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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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9]1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参考使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2:产品质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3:网络监管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4: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5: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7: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8:超经营范围按无照经营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9:企业年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局下发的《关于推进“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赣工商法字[200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工作,规范“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现就“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是: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叙事完整、详略得当;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句流畅、用词准确。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应规范有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1、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2、自然人基本情况的必载事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年龄表述,可以按“岁”(周岁),也可以直接表述出生年月日。如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国籍,姓名可以加注英文或者所在国文字。港澳台居民,可相应加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系中国台湾居民”。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民族、单位、职务相关联的,应当相应予以表述。属于少数民族的,可以表述“民族”,与案件处理直接关联的必须表述。如国家对少数民族有特别保护规定,包括其特殊的民族风俗受法律保护等等。如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商业贿赂等,应表述其所在单位和职务(如经理、销售主管、采购人员、服务员等等)。

属于个体工商户,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表述“组成形式”,并将登记的家庭成员作为当事人予以一一列明,作为共同主体。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表述上述内容时,要照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表述,切不可想当然。如常见的错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表述为“经营地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表述为“负责人”等等。

二、事实叙述应详略得当

案件来源交代应简明。对案件来源应区别不同情况,简洁明了的予以说明。对根据受害人申诉而查处的案件,应当予以表明;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为了前后衔接,也为了使移送的证据发生证明效力,也有必要载明。但对举报、上级交办等案件,来源表述上要更为谨慎。不得出现举报人、上级的具体信息;但举报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立案、批准等过程可以不予表述。

事实叙述要有基本的五个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的五个“W”。对于“何果”,一般理解为非法牟利金额及其下落、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害等。事实叙述应当是客观的,不得使用诸如“无照经营”、“侵权行为”、“假冒商标”等定性用语。慎用或者不用诸如“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销量较大”等判定性用语以及“擅自”等结论性用

语。

实施现场检查、抽检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应当予以表述,而且要载明检查或者采取措施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相关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宜出现工商分局以及工商局内设机构等的名称,如“被本局市场股查获”等。同时事实叙述也应避免使用诸如“查获”、“暂扣”等非法律书面用语。

当事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也一并予以表述。如当事人主观不知道的事实,有客观因素的事实,以及查处后积极配合,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事实等。这部分内容,情节简单的,可以在说理量罚时一并表述。

事实叙述也不是说得越详尽越好,以说清楚为限。要防止遗漏,更要防止“多说”。与案件定性、处罚没有关联的事实,不应当叙述。结构上可以顺叙、也可以倒叙。但无论顺序还是倒叙,都要做到前后上下衔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和矛盾。有些名称较长且多次出现的,可以加括号说明,予以简写。

三、载明的证据应与相关事实关联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载明,采取事实叙述完毕后一并列明的方式。证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一一列明。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排列可以按取得证据的时间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顺序,如案件性质是产品质量问题,鉴定报告就应当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实物、实物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并应当具体载明证据的特征和所要证明的事实。所谓证据的特征是指该证据区别其他证据的唯一性,如营业执照的注册号、鉴定报告的文号、票据的号码等等。

另外,当事人在调查阶段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交的证明其不违法、违法情节较轻、非故意违法等证据,都应当具体载明其名称和特征。此类证据应当与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分开,一般可在叙述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后,予以列明。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表述应客观简洁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听证中提出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表述。当事人的意见内容较多的,要进行适当归纳,力求简洁客观、突出要点,但也不要遗漏或者规避有关问题,更不能曲解当事人的原意。当事人意见的表述,可放在事实叙述之后,说理定性处罚之前。基本格式为:

二〇〇×年×月×日,本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同(翌)年×月×日,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

见(听证要求,本局于××年×月×日依法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了如下意见):??本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复核,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交证据的,在“如下理由”后,加上“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列明相应的具体证据名称,同类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可作简略表述。当事人在调查阶段提交的证明其不违法、违法情节较轻等证据,也一并在这里表述。

说理时要对上述证据和理由进行辨析,阐述是否采纳的理由。辨析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要不偏不倚、实事求是,理由和事实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也要依法、公正、客观地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不得使用“狡辩”、“胡说”、“荒谬”等刺激性用词。对当事人提出的我们在调查阶段没有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当叙述调查核实的经过和结论。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可在告知叙述完毕后,加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加上“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五、证据辨析应客观公正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不构成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不论其在调查阶段,还是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提供,都需要进行辨析。作为申诉方提供的侵权商品鉴定、检验结论的证据,被控方提出异议的,也需要进行辨析。

证据辨析要求客观公正,切忌掺入主观因素,不得使用诸如“捏造”、“指鹿为马”、“胡编乱造”等攻击性用词,理性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阐述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应当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辨析。辨析要注意与前面事实叙述部分的衔接,不能出现矛盾,如应采纳,可以表述为“该证据本局予以采纳,并在前述中确认了该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辨析是工商机关阐述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的方式,属于说理性质,应放在说理部分。

六、定性和量罚说理应情理并重

定性和量罚说理是“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核心部分,是工商机关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阐述对当事人行为定性以及给予什么样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完整表述。定性和量罚说理,还包括前述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辩驳、分析。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都予以认定处罚的,应当分别说明理由,并按照法条的规定,分别列明处罚种类和幅度,防止数种行为处罚混合不清或者漏罚。

定性说理,首先要在适用的法律条文框架内准确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不能含糊其辞。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必须明确当事人对商品(服务)的什么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能笼统地定性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些还必须清楚表明是“虚假宣传”

还是“引人误解的宣传”。法律条款内容有多个行为的,应当确定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行为,如《产品质量法》第50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定性应当确定属于哪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其次,对于行为定性,需要有前提的,应当先认定前提,然后再予以认定。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都需要先认定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何种侵权商品)。“前提”的认定也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阐述理由和依据。另外,有些行为定性,还应注意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最后,定性说理不仅仅是引用法条的问题,更重要是对为什么认定该种行为进行说明。有国家工商总局等上级的解释答复的,应引用说明;没有的,应当从违法事实的性质和特征进行说明。

量罚说理,重点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要结合省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表述。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在一定幅度内处以罚款,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罚款,为什么要给予这种幅度的罚款等等,都要说明理由,即根据什么样的行为性质和情节(手段、方式、违法经营额、持续时间等等)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此外,容易引起当事人不解的,更需要充分阐明理由和依据,如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销售者,为什么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害者”凭什么也要接受处罚?必要时对违(非)法所得数额认定也应当阐明理由和依据。

说理要有逻辑性,切忌罗嗦、重复,文不对题。说理要做到,使阅读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清楚,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合理性,并有相应依据支撑,处罚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

七、复议和诉讼途径告知应全面准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含义是:其他法律规定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期限的,按照该法律规定执行。我们现在未发现有关工商执行的法律有超过60日复议期限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和我省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因此,对行政复议期限和途径的表述应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复议才可以起诉的,我们称为“复议前置”。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表述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途径,不表述行政诉讼的内容。如《广告管理条例》第

19条“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典型的复议前置。这里要注意:直接依据复议前置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实施处罚的,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如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的,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复议前置规定。

第二类是法律规定有起诉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告知。如《商标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十五日内”就是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三类是法律未规定期限或者法律对复议、诉讼没有规定的,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如《产品质量法》对处罚不服的复议和诉讼内容没有条款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正当竞争法》等只规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起诉期限。另外,适用法规、规章处罚的,除前述的复议前置外,诉讼期限一律告知为“三个月”。

为正确把握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点,我们按案件类型分别虚拟了九起行政处罚案件,并制作了“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以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到www.jxaic.gov.cn工商动态下载。

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05月1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bw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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