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更新时间:2023-09-02 02: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 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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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
一、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开证行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的经营范围。
(三)开证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
(四)对于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
二、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
(一)、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保证金、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工商客户单笔授信、其他付款保证(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 (二)开证保证金的收取
开证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如收取低于20%的保证金,原则上须报经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
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
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
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
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三、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要求其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件二附式1),并在开证申请书正面及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件二附式2)上签章。签章必须与其预留银行印鉴相符,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开证行。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 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
(二)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三)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四)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
(五)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受益人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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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六)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七)信用证的种类
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可议付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不含装运日、签发日和见单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除客户有特殊要求,开证行原则上应优先开立在开证行到期交单的付款信用证。
(八)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不含装运日)为交单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九)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一)运输条款
1、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2、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 物最迟装运日期。
3、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二)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
(十三)单据条款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四)其它条款
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四、开立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一)开立方式
开立国内信用证,采用电开或信开二种方式。
电开信用证,应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详细列明信用证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以中文TELEX开立,同时须加SWIFT MT799证实电(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证实,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发送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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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编号为“3044”的保函格式(四联),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 签字。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通知行,第四联交申请人。同时以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二)通知行的确定
通知行原则上应选择在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上列明的有权办理通知业务的分支机构为通知行。
(三)缮制信用证
开证行要严格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缮制信用证。信用证上需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
对议付信用证,原则上应指定在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上列明的有权办理议付业务的分支机构为议付行。
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四)信用证的复核与签发
缮制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经复核无误后,授权签发。
(五)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根据信用证留底联作表外科目核算,同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六)对于通知行的查询,开证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
第二节 信用证的修改
一、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填具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件二附式4)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附件二附式5),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应提供合同修改。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
开证申请人要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
二、开证行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证所列相符。
(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有抵触。
(三)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落实付款保证。
(四)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
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180天。
(五) 信用证金额修改后超过报备权限的,应按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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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
电开信用证的修改,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核对无误后,以中文TELEX开立,经结算业务部门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交申请人。
信开信用证的修改,缮打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修改通知,开证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修改书上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修改书第一、二联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第四联交申请人。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根据信用证修改书留底联作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四、修改书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五、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开证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六、受益人交单时必须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第三节 信用证的通知
一、核验信用证:
通知行接到信用证时,应审核:
(一)如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应核实是否为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上列明的分支机构。
(二)信用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
(三)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实是否收到证实电,并对电开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对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凡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收到证实电。核实无误后,根据电开/信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
(四)若发现信用证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但不是由所授权的机构开出,应通过总行进行查询;若发现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待证实”。签字和证实电一经查实或收到,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对超权限范围签字的信开信用证不予通知,注明原因退回原开证行。
二、审证
(一)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二)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180天以内。
(三)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见附件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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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7)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见附件二附式8)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四)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三、通知
(一)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检验信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并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通知书(附件二附式7)。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副本留存,专夹保管。 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
(二)通知行应要求受益人在领取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时在通知行的 “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上签收。
(三)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参照本节信用证的通知处理,同时按规定向受益 人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
第四节 委托收款
一、 发出委托收款的处理
委托收款行审单后,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 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委托收款)或议付行(议付)。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一)议付的委托收款处理
议付行审单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件二附式10),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 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手续处理。 同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二)委托收款的处理
受益人委托委托收款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委托收款行。委托收款行接单后,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后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可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
委托收款行审查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无误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委托收款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退受益人;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交单日期、业务编号、增(减)额、交单金额、信用证余额,由经办人员签章后退受益人。
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同时按规定收取验单费、手续费和邮电费。
二、收到划回委托收款款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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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电子联行收(付)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办理转帐。
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应销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第三联议付凭证作利息收入科目凭证。
属于受益人委托收款的,委托收款行应在收帐通知联加盖转讫章通知受益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三、逾期催收
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的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 开证行发查询电,并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需在留底联上注明。
四、追索
议付行议付后,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到期未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应从受益人帐户收取不足款项。
若受益人帐户余额不足偿付的,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处理。
未获付款单据退回后,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第五节 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来单处理
一、信用证来单后,开证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见附件二附式10)或委托收款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如因单据不符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
二、来单的审核要点:
(一)信用证为本行开出
(二)提交单据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
(三)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四)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正确,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记载的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等。
(五)寄单通知书所列内容应与随附单据相符。
(六)如为议付信用证,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交单的,开证行做退单处理。
三、单据审核标准
(一)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信用证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及单据之间不一致,应视为单证、单单不符。
(二)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
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三)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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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另有规定外,单据(商业发票除外)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四)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应予接受。
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如“著名的”、“一流的”等)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银行应予接受。
(五)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
(六)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必须为原始正本。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2、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七)运输单据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1)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应予接受。
(2)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6)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2、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3、货物收据
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
(八)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
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全套正本。
3、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
5、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
6、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四、单证相符的掌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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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证相符的,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作以下处理:
1、开证行缮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见附件二附式11),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签收;第二联开证行留存。
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同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作表外科目核算;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付款后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作表外科目核算。
(二)开证行应依据开证申请人备付款项的不同方式进行付款。
1、已收取100%保证金,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
2、未收取100%保证金,提供保证金部分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其余部分从其结算存款帐户中支付。经开证行同意为开证申请人办理买方押汇的,办理买方押汇部分纳入贸易融资科目核算。
(三)开证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后,要在信用证副本留底上注明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四 )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五、单证不符的掌握要点
(一)已修改的信用证,若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修改的内容,视同单证不符。
(二)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以中文TELEX和证实电方式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明确拒付字样,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该通知必须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同时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开证行,开证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付款时应扣除不符点费;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三)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提交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四)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赔偿金,赔偿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执行。
(五)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
第六节 信用证的注销
一、开证行注销
(一)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开证行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
(二)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确已收回全套信开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证实电、通知书等有关附件)或收到通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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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开信用证撤证电报,该信用证方可注销。
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注销信用证,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益人同意,该证方可注销。
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开证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注销该证。
(三)注销后的信用证经背批后专卷保管。
二、退还保证金和恢复授信额度
(一)所有信用证应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开证行方能退还开证保证金及/或恢复其授信额度。
(二)保证金余额应退还到原支出帐户中。
(三)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
第七节 国内信用证的融资
一、买方押汇
(一)买方押汇是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给予开证申请人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二)买方押汇的掌握要点
1、买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的买方押汇应从严控制。
2、买方押汇最长期限为180天,原则上不能展期。
3、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4、买方押汇业务应在核准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5、我行与客户叙做买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6、买方押汇款项只能直接对外支付。
(三)、买方押汇的处理
1、受理申请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押汇时,应填制一式两联买方押汇申请书(附件二附式13),并提交买方押汇协议。开证申请人须在买方押汇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开证行审核
(1)、押汇申请书填写是否齐全;
(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开证行同意办理买方押汇的处理
(1)、开证行审批同意办理买方押汇后,与开证申请人签订买方押汇确认书,确认押汇融资金额、期限、利率;
(2)、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代开证申请人付款,恢复开证授信额度,同时扣减开证申请人押汇融资额度;
(3)、押汇到期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押汇本金及利息。
二、卖方押汇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一)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银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二)卖方押汇的掌握要点
1、卖方押汇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同时应考核客户交易历史、融资期限等情况。
2、卖方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必须在我行开立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3、卖方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4、卖方押汇必须优先归还我行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
5、我行与客户叙做卖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6、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7、如信用证开证行非我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卖方押汇,如客户坚持办理,应征得授信部门同意。
8、卖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最长期限以预计收款日期加上合理的宽限期为限。
9、银行叙做卖方押汇,应保留追索权。如遇开证行拒付,或非我行原因造成损失,我行有权向卖方押汇的申请人追回卖方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10、银行叙做卖方押汇,应首先扣减客户授信额度,若没有客户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不足,在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也可扣减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三)卖方押汇的处理
1、受理申请
受益人向押汇行申请卖方押汇时,应填制一式两联卖方押汇申请书(附件二附式13),并提交卖方押汇协议。受益人须在卖方押汇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受益人应同时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押汇行。
2、押汇行审核
(1)、卖方押汇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2)、受益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
(4)、单据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或到期付款确认书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3、押汇行同意办理卖方押汇的处理
(1)、押汇行审批同意办理卖方押汇后,与受益人签订卖方押汇确认书,确认押汇融资金额、期限、利率;
(2)、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押汇行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交单日期、业务编号、增(减)额、单据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章;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退受益人。
(3)、押汇利息应在返还押汇本金时一并收取。
4、押汇行拒绝办理卖方押汇的处理
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押汇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押汇行应拒绝办理卖方押汇并通知受益人重新办理委托收款。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三、打包贷款
(一)打包贷款是基于我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二)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应对开证行资信和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款的技术性风险应加以说明。
(三)叙做打包贷款后应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正本信用证交相关业务部门。
(四)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收回款项应归还打包贷款。
(五)如客户已凭国内信用证叙做打包贷款,其后又凭该证项下单据叙做卖方押汇,则该押汇款项必须归还打包贷款。
四、议付
(一)议付系指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二)来证议付的条件
1、信用证为可议付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2、本行为信用证指定议付行;
3、受益人在议付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议付处理
1、受理来单
受益人向议付行申请议付时,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附件二附式14),第一联开户行留存,第二联受益人留存,并提交议付协议书,提交一式五联空白议付凭证(附件二附式12),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受益人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议付行。
2、议付行审核
(1)、是否为可议付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是否指定本行为议付行,并核查信用证修改次数;
(2)、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3)、议付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4)、受益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5)、单据种类、份数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
3、议付行同意议付的处理
(1)、议付行在受理业务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同意议付的,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议付利率比照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天数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计算公式:
议付利息=议付金额×议付利率×天数
实付议付金额=议付金额-议付利息
第一联议付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议付凭证作贷方凭证,
议付行办理转帐后,第一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第三、五联议付凭证专夹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保管,登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
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
(2),议付行叙做议付时,应先扣减客户授信额度,若没有客户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不足,在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也可扣减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3)、议付行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第二联议付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第四联议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退受益人。
(4)、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经洽受益人修改后相符同意议付的,比照正常议付手续处理。对于提交单据不符的单据或非我行统一授信客户,必须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才予议付。
4、议付行拒绝议付的处理
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拒绝议付的或者虽然单证相符但决定不予议付的,议付行应及时做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可重新办理委托收款。
(四)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未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
第三章 档案管理和统计
一、档案管理
(一)开证行的档案管理
1、信用证发出后,要在信用证副本背面注明来单付款情况。
2、信用证副本要按信用证顺序号依次排列。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往来电/函要及时归卷,做到卷宗完整,记录清晰,便于查阅。
3、业务终了,应设专卷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二)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档案管理
1、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和附件等副本以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第二联均应按顺序排列,专卷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金额使用完毕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应作批注归卷保管。
3、保管期限为5年。
二、统计原则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统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统计报表内容填报,各签字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 国内信用证业务统计报表中银统(74)表,要保证作到数字准确、真实,帐表、帐实一致,确保在次月7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
(三)不同统计报表中相同的业务统计数据应严格一致,数据差异须及时核查调整。非本系统要求提供各类国内信用证业务数据或报表,未经总行主管部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门批准或未列入国家统计机构统计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提供和填报。
第四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 总行国际结算部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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