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_复习题_FXT272330_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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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规》本科复习题(附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2、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判例法和成文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6、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7、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指导、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它是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9、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指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10、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概念(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对环境的监督管理,逐渐改善和提高本辖区的环境质量。);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念(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12、“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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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3、许可征制度概念(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14、征收排污费制度概念(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15、经济刺激制度(指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可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激发企业对环保的热情。);1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污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污染源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17、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排污的已有设施,依法采取限制时间、限定内容、限定效果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18、环境监测制度的概念(它是环境监测的法律化,是围绕环境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它通常由环境监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规范、环境监测方法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报告规范等组成。);19、污染事故的概念(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0、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它是关于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资源开发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一整套措施、方法和程序的规定。);21、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实行限期淘汰的制度。);2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23、自然资源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然资源获得利益的一种权利。);24、自然资源使用权(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运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一种权利。);25、自然资源规划(它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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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总体安排。);26、自然资源调查(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27、自然资源调查制度(它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28、自然资源档案(它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成果按一定的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29、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它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30、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概念: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的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证制度。);31、环境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生产和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32、水污染的定义(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33、水体的自净能力(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指水体对进入其中的一定的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能力,而使水体恢复自然状态。);34、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5、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36、固体废物的概念(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主要分为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其他有关的废物。);37、固体废物转移(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38、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9、自然资源的概念(指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以为人类生存发展产生经济价值、增值造福的那部分自然环境,也可以说是能被人类开发利用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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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然环境,如土地、水、草原、森林、野生生物等。);40、自然资源的概念(指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以为人类生存发展产生经济价值、增值造福的那部分自然环境,也可以说是能被人类开发利用的那部分自然环境,如土地、水、草原、森林、野生生物等。);41、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它又称为“环境要素保护法”,在《全国生态环境规划》中也称之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范”,是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2、区域环境(它是被人类活动高度改造的人工自然环境,是社会经济与自然因素的结合体,是环境中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一部分。包括城市、村镇、经济开放地区。);43、特殊环境的概念(特殊环境是指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特殊作用,以及在科学、文化、教育、观赏、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环境结构。);44、特殊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特殊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和人工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造成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6、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责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47、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责任(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48、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危害,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9、环境与资源保护刑事责任(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制裁。);5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它是指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贯彻和执行,也就是说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抽象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并保证其履行相应的义务。);51、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或具有一定环境管理职能的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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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和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环境与资源环境管理职能的活动。);52、环境资源行政监察(环境资源行政监察是指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活动。);53、国际环境法的定义(指调整国际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方面发生的环境关系的各种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

简答题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①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②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③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制定法的形式有哪些?

答:(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2)法律:基本法+基本法之外的其它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各级政府颁布;(5)

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 他国际文件。 3、法的分类有哪些?

答:(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如民法,后者如行政诉讼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答:(1)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和禁止这样行为,来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个别的或普遍的指引作用;(2)通过衡量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具有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3)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具有教育作用;(4)具有强制作用,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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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有哪些? 答:具有阶级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有哪些?

答: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综合性体现在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技术性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社会性体现在它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界的矛盾,所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共同性体现在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甚至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并且各国的环境法有许多可相互借鉴。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1)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2)最终的发展目的(“二元论”):保护人群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有哪些?

答:(1)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两个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二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

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答:(1)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体现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上至国家机关,下至普通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种类(种类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1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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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法律的保护和强制。(1)主体享有的权利:指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2)主体承担的义务: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 1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14、环境标准由哪几类组成?

答:①环境质量标准;②污染物排放标准;③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1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步骤。

答:明确立法目的 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法案框架,拟定法案提纲 正式起草法案 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论征 反复修改法案草稿 形成法案正式稿。 16、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技术要求有哪些?

答:(1)立法的科学性:能反应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依据客观规律的要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该领域的社会关系;(2)合法性:指立法活动要依法进行,不能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3)立法的协调性:指法案的内部、法与其他法之间在纵向上以及与各个部门法之间在横向上不冲突、不抵触,协调一致。 17、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有哪些?

答:(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18、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将其具体化;二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对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19、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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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是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刺激方法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类;二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与分析,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经济成本,以及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经济的分析,以及用于环境ˉ经济系统的投入产出分析和资源开发项目的国民经济分析。 2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5)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6)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 21、环境管理民主原则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1)公民的环境权;(2)我国公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22、简述实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意义。

答:(1)可以理顺管理体制,克服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2)有利于加强环保工作,促进治理污染工作的开展,因此环保工作的资金、手段等就有了保障;(3)有利于提高政府各级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政府管理工作中只重视经济效益,忽略环境效益的现象。

23、贯彻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措施有哪些?

答:(1)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把环保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采取有利于环保的各种经济基础和技术政策及措施,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3)强化政府执法职能,依法进行环境管理;(4)政府在制定本区域重大决策或有关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本区域的环保工作。 2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许可征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经济刺激制度;(7)排污申报登记制度;(8)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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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9)环境监测制度;(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11)强制应急制度;(12)现场检查制度;13、落后工艺设备限期淘汰制度。 25、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答:(1)可以把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3)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应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 2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可分为哪几类?

答:(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7、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哪些?

答:(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与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8、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答:第一: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第二: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该项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铁路、交通等项目经主管环保部同意后,可在初步完成前审批);第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第四: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30、经济刺激制度有哪几种形式?

答:(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减免税收。 31、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申报程序。

答:(1)申报;(2)审核;(3)登记注册;(4)排污变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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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简述限期治理的对象。

答: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对这一类污染源并不是超标排污就限期治理,而是造成严重污染才限期治理;三是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33、简述环境监测的分类

答:它分为常规监测;污染事故监测;研究性监测;咨询服务性监测。 34、简述污染事故的特点。 答:突发性;蔓延性;危害性。 35、污染事故报告分为哪几类?

答:第一类:由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报告;第二类:由环保部门向上级报告;第三类:是由其他发现事故的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36、强制应急措施内容有哪些?

答:(1)及时向当地居民发布公告;(2)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37、简述现场检查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检查主体、内容和范围的特定性;第二,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第三,检查时间的随意性。

38、自然资源规划的内容有哪些?

答:(1)规划的现实基础;(2)规划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和分期、分类目标及分项指标;(3)为实现目标而要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39、简述环境标准体系的组成。

答:环境标准体系:由5类2级组成。5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级:国家级、地方级。 40、简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答:(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依据;(4)环境样品标准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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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41、简述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特征。

答:第一,伴随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环境污染的来源);第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第三,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42、简述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

答:其危害主要表现如下:(1)损害海洋生物资源;(2)危害人体健康;(3)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4)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43、简述水污染的危害

答:(1)损害人体健康;(2)破坏生态环境:通过对生物多样的危害来体现;(3)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44、维护水体自净能力可从哪几方面入手? 答:第一,控制污染源;第二,保持适当的水量。 45、简述水污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答:《水污染防治法》就这一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实施作了原则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的环保部门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利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的水利管理部门同意;第二,贯彻“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设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三,禁止新建设严重污染企业。 46、简述水污染源的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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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第二,实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制度;第三,治理和限期治理;第四,对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现场检查;第五,水污染事故;第六,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 47、简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如下:第一,总量控制的核心是要求在冻结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第二,通过对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内容的确定,确定总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要求及责任等实体法方面的内容;第三,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结合在一起;第四,总量控制指标既是对排放量的具体度量,也是对排放行为数量上的法律管制;第五,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48、简述环境噪声的特点。

答: 第一,环境噪声由振动而形成,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第二,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第三,具有危害性及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49、简述环境噪声的危害。

答:(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对动物的影响;(3)对财产(器物)的影响。 50、简述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答:第一,占用土地、污染土壤;第二,污染水体和大气;第三,如处置不当还会发生如尾矿或粉煤灰库坝冲决泛滥,淹没村庄、农田、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引起交通中断、河道堵塞等灾害现象。一些危险的废物(如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的废物)危害更大。 51、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答:(1)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52、固体废物转移分为哪几类?

答: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分为境内转移、过境转移、越境转移三种。 53、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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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第二,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第三,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第四,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54、自然资源分为哪几类?

答:(1)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各种矿物);(2)可再生自然资源(如动植物、草原、森林);(3)恒定自然资源(如太阳能、空气、风力)。 55、简述自然资源保护的意义。

答:(1)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需要;(2)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需要。 55、简述自然资源保护的中心内容。

答:(1)让可再生资源能按人们的意志有计划地增值扩大;(2)让不可再生资源得到最好的利用;(3)让恒定资源不受污染、破坏,被人类永续利用。

最终目的:让自然资源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同时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 56特殊环境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答:(1)首先要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2)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分级,一般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分区,是为了提高管理的效果。如自然保护区从中心向外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措施一层比一层严;(3)控制参观游览的负荷。 57、追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民事责任的途径有哪些?

答:有三种途径:(1)调解:指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在有关机关或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协调达成协议,确认加害人应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它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2)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处理,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第三者可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或仲裁机构;(3)诉讼:这里指民事诉讼,即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环境纠纷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并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对整个案件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决或裁定。

58、污染环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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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犯罪的主体:指排放污染物的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就不构成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从主观方面看,多属于过失犯罪;(3)犯罪的客体:指相对于主体而被主体作用的对象。污染类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复杂的客体;(4)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特征。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等。具体包括行为、危害后果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5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由哪些方面构成?

答:它包执法和守法两方面。执法:指国家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汪定的组织、权限,通过法定程序、方式实施法律规定的活动;守法:指作为国家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在管理活动中其本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60、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答:(1)准确: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处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性质认定准确,处罚得当;(2)合法: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定性和处罚幅度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得徇私枉法;(3)及时: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受案要及时、处理要及时、执行要及时,提高办事效率,不得相互推诿,故意拖延。

6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答:(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执法机关自主处理案件;(4)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5)坚持有错必改。

6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有何特点?

答:它有个特点:(1)执法的强制性;(2)执法的程序性:指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具有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63、简述环境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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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环境刑事诉讼程序如下:(1)立案。由司法机关完成。具备的条件:一是有环境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的程序:立案材料的提出和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审查后的决定;(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3)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完成;(4)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环境刑事案件作初次审理和判决的程序;(5)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等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 6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处领域并具有约束力的、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主要有:(1)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无害使用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的国家环境责任原则;(3)控制污染物越境转移原则;(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5)加强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原则;(6)优先考虑并积极支援发展中国家原则。 三、

论述题

1、学习环境法学有何意义?

答案要点:(1)维持人类良好生存环境的需要(如2004年3月、5月四川境内的沱江河污染事件);(2)提高人们自身素质的需要(做一个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公民);(3)提高企业的形象、打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如ISO14000环境认证、环境绿色标志等;(4)与国际上的一些产品环境标准接轨,突破相关的贸易技术壁垒);(5)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煤、石油等传统资源的枯竭)。 2、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环保工作中的意义。

答案要点:(1)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环境意识:(2)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3)有利于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4)有利于环保部门工作的开展;(5)有利于司法机关处理环境类案件。最终达到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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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述实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答:第一,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染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的进行环境管理;第二,便于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第三,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第四,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四、案例分析题

1.自1996年7月初以来,南阳市建筑公司下属的204施工队在原告所在地居民毗邻区为内乡农业银行兴建13层大厦,昼夜不停地施工。自施工以来,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备产生的强烈噪音,尤其在夜间,搅得附近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别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施工引起的噪肯对周围居民的影响,白天尚可忍受,但是,到了夜晚,机械产生的震耳轰鸣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和学生的学习。居民们多次与被告方交涉,均未得到解决。为此,内乡县城关镇菊园住宅开发区81户居民联名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现场检测查明,被告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已达119分贝,属严重超标。 2.另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问题:

(1)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你认为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答案:(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 本案审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9月26日)(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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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参照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对案件的处理: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底,内乡县银行在城关镇菊园居民区西侧营建大型建筑,由被告南阳市建筑公司承建施工。自施工以来,搅拌 机、打桩机等设备产生的强烈噪音,尤其在夜间,搅得附近居民烦躁不安,心神不宁,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别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难以忍受。为 此,部分居民到工地与被告进行交涉,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为此,原告遂于1996年7月8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 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时至凌晨7时的时段内停止施工。

2.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问题:

(1)如果你作为受害者,你怎么办? (2)本案例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如何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4)如果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谈谈你的思路。

答案:《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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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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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bl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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