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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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发布者: 周福玉 信息来源: 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1-06-2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和奖惩。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如实统计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

(九)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及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8.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

――负责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国防工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市教委。

――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区县(自治县)和其他部门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指导区县(自治县)和其他部门所属教育机构做好相应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市城乡建委。

――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报告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相关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市交委

――负责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局和市交通执法总队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等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负责长江水域以外地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规定,负责通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依法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轨道交通营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市农委。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

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市商委。

――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商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8.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并实施安全许可;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牵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负责对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信号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

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指挥、疏导,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上以及其他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进行立案和查处。

9.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0.市环保局。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维护及环境监测。

――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转移、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监测,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制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1.市规划局。

――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划中所涉及的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对纳入法定规划的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在规划选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阶段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2.市市政委。

――负责组织拟订市政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3.市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4.市卫生局。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援。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

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等。

15.市工商局。

――负责在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16.市质监局。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7.市安监局。

――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

产准入监管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煤矿除外)行业安全生产措施、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8.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1)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对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履行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移交前由市经济信息委履行)。 ――负责在全市煤炭行业贯彻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草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标准的办法、措施。

――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和发

除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监督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市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在区县(自治县)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市属国有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央在渝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并报市政府。

全市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检查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等。

3.严格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实行建设项目报批备案制度。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建设工程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场、学校、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的房屋建设工程要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凡有权批准建设项目开工的部门,必须将该项目批准开工的文件抄告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备案。

(三)落实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2.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原则,接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4.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规划、同实施、同发展。

5.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8.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BT、BOT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总承包、分包、设计、勘测、监理等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有关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拆迁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对在区县(自治县)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承担监理责任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部门备案。

外地在渝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参与中央在渝企业监管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e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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