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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历程

作者:闫茂旭

来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01期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的提出,既是对此前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总结,又是新的探索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方面的内涵,是对中国共产党从“以苏为鉴”背景下的商品生产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到完善宏观调控与民生转向这一认识全过程的总结,包括基础、主体、工具及目标等四个基本点。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认识历程;制度内涵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1—0035—06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列,并作出科学概括。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两个层次;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第三个方面的内涵,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相应的经济体制,也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领域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律的结果,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精华。本文即通过对这一认识历程的梳理,尝试性界定和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内涵。

一、“以苏为鉴”背景下的商品经济认识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伊始,就鲜明地提出了“以苏为鉴”、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战略命题。

1956 年底,伴随着全国范围内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尽快地寻找一条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首要任务。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如何走,全党不可能事先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毛泽东称,我们“过去干的一件事叫革命,现在干的叫建设,是新的事,没有经验”[1]72。这年2月召开的苏共二十大,集中揭露了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严重错误,为中国共产党认真研究和总结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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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毛泽东提出了以苏联的经验教训为借鉴,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问题。他强调,“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不适应新的需要,写出新的著作,形成新的理论,也是不行的”[1]109。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还要“向外国学习”,[2]42“搞经济关门是不行的,”[1]71对于外国的东西,不加分析地一概排斥,或不加分析地一概照搬,都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都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利。

然而,即便毛泽东等领导人有意识地要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中共中央对于这样的一条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究竟是什么样的认识总体上仍未跳出苏联的模式。“以苏为鉴”仅仅表现为对苏联某些具体经济政策的扬弃上,至于经济理论的根本性问题,与苏联并无不同。不仅如此,毛泽东主观上对经济规律的排斥,还导致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在这一时期呈现出杂乱无章的景象。面对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毛泽东不得不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本原问题作出思考,由此出现了他关于商品经济的若干认识。

针对“大跃进”和“共产风”中出现的过早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立即取消商品、货币和商业,实行产品调拨,否定价值规律作用的问题,毛泽东明确持否定态度:“现在有人倾向不要商业了,至少有几十万人不要商业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是违背客观法则

的。”[2]437-438他批评有些人避开使用还有积极意义的商品生产、商品流动、价值法则等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做法,认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2]437 “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必须肯定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有积极作用。”[2]435-436

在1958年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批评了当时一些干部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差别不加区分的错误倾向:“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要消灭商品生产之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2]437他还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的问题作了分析,提出对商品生产“不要怕,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2]440。

毛泽东不赞同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没有调节作用,只是在流通领域保持着调节作用的观点,认为在中国还存在商品生产,价值法则还起作用。在1958年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谈话中,毛泽东指出:“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以便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3]9811959年他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再次提出价值法则、等价交换问题,认为,如果不按价值规律办事,“对干部,他们将被我们毁坏掉。有百害而无一利”,“须知这是劫财,不是善财”,是“无偿占有别人劳动”,这是“不许可的”。[1]34在1959年底至1960年初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毛泽东还指出:“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等等,现在是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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