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规范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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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规范汇编(2)

分类:规范条例

2006.7.26 22:47 作者:荒野迹风 | 评论:4 | 阅读:19239 9 室内布线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包括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联的外部位)绝缘电线、电缆和封闭式母线的布线。

当本章条款无具体规定时,其适用电压范围为500V及以下。

9.1.2 布线及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的性质、要求、用电设备的分布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确定。应避免因外部热源、灰尘聚集及腐蚀或污染物存在对布线系统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及使用过程中因受冲击、振动和建筑物伸缩、沉降等各种外界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9.1.3 敷设方式可分为:明敷——导线直接或者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的表面及桁架、支架等处;暗敷——导线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地坪及楼板等内部,或者在混凝土板孔内敷线等。

9.1.4 金属管、塑料管及金属线槽、塑料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在同一根管或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9.1.5 布线工程中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有关规定。

91.6 布线用塑料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应采用氧指数为27以上的难燃型制品。

9.2 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9.2.1 瓷(塑料)线夹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

在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脑直式绝缘子布线。

9.2.2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至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表9.2.2所列数值。

9.2.3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在室内沿墙壁、顶棚布线时,绝缘电线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9.2.3节所列数值;跨越柱子、桁架布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4节所规定的机械强度要求。

9.2.4 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的间距不应小于表9.2.4所列数值。

9.2.5 绝缘电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有腐蚀的场所时,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不应小于表9.2.5所列数值。

9.2.6 在与建筑物相关联的室外部位布线时,绝缘电线至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9.2.6所列数值。

9.3 直 敷 布 线

9.3.1 直敷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

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9.3.2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

9.3.3 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壁、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30m。

不得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9.3.4 直敷布线电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2.2所列数值。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0m部分,应穿管保护。

9.3.5 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9.4 金 属 管 布 线

9.4.1 金属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对金属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建筑物顶棚内,宜采用金属管布线。

9.4.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 气钢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可采用电线管。

9.4.3 三根及以上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两根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管内径不应小于两根导线外径之和的1.35倍(立管可取1.25倍)。

9.4.4 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穿于同一根管内。

9.4.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金属管内,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花灯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的根数不应多于8根。

9.4.6 金属管明敷时,其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9.4.6所列数值。

9.4.7 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0m。

(2)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0m,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下下净距均可减至0.20m。

电线管路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当管路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列情况的平行净距。

9.4.8 金属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两个拉线点之间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

(2)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

(3)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15m。

(4)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8m。

当加装拉线盒有困难时,也可适当加大管径。

9.4.9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4.10 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必要时对于次要用电负荷且线路较短(15m以下),可穿金属管理地敷设,但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

9.5 硬质塑料管布线

9.5.1 硬质塑料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建筑物顶棚内,可采用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9.5.2 硬质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不低于0.50m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5.3 本采用硬质塑料管布线时,绝缘导线在管内的填充率应符合本章第9.4.3条的规定。

9.5.4 硬质塑料管明敷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表9.5.4所列数值。

9.5.5 不同回路的线路穿硬质塑料管,应符合本章第9.4.5条的规定。

9.5.6 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符合本章第9.4.7条的规定。

9.5.7 硬质塑料管布线,当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应符合本章第9.4.8条的规定。

9.6 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

9.6.1 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适用于正常环境一般室内场所,潮湿场所不应采用。

9.6.2 半硬塑料管布线应采用难燃平滑塑料管及塑料波纹管。

建筑物顶棚内,不宜采用塑料波纹管。

9.6.3 混凝土板孔布线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线或塑料绝缘电线穿半硬塑料管敷设。

9.6.4 塑料护套电线及塑料绝缘电线在混凝土板孔内不得有接头,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9.6.5 不同回路的线路穿半硬塑料管或混凝土板孔时应符合本章第9.4.5条的规定。

9.6.6 半硬塑料管布线宜减少弯曲,当线路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或直角弯超过三个时,均应装设拉线盒。

9.6.7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中敷设半硬塑料管时,应采取预防机械损伤措施。

9.7 金属线槽布线

9.7.1 金属线槽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但对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应采用。

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9.7.2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9.7.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控制、信号或与其相类似的线路,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注:①控制、信号等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线。

②三根以上载流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当乘以本规范第8章所规定的载流量校正系数时,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但其在线槽内的总截面仍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

9.7.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宜有接头。但在易于检查的场所,可允许在线槽内有分支接头,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9.7.5 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

9.7.6 金属线槽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移动。

9.7.7 金属线槽敷设时,吊点及支持点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1)直线段不大于3m或线槽接头处。

(2)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0m处。

(3)线槽转角处。

9.7.8 金属线槽布线,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连接。

9.7.9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金属软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9.8 塑 料 线 槽 布 线

9.8.1 塑料线槽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

9.8.2 强、弱电线路不应同敷于一根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及根数应符合本章第9.7.3条的规定。

9.8.3 电线、电缆在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9.8.4 塑料线槽敷设时,槽底固定点间距应根据线槽规格而定,一般不应大于表9.8.4所列数值。

9.8.5 塑料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附件。

9.9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

9.9.1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适用于正常环境下大空间且隔断变化多、用电设备移动性大或敷有多种功能线路的场所,暗敷于现浇混凝土地面、楼板或楼板垫层内。

9.9.2 同一回路的所有导线应敷设在同一线槽内。

9.9.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40%。

9.9.4 强、弱电线路应分槽敷设,两种线路交叉处应设置有屏蔽分线板的分线盒。

9.9.5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内,电线或电缆不得有接头,接头应在分线盒或线槽出线盒内进行。

9.9.6 线槽在交叉、转弯或分支处应设置分线盒,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6m时,宜加装分线盒。

9.9.7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线槽的线路,宜采用金属管布线方式引入分线盒,或以终端连接器直接引入线槽。

9.9.8 线槽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得突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9.9.9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在设计时应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以便根据不同的结构型式和建筑布局,合理确定线路路径和设备选型。

9.10 电 缆 布 线

9.10.1 室内电缆布线,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管理地暗敷设。

9.10.2 电缆在室内宜采用明敷。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的外护层。

9.10.3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0m,否则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但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如电气竖井、配电室、电机室等)内时除外。

9.10.4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并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5m。

9.10.5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3.3.4条的规定。

9.10.6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否则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0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10.7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9.10.8 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电力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60m。

9.10.9 电缆在室内埋地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时,应穿钢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9.11 电 缆 桥 架 布 线

9.11.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9.11.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9.11.3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9.11.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敷设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9.11.5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0~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9.11.6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0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9.11.7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9.11.8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11.9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9.11.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9.11.10的规定。

9.11.11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9.11.12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0~2m处。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9.11.13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9.11.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2 封闭式母线布线

9.12.1 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9.12.2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0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0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如配室、电机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时除外。

9.12.3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

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9.12.4 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9.12.5 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处,也宜采取适当措施。

9.12.6 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9.12.7 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9.12.8 封闭式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3 竖 井 内 布 线

9.13.1 竖井内布线一般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9.13.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选择竖井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干线电缆沟道的长度。

(2)不得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9.13.3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做防火密封隔离,隔离措施如下:

(1)封闭式母线、电缆桥架及金属线槽在穿过楼板处采用防火隔板及防火堵料隔离。

(2)电缆和绝缘电线穿钢管布线时,应在楼层间预埋钢管,布线后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封闭隔离。

9.13.4 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

9.13.5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联接方法。

9.13.6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0.30m及以上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强电和弱电线路,有条件时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

9.13.7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9.13.8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9.13.9 竖井内各种布线应符合本间相应的有关规定。

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5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10.1.2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2 电 动 机

10.2.1 电动机的起动

10.2.1.1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破坏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上的计算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确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10.2.1.2 鼠笼型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a.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的冲击转矩;

b.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的电压应符合本章第10.2.1.1款的规定;

c.电动机起动时,应不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运行。

(2)当不符合全压起动条件时,电动机应降压起动,宜采用切换绕组接线或采用自耦变压器等方式起动。各种起动方式的特点,参见附录B1。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整速方式相配合。

(4)大型电动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构造特殊的电动机应按制造厂规定方式起动。

10.2.1.3 绕线型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动电流的平均值不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

(2)起动转矩满足机械的要求;

(3)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型电动机一般采用频繁变阻器接入转子回路的方式起动,但对在低速运转和要求起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繁变阻器起动,而宜采用电阻器起动。

10.2.1.4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动电流不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

(2)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10.2.1.5 由城市低压网络直接受电的场合,电动机允许全压起动的容量应与地区供电部门的规定相协调。如当地供电部门对允许鼠笼型电动机全压起动容量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述条件确定:

(1)由公用低压网络供电时,容量在11kW及以下者,可全压起动。

(2)由居住小区变电所低压配电装置供电时,容量在15kW及以下者可全压起动。

10.2.2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10.2.2.1 所有的交流电动机均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根据本章第10.2.2.3款至第10.2.2.6款的规定,按具体情况分别考虑装设接地故障、过载、断相及低电压保护。

10.2.2.2 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a.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的不重要负荷。

b.工艺上密切相关的一组电动机,且允许同时起、停时。

(2)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b.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c.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b.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电流和起支时间的交点来选取,但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c.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动电流周期分量的1.7~2倍。

(4)经常有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自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经常无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手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

10.2.2.3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a.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b.用电设备允许无选择地断电的一组次要的末端线路。

(2)在TN、TT系统中,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的有关规定。

10.2.2.4 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运行中容易过载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起动或自起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但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起动时不动作。

(3)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载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载保护。如装设过载保护,可使过载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必要时,对个别较大容量的重要电动机,也可采用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载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a.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大于或等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b.保护器件的整定电流:对1型器件(整定电流由电动机的满载电流选定)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对2型器件(整定电流就是最终动作电流)应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0%~130%。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10.2.2.5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用熔断器保护者应装设断相保护,用低压断路器保护者宜装设断相保护。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10.2.2.6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此外,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应断开足够数量的次要电动机,以保证重要电动机在电压恢复时能自起动:

a.次要电动机一般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b.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一般为0.5~1.5s。

(2)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一般为9~20s。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

当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电源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如由其他电源供电,则主回路失压时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4)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一接触器的保护、控制线路时,其接触器的失压释放动作时间,一定要长于低压断路器的断开短路电流时间,以防由接触器断开短路电流。

(5)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如采用起动器或接触器作为控制设备时,应在控制回路中采取措施,防止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掉闸。

10.2.2.7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和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10.2.3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10.2.3.1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a.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b.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隔离电器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移动式和手握式设备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

(3)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防止被无意识地断开。

10.2.3.2 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特性应符合本章10.2.2.2款(3)的规定;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6

节的有关规定。

(2)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载保护电器相配合。

(3)短路分断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8.6.2.2款的规定。

10.2.3.3 控制电器及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可使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控制和保护要求时,3kW及以下的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铁壳开关),但其开关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

(3)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分断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一部分。

10.2.3.4 电线或电缆(以下统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导线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选择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有关机械强度、电压损失、短路热稳定、与间接接触保护配合等要求。

(3)绕线型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起动后电刷不短接: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导线在继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b.起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其他情况下,不宜小于50%。当导线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10.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10.2.4.1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但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1)主回路短路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10.2.4.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并在符合机械要求的条件下做到简单适用。

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起动或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装设绝缘监视。

10.2.4.3 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10.2.4.4 自动控制、联锁控制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10.2.4.5 在操作频繁的可逆线路中,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10.3 传 动 运 输 系 统

10.3.1 传动运输系统一般采用电气联锁,联锁线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经济。

10.3.2 传动运输系统起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联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传来方向的联锁机械立即停车。

10.3.3 传动运输系统电动机起动时,电动机端子电压应符合本章第10.2.1.1款的要求,当多台同时起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错开起动。

10.3.4 传动运输系统联锁线控制方式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联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当传输系统的联锁机械较少或联锁机械虽多但功能上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当联锁机械多,传输系统复杂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且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C)控制。

10.3.5 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一般控制系统宜设置显示机组工作状态的光信号;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C)控制时,也可采用电子显示器。

10.3.6 同一传动运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若传动运输系统很长,可按工艺分成多段由同一电源的多回路供电。但远离该电源的个别功率较大的电动机,可由附近线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联锁装置。

10.3.7. 传动运输系统需要装设联系信号,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沿线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设置允许起动信号、运行信号及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设置事故继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动运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联锁机械旁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联锁线宜合用起动音响信号,但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联锁线起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10.3.8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一般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讯设备。

10.3.9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通风、采光良好。

(3)振动小、灰尘少。

(4)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离开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10.3.10 移动式传输设备(图书馆用轨道运书小车、锅炉房用皮带卸料小车等)宜采用悬挂式软电缆供电。

10.3.11 传动运输系统上各电气设备的安全接地应按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执行。

10.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4.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表中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4)电梯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自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

(10.4.4)

式中 S——电源容量(kV·A);

U——电源电压(V);

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电流。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倍。

当电梯数量为二台及以上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见表10.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用电容量可为电动机铭牌容量。

10.4.5 电梯电源设备的馈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电梯持续负荷电流和拖动电动机的起动电流来确定。

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载电流--时间特性应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时间特性相配合。

10.4.6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的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采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方式。

10.4.7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采取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0.4.7.1 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的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能及时投入。

10.4.7.2 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乘客能迅速疏散。

10.4.7.3 当消防电梯平时兼作普通客梯使用时,应具有火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事故运行操纵盘的内容包括:

(1)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轿厢起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10.4.8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自容方式),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10.4.9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具体做法可为:

10.4.9.1 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一定距离(但不宜超过7m)分设若干盏灯。

10.4.9.2 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井道中可不设照明装置。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10.4.10 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10.4.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中,乘客电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保安控制室及机房值班室的通讯电话;根据需要亦可设监视摄像机。

10.4.12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空调或机械通风散热措施。

10.4.13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在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穿线管槽亦应为阻燃型。

10.4.14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以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作好防水处理。

10.4.15 机房、轿厢和井道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护,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2)整个电梯装置的金属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3)轿厢接地线如利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10.5 稳压、整流设备

10.5.1 稳压设备

10.5.1.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当供电输入电压或负荷发生变动时,交流或直流输出电压压能自动保持稳定的电源装置的配电设计。

10.5.1.2 在选择稳压设备时,除满足稳定性指标(亦称质量指标)外,尚应满足使用指标,即满足输出电压值及其调整范围、负载电流值及其使用范围等的要求。

此外,尚应要求所选择的稳压器,结构简单、价格便宜、运行可靠和维护方便。

10.5.1.3 直流稳压电源的选择,宜参照下述原则:

(1)当容量较小(1kW以下)时,可采用交流整流式稳压电源。

对于要求重量轻、体积小、精度高的直流稳压设备,应采用集成或开关稳压设备。但 工作在空载或负载电流变化剧烈的场合,则不宜选用开关稳压电源。

(2)在没有交充电源的地方,以及负载极小、组件化的小型稳定高压电源等场合,可采用直流变换式稳压电源。

(3)对于功率较大的负载,可采用交流可控整流元件式稳压电源。

10.5.1.4 交流稳压电源的选择,宜参照下述原则:

(1)对稳压性能要求较高的场合,宜选电子交流稳压器。

(2)如果输入电压或负载电流有突然变化并需尽快应付快速干扰时,则宜选铁磁揩振稳压器。

(3)对电源频率影响敏感的场所,宜选自动补偿式调压器。

(4)对噪声干扰有较严要求的场所,不宜选铁磁谐振稳压器。

交流稳压器的类型选择可参见附录B·2,稳压器的容量可按公式10.5.1.4计算:

(10.5.1.4)

式中 S——稳压器的容量(V·A);

U——负荷所要求的输出电压有效值(V);

Imax——最大负荷情况下的电流(A);

K——校正系数,按表10.5.1.4选定。

10.5.1.5 在选用交流稳压电源时,必须考虑在非电阻性负载下,各项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要求,对于冲击性负载,尚须考虑在瞬时过载时,能否保证正常工作。

10.5.1.6 采用三台单相交流稳压设备接成三相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台单相稳压设备功率相同、技术指标相同、输出的三相电压幅值稳定、相位差保持120度;

(2)当三相输入电压或三相负载不平衡时,某一相的变化不应影响另外两相;

(3)宜减少三相交流稳压设备中的谐波含量;

(4)三相稳压设备应装设断相和过电压保护或报警装置。

10.5.1.7 计算机用稳压设备其周波变化和波形失真不应超过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10.5.1.8 直流稳压器输出端应设总接地点,即一点接地,不且多点就近接地。电源变压器的中性点应接地。

10.5.2 整流设备

10.5.2.1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蓄电池充电和变电所用直流电源。

10.5.2.2 整流器的整流接线方式,应符合用电设备对整流器的要求。

10.5.2.3 变电所分、合闸和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宜采用硅或可控硅整流设备。

10.5.2.4 变电所合闸用硅整流器宜采用三相桥式接线,其容量按最大一台断路器的合闸电流确定。当一次母线接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时,其容量应按两台断路器确定。只作控制、保护及信号电源用的硅整流器,可采用单相桥式整流,其容量可按负荷电流确定。在承受瞬间最大负荷时,整流装置本身的电压损失不应大于额定电压值的10%。

10.5.2.5 充电用整流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额定电压的1.5倍,寒冷地区为1.8~1.9倍。

10.5.2.6 变电所蓄电池充电用整流器容量的确定:

(1)固定型铅蓄电池充电;

(10.5.2.6-1)

式中Pcd——充电设备的容量(kW);

Ucd——充电设备的最高电压,取2.7·n(V);

n——蓄电池总数;

Icd——充电设备的电流(A),包括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和蓄电池组的最大充电电流两部分。在变电所中蓄电池组的最大充电电流,可采用蓄电池10h放电率的放电电流;

Ijc——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A);

C10——蓄电池10h放电率容量(A·h)。

(2)镉-镍蓄电池充电:

(10.5.2.6-2)

式中Ucd——充电设备的最高工作电压,取1.75·n(V);

Icd——充电设备的电流(A),包括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和蓄电池充电电流两部分;

K——系数,取0.2或0.25(取决于充电制);

C——蓄电池额定容量(A·h);

其他符号含义同公式(10.5.2.6-1)。

10.5.2.7 浮充电设备容量的确定应根据蓄电池组的经常负荷电流及自放电电流确定,其工作电压宜与充电设备电压一致。

10.5.2.8 恒压充电时,整流设备的输出电压应按不同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值确定。

10.5.2.9 当充电和浮充电共用一组硅整流装置时,宜选用自耦变压器调压或可控硅调压的整流装置。

当正常浮充电运行的负荷电流大于装置额定电流的20%时,亦可选用饱和电抗器调压方式。

10.5.2.10 用于镉一镍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其浮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超过额定会值110%时,该装置应能自动限流。

10.5.2.11 整流器电源交流输入电流如果没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当已知整流器的整流线路接线方式时

(10.5.2.11-1)

当不了解整流器的整流线路接线方式时

(10.5.2.11-2)

(10.5.2.11-3)

式中I——交流输入电流(A);

Kp——整流器的接线系数,按附录B·3选择;

K1——交流功率换算成电流时的系数;

三相380V时为1.52

单相380V时为2.63

单相220V时为4.55

Kjz——校正系数;

硅整流器取1.1~1.2

可控硅整流器取1.2~1.3

ηcosφ——分别为整流器效率和额定功率因数,在无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按附录B·4选取;

P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功率;

U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电压(V);

I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电流(A)。

10.5.2.12 充电用整流设备宜装设在与充电间相邻的单独房间内,当蓄电池数量少且对设备运行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亦可用房间。

10.5.2.13 充电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10.6 蓄 电 池

10.6.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起动用铅蓄电池,固定型铅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

10.6.2 起动用铅蓄电池,宜选干荷电系列蓄电池,根据情况也可选用湿荷电系列蓄电池。

建筑物应急照明用直流电源:集中供电当容量较大时,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集中分区供电时,宜选用镉镍蓄电池,根据情况也可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分散供电时,应选用镉镍蓄电池。

变电所分、合闸直流电源,宜选用镉镍蓄电池;当蓄电池同时作为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建筑物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时,则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

作为不停电电源装置(UPS)的直流电源,当要求继续维持供电时间较短时,宜采用镉镍蓄电池;否则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

10.6.3 在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时,当环境条件不允许有大量析出气体或受安装空间所限,则宜选用固定型密闭铅蓄电池。

10.6.4 变电所分、合闸等有短时冲击负载的直流电源,当采用镉-镍蓄电池时,宜选用高倍率全烧结或半烧结式蓄电池。

10.6.5 变电所用蓄电池的容量,应满足持续放电容量和冲击电流两个条件,具体计算如下:

10.6.5.1 镉-镍蓄电池

(1)按持续放电容量计算:

(10.6.5-1)

式中CC1——按持续放电容量条件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Ijc——经常直流负载电流(A);

Isg——事故时直流负载电流(A);

ts——事故持续时间(h),一般取1h;

Kur——浮充时运行容量系数,一般取0.85~0.95;

KS——放电后容量保留系数,事故放电终了时Ks=0.25~0.50,全容量核对放电终了时Ks=0。

(2)按冲击电流计算:

(10.6.5.-2)

式中CC2——按冲击电流条件所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Ich——断路器合闸冲击电流(A);

Kch——蓄电池允许冲击电流倍数,一般取6~12倍;

Ijc、Isg——符号含义同公式10.6.5-1。

10.6.5.2 固定型铅蓄电池

(1)按持续放电容量选择;

(2)应满足事故放电时,对电压水平的要求。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B·5。

10.6.6 重要场所的蓄电池组,宜装设微机自动检测电池电压装置,能对电池组进行自动检测并打印数据,当发现有故障电池时除能打印外尚应报警。

10.6.7 起动用铅蓄电池和装有同型号的两组固定型铅蓄电池,一般采用充放电制。变电所直流操作电源用蓄电池,宜采用浮充电方式。

10.6.8 铅蓄电池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0.75m,并避免与任何有害物质接触。

10.7 自 动 门

10.7.1 本节适用于宾馆、饭店、办公大厦、医院手术室及残疾人活动场所等,人行出入口自动门的配电设计。

10.7.2 对于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如宾馆、饭店、办公大厦等)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较少,探测对象为静止或运动物体的场所(如医院手术室、残疾人活动室等)宜采用红外线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10.7.3 传感器的工作环境应符合产品规定,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传感器安装在室外时,应避免遭受雨淋。

10.7.4 传感器宜远离干扰源,并要安装在不易受震动的地方,否则应采取防干扰或防震措施。

10.7.5 自动门的运行噪音不宜大于60dBA;需要特别安静的场所(如医院手术室等)则不宜大于45dBA。

10.7.6 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屏)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须装有过电流保护。

自动门的过负荷保护装置,应在电动机转子堵转时间内可靠动作,应装设定时限过电流保护。转子允许堵转时间由制造厂给定,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起动时不动作。

10.7.7 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其位置应选在操作和维护方便且不碍观瞻的地方。

10.7.8 自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予以接地。

10.8 家 用 电 器

10.8.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住宅建筑(公寓)中小容量家用电器器具的配电、保护和控制。在一般公共建筑中类似的电器亦可参照执行。

10.8.2 住宅建筑中家用电器用电宜用单独回路保护和控制,配电回路除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外宜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当家用电器与照明为共用回路时,亦应采取上述保护方式。

10.8.3 家用电器的接电方法,一般采用座作为电源接插件。对于电感性负荷(如电动机)其接插功率应在0.25kW及以下;对于电阻性负荷(如电热器)其接插功率应在2kW及以下。当插座不作为接电开关使用时,其接插功率可不在此限。

10.8.4 当家用电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时,其供电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5%、-10%。额定电压为42V及以下的家用电器的电源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10%。

10.8.5 供家用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在住宅建筑中设置数量可按以下条件考虑:10m2及以上的居室中应在使用家用电器可能性最大的两面墙上各设置一个插座位置;10m2以下的居室的房间中,可设置一个插座位置;厨房、过厅可各设一个插座位置。在居室中,每一插座位置上必须使用户能任意使用“Ⅰ”和“Ⅱ”类家用电器。

10.8.6 有“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必须设置不同于其他电压插座的符合规定的安全超低压专用插座。多处需要使用“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应设置符合本规范第8.3节规定的安全超低压供电系统,并在各使用场所安装必要数量的安全超低压专用插座。在只有个别“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可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专用插座和220V插头组成一体的供电装置,不得采用220V插头与变压器和插座两部分分开再以导线连接的方式。

10.8.7 当回路上接有二个及以上插座时,其接用的总负荷电流,不应大于线路的允许载流是。

10.8.8 在可能使用“Ⅰ”类家用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配电线路TT或TN系统中的PE线连成电气通路。

10.8.9 插座负荷宜按下述原则确定:连接固定设备的插座,按额定功率计;连接非固定设备

的插座,住宅建筑每个插座按50W计;一般公共建筑每个插座按100W计。

10.8.10 家用电器的电源引线,应采用铜芯绝缘护套软线或电缆,其长度不得超过5m。“Ⅰ”类电器应采用带有专用保护线的引线,其线芯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10.8.11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周围环境使用条件确定。

10.8.11.1 干燥场所,宜采用普通型插座。当需要接插带有保护线的电器时,应采用带保护线触头的插座。

10.8.11.2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闭型或保护型的带保护线触头的插座,其安装高度不低于1.50m。

10.8.11.3 儿童活动场所,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m。

10.8.11.4 住宅内插座当安装距地高度为1.80m及以上时,可采用普通型插座;如采用安全型插座且配电回路设有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其安装高度可不受限制。

10.8.11.5 对于接插电源时有触电危险的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等),应采用带开关能断开电源的插座。

10.8.11.6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符合该电压等级而又不同类型的产品,以防止将插头插入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

10.8.12 高级居住建筑,宜设置门铃和防盗报警装置。

10.9 舞 台 用 电 设 备

10.9.1 本节适用于城镇剧场舞台用电设备的配电及选型。

10.9.2 舞台照明光源通常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10.9.3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可载容量不应小于20A,并与所选用的调光设备型式相适应,使用容量一般可按2~4kW考虑。

10.9.4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调光回路数量、直通回路数量及天幕灯区电源容量可参照表10.9.4确定。

天幕灯区应设专用电源线路,其电源开关箱宜设在靠近天幕的墙上。

10.9.5 舞台照明灯光回路的分配可参照表10.9.5确定。

10.9.6 舞台照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6.1 各道面光其灯光轴投射到台口线与舞台面的夹角以45~50度为宜,并能射进舞台进深3/5的位置。

10.9.6.2 各道耳光灯光轴经台口边沿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45度,灯光照射面积宜为表演区纵向的1/2以上。

10.9.6.3 柱光灯分别设在舞台两侧活动台口的框架上,其电源软电缆应能随活动台口水平移动,当不设活动台口时,灯具应设在梯形支架上。

10.9.6.4 侧光灯宜设在舞台两侧的一层天桥上,根据需要也可设置侧光灯吊笼,其光轴射到舞台台中轴线与舞台面的夹角以30~40度为宜。

10.9.6.5 顶光和顶排光灯安装在吊杆上,其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由栅顶电源接线箱引出,随悬吊钢丝绳上、下移动,并设置电缆收放装置。

10.9.6.6 流动光应装在舞台两侧可移动的灯架上,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三处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凹槽里。

10.9.6.7 追光灯一般设置在面光桥中心区及观众席挑台前檐、后墙或放映室内。

10.9.7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方法,应使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插件额定容量应留有足够的裕度。

10.9.8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器的选型,对于乙等及以下规模的剧场可选用带预选场装置的控制器;当剧场为甲等规模时,宜选用带有微机的控制装置。

10.9.9 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时,为抑制谐波干扰,可采取下列措施:

(1)电源变压器宜选用接线方式为D,ynll的变压器;

(2)选用每一调光回路带有滤波装置的调光设备;

(3)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信号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等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m,若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屏蔽措施;

(4)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宜由与舞台照明不同的变压器接引,或者为这些设备设置变比为1的高屏蔽隔离变压器。

10.9.10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可采用三相六线或三要四线配电,后者的零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2倍。

10.9.11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场装置的控制器控制,控制台的位置可安

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小间内。

10.9.12 舞台电力传动设备(升降乐池、升降台、车台或转台)的起动装置可就地安装,控制电器按需要可设在便于观察机械运行的地方。

10.9.13 舞台照明负荷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的参考值见表10.9.13。

10.9.14 在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时,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9.15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调度台宜设在台口内右侧。

10.9.16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台的安装位置,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舞台表演区能在灯控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2)使灯控人员能容易地观察到观众席的情况;

(3)能与舞台布灯配光联系方便;

(4)调光设备与线路安装方便;

(5)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下列位置:

a.观众厅池座后部,其观察窗开口净宽不应小于1.50m。

b.舞台口内右侧,靠近一层耳光室的挑台上。

c.舞台口大幕线内的地下室(地堡式)。

10.9.17 调光柜和舞台配电设备应设在靠近舞台的单独房间内。

10.9.18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10.10 医用放射线设备

10.10.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固定式放射线诊断装置和放射线低线性能量传递治疗装置的配电设计。

10.10.2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配电设计,应充分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对配电设计的要求。

10.10.3 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X射线诊断机、X线CT机及ECT机为继续工作用电设备。

(2)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10.10.4 供电给放射线机的电源变压器、配电装置等电源设备,应靠近放射线科设置。

10.10.5 放射线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专用电源变压器:

(1)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超过5台时。

(2)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虽不足5台但其中含有CT机时。

(3)X射线机设备总容量超过100kV·A时。

(4)具备300张及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

(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低压电网不能满足射线机要求的供电质量时。

10.10.6 放射线科采用专用变压器仍满足不了其中个别放射线机的供电质量要求时,宜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放射线机设自动调压的调压器供电。

10.10.7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宜按下列规定设计:

(1)X射线管管电流400mA及以上规格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CT机、电子加速器应至少采用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线上,并且作到三相负荷平衡;

(5)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如果X射机需要设置为其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则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但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10.10.8 X射线诊断机(变压器式)瞬时最大负荷,可根据公式10.10.8计算:

(10.10.8)

式中S——X射线诊断机的瞬时最大负荷(kV·A);

I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mA);

E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平均值)(kV);

Esf——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峰值)(kV);

Fsf——X射线管整流电压的波形系数与峰值系数之积;

K——整流变压器初级线圈的利用系数。

各种直流高压发生电路的值见表10.10.8。

注:①二相全波(桥式)整流电路的X射线诊断机,在计算其瞬时最大负荷时,可采用单相整流相应电路的计算系数。

10.10.9 电源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10.10.9.1 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根据公式10.10.9-1计算:

(10.10.9-1)

式中 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A——在确定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单相、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1/2,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

Ssm——X射线诊断机瞬时最大负荷(kV·A);

η——X射线诊断机工作时的效率。单相、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8,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9。

10.10.9.2 放射线科设置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按其供电范围,由公式10.10.9.2计算:

(10.10.9-2)

式中 Sj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连续工作制放射线机及放射线科的其他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B——在确定放射线科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取;

C——用电负荷的相数,一般取3;

多台放射线机最大相的相瞬时计算负荷(kV·A),其相瞬时计算负荷值按公式10.10.9-3计算。

(10.10.9-3)

式中该相最大两台射线机的相计算负荷(kV·A);

该相其余射线机相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10.10.10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0.10.10.1 在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或长期负荷100%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头和保护装置。

10.10.10.2 如厂方供货已配套设置了电源控制柜,其设备不应重复设置操作开关和设备保护。但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装置,其线路隔离电器和保护装置,应比X射机按第10.10.10.1款的原则确定的计算电源电流大1~2级。

10.10.10.3 多台X射线机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线路应按公式10.10.9-3计算的瞬时负荷来选择线路保护参数。

10.10.10.4 其他继续工作制的放射线机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宜参照上述原则选用。

10.10.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0.10.1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10.10.11.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下述两个条件确定并取其较大者:

(1)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2)按公式10.10.9-3计算出多台放射线机的瞬时计算负荷,并以该负荷参与共用部分供电线路电压损失计算,以满足每台X射线机均能正常工作而确定的导线截面。

10.10.12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工作标志灯。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10.10.13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应在X射线机诊断室、治疗室、电子加速器的治疗室和CT机的诊断室、扫描室等室内的显著处,设置紧急切断主机电源的开关。

10.10.14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10.10.15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0.10.16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10.11 体育馆(场)设备

10.11.1 体育馆(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体育馆(场)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10.11.2 体育场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由体育工艺确定。

10.11.3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而对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供电,宜采用专用线路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装置(UPS)。

10.11.4 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为保证维护人员安全,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0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0m。井内应有防排水措施。

10.11.5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管理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10.11.6 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在100m、200m、300m及终点(400m)各设一个,终点线跑道内、外侧各设两个。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影计时房相连接。

10.11.7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0m。

10.11.8 游泳馆属潮湿场所,供游泳、水球、跳水及花样游泳的计时记分设备及其电源箱(柜)、插座箱及专用信号盘均应为防水、防潮型,室内的管线及用电设施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电源配电箱(柜)宜设在专用计时记分控制室内。专用信号盘安装高度低边距地为1.50m,插座箱底边距地为0.50m。

11 电气照明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1.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节能光源高效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1.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1.1.3.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防止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11.1.3.2 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11.1.3.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减少烦躁和不安。

11.1.3.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和谐感。

11.1.3.5 有效利用天然光,合理的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指标。

11.1.4 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1.2 照 明 质 量

11.2.1 照度均匀度系指参考平面(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值,室内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2 一般照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总照度的1/3~1/5,且不宜低于501x。

11.2.3 交通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5。

11.2.4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颜色,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使用场所可依照表11.2.4选取。

11.2.5 照明光源的显色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根据表11.2.5选取。在照明设计中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光源光效的关系。

注:金属卤化物灯中的镝灯可划在1组。

11.2.6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要求的色彩环境。

11.2.7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1.2.7。

11.2.8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通常应控制r角(最远灯具和视线的连线与灯具下垂线间的夹角)在45~85度范围内的灯具亮度,并采用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验。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见附录C.1。

11.2.9 采用发光顶棚和间接照明时,发光面的亮度,在r角大于45度的范围,应限制在500cd/m2以内。

11.2.10 在眩光限制质量等级为Ⅰ、Ⅱ级时,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反射眩光应有效的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使视觉工作对象不处在也不接近任何照明光源同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内,或是在确定照明方式和选择布灯方案时,力求使照明光源处于适宜的方位。

(2)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浅色无光泽的表面。

(4)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采用局部照明。

11.2.11 直接型灯具应根据光源亮度和眩光限制质量等级按表11.2.11所列直接型灯具允许的最小遮光角选取。

注:①直管型荧光灯从端头看时可为0;

②直接型灯具遮光角的确定见附录C.2。

11.2.12 照明房间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1.2.12.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你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11.2.12.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1.2.12.3 在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房间(如办公室阅览室等),室内表面反射系数的照度比宜按表11.2.12选取。

注:照度比-系指装修或家具设备表面的照度与工作面水平照度之比.

11.2.13 当需要获得较完善的造型立体感时,宜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保持下列条件:

(11.2.13)

对于平面型作业,可采用方向性不强的漫射型照明形式。

11.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1.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局间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 局部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2) 由于遮档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 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 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 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11.3.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

11.3.2.1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11.3.2.2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或全部。

11.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见附录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定。

11.3.4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当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于45m;

(2)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其电源的控制装置;

(5)低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6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中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9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应大于1600cd。高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白色光,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1.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1.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起动点燃和再启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1.4.2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开闭或室内装修设计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光源。

11.4.3 在选择光源色温时,应随照度的增加而提高。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低于3300K的光源。

11.4.4 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5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1.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种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1.4.6 当使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混光措施,并宜将两种光源组装在同一盏灯具内。混光比见附录C.4。

11.4.7 在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适于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或4500~6500K(适于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65。

11.4.8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灯具的分类见附录C.5,

11.4.9 灯具的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系数不应低于70%,遮光角宜为

25~45度。

11.4.10 对于功能性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敞开式灯具。

11.4.11 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如楼梯大吊灯、室内花园高挂灯、多功能厅组合灯以及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等不便检修和维护的场所,宜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1.4.12 公共建筑中的门厅、大楼梯厅等处,可采用较高亮度的灯具。

11.4.13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1.4.14 在选择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1.4.1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的《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及《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1.5 照 度 水 平

11.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1x。

11.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分级范围,见表11.5.2。

11.5.3 民用建筑照度标准所规定的照度,系指工作面上的平均维护照度。若设计未加指明时,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1.5.4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用于疏散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11.5.5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依据表11.5.5-1至表11.5.5-12所列照度标准值选取。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11.5.6 对于民用建筑中的技术用房的照度值可按照下列标准采用:

消防控制中心、中央监控室150-200-3001x。

变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冷水机房、锅炉房、电梯机房:75-100-1501x。

11.5.7 对外出租办公楼、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以及正式国际会议厅等照明标准,可按

200-300-5001x选取。

11.5.8 对于建筑装饰照明,照度标准可有一个照度级差的上、下调整。

注:①本表系引自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②本照度标准中只规定一个指标,在使用中可认为是中间值。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1x。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2)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注:①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

②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③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1x;

④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11.6 照 度 计 算

11.6.1 圆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至受照面距离的1/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照射距离(斜距)的1/4时,可视为点光源。

11.6.2 当发光体的宽度小于计算高度的1/4,长度大于计算高度的1/2,发光体间隔较小(发光体间隔)且等距的成行排列时,可视为连续线光源。

h--灯具在计算点上的垂直高度cosθ--受照面法线与入射光线夹角的余弦。

11.6.3 面光源系指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源所具有的形状概念。

11.6.4 单位容量法等简化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近似计算。

11.6.5 点照度计算适用于室内外照明(如体育馆、场)的直射光对任意平面上一点照度的计算,其中:

(1)点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平方反比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d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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