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吊拖船队安全管理的通告(2012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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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事局航行通告

2012年第18号

关于加强吊拖船队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近年来,吊拖船队在我局辖区航行、停泊和作业频繁且有增加趋势。吊拖船队具有队形尺度大,拖轮与驳船间联系不方便,航行中不能突然减速和用倒车、下水航行无法使船队停止前进,航行中受风流影响容易偏荡而使航迹带大幅变宽、通过弯曲狭窄航段以及桥区操纵困难等特点;船员对航道不熟悉、对法规不清楚、安全意识淡薄等,加之我局辖区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流量大,吊拖船队事故险情和违章行为多发。为了加强吊拖船队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通航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水域范围:

上界:南岸五步沟与北岸长江#244白浮联线;

下界: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联线。

二、适用对象: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吊拖船队。

三、相关要求

(一)报告

1、按规定向芜湖VTS中心、各大桥站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2、在芜湖VTS覆盖水域内编解队、靠离码头、抛起锚作业前向芜湖VTS中心报告。

(二)航行

1、最低航速限制:上行航速,不低于4千米/小时。下行航速,汉口水位4米以下时不低于8千米/小时;汉口水位4米以上时不低于12千米/小时。

2、航路选择:不得逆通航分道、占据分隔线、占据深水航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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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禁止航行: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航行。芜湖水位6米及以上时禁止夜航。

4、长度限制:总长不得超过250米,超过时应解拖或变更队形。

(三)停泊: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按规定显示锚泊信号并留足值班人员。

(四)作业:在规定锚地、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四、其它事项

(一)保持适航状态。船公司应为船队配备足额、合格的船员和救生设备,保证船舶具备良好的技术条件并处于适航状态。

(二)合理配载装载。船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水文、航道、船型、主机功率等因素,制定本单位船队拖带量标准。

(三)配备助航设备。船公司应按规范要求为船舶配备助导航设备,并使之处于适用状态。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船舶及责任船员,海事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庆大签证点组织学习芜湖局《关于加强吊拖船队安全管理的

通告》在做好内部学习的同时,把文件张贴在海事公告栏,对

在港的吊拖船队红日拖006进行了宣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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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b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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