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传染病防控与预警体系框架协议(草案)

更新时间:2024-04-22 20: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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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传染病防控与预警体系框架协议(草案)

起草人:太原五中 武文韬

由于食品的全球性流通和贸易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旦爆发传染病,可同时威胁其他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人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建立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传染病的防控与预警体系框架协议非常重要。

(1)各协议国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大规模传染病流行程度分类标准和疫苗临床标准;

制定框架协议下的大规模传染病标准可以保护各协议国的人民免受传染病的危害,要求更多的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流行病学情况。这是以下几点的基础。各协议国就以下几点达成共识:

(一) 对疫情的不同致病因子种类、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规模、致死严重程度、流行区域进行分类;

(二) 根据不同类型的大规模传染病采取不同的预警方案和应对机制,做到专门化、针对化和高效化处理。以及

各协议国商定疫苗临床、病理学标准,确保其质量、安全性、效能,向各协议国药品 管理部门和生产厂家提供标准规范,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利用免疫资源。

(2)在本框架协议内建立一个传染病大流行安全防控数据库;

建立一个数据库以协调资料的搜集,并确定各国在应对大规模传染病行动中最少的资料需要量,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的监测、检测资料;药物产品处方和相关数据;新开发疫苗的产品信息;传染病临床试验报告;以及记录每次农产品贸易的食品安全和食源性传染病检测;传染病风险评估情况;各监测哨点的病源监测记录;各协议国传染病大流行疫情等。以及

各协议国内,在有能力的国家中,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与各国国民资料库相结合,注册个人免疫接种情况和传染病史,并记录进护照,使各协议国可以掌握来自其余各国的入境旅客的健康状况。以及

特别强调,包括药品抗致病因子检测、适量剂量以及处方在内的本数据库部分或是全部信息,根据本框架协议制定的标准,特殊紧急状况给予公布。以及

以此数据库内容作为各协议国展开合作的参考资料。

(3)在本框架协议内建立抗致病因子药品国际储备库和药物大规模提供机制; 建立抗致病因子药品储备库,以便在大流行开始时或紧急状况下提供战略性药物的预防性使用,可以积极的从源头遏制传染病大流行或至少减缓其传播,从而赢得时间开发疫苗;以及

各协议国卫生当局和工商界合作制定和试行药物提供机制,在疫情爆发和传播的第一时间内,将药品科学、合理、有效地发放到最需地区。

(4)在协议国间合作建立大规模的综合型流行病学实验室;

通过临床试验和病理学研究,检测包括:最佳抗原含量、疫苗的安全性、疫苗的临床可行性和使用效率、致病因子的传播能力和致死率、致病因子的流行病学评估、人间传播病例的检测、动物性宿主检测等,并将所有的数据记录进入数据库,提供其他项目的参考依据。 (5)各协议国建立在本框架协议下的国家级传染病大流行预警体系;

根据协议国本国的病源地传染性疫情的标准分类,进行全面分析,并向各协约国进行疫情通报和传染病大流行预警,共同商定疫情隔离与疫情区域性传播控制方案。以及 在疫情爆发的第一时间将致病因子样本送到各协议国的流行病学实验室,并将研究结果放入数据库中。

(6) 各协议国开展多边对话,共同进行风险评估交流;

在全体协议国中,针对突发性疫情开展多边合作,进行联合应对。特别针对病源地疫情的标准分类和疫情传播风险展开合理评估,并就此展开交流。强调要求对抵御传染病流行风险能力差的发展中国家给予优先评估,并快速的商讨制定应对方案。将每次风险评估报告记录进入数据库中。

(7) 各协议国建立合作型的病源地传染病监测哨点; 在各协议国建立病源地传染病监测哨点;建立和完善对包括应急爆发性病例在内的传染性疾病监测的实验室网络的建设,以及对食源性、动物宿主传染病的检测。将大规模传染病的大流行风险降到最低。

(8) 各协议国开展技术合作开发项目,并在本框架协议内创建评价新技术产品安全性的方法;

在本框架协议中,更多的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各协议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共同开发项目,特别强调传染病预防技术和传染病免疫技术的开发合作。主要包括传染病疫苗的开发项目的合作,拟在各协议国间建立医院网络,更加快速有效在疫情传播过程中,对疫苗的开发和临床研究中交流信息,分享标本和研究成果。促进对新技术、新疫苗和新的治疗方法采取整体综合评价方法。制定对新技术的安全性、健康受益、环境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的评价。

(9) 各协议国就本国法典中的传染病安全问题达成共识;

各协议国就法典中的传染病安全问题达成共识,建立确保合作的法律基础。 (10) 各协议国共同加强大规模传染病防治的能力建设;

对各协议国进行差距和需求评估,并援助相对落后的欠发达国家。各协议国加强公共卫生实验室和流行病学现场监测能力的建设。

(11) 各协议国就生鲜和农牧产品边境及进出口贸易的免疫检查展开合作;

任一协议国对其余协议国在生鲜和农牧产品贸易检疫过程中采取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待遇,对协议国产品进行优先防疫检查,对合格的飞机、船舶等在进出港时实施免疫通行;发现存在免疫漏洞及携带传染病致病因子的,第一时间通报出口国;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全体协议国通报;从而在短时间内从源头处切断疫情的国际间传播。以及

强调,若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免疫漏洞,应由出口国向进口国提供合理的免疫安全检查补贴,具体由双方商定。

(12) 各协议国针对灾难性疫情的预警与合作防控;

大的灾难例如:地震,海啸,洪水等过后,由于卫生防疫能力遭到严重破坏,使得灾后发生大规模传染病的几率加大,所以针对灾难性疫情的预警与合作防控尤为重要。 (13) 各协议国建立统一的免疫接种体系并开展致病因子抗药性监测网络;

在各协议国间,协商建立统一的免疫接种体系,包括免疫接种项目,疫苗种类和药理学处方,并对不同疫苗的不同接种对象和接种年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及

就各协议国间致病因子的抗药性进行检测,并和流行病学实验室相协调配合,及时更新和开发新的免疫接种疫苗,完善致病因子抗药性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工作。 (14) 强调,以世界卫生组织为本框架协议的最高协调中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fb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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