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简报第13期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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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短语 政德、官德、人德终生修德,年廉、月廉、日廉一世清廉。 天天洗脸净在其外,日日反省明在内心。 勤政如春蚕,廉洁恰清泉。

反腐于心,倡廉于公,服务于行,诚信于民。

动摇理想信念,必然迷失方向,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 问心无愧,何用丰碑长在口;执政有情,须将民意存于心。 树廉政之风 扬强国之威 走廉政之路 得民心之道。

廉政诗词

咏 廉

廉是一曲流行的歌,音符像鸟群跳跃的五线谱, 廉是一首昂扬的诗,意境像和风吹拂晨曦, 廉是一盏明亮的灯,照亮了风雨中迷失方向的心,

廉是一种温度,蕴含在每一束阳光里, 侵润在每一缕和风中,处处照耀抚摸我们,

让我们高举勤政为民的旗帜,行走在宽阔的创新发展的大路上。 让人生的道路在廉中不断的延伸,愿廉政之花常开不败。

勤政廉洁四字诀

加强学习 预防在先 慎独慎微 防范未然 岗位履责 法是关键 依法行事 不得擅断 接受监督 严守防线 两袖清风 无悔无怨

廉政小故事

陈居官甘清贫

清初,陈居官至闽浙总督,他为官清廉,生活简朴,临终时仍身着粗袍步履。他在台湾任职期间把自己应得的三万两银子全部用于修复炮台等公务。任闽浙总督期间,应得的银两也分文不取。他常说:“贪取一钱即与百千万金无异。人之所以贪污妄取,都是因为奢侈挥霍,取用无度,不能节制”。我初任知县时,一钱不取也不至于缺衣少食,就是因为重视节俭。康熙皇帝称赞他为“清廉中的之卓绝者”。

点点滴滴 奉公守法

清朝人李刚做官时对家人说:“为官者除公家俸禄,任何所得都是不应该的,你们切忌贪取一文一物”。县衙内有两株桂花树,他对家人说:“这也是公家的财务,不可摘取。”有一次外出仆人在路旁摘了一个桔子,李斥责他坏了规矩,命令他照价赔偿。李做了三年知县,因为上司向他索取贿赂,他抵制了上司的要求,辞去了官职。临行时,老百姓恋恋不舍,哭泣相送。

廉政时评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思想意识的动摇,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因此,必须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特别是拒腐防变教育作为第一道防线,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党章的要求和规定上来,自觉按党章办事。大力倡导廉政文化建设,并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首先要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其次,要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筑牢法制防线;第三,要面向全企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企业、进家庭、以形成良好的风气,让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观念在人们心中牢牢扎根,并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自觉地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反腐倡廉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拓展教育渠道、提高教育成效,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反腐倡廉教

育工作大格局。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廉政图片

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

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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