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举报奖励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3-03-27 11: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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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为了加强对偷盗油( 气)、 混拉油品行为的规范, 推动大整顿深入开展,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凡是举报承运车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如发现承运车辆有偷卖油( 气)等违规、 违法行为, 并在第一时间主动检举揭发,且经分公司巡查小组成员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为单位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 或者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给予奖励。

二、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 按案件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程度进行 1000 元起步的奖励, 如发现:

1、 偷卖油品 100 公斤以内给予举报者奖励 1000 元

2、 偷卖 100 公斤以上 1 吨以内给予举报者奖励 3000 元

3、 偷卖 1 吨以上给予举报者奖励 5000 元

4、 私改车型的不予以举报者奖励

三、 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的发放原则是: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者贡献最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掌握; 重复举报同一案件的, 不重复奖励。

实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巡查小组对所举报的案件查证属实后进行。

四、 本奖励办法长期有效,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巡查小组负责解释。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 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我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我公司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举报范围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 生产安全事故;

(二) 重大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三) 重大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二、 举报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 电话、 书面等形式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 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 诬告他人, 或者以举报为名, 干扰正常工作的, 依法追究责任。

三、 对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的受理部门为安全科, 安全科负责进行登记、 督办、 统计和报告。 隐患存在部门会同各专业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查处。 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交办, 对举报结果在 5 个工作日 内给予答复。 安全科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并对举报者进行编号: 身份唯一编号(AQJB-GJ-001) -举报类型(YH、 SG、 WF) -年份-编号。

四、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发现的, 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 举报重大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对举报人奖励 50 元至 1000 元; 2、 举报各类漏报、 瞒报死亡事故的, 对举报人奖励 500 元至 5000 元。

五、 举报人的保护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 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 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 开除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篇三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 公司全体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 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 生产操作过程中 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的。  

4. 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爱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  

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 1 、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 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 2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整理部复查销号和存档。

3 3 、凡属清洁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声场领导和公司领导。  

4 4 、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管理部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人 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250 —0 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 1 )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0 50 元至 0 100 元;  

(2 2 )  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0 100 元至 0 300 元;  

(3 3 )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0 300 元至 0 500 元;  

(4 4 )  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 0 500 元至 0 1000 元;  

(5 5 )  未按规定 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 0 200 元;

篇四

为鼓励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章用水及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秩序,保障供水设施安全,保证全市正常的生活、生产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无用水计量器具盗水的;

2、供水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用户盗水的;

3、拆除、破坏、伪造、倒装供水计量装置的;

4、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5、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6、工程施工及其它人为损坏、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供水设施或机动车撞损消火栓逃逸的;

7、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8、擅自在供水干管、支线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供水安全的;

9、以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举报方式

1、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直接到诸暨市自来水公司下属分公司(营业所)或通过举报电话、信件进行举报;

2、举报盗水的,需详细提供盗水者、盗水地点、盗水方式、盗水规律等情况;举报违章用水的,需提供违章户的`详细地址及名称;举报危害供水设施的,需提供危害者名称及危害的具体地点。

3、对机动车撞损消防栓逃逸的,需准确提供肇事车辆的牌照号码;

4、对公司工作人员协助用水单位盗水的,提供相关证据、协助人员姓名及工作部门。

三、举报、报漏奖励标准

凡属首报上述各类盗水和违章用水以及供水管道和设施漏水的第一人(指同一处问题,经证实在此之前无他人举报或报漏的),经查证核实后,给予奖励。具体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1、凡举报第一项第1—2条内容的,偷盗水为居民生活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1000元;偷盗水为工业用水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5000元;

2、凡举报第一项第3—5条内容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3、凡举报第一项第6—7条内容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元;

4、凡举报第一项第8条内容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200元的;

5、凡举报第一项第9条内容的,按具体情况奖励;

6、对管网口径DN300以上(不含DN300)公共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报漏的,奖励报漏人人民币200元;

7、对口径DN300以下(含DN300)公共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报漏的,奖励报漏人人民币100元;

集团内部工作人员发现上述问题的按最低档奖励金额予以奖励。

四、奖金领取方式

1、实名举报的,凭举报人的身份证领取奖金;

2、匿名举报或不愿留下真实姓名的,凭举报人举报时留下的手机号码待核查后以手机充值卡形式对该手机充值;也可提供银行账号,核实后将奖金直接存入银行账户;

3、报漏人凭身份证领取奖金;

4、凡代领奖金的,凭代领人和举报人或报漏人的身份证领取;

5、无身份证的,也可凭其他法定证明身份的证件领取奖金。

五、结果认定

举报信息由水务执法中队、营业监察科、分公司(营业所)共同核准确定,每周予以结算发放。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我公司为举报人严格保守秘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举报和报漏范围仅限于公司产权范围内的供水管道和设施。

篇五

1. 总则

1.1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1.2管理职责:行政部

2.投诉内容范围要求

2.1 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2.2 上级有出卖、泄密等危害企业行为。

2.3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2.4 企业行政处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2.5 其他严重不合理行为。

3.员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3.1属于部门内部日常工作中的事务纠纷,一般应向本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 由部门主管负责裁决

3.2虽然是部门内部工作纠纷,但问题较为严重,员工认为本部门主管解决不了的,可向行政部副部长提出。

3.3投诉内容涉及直接主管的,可向行政部副部长提出。

3.4员工向部门主管投诉后一周之内等不到明确答复,或答复处理与实施出入较大,而又无法进行良好沟通时,可直接向行政部副部长反应。

3.5跨部门的纠纷问题,一般都由行政部部长提出给予裁决。 4.员工投诉应知事项

4.1所有的投诉都要求举报人署实姓名。对涉及的人物及时间表述清楚,以便调查证实。

4.2投诉的方式由员工自己选择,可以采取面谈、信函(署名)、信箱以及电子信箱的方式进行投诉。

5.投诉办理工作的要求

5.1各部门主管在收到员工投诉后,限时处理。一般一周之内要予以明确答复,确需延时的,也应将延时原因告知投诉人。

5.2投到行政部投诉信箱之信件,由行政部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存档并及时(一周之内)直接调查。

5.3各级部门主管都应不得拒绝接受员工投诉。

6.有关处理规定

6.1投诉属实,责成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撤销或修改原,并在通报范围内时进行通报。

6.2投诉或举报不实或不完全属实,但投诉人或举报人并无恶意的,则由投诉处理部门向当事人双方作出适当说明。

6.3对于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冒署他人姓名,有意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实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予以除名。

6.4负责办理投诉的人员,如果违反纪律或外传泄露投诉人姓名,将予以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篇六

1.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从工作角度出发,认真、负责地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以帮助改进公司工作;与此相对应,也接受员工因不满而导致的投诉,并提供正当、畅通的渠道与公开、公正的方式来受理投诉,以保证公司的一切工作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下进行。

第二条 凡是员工因有不满意见或受利益侵害,遵循规定的渠道,向特定的管理人员陈述、表达,希望得到立即改正之行为和过程,称为投诉。投诉与合理化建议为不同的概念。合理化建议是指希望公司工作得到改进,从而导致更好。合理化建议并不需要特指某一项工作、过程或事件。而投诉指的是针对某种侵害行为已经或将要发生,为保护公司、部门或自身利益而进行的要求立即改正的行为。

2. 投诉内容

第三条

1)允许员工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 不合理的工作布置、要求; 不合适的工作条件、环境; 不恰当的工作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等; 不公正的岗位、职位、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要求、薪酬福利等的变动;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违规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威逼、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性别歧视、残障歧视、民族歧视、性骚扰; 个人隐私、个人爱好等受到侵害;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经发生。

2) 其它损害公司、部门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的表述方式有两种: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包括EMAIL)。在一般情况下,两种方式为同等合适、有效的投诉方式,但在向(或针对)公司高层进行的投诉中,只允许书面投诉方式,口头方式不被许可。

第五条 投诉的传达方式有面对面方式、电话方式和递交(或邮寄)材料方式。

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方式,如转述、在公司各种信息渠道中贴大小字报等,公司均视为不正当方式。通过不正当方式进行的投诉公司不予受理,并视为违规行为加以处理。

4. 渠道及投诉接受人、投诉受理人

第六条 任何投诉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与正当的渠道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致力于正当方式与正当渠道的建设,以保障员工合理正当的表达和投诉的权利。许可的正当渠道为:

员工直接向上级主管、主管副总的口头及书面投诉; 员工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口头及书面投诉; 员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总裁CEO的书面投诉。

除此之外,其它一切渠道及方式为非正当渠道,为不正确。凡是沿非正当渠道进行的一切诉求,可判定为内部不良言行,不但不能得到支持、原谅,反而会遭到纪律的惩戒。

第七条 依据上述渠道接受投诉之人为投诉接受人;除上述第3条外,投诉受理人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第3条的投诉接受人可根据投诉情况直接受理或指定投诉受理人。

第八条 上述前2条中的投诉接受人应在保密的前提下,迅速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并有义务转达。投诉接受人应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推诿或拒绝接受。

5. 内容及署名

第九条 所有投诉,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必须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内容,不得以臆测及虚假的内容作为投诉的依据,更不得以此对他人作恶意攻击及诽谤、诬告。一旦发现,将受到公司工作纪律的严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所有书面投诉材料必须由投诉人亲笔签署真实姓名,以保证其严肃性。EMAIL投诉需由本人邮件信箱发出。若口头投诉,必须在有关投诉记录材料上署名,并由记录人署名以保证材料真实性。

6. 受理

第十条 简易处理程序。适用于日常工作投诉及口头投诉,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认为可以通过简易方式处理的其它投诉。在接到投诉的三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门将处理结果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投诉人及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 正式处理程序,针对涉及较重大事项、多部门或较复杂投诉,以及书面投诉。

投诉一旦发生,投诉接受人应在自接受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投诉材料密封转交投诉受理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投诉接受人和投诉受理人在交接过程中,均应在密封材料上签字,对该过程加以确认。确认接受无误后,人力资源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及投诉接受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单,在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其程序后,明确通知投诉人和投诉接受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决定不受理,须明确告知其原因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于所受理的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及时与投诉人、投诉接受人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拖延处理之原因及预计完成之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于投诉的处理程序为:

与投诉人面对面的沟通,核实投诉内容与事实,倾听投诉人的陈述并作记录,结束后由谈话人在记录材料上签字;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上述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独立调研,与投诉涉及各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调查,在每次谈话记录上必须由谈话人签字认可;对于投诉所涉及的有重大影响、跨多个部门、问题严重或涉及公司整体重大利益的,应在及时汇报公司主管领导后,在得到授权和必要情况下,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投诉进行处理;凡是调查过程中,没有形成明确调查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向外公布前,调查人与被调查人应履行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调查内容,并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违反者以严重、恶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

人力资源部门在进行客观、公正和充分的调查后,根据所得内容,参照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形成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在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与处理意见及时通报投诉人、投诉所涉及方的部门领导,征询各级领导意见,以保证调查结论的公正性和处理结果的严肃性、公正性。

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得到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有投诉人、受投诉人(或部门代表)以及各方上级主管,召开协调通报会,宣布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投诉涉及各方应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明确表示认可或申诉。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在适当的范围公开。在各方明确表示认可、不申诉的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宣布投诉处理结束,结案归档。申诉并不影响处理的执行。申诉人应在履行公司处理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申诉。

7. 申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对于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不满或不服,或者对于调查过程中的程序或项目不满或不服,投诉涉及各方有权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人为公司主管领导。申诉人必须以书面材料进行申诉。申诉期为自宣布结论与处理意见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诉的受理及正式处理的有关程序参照投诉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主管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将依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组成独立调查组进行处理。在接受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申诉受理人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报公司总裁批准后,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宣布处理。此结论、处理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宣布程序也按照上述程序执行。投诉、申诉各方应无条件服从、执行最终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若仍有不满或不服者,可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其它法规,按国家规定之法律程序进行。此过程并不影响公司处理意见的执行。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鼓励广大员工主动参与公司管理,及时监督和举报公司内部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员工广泛参与;

(二)实时监督举报;

(三)处理及时有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

(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公司设立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为内部举报工作领导机构。总裁任组长,分管总裁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任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内部举报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二)受理员工举报的内部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并组织对该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和性质认定;

(三)讨论研究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的补救和整改措施上报公司;

(四)依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出具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第三章 举报内容

第六条 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的运营缺陷、管理漏洞或违规行为都列为员工举报范围内。

(一)经营管理中违反公司制度、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财务制度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员工招聘、干部聘任中违背公开、公平原则的暗箱操作行为;

(四)公司物品采购、公务消费、公务接待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五)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六)其它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声誉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举报程序

第七条 举报

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情况。

第八条 受理

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受理举报,做好记录。

第九条 召开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举报情况经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初审后,于受理举报2日内提交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办公会议。会议由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分析、性质认定,并制定责任追究方案和补救整改措施上报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责成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限定期限摸清情况,再提交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办公会议。

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将每次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条 举报情况处理

公司根据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对举报情况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为举报人保密制度

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负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部室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再视案件结果进行处理:

(1)案件和违规问题是由员工举报、上级领导询查或上级监管机构检查、违法违规行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发现的;

(2)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上级领导或监管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3)查处整改工作不力的。

第十三条 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内(未换岗或轮岗),其部室发生三次重大案件时,应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分管总裁、总裁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但却包庇、隐瞒,没有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的,导致案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影响恶化或损失扩大的,应引咎辞职。

第六章 员工抵制

第十五条 员工原则上不得对抗上级领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布置的合理合法操作,如确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领导说明原因,得到许可,否则公司可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领导布置的违法违规操作,上级领导也不得对此借机进行徇私报复,否则将追究其领导职责,予以降级或免职。

第十七条 员工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操作前,已明确此行为违法违规,却仍照此执行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予以换岗或辞退;员工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操作前,不知道此行为违法违规,遵照执行的,公司将视后果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 检举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将对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成功堵截案件的员工,实行保密制度,并将在案件处理完毕两周内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九条 检举奖励标准按挪用资金或挽回损失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挪用资金或挽回损失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奖励标准为3%; 挪用资金或挽回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奖励标准为2%;

挪用资金或挽回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奖励标准为1.5%; 检举奖励的最高奖金可达5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涉案的举报人员,则按照挽回损失和影响的程度,予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蓄意栽赃、恶意诽谤他人的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内部举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 监察室 指定专人管理。

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 上级主管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 总经理 反映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证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证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

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

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

(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15。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

(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会同人事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与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 1 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或举报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报请财务部门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举报管理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2)、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允许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是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确属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确属举报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致使举报管理部门受到干扰或造成浪费

人力和财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生效后各部门有关举报规定和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XXXX年9月1 日起施行。

篇九

为鼓励积极举报盗窃公司财物、瞒报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较大产品质量隐患及其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适用对象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非本公司人员举报应予奖励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盗窃公司财物、瞒报较大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较大产品质量隐患等行为,且经公司监察部查证属实。

三、举报奖励标准

1、根据员工举报,查实盗窃公司财物的案件,以赃物价值的20%奖励举报人。

2、根据员工举报,查实任意一起偷拿药品违纪行为,给予举报人员一次性奖励100元。

3、查实任意一起瞒报较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4、根据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的(由质保部、监察部认定),给予奖励200元。

四、举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存在有恶意和报复意图者,经查实研究后,对举报人予以严肃处理。

五、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XXXXXXXXX(董事长)XXXXXXX(总工)XXXXXXX(总务部长)XXXXXXX(监察部长)XXXXXXX(质保部长)

六、举报奖金发放

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严格保密,举报奖励资金由监察部申请后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事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

篇十

一、举报设立目的

为打击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二、举报适用对象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

1、公司全体人员;

2、非本公司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以盗窃、侵占或其他手段侵害公司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保卫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按价值的50%予以奖励;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按价值的10—50%予以奖励。

五、不予奖励情形

1、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2、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系公安保卫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查处或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

3、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4、其他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 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XXXXX办电:XXXXX手机:XXXXXXXXXXX

2、信函举报: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保卫处董利剑收

3、当面举报:可按举报人要求指定约见地点。

七、保密措施

1、切实保护实名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必须确定专人专谈,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2、对举报人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

八、举报奖金发放

在举报案件查处终结后,由保卫处申请,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其他方式7个工作日内发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bg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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