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行政法律文书之民事证据效力探析毕业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01 16: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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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行政法律文书之民事证据效力探析
学 生: 学 号: 专 业:法学
班 级:09秋法学1班 指导教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
摘要: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和最终结果,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和拘
束力,因此,行政法律文书也具有相应的确定力。而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也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为保证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切实有效,我们不仅应当从立法上去协调,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争取做到事前沟通使冲突防患于未然、事中配合尽快解决冲突、事后补救以便总结提高。
关键词:法律文书 证据 沟通 交流
目录
1.1案例梗概 ......................................................... 4
1.1.1从案例中推出的问题 .......................................... 5
1.2行政法律文书的界定 ............................................ 5
1.2.1行政法律文书的概念 .......................................... 5
1.2.2行政法律文书的特征 .......................................... 6
2、行政法律文书与证据法的相关问题 .................................... 7
2.1行政法律文书与证据 ............................................ 7
2.2行政法律文书的民事证据效力的现状 .............................. 7
2.3与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相关的国内主要学说 ..................... 8
3、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能力 ............................................ 9
3.1证据能力的概念 ................................................ 9
3.2行政法律文书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 ................................ 9
4、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明力 ............................................. 11
4.1行政法律文书的客观性。 ....................................... 11
4.2 行政法律文书的关联性。 ....................................... 12
5、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 13
1.引言:案例导引
1.1案例梗概
近年来,我国许多法院审理了一些行政法律文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案件,现举以下两例:
案例一:杨某诉东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原告杨某在2006年3月25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5月至9月进行了精装修。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虽然被告得知后对裂缝及渗漏问题进行了多次处理,但仍未能根治修复,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随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裂缝渗漏原因及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认定墙体裂缝主要是因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的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而墙体裂缝是窗户部位产生渗漏的直接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诸多证据,其中包括了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交付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律文书。不过,人民法院在审判时认为,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等行政法律文书仅作为诉讼证据,对法院裁判并不当然具有确定力和拘束力,因此,认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1。
案例二:九鼎集团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刘某称其与王某在1997年相识相恋,并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而被告王某坚持认为二人系同居关系,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明》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被告主张原告刘某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而是刘某的字迹。经鉴定,《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王某”签名确非王某本人签名,而与刘某字迹相同,不过,人民法院依然认定刘某与王某存在婚姻关系,并准予其离婚2。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北京,2010(11)。
2
该案例收集整理于《经济与法》,2009年第129期。
1.1.1从案例中推出的问题
1、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的行政法律文书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进行“实质审查”,在司法实务中没有定论,全凭各地法院和法官的习惯。
2、案例一、二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审判中“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典型代表。两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涉及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法律文书作为证据的效力的不同态度,这不仅是我国现阶段证据制度不够完善的体现,同时也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冲突的集中反映。
1.2行政法律文书的界定
1.2.1行政法律文书的概念
何为行政法律文书,这是我们讨论行政法律文书的民事证据效力的前提,也是更深一步研究行政法律文书的民事证据效力的基础。
所谓行政法律文书,即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针对某一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制作的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文书是相对于民事法律文书和刑事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文书, 它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规所制作的,主要用于行政管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诸多新型案件,民行交替的现象也更加突出,行政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更是屡见不鲜。另外,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行为的书面化,是行政行为的结果。依据可诉行政行为制作的行政法律文书,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而依据不可诉行政行为制作的行政法律文书,则行政相对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当然,对行政法律文书进行界定,不能仅仅从其概念入手,同时还要注意分析其特征及分类。
3
1.2.2行政法律文书的特征
行政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针对某一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相对于一般的法律文书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1.2.2.1制作主体特殊。
行政法律文书是享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制作的,这一点也是
3
程进:行政法律文书若干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1997(4)。
行政法律文书与一般法律文书的最根本区别。
1.2.2.2制作内容特殊。
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国家立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直接体现。
1.2.2.3制作事由特殊。
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法律文书,通常是针对某一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并且具有特殊的要求。
1.2.2.4制作程序特殊。
行政法律文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可能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其效力存在瑕疵。
2、行政法律文书与证据法的相关问题
2.1行政法律文书与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行政法律文书的概念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那么,接下
来则要了解在本文中与行政法律文书相伴而生的另一个问题——证据。何为证据,这是我们探讨证据法问题的前提,只有弄懂了“证据”这一基本概念,才能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和分析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
所谓证据,简而言之,即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呈现给法官的各种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材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主要以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等形式出现,在诉讼中以证明待证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这又主要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证据。证据既是一个客观事实,又是一个法律事实,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中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诉讼模式和相应的证据规则。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证据规定》,但是,在《民事证据规定》中并没有对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界定。
2.2行政法律文书的民事证据效力的现状
2.2.1 行政法律文书种类繁多,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行政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究竟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形式也颇具争议。
2.2.2许多专家学者借由对与行政法律文书相关联的问题的研究,想当然的认为行政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有或者没有证据效力,过分忽视了行政法律文书对查清案件事实、推动庭审进度的作用。在理论上对行政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的研究相对较少,较为空泛;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这也是为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的认定会出现“相似案件,不同标准,不同结果”的巨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2.3与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相关的国内主要学说
专家学者通过对行政法律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研究,在我国法学界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2.3.1完全采信说4
所谓完全采信说,即是指凡是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一律按照行政法律文书的内容认定事实,这种学说强调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九鼎集团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对行政机关制作的、由刘某出具的《婚姻登记申请表》和《结婚登记证明》的认定,即是该学说的运用。
2.3.2不采信说5
不采信说,顾名思义,即是与完全采信说相对立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强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权。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行政法律文书一概不作为证据进行认定。这种学说保证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权,但是延长了审理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
2.3.3部分采信说6
部分采信说是介于完全采信说与不采信说中间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强调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该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法律文书仅仅是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否有证据效力,关键是看其是否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部分采信说与完全采信说和不采信说相比,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正是因为人
45
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112页。 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112页。 6
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
民法院在分析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而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才使得杨某诉东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决。
完全采信说强调保持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但是忽视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甚至有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嫌疑,对行政法律文书不经审查就一概采用,这无形之中将行政法律文书提升为特殊证据,予以优待,这是于法无据的。不采信说过分强调司法独立权,对原本符合证据要求的行政法律文书完全摒弃,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审理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以上这两种学说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完全割裂开来,否定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内在统一性,而部分采信说则相对理性的对待行政法律文书,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得出较为合理的答案。
3、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能力
在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中,学者们长期以来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都是从证据的特征或属性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证据概念的延伸来进行论述,而很少使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因此,在我国的证据理论中,证据属性、证据特征、证据的形成条件、证据的构成要素以及证据的判断标准等,其实都是同义的概念7。近年来,随着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概念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再加上传统证据法学观念的束缚,因此,在探讨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能力之前,有必要对证据能力有个初步认识。
3.1证据能力的概念
在前面,我们已经对证据的概念作了专门论述,在审查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首先要审查这些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某证据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适合作为该项证明活动的证据”8,我们就说它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亦称为证据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为或资格。因此,行政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即是要求其符合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
3.2行政法律文书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政法律文书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人民法院在涉及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审
78
蒲一苇:证据的适格性探析—以民事证据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5(5)。 何家弘:证据学论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查判断中的第一个步骤,通过这一步骤排除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材料,同时将适格的证据从形式意义的证据转化为实质意义的证据,因此,证据能力是区分形式证据与实质证据的标志9。辨别哪些证据具有证据能力,这就涉及到了我们接下来即将探讨的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等相关问题。对行政法律文书证据能力的判断也应当参照一定的标准。
3.2.1行政法律文书的关联性。 根据英美法学家的理解,关联性即是指“任何两项事实是如此互相关联着,以至于按照事物的通常发展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或与其它事实项联系,能够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10。不过,我国学者则定义为“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或联系,而且这种关联或联系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依据。”11,依此看来,关联性作为一项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表明,它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并非法律问题。判断一项行政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关联性的标准,应该要符合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提出的判断标准。当然,通过对案例一、二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法律文书与案件待证事实都是存在关联性的。
关联性是证据被允许使用的基本前提条件,只有具备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被采纳,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则没有证据能力。行政法律文书要具备证据能力,首先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毋庸置疑,案例一中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行政法律文书是为了证明被告东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水景湾10号楼质量是合格的,而案例二中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明》则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这两个案例中的行政法律文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可以说,这两个案例中的行政法律文书都是具有关联性、可能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文书。当然,行政法律文书证据能力上的关联性涉及的是证据关联性的有无问题,如果某项行政法律文书显然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属于法律上规定无关联的情形,那么该项行政法律文书就会被排除在证据之外,至于行政法律文书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的程度则属于判断行政法律文书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2.行政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和来源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
9
蒲一苇:证据的适格性探析—以民事证据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5(5)。 肖建华:证据属性之判断—比较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8) 。 11
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10
的规定,因而,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能力的认定,除了需要判断行政法律文书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之外,还需要判断该项行政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是否满足法律对证据的各项规定。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行政法律文书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主要表现为制作行政法律文书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只有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或组织才有权制作行政法律文书,这是行政法律文书合法性的前提。
第二,行政法律文书的形式合法。行政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这是证据形式法定性的具体体现,即是指指行政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第三,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程序合法。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具有严格的程
序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也才可能具有证据能力。
通过分析案例一、二的行政法律文书可知,案例一中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等行政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检验的房屋通过审查作出的质量评估,是具有合法性的,而案例二中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明》虽然在制作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因没有被制作该行政法律文书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撤销,则该行政法律文书依然具有合法性。
4、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明力
在对行政法律文书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行政法律文书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有了初步了解之后,对适格的行政法律文书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并判断各项行政法律文书之间证明力的大小。行政法律文书证明力是指作为证据的行政法律文书对于案件待证事实所起的作用。证明力是行政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生命,行政法律文书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具有证明力的行政法律文书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而行政法律文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则又涉及到了行政法律文书证据效力等级。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明力体现在其客观性与关联性上,客观性体现的是行政法律文书的可靠性程度,而行政法律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又体现了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
4.1行政法律文书的客观性。
所谓行政法律文书的客观性,即是指行政法律文书本身的内容及其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得伪造或杜撰。为了保证行政法律文书的客观真实性,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法律文书是必须坚持“全面审查原则”,行政法律文书只有经审查属实后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行政法律文书具有客观性则说明该案件待证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
一般而言,行政法律文书的客观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法律文书本身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这要求行政法律文书不得伪造,行政法律文书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仅仅是指行政法律文书内容的载体上的客观真实性。第二,行政法律文书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准确无疑的,也就是说这项行政法律文书是客观存在,而不是凭空捏造或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而不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认定其合格。从案例一人民法院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出具的审批文件及质量合格文件的审查判断可知,这些行政法律文书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而被人民法院排除。而案例二中,虽然《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明》等行政法律文书因未被其撤销而具有合法性,但是这并不能导致人民法院当然认定该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相反,这些行政法律文书将因被捏造、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也不具有证明力。
4.2 行政法律文书的关联性。
行政法律文书的关联性不仅是判断行政法律文书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之一,同时也是判断行政法律文书证明力的一个标准。尤其是在具有多项行政法律文书时,行政法律文书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越强,则该项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明力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4.3行政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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