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3-05-09 21:2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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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活动,保障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设立的负责一定范围内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行业发展与研究委员会

1、负责起草合肥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2、开展重要课题调研,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

3、联络、协调律师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成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发挥律师参政议政作用;

4、收集、整理外地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和法规,提出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5、负责县域律师相关工作。

(二)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

1、负责起草行业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协会有关重要决议、

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开展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考评、律师卷宗档案评查、听庭评议等专项工作;

4、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执业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三)权益保障与奖惩委员会

1、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活动;

2、针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受理和调查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问题的投诉;组织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开展行业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

(四)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1、负责起草年度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合肥律师网》、《合肥律师工作简报》相关栏目的组稿;

3、组织协调对市律协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联络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活动。

(五)教育培训与实习考核委员会

1、起草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申请、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青年律师相关工作。

(六)文体与对外交流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负责与外地律协的对口联络、接待和交流工作。

(七)公益与福利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2、做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公益活动的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

3、负责开展律师体检、慰问、疗养等福利工作;

4、负责女律师相关工作。

(八)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

1、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2、负责起草市律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就财务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对市律协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各专门委员会除工作职责之外,还应当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常务理事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委员由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大会代表或执业时间五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名,商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本委员会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二)承办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不在本市执业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经本人申请,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撤销或调整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着力服务于广大律师,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统一汇总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展专项工作涉及经费支出较大的(一万元以上),须先向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申报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律协统一管理,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报销。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工作由市律协党委组织考核,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并根据安排向常务理事会述职。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关工作细则,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9x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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