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钢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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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唐钢股劳人字 (2008)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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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纪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唐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厂纪条例》已经公司第二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认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报:河北钢铁集团
抄送: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工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印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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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职
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处室、各二级单位 (以下简称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签订、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作为签订、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各单位代表公司与职工签订、续签、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职工本人签字后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个人印章和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不需加盖行政章。
第四条 各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统一使用公司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职工本人一份,职工个人档案一份。职工离职调取个人档案时,所在单位应将职工档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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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合同书取出另行存档,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条 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 同管理台帐。
第七条 各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应代表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由职工本人办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确认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用工之日为职工到公司报到之日,以公司劳动人事处开具的介绍信上标明的时间为准。职工到公司报到之日为起薪之日。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为职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超过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一个月。
第十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上报公司,由公司书面通知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依法向该职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试用期从用工之日算起,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与新招录的国家统招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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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招聘的技管人员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与新招录的操作人员,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 与接收的复员军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具体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 岗位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应以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为基础,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岗位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 (一) 工作任务 (二) 工作条件 (三) 工作地点 (四) 职业危害 (五) 安全生产状况 (六) 劳动报酬 (七) 上岗资格 (八) 岗位职责 (九) 考核标准 (十) 保密事项 (十一)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和终止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报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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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同意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征求职工本人意见;职工同意 续订的,各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 第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职工协商均 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与第一次合同期限之和 须小于十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一) 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各单 位报经公司同意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工作内容变更, 公司和职工之间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协议书》,公司授权职工调入单位行政正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条 职工在公司某一单位内部发生工作内容变更,公 司授权各单位行政正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职工 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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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擅自停用环保设 备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而且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十八)随意倾倒、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而且造 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十九)除上述情形之外,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 或逮捕的,公司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与其暂时停止劳动 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 规定的相应义务。职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职工的损失,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 关部门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各单位将解除劳 动合同登记表和通知书送达给职工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 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一)职工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 当邀请公司以外的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采用 挂号信的方式。
(三)受送达职工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 造单位转交,受送达职工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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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交。
(四)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的,或者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应报公司同意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通过《唐山晚报》或《唐山劳动日报》发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登记表和通知书送达台帐。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以公司加 盖劳动合同专用章之日为准;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该职工工资、奖金停发,社会保险停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有义务在十 五日内为离职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下列情 形除外:
(一)公司未收到离职职工新到单位开具的调档函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离职职工本人原因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 移的。
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自收到该职工新到单位开具的 调档函之日起七日内为其办理调档相关手续。未经公司同意,各 单位不得私自将职工个人档案转出。
第七章 经济补偿和违约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公司将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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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
(一)公司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期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七)除公司维持或考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 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仕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职工以欺诈、胁追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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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章 培训协议与竞业限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职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各单位应按 照公司要求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 报公司劳动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了对职工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 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职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四十四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公司授权各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 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公司协 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不愿协商、协商 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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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木办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 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适 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相抵触的, 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木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公司控股(代管) 企业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1 月1日起施行。原《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试行全员劳动合 同制暂行办法》、《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及考 核办法》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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