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浅析第三方支付新政
更新时间:2023-08-14 22:01: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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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方支付新政
张璇璇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9级研究生)
【内容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购物中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信用问题的两大问题,极大的推动了网络购物的高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定性不清、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的现状时刻威胁着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了规范,本文拟对本办法做简要分析。
【关键字】 资金沉淀 金融风险 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限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范围较广,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所谓第三方支付,是为了规避网络支付中风险的发生,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提供的在线支付模式。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属于有别于传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资金沉淀引发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当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基础的买卖合同,买方向第三方支付账户付款后,相应款项一般会在平台上停留3—7天,直至买方收到货后确认付款,这样在第三方的账户上就会聚集大量的客户资金,这就形成了资金沉淀。②沉淀的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第三方支付中往往规定只有当买家收到商品并确认付款后,系统才能把货款划到卖家帐户,这就形成了在途资金。另外,买家还会把资金存放在支付平台内,随着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而在我国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安全和信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使得这些资金可能处于不受监管之下,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能会越权调用的危险。
(二)非法交易引发的信用卡套现与洗钱风险。
信用卡套现是我国央行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形式导致其很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的工具。由于第三方支付仅仅是一个技术平台,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和顺利,而对资金来源、交易对象、交易目的以及①杨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改善建议》,载《银行管理》2010
②刘红军谢永基. 《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资金沉淀和监管模式的探讨》,载《经营管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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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真实性并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极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具体而言,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不需要交纳手续费的特点,进行虚假交易,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实现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实施信用卡套现;二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及去向,这使得银行无法对其进行控制,使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资金转移成为可能,进而给洗钱、贿赂、国外热钱的流入以及赌博、色情交易、诈骗行为创造了条件。
(三)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行为缺乏,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规制。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以及包含的四方当事人,而其监管机构则包括了司法机关、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但是,除了成文法的空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来看,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都可以对其的某一部分作监管。只是目前国内尚未明确由哪一方机构负责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全面监管,可以说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关系等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从目前我国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来看,均未明确何方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格审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等负有监管责任。第三方支付业务运行存在管理和监管真空,第三方支付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关系、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权责关系等界定,一方面依靠参照现有成熟行业的规则;另一方面则几乎完全依赖于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行业自律。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业务参与者的大量增加,相关监管的缺失极易导致交易风险的出现,对社会经济、金融造成一定的冲击,对人民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二、《办法》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规定。
此次《办法》的出台,与既往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银发[1997]393号)相比较,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办法》的出台可能令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支付企业走向规范化道路;《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它将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阳光化”,赋予支付机构法定地位。
(一)首次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定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这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性质,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
(二)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规定如下:
(1)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注册资本: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3)出资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实际控制股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须符合①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②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③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等条件。
按照《办法》的规定,能符合申请全国性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初步统计只有少数几家,其中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和易宝支付等。虽然设立门槛以后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减少了,但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资金市场秩序,而且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可以促使他们完善自我,有利于形成竞争,给相关利益人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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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的公布打破了此前的金融监管真空,要求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③规定了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
(四)在备付金管理上,《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①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②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③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开立专门的备付金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五)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支付机构等各个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各个主体在违反其应尽职责的时候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就可以使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在违反自己的义务时会承担什么责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三、《办法》的不完善之处。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观行业内良莠不齐的局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有所震慑。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办法》还需要出台更加细化的管理细则,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办法》中对于注册资本的限制,客观上提高了行业门槛,但在提高企业资质的同时,会不会形成垄断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办法》规定符合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申请者,若在全国从事该业务,并且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出台使得那些不合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将会就此出局。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规定,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那么在剩下的几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里会不会形成几家独大的局面,然后它们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这时就需要国家在反垄断方面有相关的应对措施来保③钱卫华.《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规范第三方支付的意义》.《法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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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该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付款人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当事人的成本,并且会造成程序上的繁杂,从而影响效率,因此,央行需要给出更加明确的细则,以解决这一问题。
(三)目前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股权结构上无法满足《办法》对出资人的要求。许多支付企业是通过自行创业而发展起来的,并没有引入具有与支付和金融行业相关的股东。《办法》将迫使大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股权结构重整。对于出资人不达标的企业,必须考虑各种股权变动方式,以便将所有不合规的主要出资人的单个持股比例稀释到10%以下。这将损失很多早期投资人的利益。在规定时间1年内寻找到合适又合格的投资人,并顺利完成股权变动,对于多数企业来说难度比较大,因此实施起来比较难。
虽然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办法》的出台符合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护资金安全的要求,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一系列细化和改进之后,其必将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④
④林宜.《〈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信用卡》.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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