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5-06 01:1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资质管理

第十条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含多个交易品种,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风险级别为中风险,按照孰高原则,与之匹配的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营业部应根据适当性匹配原则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的投资者,受理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申请。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业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

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必须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普通证券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普通证券交

第十一条

易。

第十三条普通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一)投资者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信息;

(二)投资者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测评结果为“稳健型”(含)以上,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普通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充分向其解释普通证券交易的投资风险,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确认书》并签署确认。

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

(三)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四)完成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营业部只能为已签署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投资者获得相关证券,营业部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若投资者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可强制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但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证券,不得另行买入。

第十七条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的全过程,应当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录音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开通普通证券交易的,也应当以妥善方式

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

留痕保存。

第十八条营业部应拒绝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并禁止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稳健型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普通证券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营业部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第五章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

第二十条营业部应当通过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及相关业务,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沪深交易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营业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第六章适当性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等作为开户资料,按照《xx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零售业务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dj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