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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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第一编 导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P5

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权利 1.创造性智力成果(人的因素) (1)智力成果:脑力——无形财产。(体力——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 (2)创造性:推陈出新 2.工商业标记

用于识别特定主体和商品信息的标记(核心特征:识别性),包括: (1)商标:认牌购物

(2)商号:企业名称——区别主体 (3)地理标记:由自然因素决定

【1】信息,不需要人创造,需要市场宣传,人的因素其次。

【2】为了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传播通过有形载体 固定 有形表现 原件 体现 形式 复件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P15 (一)权利性质:特殊的民事权利 (二)特殊性:

1.本质特征: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属无形财产)

(1)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客体要通过有形载体(分为原件和复制件)固定和体现 (2) 特殊情况:声音,无有形载体 2.基本特征

(1)专有性:一个智力成果只允许一个知识产权;他人不得行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2)地域性:仅在特定国家保护范围内有效;仅在授权国进行保护 在其他国家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专有性保护

(3)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则进入公共领域 平衡:权利人——公共利益——技术更新 (4)法定性:保护范围、权力取得等由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 专利权 工业产权 商标权 版权 发明权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1.提升核心竞争力——领先的、并且别人不能够模仿的优势

(从国家、企业讲)形成国家经济竞争力、垄断性优势

(1)技术不发达、但国家很富裕——中东沙特石油

(2)技术发达但国家不富裕——印度 计算机(宗教佛教束缚) (3)技术不发达国家不富裕——非洲 技术决定经济状态 (4)技术发达国家富裕

2.创造一种创新文化——民族创新精神、模仿对竞争精神产生压力

权利人利用权力垄断,例: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 美 XP 175(新台币)

台 2480——14倍 盗版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含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载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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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一)作品的含义:

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 领域:

原则上,非实用领域,如:实用工艺品、家具。

例外 :产品图纸、工程图纸、建筑图纸(实用领域仅此三个在著作权) 2. 表达方式:

具有独创性——核心,只要形式上独创即可,不要求内容一定独创 (1)内容:故事

(2)形式:戏剧、电影、小说、诗歌、 3. 可复制性

(二)认定条件对作品是指导性意义 例:甲提出生命在于静止——内容

乙针对甲的观点写了论文——表达形式 此案例乙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二、作品的种类 P70 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例:足球转播、魔术表演不受著作权保护,是即兴作品 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例:(1)戏剧:剧本——著作权;

表演——邻接权;

(2)有脚本(著作权保护对象)

4. 美术、建筑作品——

保护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等不受到著作权保护 图纸——保护图纸 5.摄影作品

底片——原件——受保护 数字化——无原件——不保护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定地域民族世代承袭,反映特定地域的民族风俗和艺术特点的特殊作品形式。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P74 1.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

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一般归属——作者

(自然人、法人或非组织、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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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P82

一、著作权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理由:付出独创性劳动 1.作者的确认。

第一,形式标准: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著作权登记、有关部门鉴定) (1)原因:作品无形性,作品的创作有外在的识别标准;创作在行为性质上是事实行为,无需对他人进行意思表示。

(2)署名只是证据之一,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

第二,实质标准:对作品的独创性具有实质性的贡献的人。 例外:

1.02年审理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13,有他人代笔,本人审阅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向执笔人支付报酬。 2.作者放弃署名,???人享有著作权??

■王某署名的小说与赵某发生著作权争议,王某小说版权登记时间1999年12月12日。赵某起诉称自己的作品形成2001年5月3日,并提供了某文联作品获奖的证明。经鉴定两个作品的结构和内容大致相同。 答:?署名?:形式?获奖的证明?:无实质审查。

■凤凰传奇演唱组《月亮之上》涉嫌抄袭英国歌唱组合BLUE的歌曲《AllRise》。春晚导演组工作人员向凤凰传奇提出警告,责令他们尽快出具证据证明这首歌曲是原创歌曲。凤凰传奇经纪人向记者出具了2006年3月28日国家版权局为词曲作者何沐阳以及录音制品《凤凰传奇〃月亮之上》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还需要国家版权部门的一纸正式的盖着公章的鉴定书。鉴定两部作品是否相同。凤凰传奇的经纪人表示,他们将在发布会后带着两首歌的录音到国家版权局作技术鉴定。而按照程序,鉴定书将在多日后出具。

■1994年10月,该文稿以《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为名,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著署名为刘新。因刘新多次称是文稿唯一作者,1997年5月沙孟海的亲属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沙孟海为《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生——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的合作者,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享有和保护;确认沙孟海的口述录音资料的著作权属于沙孟海,其著作权中的有关权利,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享有或保护;要求刘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出版社出具证明,作品有刘新、沙孟海共同完成,作品出版时,沙孟海曾书面声明放弃本书的作者署名。问题:

? (1)本案争议的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不是合作作品;均有独创性劳动,独立作品。 ? (2)不署名是否表明放弃其署名权?是 ?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

2.作者的种类: A.自然人

(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 (3)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作者通过创造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作者、团体作者。 (非法人作者:合伙;法人内部组织,如法学院)

例: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山东省文化厅组织雕塑孔子塑像;西藏自治区组织绘制班禅画像

1.《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单位作者的条件:

(1)自然人创作,作品单位发起。 (2)内容体现单位的意志

(3)单位承担作品的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1979年至1983年,原告袁正科担任沅江县(现为沅江市)林业局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期间,接受湖南省林业厅的委托,与沅江县林业局利用处、执法处、法规处组成课题组,对洞庭湖区的植物群落进行了调查研究。之后,原告袁正科执笔创作了《洞庭湖区植被的调查研究报告》,并由局党组开会讨论形成《洞庭湖植被保护意见的报告》。 答:1.上级发起 2.?开会讨论形成?:反应单位意志。所以,为单位作品。

二、著作权的特殊归属

(一)合作作品:——共享 P83

1.含义: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性质:民法上的共有关系。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准共有。

协商方式行使权利,共同处分,如转让著作权,共享收益。

2.合作作者认定条件:

共同创作行为——共同对作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直接参与了创作活动 共同创作合意——必须具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

■叶毓山是四川美术学院教授,1981年受共青团重庆市委等机构的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主题思想、创作过程向有关方面作了说明。叶毓山根据有关领导的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的位臵,制作了烈士墓模型。在群雕初稿的基础上,叶毓山又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刘国础是四川省重庆市歌乐山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一名美工,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叶毓山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放大制作,198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后,经分割成400余块,由叶毓山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86年,《泥塑》正式落成。刘国础认为,自己与叶毓山共同创作了《群雕》,故自己也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刘的做法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起诉。 答:1.叶独享著作权。其劳动具有独创性。2.刘为体力劳动,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

《三国演义》电视剧的主题歌,[明]杨慎词 ,谷建芬曲

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答:非合作作品。词曲作者没有合意。

? 歌曲:历史的天空(三国演义片尾曲) 王建词 谷建芬曲 毛阿敏唱 李一丁配乐

暗淡了刀光剑影, 远去了鼓角争鸣. ……一夜风云散哪…… 变幻了时空. 答:是合作作品。且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3. 认定合作作品的情况

第一,实际参加了创作,但是没有署名

第二,没有创作,但为作品提供了专业咨询、指导、或者修改意见,

第三,没有创作,但处于特殊的动机,作者许可特人联合署名。(领导与下属,学生与导师)

■王某完成了某开发项目的设计意见书,请建筑规划咨询师两人咨询,并对意见书进行修改。 ■王某完成了设计意见书,请赵某、刘某两人修改形成第二稿。 ■出版社、杂志社的编辑对文章稿件的修改

■曾宪义主编:系列教材,民法学王利明主编;刑法学高明煊主编,行政法马怀德主编,主编在个教材中撰写部分文字,其他还有部分参编人员,完成撰稿。

4.合作作品的分类(涉及权力的行使) 第一,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各部分有整体构思,但是个作者保持自己创作部分的相对独立性。使用上的相对独立性。 (某一部分可以独立完成:教材) 第二,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各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各作者的创作部分无法区分,否则就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成稿整体,如《共产党宣言》 5.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 P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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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概念: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王某与刘某共同完成小说《海上风云》,上下两卷。电视剧制作公司协商修改为电视剧本。王某计划在出版社出版。刘某同意修将自己的创作部分改为电视本,但是电视剧制作公司要求将人物故事作出整体性调整,主要人物的定位发生变化,影响了王某得上卷本人物的形象的同一性。

答:这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但刘某在使用著作权时侵犯了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是侵权行为。

(2)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概念: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特点: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转让:出卖作品的改编权,?协商一致,共同分配收益

? 王某完成了小说,由李某修改第二稿,两人约定共同署名,2007廿月出版。王某2006年4月没有征得李某同意,将共同署名的二稿

部分,交某电视剧制作中心修改为电视剧本。李某提出撤回。

答: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王应先与李协商,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王才能行使著作权,并得收益与李合理分配。

?

王路、王云阶作词、王云阶作曲的《小燕子》儿歌在我国广为传唱。某食品饮料集团公司(下简饮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制作了30秒和15秒?AD钙奶健康快车?广告片时,保留了该歌曲的旋律,对歌词做了大幅度改动。王云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的会员。在该广告片制作前,饮料公司向?音著协?提出使用申请。?音著协?依据王云阶的授权,向饮料公司颁发了著作权使用许可证,许可制作广告片在电视台播放。饮料公司向?音著协?支付了6万元费用,并致函?音著协?询问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答:(1)作曲与作词部分分离是独立部分,且已有曲作者授权,可以使用,不侵权

(2)词作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饮料公司只经过一人授权未得王路授权,对词改动侵犯了王路著作权。

(二)职务作品 P85 1.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2006年7月2日某化学工业公司的资料员刘某按单位的要求,检索完成了国外化工厂家名录,作为图书资料。9月某出版社联系刘某出版该图书。刘某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一个人名义订立了出版合同,取得全部稿酬。公司提出出版合同无效的请求。 答:(1) 职务作品成立。刘某享有著作权。

(2)法律规定,公司在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是针对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而言。本案中,化学公司与出版社不具有竞争关系,可以出版。公司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2.职务作品权利归属两种情况:

(1)一般权利归属(职务作品的作者两年内,优先)

a.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c.但该优先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即: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某新闻出版公司的美术编辑李某受单位的委托,拍摄云南风光招聘,用于出版挂历。2007年7月,李某共完成26张图片拍摄,李某将其中的12张底片交给某图文公司使用。2008年12月,市场上出现了两种云南风光的挂历,分别来源于出版公司和图文公司。 答:形成职务作品。单位对整个作品有优先使用权。

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两年内,两公司业务范围相同,出版公司有优先权。

图文公司侵犯该优先权,没发行的停止发行,已发行的返给公司补偿。李某所得归公司。

(2)特殊归属 :特殊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的规定: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适当奖励。

■1995年底,桂林市旅游局为重点宣传桂林旅游资源,特委托某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创作设计?96中国香港旅游招商会?桂林馆27平方米的的展馆展台图纸和《桂林旅游指南》一书。该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后,即主持召开研讨会议,组织设计人员研究设计方案,并指定该公司职员郦某等人具体负责创作设计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广告公司为此购臵了10万元的电脑设备,并邀请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中山大学等一大批专家提供咨询和帮助。至作品完成为止,该公司共为设计创作人员提供资金66500元。后因产生版权纠纷起诉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象山区人民法院向版权局出具委托鉴定书,要求就作品的性质及版权归属进行鉴定。 答:单位提供物质条件的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权。单位:著作权。

3.特殊职务作品与单位作者的区别

共同点:与单位有关的作品:作者为本单位的职工。 异同点:

(1)单位作品,具体作品有单位主持,职务作品作者具有独立性。 (2)职务作品体现作者的意志;单位作品体现单位的意志。

(3)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权利;单位作品单位享有全部著作权

(三)定作作品==委托作品 P86

1.定作作品,又称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 3.司法解释:

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促昂做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

定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案例:

■一.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在《新民晚报上》登载标题为《1994国际少年儿童文化艺术节征集节标、节旗、节歌和吉祥物的启事》(以下简称?《启事》?)。《启事》中规定了有关节标、节旗设计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提出了作品设计的参考意见,载明在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上发表评选结果,同时奖励优秀作品,并在明入选作品每件(首)稿酬5000元。

潘崇伟将节标、节旗设计移送至组委会处应征。组委会公开在《文汇报》上刊登使用了潘崇伟设计的节标画稿,并分别在多种报纸上刊登潘崇伟设计的节标、节旗入选揭晓的报道。其间组委会还印制了大量的纪念章等。组委会将节标、节旗画稿稿费人民币5000元颁发给潘崇伟,潘崇伟当即签收,但对组委会少付其稿酬5000元提出了口头异议。后经交涉未果,潘崇伟遂诉至法院,要求组委会支付节旗稿费5000元。

1.节标、节旗是否是作品?

2.节标、节旗如果是作品名,其著作权归属如何?

■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并规定相应奖励办法及截稿日期为7月27日。原告王定方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经审评原告应征广告语被专家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同年9月4 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

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方,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应征广告语已获奖。两天后,原告应邀参加了被告的开张典礼,在庆祝晚宴上,原告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处使用该广告语,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该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该商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意思表示,无著作权归属认定。

归属于王。可以在正常目的范围内(创作广告预期目的)免费使用。

4. 委托作品注意的问题

1. 委托作品的名称应采用定做作品

2.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约定的范围: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限定作作品) 3.注意民法上的人身权与知识产权法上的人身权的区别

? 作家冯女士受某公司委托为该公司撰写广告宣传材料,双方约定冯女士所写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全部著作权归该公司享有,作为报酬,

该公司支付给冯女士一万元人民币。双方履行合同后,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冯所写的材料进行了修改,并通过报刊和网络大量刊登经该公司修改后的广告宣传材料,但没有给冯署名,也没有就广告宣传材料的修改问题征求冯的意见。冯十知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之后,向该公司指出,该公司仅享委托作品(即上述广告宣传材料)的著作财产权,而不享有该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因此,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她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而该公司则认为,本公司依合同的约定享有全部著作权,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拒绝了冯女士的要求。

答:冯女士的全部著作权都归公司,包括署名权。且人身权可转移,因此不存在侵权。

(四)汇编作品 P84

1.概念: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并且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例如,杂志、百科全书、唐诗三百首等。 2.特点:

(1)赋予汇编人著作权基于创作性汇编行为,一般的编排没有独创性 (2)原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并存,双重著作权权利义务关系。

?■1997年关于《两地书》的著作权归属争议。《两地书》是鲁迅、许广平的书信汇编,鲁迅在该书序言中说,?他与许先生的这些通信是在寻找韦素园的信件中无意中‘在箱子底下’翻出来的,‘觉得这些信有纪念的意义,我们便略照年月,将他编了起来?可见,这些信都是各自谈自己的见闻和思想。答: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3.汇编作品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

(1)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汇编时汇编人应该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和其它权益。

(2)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权人享有。(图示)(例:计算机数据库) (3)汇编者无权阻止他人的汇编行为

案例一:摄影界第一大著作权案

■2002年9月20日,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32位摄影作家诉经济日报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32位摄影作家共获得13.2万元的赔偿。

原告32位摄影家均为我国摄影界著名的摄影家或记者,长期以来创作了大量优秀的摄影作品,其中包括为我国老一代革命家拍摄的工作照、生活照。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是一家专业的出版机构,该社于1998年2月出版的《百年老照片》一书,书中收录了20世纪一百年来我国珍贵的历史文献照片1683幅,但无一为作者署名。其中,经济日报出版社还在未征得原告32位摄影家同意的情况下,在书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作品110幅,并且在出版后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其中包括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原告32位摄影家将经济日报出版社告上法庭。

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答:汇编作品的汇编人应先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本案中,未得授权即使用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某出版社拟出版《中国当代抒情散文选》一书,拟收入部分当代作家的作品,因无法与其中的一些作者联系,出版社于是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启事:?敬请有关作者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尽快与我们联系有关事宜。如届时我们没有收到来函,将按同意选用对待。?随后附有相关作者名单和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该书出版后,有些作者发现该书收有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却不知情,认为出版社未取得其同意就将其作品汇编成书,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答:汇编作品在汇编前要得到原著作权人明确授权,以明示方式做出。本案被告侵犯了原作者的许可使用权。

■青年作家王某于1998年与某文艺出版社签订定专有出版合同(合同期限5年),出版了个人的中篇小说《往事如风》。小说出版后,读者反映较好。2000年某人民出版社欲出版一部?一著名青年作家小说选?,拟收入中、短篇小说20多篇,其中包括王某的中篇小说《往事如风》,于是该人民出版社找到王某商谈有关事宜并单独签订了出版合同。半年后,《一著名青年作家小说选》出版。后来某文艺出版社发现《小说选》中收入的《往事如风》是该社出版过的且尚在合同期内的图书,认为人民社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于是找到该人民社交涉;而人民社则认为,以选集的形式再次出版并不构成侵权。

?

《中华老字号》丛书第一、一册系原告?中华全国商收信息中心’,编辑出版的一部汇编作品。2000年I月,原告发现被告?世联国际商收网络中心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itcn. net. cn网站上将原告编著的《中华老字号》一书的第一、一册中的56篇文章约92240字汇编成《中华名店》在网上复制、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世联网络中心辩称,《中华老字号》一书第一、一册确系原告的汇编作品,但原告对其中的各篇文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没有复制或整本抄袭原告享有汇编著作权的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中使用的作品仅占《中华老字号》第一、一册中收录内容的极少部分。

(五)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P84 1.视听作品的基本含义: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臵放映、播放的作品。例如: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 2.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演绎作品 P82

1、演绎作品的概念: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 例:莎士比亚英文剧本《哈姆雷特》,朱生豪翻译中文本----出版者

原作 著作权 演绎人著作权 林海雪原 小说 改变电视剧本 2.演绎作品的特点:

(1)以原作品为蓝本的演绎,利用了原作品的部分内容或者形式,在原作品的框架内进行创作,对原作品有高度的依赖性。(林海雪原 电视剧 变化增加人物,增加情节,但主体故事一致) 〃〃〃原作与演绎作品有争议时要进行比对

不同于续写:利用原有作品的艺术形象,在时空上延续。红楼梦共120回,高鹗后四十回. (围城 围城之后)

(2)又再创作的行为。改变作品用途或者表达形式。 3、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对原作署名,支付报酬。

(3)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著作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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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法律关系图示: 1. 原著作权人创作完成原作品

2. 原著作权人许可演绎人改编、注释原作品, 3. 原作品: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 4. 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时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2)义务:行使对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 第三人:

(1)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演绎作品

(2)义务:任何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双许可)

? 《大江东去》刘某创作的小说,与阳光影视公司签订作品改编合同,由阳光影视公司组织王某、戴某等三位编剧修改,并拍摄电视

剧。支付刘某稿费6万元。电视剧放映时,每集篇尾属有原作者的刘某的名称。由于电视剧热播,王某、戴某等三人将将电视剧的文学剧本春风文艺出版社签订合同,印刷1万册出版发行,出版没有征得刘某的同意,也没有刘某的原创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答:侵犯刘某原作品的著作权。

4.演绎他人作品时的多重权利许可

只要多一个作品演绎人,便多一个权利许可,多一层权利的保护和尊重,顺序在后的演绎仍需要征得所有在先演绎任的的同意和权利许可

理由:由于在线演绎行为的存在才使得每一个环节上演绎行为得以完成。最后形成多重著作权。 ■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出版社出版(第三人)---画家绘制成连环画(第三人)-----中央电视台改编成动画片播出(第三人)

(七)美术作品

1.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张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甲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乙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乙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 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杨乙侵犯了张甲及其继承人的著作权。杨乙只有展览权,其他权利全由张甲及其继承人所有。本案中,出版权应由张甲及其继承人所有。

(八)匿名作品

1.概念: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二、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七章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限

第二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概念:

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2.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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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的人身权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

(2)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作为作者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3)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特殊?

(4)著作人身权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著作人身权的存在。

《毛泽东肖像》案

? 200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某公司在香港出手了一幅题为《毛泽东肖像》,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术院1962年?字样,在该画

拍卖之前,吴冠中曾经通过有关单位转告被告该幅画系冒用原告署名的伪作,但是,香港拍卖行接到该声明之后仍然拍卖。吴冠中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 答:被告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首要权利)

1.概念: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的权利。公诸于众。 2.特点: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专属于作者,法律不许可转移也不能继承

〃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限制 (1) 只要有公开行为,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 以向没有保密义务的人公开作品为准。

?某电影审批的内部观摩 ?电影在某的地方的首映式 (2) 发表是作品首次公开。

发表前处于作者的保密状态。 (在北京的首映式,在上海的首映式)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没有发表作品原因:市场作品的竞争、作者的个人选择,政治问题 (3)通常发表权不是单独行使而与财产权相联系。

有人认为发表权兼具有财产权的特点,所以,保护期受到限制。

? 《文学遗产》,苏联不定期文学资料集刊。创刊於1931年。主要选登未发表过的文学史资料或社会思想史料。最初两期由俄罗斯无

产阶级作家联合会(?拉普?)和共产主义科学院语言文学研究所合编。1939年起改为俄罗斯文学研究所(普希金之家)的机关刊物﹐1950年起又改为苏联科学院语言文学部机关刊物﹐1960年後归苏联科学院世界文学研究所管理。

? 2006.3.12电影《颐和园》传出未能通过电影局国内发行的审查。但《颐和园》已经在海外销售日本和法国的发行版权都卖出了。

只要电影能如期在戛纳亮相,海外的版权收入就可以收回整部片子2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

?

1977年2月,美国前总统福特卸任不久便与哈德罗出版公司以及《读者文摘》签订了一份专有权合约,约定由后者出版他尚未完成的回忆录《治愈的时代》。该回忆录的内容将包括有关水门事件?的至今尚未公开的重要资料?、赦免前总统尼克松的情况以及福特对这段历史的态度?等。后来哈德罗出版公司与《时代》杂志商定了一份须先出版协议,《时代》同意支付25000美元的许可费,有权从回忆求关于赦免尼克松?部分中摘求5000字用以发表。《时代》同意先期支付12500美元,另外12 000美元在出版时付清。哈德罗出版公司为防书稿内容外泄制定了保密程序,就在《时代》这篇文章计划出版的的2一3周之前,一个不明身份的人秘密地把未经授权的福特手稿复制本交给《管家》杂志的编辑维克多〃纳瓦斯基。纳瓦斯基从中抽出一些语段,、事实组成了一篇他相信是真正的热点新闻报道?的文章,共2200字,其中从原文字不落地照搬了300到400字,大约占其文章内容的13%。由于《管家》杂志的这篇文章,《时代》杂志取消了自己的文章并拒绝支付剩余的12 000美元。

答:纳侵犯了福特的发表权

? 某公司与某电子研究所合作开发电弧产品,研究完成后,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李某拍摄了产品的电弧现场照片,并送给某公司的合作

人员刘某保管。刘某交给某电子出版社的编辑用作杂志的封面。李某以产品尚未开发为由,不同意公开图片,要求撤回。出版社认为,图片作品已经发表,没有侵权问题。是否侵犯发表权?

(二)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1.定义:著作人决定在作品上署名与不署名的权利。 功能是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创造性的主体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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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的顺序:因作者署名顺序发生纠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的排序、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的顺序。 3.实践中不署名的惯例:建筑作品,商标标识

? 王某是某历史学教授,清史专家。1999年某出版社与其签订清史研究出版合同,由王某作为主编,并组织参编者完成撰稿。2000

年王某趋去世。参编者赵某继续与原写作者完成书稿,并署名主编王某,副主编赵某。由于王某没有进行全书的审阅,王某的配偶提出拒绝署名主编。

答:署名权是人身权,只能有著作权本人决定。本案王某已去世,无法决定是否行使署名权,赵某是著作权人,具有署名权。可以选择署名或不署名。但是不能署别人的名字。

(三)修改权: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

1.修改是再不改编作品的前提下对作品通过增加、删节、作品中的某些成分是作品的内容、表达发生一定的变化

2.修改的认定:第一,不改变作品种类,表现形式不变,否则就是改编。第二,主要内容不变。 3.改编与修改的独创性成度不同。(长诗改成小说,修改还是改编?[种类变化]) 4.修改权的规则:

(1)权利人享有修改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为涉及人身利益。修改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作品的声誉。

(2)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视为授权文字修稿。

(3)美术作品原件售出后,需修改作品经过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 某公司原总裁K向书法家G求赠一幅书法作品,G应其请求书赠与,还题款?K先生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名章和闲章。后来该公司写

了一部介绍本公司发展情况的书稿,交某出版社出版。某公司经已退体的K同意将G所赠的书法作品送到M出版社,要求把它印在封面上并用作插图。出版社同意照此办理,但认为作品上的题款和G的闲章不宜印在书上,征得公司同意后,在排版文件中用图像加下法将其去除。该书出版后,出版社及时向G邮寄了样书和报酬G看过书后,不但拒绝了出版社的报酬,将K先生、公司和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三被告的行为都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 某酒店邀请某雕塑家在酒店门口的屏风上作画,并支付了著作权费用,但没有约定权利归属。

答:委托作品---无约定---著作权---委托人 〃后来,该画家提出修改原画,酒店拒绝。

答: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修改作品应当征求所有人同意,因此酒店可以拒绝。 〃如果酒店拆迁,画家能否提出异议。 答:不能。物权优于著作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得到权利。 (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

1.歪曲、篡改:改编作者的创作意图,是作品的内容、思想被曲解: 2.后果:第一,作者声誉受到影响,第二,损害作者的人格尊严。

3.保护作品完整权通常在修改作品中实现,但是侵犯修改权有时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同时发生。

?

2000年初,Y书店I口头委托W编写《心理学复习大全》,并说明由Y书店联系出版,但没有约定书稿的著作权归属。Y书店给了W一份编写要求,W按其要求于2001年3月,完稿,并向书店交付全稿约20万字,Y书店于2001年5月向W支付稿酬20000元 。 Y书店认为除第一部分写得不理想外,其余一、三、四部分可用,遂邀请Z和D重新编写了该部分约10万字的内容,随后双方交稿、付酬。2001年2月,Y书店与X出版社签汀《心理学全程应试指导》书的出版合同:Y书店授予X出版社《心理学全程应试指导》中文版专有使用权:Y书店保证撰稿人同意其拥有著作权。经过对比,《大全》和《心理学复习大全》两书,作品的内容和观点基本一致,只是文字表述不同。W认为出版社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作者A的小说《改人换地》出版后,画家C写信给A,请求A授权将小说改编成连环画交付出版,A回信同意了C的请求。为了?抓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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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的眼球’', C对内容作了很大的改动,把主要人物之一的女英雄、土改工作组长钱珍改写成一个卖弄色相的轻桃女子:对其他情节和人物也作了有违原作意思的调整、改动。2000年完稿C没有与A联系,就将之投到L美术出版社,并应L社的要求随稿附上了A同意授权的信件。通过三审后L社与C签汀了出版合同,2001年9月连环画《改人换地》出。版其封面和扉页应C的要求标明?本书由C根据A的同名小说改编?。

答:C侵犯了A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P94

1. 概念:指著作权人因作品的各种商业性利用行为而获得财产上收益的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案例)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P93 作品传播)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案例)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12项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P65某公司计算机出租,但装有某买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答:计算机软件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因此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摄像机出租,但摄像机的使用说明是以光盘软件的方式浏览的 答:不是出租权。

(一)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P96 P97 1.方式:表演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

机械表演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如:照片、CD、VCD等向公众播放被记录下来的表演形式。 对机械性表演其录音、录像中获取利益,由著作权人、表演者获得。 2.主体:个人表演,团体表演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他人表演的无线播放——广播权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作品的放映——放映权、非机械表演

?

.1.2003年中国音著协发表声明,要求使用音著协著协的MTV歌曲的娱乐企业应交付著作权使用费。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上海、北京、武汉、郑州等地的行业协会以定价过高提出异议。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KTV行业协会进行群体对抗时,权利人也召集会议商讨收费方案,并警告称:卡拉OK企业如果拒绝或拖延交费,将被从曲库中删掉歌曲,并开始秘密取证。2006年11月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公布卡拉OK使用费标准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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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像协会的协商,由已成立的?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代表收取MTV的版权使用费。

?

2003年10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北京长安商场使用背景音乐没有支付使用费。共涉及受保护的音乐作品38首。音著协曾通知北京贵友、百盛、王府井大楼等13家商场交付背景音乐的使用费。

答:表演者要取得前手著作权人的授权才可以使用。

P97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保护期限?P100

■春节联欢晚会:小说改编成小品演出

第八章 邻接权

作者有对自己的作品的表演权(著作权)

他人对作品传播,如表演,形成的表演形象有表演者权。(邻接权)即兴舞蹈?

? 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它取材于苏童的小说《妻妾成群》,张艺谋编剧、导演,中央芭蕾舞团演出,北京嘉华丽音公司承

办。对此剧而言,苏童拥有小说的改编权和表演权,张艺谋拥有剧本的表演权;中央芭蕾舞团及其演员和北京嘉华丽音公司应共同拥有表演者权。

? 乔羽、谷建芬《思念》——毛阿敏(唱) ? 许可 ? 毛阿敏(表演形象) ? 许可

? ——中唱公司录磁带、录像等 ? 录音录像制品权

? 老舍《茶馆》(著作权)——北京人艺(表演者—邻接权)——录音、录像制作(音像制作者权—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概念:P106

1.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范围:(1)出版者权(2)表演者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4)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2.种类

?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3.权利特点: 以原作作品为基础进行传播,对传播劳动成果享有权利,对原作品的利用有尊重原创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二节 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有关权利。P108 图书期刊出版者对图书期刊所享有的权利。(电子出版物、图书期刊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 二、出版者的权利

【版式设计专有权;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权】 1.版式设计专有权(10年、首次)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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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

2.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P109

(1)概念: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不得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缩编本的方式出版该图书。(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2)专有出版权的四层含义:

第一,对于著作权人,在他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

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

第二,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出

版;

第三,在出版者专有权期间,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者

权。

第四,专有出版权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n 作者===辽大出版社((中国境内、中文方式,印数,2003--2009)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2008)

n《知识产权法学》由刘剑文主编,199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2005年再版。某印刷厂接受某培训中心的委托,擅自印刷了400册,收取印刷费4500元,销售给学员每本20元.

答:印刷厂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在专有权期间,复制发行该作品。

?

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 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 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 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 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3)非专有出版权

? 报刊杂志出版者除了特殊约定之外,享有非专有出版权。

? 报纸、杂志社享有转载其他报纸、杂志刊登的作品的权利。但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转载、摘编必须向著作权人付酬。 ? 作者声明,报刊、杂志声明不得转载。

? 规定: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15日)、期刊社(30日)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非专有出版权特点:

a.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

b.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

c.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首发报刊、转载报刊三者关系时?

(5)转载文章如果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可能导致转载报刊不知道作者联系地址,进而导致无法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不得不设立了?著作权使用报酬 收转中心?。不过如果联系地址不明,且作者不主动来查询,报酬仍然无法转交。即使作者从?中心?获得报酬,也是被?中心?扣除10%的报酬。自?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运转以来,转载报酬的收转情况一直不理想。许多报刊转载文章后,为图省事,不积极寻找作者,而把责任推给?中心?;或者不向中心转送转载 报酬,而这种情况如果作者不举,便无人理会。另一方面,?中心?收到的报酬,也有很大部分因联系地址不明而无法交到作者手里。总之,说穿了,绕开作者转载 文章,一是怕作者不同意,二是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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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要高价。

■1991年,钱钟书书面授权将《围城》继续交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并于1992年双方正式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予人民文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继续出版《围城》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0年初,四川文艺出版社向胥智芬约稿,对《围城》一书进行汇校。胥智芬汇校时所依据的钱钟书《围城》分别为1946年2月至1947年1月连载于《文艺复兴》文艺月刊上的版本、1947年5月上海晨光出版公司初版本、1980年11月人民文学出版社重印本。胥智芬的《〈围城〉汇校本》(以下简称?汇校本?)全部印行发表了钱钟书《围城》一书在《文艺复兴》文艺月刊上发表的连载小说的全文,每页附有胥智芬所作的汇校内容。四川文艺出版社从1991年5月至1992年7月,共出版发行?汇校本?一书总计120000册。其中,封面印有?汇校本?字样的为30000册,无?汇校本?字样90000册。

■2000年7月,被告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省出版了潘某撰写的纪实小说《回首碧雪情——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

爱情故事》,一年后,该书经适当删减后,由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 答:被告侵犯了出版者的图书专有出版权。

3.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权

(1)图书出版者可以根据需要重印或再版作品,但应通知著作权人,并向其支付报酬。

(2)已经出版的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再版,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三、出版者的义务P109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2003年的故宫博物院诉中国商业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者在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

器图录》中,擅自使用了故宫博物院享有著作权的四部书中的五十六张文物图片,同时抄袭了文物图片的说明。商业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注明,著作权法律责任有作者自负。

四、出版者责任规则(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1.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造成出版时侵犯他人权利的,承担赔偿责任。

2.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3.出版者侵权责任构成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以损害发生为根据,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按照主观过错而不同。

过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有规定、内部) 无过错——停止侵权、返还不当得利

?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语文教科书使用了 于某的文字作品《争画》,反映毛泽东与齐白石、郭沫若的奇闻趣事,被刊登在《东方艺术》2000年第三期上。经作者同意,更名为《毛泽东与齐白石》,署名仍为于某。经中国作家协会转付收到了《东方艺术》杂志社的稿酬。人民教育出版社(简称人教社)2002年5月出版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语文教科书 使用了于某的文字作品《争画》。2004年冯某起诉人教社,认为《争画》是自己的作品,最早发表在1994年《中国文化报》,并有其他刊物转载,人教社没有经过许可,变更署名使用,人教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教育出版社认为,《争画》一文来源于《东方艺术》和杂志的署名,无法判定冯某提出的著作权争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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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相。

?

75岁的孟先生原为原军报高级记者46幅摄影作品遭侵权社高级记者,拍摄了很多具有历史意义的摄影作品,并享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作品包括《开国大典 时的天安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奔赴朝鲜战场》、《原子弹爆炸后生气的蘑菇云》、《中国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毛泽东1966年在天安门城楼上》等涉及国家伟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的46幅作品。

原告诉称,自2003年12月开始,原告陆续在北京市场上发现由被告出版的《开国元勋画传》、《中 国共产党八十年画卷》、《抗美援朝战争画卷》、《险难中的毛泽东》、《特别审判》、《开国大典备忘录》、《毛泽东画传》、《红墙大事》八套书在销售。在八 套书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6幅摄影作品,共计71幅次。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既未取得原告许可,未在摄影作品中署名著作权人,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答: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邻接权中的出版者权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的定义

1.表演: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排练、课堂表演?) 2.特点:

第一,以事先存在的作品为基础。

■台湾以擅长现场编词而闻名的?急智歌王?张帝,昨天出现在沪上媒体面前。出道39年却自言从没在即兴演唱中遭遇困难的他,

被问到应答秘诀时,只说:?靠智慧,也靠与观众的共鸣。?但凡听过张帝演唱的人,都会钦佩其机智的反应,台下观众提什么话题,他马上能即兴演唱。

■杂技艺术也视为作品而受到保护,杂技艺术的表演可视为表演者(杂技演员)对杂技艺术造型设计者作品的表演,除此之外的魔

术、武术、体操表演者的?表演?均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 ■足球转播,马戏,武术?

第二,被表演的作品既可是尚受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三,表演者主体分为,个人、团体(演出单位)。区别于演出的组织者,演出的社会中介机构 (1)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从原理上讲应是谁表演作品谁应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了实际通行的做法。

二、表演者的权利:P110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营业性地表演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应当根据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公开表演权使用费——?法定许可使用?。

?

著名笑星陈佩斯、朱时茂因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下称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及表演著作权,于1999年7月将电视总公司告上法庭。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在诉状中称:原告是作品《吃面条》《拍电影》《羊肉串》《胡椒面》《主角和配角》《警察和小偷》《姐夫和小舅子》《王爷和邮差》8个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二原告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过这8个小品。1994年,被告曾就非法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赔偿。原告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10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同年5月,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被告没有答复。

答: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及表演权。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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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张学友上海演唱会诉讼案成为大型演唱会组织者交纳作词作曲者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开端,此后,张学友重庆演唱会和罗大佑上

海、北京、杭州演唱会主办方都陆续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费。

2007年5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决,备受关注的张学友杭州演唱会著作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被告北京鸿翔风采国际文化有限

公司、浙江世纪风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一审被判决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向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付《饿狼传说》等8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 2006年1月3日,?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在南京五台山体育馆演出,某演出公司承办。被某音乐公司做成光盘发行。现场演出

曲目中的《达坂城的姑娘》《寂寞我就跳》《荧光》和《有你相随》等5首作品是属于中国音著协受权利人委托实施集体管理范围内的曲目,由音著协代为维权。?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演奏会?演出前后,中国音著协江苏办事处多次以电话和邮寄的方式向演出公司送达了《关于音乐作品使用许可手续的敦请函》,要求被告支付这5首曲目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九章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P119、法定许可使用P125、强制许可使用P128)

合理使用案例:

1991年5月5日,北影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了?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汪曾祺允许北

影公司对其拥有版权的《受戒》等作品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汪曾祺保证3年内不将该作品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限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改编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的版权归经影公司所有,北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曾祺改编权转让费人民

币5000元,合同期满后,如未对该作品改编拍摄,即丧失其改编权与拍摄权,如欲重新拥有上权利,则需重新签订合同。

1992年电影学院学生吴某为完成课堂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

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拍摄。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万元,组织毕业生拍摄完成电影《受戒》,电影学院于当年在该小剧场放映两次,用于都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1994年10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一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共放映两次,观众除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师生,不排除当地观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

(1)电影学院的老师为教学目的无偿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2)不仅有当地观众,还有偿买票,不属于合理使用,且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范围内,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法定规则 P120

1.概念: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一种制度。

2.在法定情况下,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3.条件:(1)已发表(2)目的(3)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合理使用的理论标准。

1.原则,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平衡。 2.因素:

第一,公共利益考量,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倾斜,456、11、12。公共信息的传播。 第二,创作作品与文化传承。1,2,6,10,

第三,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侵害权利人的正当权利。非营利性,少量限定。 三、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P121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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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案例) (不包括函授教育)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已发表+未发表)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臵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邻接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P125

1. 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第三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成立的作组织。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权利:

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

1.接受权利人的授权,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情况;

2.代表权利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用, 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权利人; 3.以本机构的名义为权利人进行诉讼。 四、案例

■原告中国音乐会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称:被告伟地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却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构成了侵权。原告音乐著作权协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同一首歌MP3-100首》;支付侵权赔偿金38万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一个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目前,已有几千名音乐的词曲作者参加了这个协会。根据会员和协会的协议:协会可以对会员的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可以用协会的名义来进行诉讼。2001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网络上发现,市场上有一张伟地出版社出版的MP3音乐光盘,其使用了该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 问:本案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答:1.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18

知识产权课件 佳怡 2.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出版发行作品,却未征得原作品人同意,且未支付报酬,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第十章 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利用的方式:许可与转让。P132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概念

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许二、许可使用的特点: 1.转移的使用权可为多项

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 2.约定许可的范围

〃约定许可:将其作品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区域内使用授权他人利用。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

1992年,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古桥公司。信中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想在这方面寻求发展,积累经验,该广告词如果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不胜荣幸?。古桥公司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由于时值冬季,不合适作广告,没有明确表示用还是不用。1996年,古桥公司将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在电视台、某市日报上播放、刊登。俞华看到后,打电话给古桥公司称:?广告已看到,感到特别高兴,太好了。?但此后,双方为广告词的使用费用问题发生纠纷,俞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古桥公司未与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擅自使用其创作的广告词,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由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作出约定

实践中的名称不同,出版合同、改编合同、印刷合同等。 被许可的使用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4.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范围。 ■2001年3月,A电影制片厂与B公司协商签订了电影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厂将其拥有的19部电影作价66.5万元许可给B公司独家制作、发行VCD、DVD5年,订约时付首期20%版权使用费,交付母带后分两次各支付40%款项B公司。在委托加工、制作VCD过程中,发现两部电影VCD已在被某网站在网上公开销售。B公司向A厂提出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后付余额。A厂于7月6日向B公司发出书面催付余额涵,7月19日向B公司提出因拖欠款项解除合同,并告知从2001年8月1日起将协议书中的19部电影转让给第三人。B公司向A电影制片厂提出,对方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某网站发出律师函提出停止侵权、赔偿两部上网电影的合同使用费损失。

答:B有权对两部上网电影网站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01年4月25日,拓普心公司与喜乐公司就电视连续剧纪实片《二十世纪重大悬案》(简称《悬案》)在东北三省发行播放一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喜乐公 司购买拓普心公司《悬案》在东北三省的播放权,在辽宁、黑龙江(不含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吉林三省城市电视台带广告随该片播出,不限无线电视 台和有线电视台,但不得上星播出,授权期限为2年;拓普心公司保证在2001年5月20日前向喜乐公司提供《悬案》的四分之三样带2盘,录制《悬案》片3 集;喜乐公司保证不将《悬案》片的全部或部分 交予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城市电视台之外的第三方(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播映,保证不将该片的全部或部分复制,或制作为音像制品或图书 出版发行;喜乐公司保证在收到《悬案》样带2个月内向拓普心公司支付节目播放权费100 000元,否则赔偿因不能按时支付费用给拓普心公司造成的损失。

喜乐公司发现拓普心公司已于2001年3月14日与哈尔滨有线电视台签定了播映权转让合同,约定拓普心公司将《悬案》片的播映权有偿转让给哈尔滨有线电视台,播映权转让范围为黑龙江省(不含上星台),播映权转让期间为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哈尔滨有线电视台向拓普心公司支付播映权转让费共计 36 600元。喜乐公司以拓普心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支付100 000元的播放权费。拓普心公司以喜乐公司未支付播放权费为由未向喜乐公司交付 BETACOM播出带。《悬案》片事实上未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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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为专有使用权问题,拓普心违背专有使用权,将作品播映权转给第三方,喜乐公司作为专有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诉侵权人。

合同样本

鉴于蒋鸿熙先生为《血泪忆—衡阳》(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一书(以下简称“作品”)的作者,而甲方 为蒋鸿熙先生的《血泪忆—衡阳》著作权中财产权(以下简称“该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

鉴于乙方 ,希望获得许可而使用上述著作权中的某些财产权利;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

? ? ?

著作权——本合同中所指的著作权是指甲方通过合法继承而取得、并许可乙方使用的《血泪忆—衡阳》一书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纯利润——指乙方使用著作权而取得的税后利润额。

专有使用权—— 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地域范围、权利种类内使用作品,甲方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第二条 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 ?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为:翻译权(自简体中文翻译成英文)、改编权、摄制权、广播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为全球;使用的期间为10年。

第三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 ? ?

该著作权使用费为使用作品产生的纯利润提成。提成比例为甲方所得纯利润的 %。 乙方应在利润产生后的一个月内将使用费按汇至甲方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甲方有权查阅乙方使用作品的有关帐目。

第四条 乙方的相关义务

? ?

乙方在行使摄制权时,可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乙方应尊重蒋鸿熙先生的署名权。

第五条 违约及索赔

?

对甲方:

甲方自己或许可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这种使用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

?

对乙方:

1、乙方拒付使用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2、乙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1日(具体时间)要支付给甲方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同时可要求乙方继续支付使用费。

3、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 ?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作品的,在合同生效日1年后,本合同自行变更为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合同。3、本合同一式 份,相关当事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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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P130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1.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2.特点:

(1)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

(2)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某公司赵某签订的收购合同中约定,收购王某生前没有发表的小说《党内轶事》,对该作品王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说明是否发表,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该小说享有改编电视剧本权利,改编后出版权。赵某签订合同后,王某的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主张合同无效。

(3)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4)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以交付一定的载有著作权的标的物为要件

(5)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 本案当事人杨臣刚与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只约定

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的永久版权,但对于版权的具体权利种类、价款和地域范围没有任何规定。

答: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为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标的物是版权,版权不是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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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P130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1.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2.特点:

(1)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

(2)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某公司赵某签订的收购合同中约定,收购王某生前没有发表的小说《党内轶事》,对该作品王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说明是否发表,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该小说享有改编电视剧本权利,改编后出版权。赵某签订合同后,王某的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主张合同无效。

(3)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4)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以交付一定的载有著作权的标的物为要件

(5)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 本案当事人杨臣刚与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中只约定

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的永久版权,但对于版权的具体权利种类、价款和地域范围没有任何规定。

答: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为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标的物是版权,版权不是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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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dw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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