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更新时间:2023-03-20 00:13: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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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

邀韩炳勋

定归是否受到现实侵害作为认定标准:款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受到 挪个公盯 n “个人使用公款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存在所有权归用”人;且本文案例启示:断公款是否“个人使用”应把公款的所有权判归,现实侵害,现为提取现金、行转账等形式,种情形属于典型的表银该灭失的具体风险,种情形属于特殊的“该归个人使用”。

公用款"罪使

[基本案情】某原系某国有公司的计划财务部经李理,该公司的财务工作和账户管理均由李某负责。期

已经脱离了财务监管,离了单位控制而被李某使用,脱其使用权已经被侵犯。二。第甲银行是自主经营的商业银行,收存款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于挪用公款给其吸属他单位使用中的“位”畴,某将单位钱款存入该单范李行 .“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与个 相符合。三,某挪用公款之目的是让其弟顺利进人第李甲银行工作 .实上也达到了该目的,合挪用公款罪事符“取个人利益”谋的规定。四,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第李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具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由包理

间。某的弟弟希望调入甲银行工作,该行以是否能李但够拉来大额的存款作为解决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于

中 ^H

是,某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李以公司名义在甲银行开设了一个一般账户,后陆续从公司在工商银

一●●●. . 1

行的账户转入该账户 1多元公款。此后,某的弟弟亿李顺利调入甲银行工作。款被存入甲银行后,某均按公李照公司的要求对资金进行划转和支出,个人并未使用

该笔资金,间,某根据单位要求,续从该账户支其李陆出8 2万元。剩余 1 8万余元在甲银行账户上时间超 94 05过3月。后该账户销户,款转入公司在工商银行的个余账户,终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最一

括:一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这种侵犯应当以挪用行为是否产生

了足以使单位对公款使用权失去控制的具体危险为标准。本案中,李某是以单位名义在甲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并将公款存人,公款在该银行账户存续期间 .李某均是按照单位的要求对该款进行使用、处分,没有按照个人意志使用该笔款并项,笔公款从始至终都在单位的控制之下,该各项权益

本案分歧

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包括:一。某是在单位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决第李私

并没有受到侵犯,未产生足以使单位对公款使用权失也去控制的现实危险,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另一方面,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挪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本案中,行银

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存人甲银行,其中 18万余元在 05该账户时间超过 3月,身就是挪用公款的行为。而个本且整个单位除李某之外均不知情 .因此该笔款项实际}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干部,学博士[ 0 0 8 北法 10 7]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学硕士[ 0 7 6 聿法 10 2]

2 1年第 5期 (典案例 )总第 14期 01经, 2

是吸收存款的特殊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除了用于本对

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刑法解释仍然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 .不能超越刑法条文语词含义的边界,不能创制被解释的刑法用语所不能容纳的内容。字面含义来看,使用”指使人员、物、从“是器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由此,乎可以推断甲银行为 3]似

身运转、务往来所使用的资金之外。有吸收资金进业更行信贷的使用方式,种“用”这使与传统意义上的“使用” 相去甚远。因此,应将只对公款具有存款信贷业务的不银行认定为“用公款”使的其他单位。[ 1]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讨论 .论界主要对该罪的主体理资格、益内容、额计算等问题进行研讨,挪用行为利金对

了吸纳存款营利之目的。使用”了公司的 1多元资“亿金。但是,法意义上的“用”同于日

常意义上的刑使不“用”使,过度扩张的刑法解释反而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内涵。们在这里应采用限制解释的方法 .我即“用”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 .而限使的从

本身特别是如何认定“使用”乏足够关注。然而,缺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借贷、保证、抵押等新型经济关系层出不穷,给司法机关准确也认定“用”为带来了困难。就本案来看,种分歧意使行两

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在本案中,甲银行作为专门从事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 .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负有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之义务,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银行吸纳储户的资金是其正常的业务需要,能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用”如果认定甲银行不使。

见的关键点就在于李某擅自将公款转存其他银行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使用”进而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文观点本

根据《法》 34规定,刑第 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进款数额较大,行营利活动,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或超过3月未归还的,挪用公款罪。为阐明挪用公款个是

“用”该笔资金,么任何商业银行都侵犯了储户使了那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权,这显然与一般社会常理相违背。

罪的具体含义,国人大常委会 2 0年4 2全 0 2月 8日《于关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 20年1月1 0 1 0 7日《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关有关问题的解释》于“个人使用”对归的具体含义做出

此外,某擅自将公款转存其他银行亦不属于归本人、李

亲友或他人“用”在这里,们不能用日常意义上的使。我“用”为衡量标准,则有扩大刑法打击面之虞。使作否这是因为,李某的转存行为没有使公款脱离本单位的控制,有损害公款的所有权,管其从中获得了个人利没尽益,不属

于刑法意义上的“用”如果将李某的行为但使。认定为“用”有很多类似行为就会纳入刑法打击的使,

阐释,体包括三种情况:公款供本人、友或者其具将亲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取个谋个人利益的。由此可见,为人挪用公款“行归个人使用”

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到本案来看,李某作为某国有公司的计划财

范畴,显然是没有必要的。这(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公款转存二从将其他银行不属于“个人使用”归 挪用公款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是因为

务部经理,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责公司的财符负务工作和账户管理,利用职务便利”是没有争议的;“也

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 .以公司名义在甲银行

行为人对公款的占有、用、使收益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与之相应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本质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占有权、用权、分权即使处和收益权。如果行为人仅仅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那么公款的性质就没

开设一般账户,合“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李某的弟符个:

弟因大额存款调入甲银行工作,也符合“取个人利谋益”相关规定。l因此。定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的 2 l认关键,在其转入甲银行 l零 6元是否属于“个人就亿万归使用”。我们认为 .综合刑法理论和本案案情来看,某擅李

有改变,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用”难使。就本案而言,某以公司的名义在甲银行开设了一般账户,管李尽

自转入甲银行账户的 1余元不属于“个人使用”据亿归。此,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李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但从一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该账户仍属于公司,也就是说该项公款的占有权没有被侵犯;李某一直按照京津塘公司的要求对资金进行划

( )刑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公款转存其他银一从将行不属于“个人使

用”归

转和支出,有个人使用过账户内的资金,就是说该没也2 1年第 5期 (典案例 )第 1 4期 01经/总 2

项公款的使用权没有被侵犯;李某除了按照要求陆续

家中已侵害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 第二,公款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且存在所有权灭失的具体风险,该种情形属于特殊的

支出数额之外,账户销户后。款仍转入公司在其他银余行的账户 .也就是说该项公款的处分权没有被侵犯;李某将公款转人甲银行账户后。息仍然归公司所有,利也就是说该项公款的收益权没有被侵犯。在本案中,国有

“个人使用”归。近年来,着经济条件的显著变化和随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行为人擅自在公款上设定担

公司没有受到任何经济损失 .对这种没有侵犯公款所有权的行为,只能作为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处理,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处罚。 ( )刑法教抑性的要求来看,公款转存其他三从将银行不属于“个人使用”归

保、押等担保物权。使没有采取提取现金或银行质即转账等形式,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使用”同归。例如,为人在单位负责财务工作期间,一次自己行有想投资做笔买卖,需要 1万元现金,手里没钱向银 0因行货款,行要求有担保,为人便将由其保管的单银行

刑法只对社会危害性较大 .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规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违纪行为则不予调整。应该看到。李某能擅自把公款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很大程度上有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由于该项公款并未被他人使用,即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轻微。刑法的谦抑性上看,事从刑法律规范在与道德规范、政法律规范、行民事法律规范

位一个 5万元的定期存折押在银行,贷出 1万元钱。 O 0并在6月后归还,折也同时拿回了单位。在此情况个存下 .款所有权存在灭失的具体风险,是因为质押公这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出现违约时质押权人可当

以通过转让有价证券换取货币来实

现自己的债权。行为人擅自将单位存折质押给银行,笔存款的使用权该

即受到了限制;果行为人无法归还贷款,行作为如银质权人将享有该笔公款。…

相互交叉和渗透时,要尽量缩小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不轻易使用刑罚方法实施强制性的抑止和限制。 在本案中 .某的行为应按照公司法、李会计法及企业财经纪律等进行规制 .而不宜以刑法进行规制。是因为正刑法将“归个人使用”为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和必作备要件,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进行区分,使司法机对才

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首先是公款的所有权。然后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有在只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归个人使用”。

关能集中力量加大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打击力度。三、断公款是否“判归个人使用”的标准注释:

挪用公款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罪名。犯罪构成非常复杂。正确认定挪用公款中的“其使用”为 .于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作用是举足轻重行对的。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包含了占有、用、益和处分四种具体的权能,者认为,断使收笔判公款是否“个人使用”应从公款的所有权是否受到归,现实侵害作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见崔杨:为亲属求职擅自转存单位公款是 1参《否构成犯罪》栽《民检察 ) O O第 1期 ( ),人 2 L年 0下。

[]据最高人民法院2 0年 1月1 2根 0 3 1 3日《国法院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挪用公款罪中的,“人利益”包括不正当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包个既也既

括财产性利益。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这种非财产性也但

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升学、业等。如就 『]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3参编:现代汉语词典 (订本 ),务印书馆 19年版,《修》商 99第14页。 19

第一。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现为提取现金、行转账等形

式,种情形属于表银该典型的一归个人使用”。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所

谓的“又挪又用”例如,为人将巨额公款划人自己的。行私人存折。使用公款购买个人住房 .过 3月未归后超个还 .时公款的占有、用、分、此使处收益权能均受到侵害。是所谓的“而未用”“而不用”例如,为人二挪、挪。行

[]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挪用金融凭证、价证券的“有用于质押,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使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

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另 q,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挪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将巨额公款私自存放在家中意欲用于赌博,虽然该行为尚未侵害到公款的处分权能,但将公款私自存放在

2 1年第 5期( 01经典案例 )总第 1 4,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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