证机构负由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推选产生。 设责人的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证业务范围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法定公证制度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法》的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定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还不完善,公证业务基本上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

五、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0

公证员的任免 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②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应予以免职的情形:丧失国籍;年满65周岁或者健康原因;辞职;吊销资格。 【真题提示】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1/90)答案:BD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①正确、②不正确

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①正确、②不正确

第三节 公证程序和效力

一、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应当终止公证的情形 【真题提示】

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2008/1/49)答案:C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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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二、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公证的效力

1、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公证的,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2002年3月3日中国公证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修订)。该基本准则除序言和附则外,共分为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四个部分,共29条,对我国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五节 公证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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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员的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员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是公证机构在先,公证员在后。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真题提示】

关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甲、乙、丙、丁四人的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96)答案:CD

A、甲说,依我的意见,律师做广告、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的,都应开除出律师队伍,情节恶劣的要严打

B、乙说,法官就应该深居简出,高薪高福利,终身任职,任凭自己内心确信去独立判案 C、丙说,新的《公证法》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处罚款可高到10万元,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吊销公证员执照,有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D、丁说,对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总的要求就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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