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更新时间:2023-05-28 15:4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被异议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

答辩人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7717342号第25类“”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被凝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答辩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第一,答辩人所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并不近似。

异议人提出,其商标“”与答辩人的商标“”构成近似,答辩人认为这样的观点很荒谬。 首先,两者商标的设计风格完全不同,异议人的商标是“”,此商标巧妙的将字母C L O T融合到图形中去,简单且不失含义。而答辩人商标“”原型是两只紧紧互握的手,寓意答辩人企业是一个凝聚在一起的团体。“外圆内方”是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外圆”是指企业要与周围环境融洽,与社会各方面协调,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尽量减少矛盾。在合作中把每一件事情都办圆满。“内方”是指企业要遵循企业的规矩。依法办事,循规蹈矩,坚持人格独立,灵魂正直。同时,答辩人企业还是一个独立参与服装设计的团体,外圆内方的企业文化更是激励每个员工虚心接受意见指导,开拓自己设计思维灵感。就这一点,两者的设计风格显而易见。

其次,《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过自主创作出来的,无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论是其独创性、显著性,都已经具备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条件。商标注册考虑的是整体,但是,异议人认为只要商标部分相同或者相似了就侵权,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商标审查判断近似的最终目的是使一般消费者能够轻松区分,被异议商标“

“”整体上与异议人商标”天差地别,丝毫不会令消费者将两者互为联想,更别谈将两者发生误认及混淆。

再次,答辩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实际上并不近似,特别是经过答辩人长期使用并大力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区别性,在实际使用中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与此同时,由于答辩人行业的特性,其直接消费群在购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时均采取的是理性谨慎的购买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最后,商标设计是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商标通过运用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已经具备了浓厚的企业文化。“”商标是企业在创办初期的时候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个缩影,是从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及企业文化构思设计出来的。

所以从各个方面来讲,答辩人与异议人的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

第二,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不存在。

异议人在材料中指出答辩人的商标“

权,然而事实是异议人的作品是“”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图形,而答辩人作品是“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图形,两者毫无半点关系,怎么会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这样的说法极不负责任,答辩人独创设计的“

“”图形与异议人的作品 ”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又怎么会有各种权利之侵犯?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第三,答辩人合法注册被异议商标,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认可,并无恶意复制。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25类商标“

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

答辩人在看阅商标查询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经过缜密的分析、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2009年09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25类别“商标。

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类似或者近似或者相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

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会有侵犯异议人权利的可能。

””是为了使用该商标,不具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第四,答辩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答辩人本着自创品牌的决心,在申请商标以后,通过长期的使用、广告、推广,该商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答辩人通过该商标与众多客户友好合作至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同时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另一方面企业则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所以特此恳请商标局贯彻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核准注册申请人的商标。

近几年,商标注册数量成倍上升,商标资源日渐匮乏,不能因为异议人一家公司在一种产品或者一种服务上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了“”商标,就主张排除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并使用与其相差很大的图形商标,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第五,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综上所述, 答辩人申请的“”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商标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因此,答辩人的商标应当予以注册,凝结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特恳请商标局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其异议,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代理人: 答辩人:

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起意服饰有限公司 2011年 5月4日 2011年 5月4 日

答辩人将补充证据材料,该等证据将依法在本答辩书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cr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