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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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年度考核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委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委员考核工作,促进勤、廉,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委员队伍,根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员考核是指对包括业委会负责人在内所有成员的考核。

第三条 委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负责人与业主、业主代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制度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委员的考核,以委员的业委会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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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委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定期考核在业委会定期会议时同时进行。重点考核委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共同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考核分数取平均数。(详见《业主委员会考核量化测评表》)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高; (二)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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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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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年度考核由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组织实施。 业委会在定期考核时设立考核组。考核组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及业主、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委员按照业委会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二)业委会负责人在听取业主、业主代表和委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委员在小区内公示;

(四)由本业委会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和考核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向业委会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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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业委会负责人妥善保管《委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委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奖励委员、罢免委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二)累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追加奖励; 第十七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实行: (一)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逾期拒不改进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罢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委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办理: (一)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根据考核情况邀请业委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士,有针对性地对委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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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业委会新补充的委员都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各种会议次数一半以上的委员,不进行考核,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委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考核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委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办理:

受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委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负责人时,负责人须回避,由副职进入考核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全体委员签字认可、盖章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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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业委会新补充的委员都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全年各种会议次数一半以上的委员,不进行考核,由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提名在业委会上直接罢免。 第二十二条 委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考核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委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办理:

受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委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核负责人时,负责人须回避,由副职进入考核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全体委员签字认可、盖章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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