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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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4 【实施日期】201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4〕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见》(苏发〔2013〕2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3〕31号)和中共淮安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1 / 3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便民服务网,争取“十二五”期间形成以市级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县(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为基础的横向整合、纵向到底、上下联动、四级贯通的政务服务体系,建成“整合最彻底、事项最齐全、授权最充分、系统最智能、环境最优美、服务最高效”的全国一流政务资源集聚平台、信息交互集成平台、业务协调贯通平台、民智民意汇集平台、政府效能监督平台。 (三)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征收、依据公开、收取有据。

2.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办事指南、公告公示、网站等途径,公开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等。对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与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全面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3.高效便民。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一表式登记、一次性收费、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办结率。采取超前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协办或代办服务,以及并联审批、联合办理、网上审批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2 / 3

4.规范运行。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

批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提供集约化服务。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集中办理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实行统一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强化行业自律,避免市场竞争不均衡和垄断。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与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优质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竞标、谈判等方式组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接受政务办统一管理。

5.系统整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实体大厅与虚拟大厅的融合,创建高效、便捷、智能、透明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系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运行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督,逐步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协同办理和联网运行。积极探索市、县(区)纵横联办,实现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无接触式”管理与服务。 二、完善政务服务管理机制 (一)机构设置

1.成立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委员会,为政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政务服务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决策,负责规范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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