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约翰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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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约翰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聖約翰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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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8.07.03)
98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學務會議修正通過(99.07.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其健全人格,特依據教育部法令及本校教育理念,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在學期間之獎懲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住宿學生、工讀生或以本校學生身分而參加之校外學習、考試、活動及服務者,
亦適用之。
有關幹部獎懲之規定,對於一般同學於管理公物或公款者,準用之。
利用資訊科技或網路系統所為行為,除另有規定者外,依行為性質與侵害類型,
比照相關實體行為規定。
行為同時涉及其他法令而有必要者,得移送權責機關處理。
第三條 獎勵分左列四種: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特別獎勵(如頒發獎狀、獎金、留影、公開表揚)。
懲罰分左列七種:
一、申誡。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定期察看。
五、定期停學。
六、退學。
七、撤銷學籍。
第四條 學生行為失當或偏差時,得依情節施以下列導正教育:
一、書面自省;
二、導正專案教育;
三、愛校服務;
四、停權;
五、認養服務;
六、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保護;
七、其他經校長或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核定之導正(或保護)措施。
第五條 學生獎懲,除依相關規定標準核定外,並得視下列情形酌予增減或變更其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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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一、年齡之長幼: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者,以減輕懲罰為原則。
二、班級之高下。
三、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方法。
五、行為之影響。
六、平日之操行。
七、事後態度與善後情形(如,是否已和解、道歉或履行賠償義務)。
前項之增減或變更,應受下列原則之限制:
一、身心障礙學生所違反之行為,與其身心障礙因素有直接或高度相關
者,得減輕其處罰。
二、確因精神障礙或疾病而引起者,得予減輕或免責,但應定期由家長
帶回確實療治,併存記之。
三、行為後積極防止事件惡化,有具體事實可資證明者,得視情形減輕
其懲罰;其於被發現前自首者,亦同。
四、共同對他人侵權行為者,視情節加重懲罰;其教唆、聯絡者,亦同。
獎懲結果之操行計分,按操行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記嘉獎一次至二次:
一、參加各項服務工作,表現良好者。
二、參加校內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學生自治幹部,負責盡職者。
四、拾物不昧者。
五、尊敬師長,禮節週到,堪為表率者。
六、擔任學生組織或活動幹部,能完成職守者。
七、參加或支援實習、展覽、或其他校外活動,工作表現積極,而值嘉
許者。
八、改過遷善,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九、檢舉或主動協助處理弊害之善後,經查明屬實者。
十、協助照顧同學或指導課業困難者。
十一、內務、服儀經常整潔、言行端莊,而值嘉許者。
十二、主動維護公用環境、減少資源浪費、提增安全衛生者(以下簡稱
環安衛生)。
十三、校內外其他優良品行者。
十四、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七條 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記小功一次至二次: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競賽活動或集訓,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組織或活動幹部,負責盡職而績效優良者。
三、熱心公益,足以增進學校或團體榮譽者。
四、維護公物,使學校團體免受財物損失者。
五、熱心愛校愛國運動,著有成績者。
六、負責舉辦社團活動,成績優異者。
七、參加各種服務工作,著有成效者。
八、防止不良事故或其發展,或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拾物(金)不昧,財物價值昂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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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年扶持同學,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一、見義勇為,能保全同學或團體之利益或安全者。
十二、對特殊事故或偶發事件處置得當,獲得良好結果者。
十三、在校編著述譯有價值之文章或專題報告者。
十四、助人於急難困境,或持續相當時日助人,義行可嘉者。
十五、推動校內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保障,杜絕資源浪費,有具體優良
事蹟。
十六、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八條 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記大功一次至二次:
一、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成績優異者。
二、熱心公益,績效特別顯著者。
三、對危害國家社會學校之不法情事,能事先舉發或適時予以制止,而免
造成重大災害者。
四、有特殊優良表現,增進校譽堪為全校學生楷模者。
五、對學校及社會有重大貢獻經公開表揚者。
六、倡導愛國、愛校活動,成效優異者。
七、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九條 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佈特別獎勵或併其他獎勵實施。
一、在校每學期皆為全勤者。
二、有特殊義勇行為,堪為全校師生之楷模者。
三、記大功或操行成績優等三次,而未受任何懲罰者。
四、累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五、在學期間有所創造發明,有益於國家、社會、學校者。
六、熱心公益,績效卓著,為社會所表揚稱頌者。
七、其他特別優良行為,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者。
第三章 懲罰
第十條 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記申誡一次至二次:
一、不守秩序經勸誡不從者。
二、規避應盡之公益勤務或工作不力者。
三、影響環境整潔或安寧者。
四、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毀損他人財物或公物,而情節尚輕者。
五、不遵守環境安寧、衛生及場地、設備之一般使用規範者。
六、拾物隱匿不報,而其價值輕微者。
七、不守網路禮節者。
八、未遵守校內各項規章、公告、通知等規定,致影響學校行政作業。
九、冒用他人證件,情節較輕者。
十、未經學校核准,擅自在校內舉辦活動或以本校名義參加校外活動,致
危害校譽或損及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十一、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第十一條 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記小過一次至二次:
一、同一學期中再犯前條各款規定或其情節較重者。
二、無故不出席週會等校內外重要集會、活動者。
三、不遵守行政作業規定,而致影響他人利益者。
四、損壞或塗污公告而情節尚輕者。
五、污染環境或妨害公共衛生但尚未影響他人身體權益者。
六、攜帶經法令或學校禁止之之違禁物品或動物來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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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規騎乘汽、機車或未經核准駕乘進入校園者。
八、未依校園安全規範,於夜間管制時間任意進出教學研究大樓管制區者。
九、擔任學生組織或活動幹部怠忽職守致影響他人權益或團體活動者。
十、未依期限與方式完成導正教育者。
十一、服裝儀容不符衛生與公共觀瞻,經勸輔而不改正者。
十二、明知而持有違禁藥品,或有嚼食檳榔、於非吸煙區吸菸之行為者。
十三、於本校網路系統或設備中,違規存置軟體或資訊;或有類似之行為者。
十四、對人以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語或動作使人尊嚴受損者。
十五、見人鬥毆不為勸解而在場助勢者。
十六、未經核許而張貼公告或海報者。
十七、未經同意開拆他人信函、文書者。
十八、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損壞他人財物或公物,但不及時賠償或修復
者。
十九、違反試場安寧、整潔、置物與臨時座位指定者。
二十、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事實者。
一、一年內再犯前條各款規定或其情節較重大者。
二、欺虐、脅迫、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者。
三、進入色情、賭博等不法場所者。
四、有打實體麻將等賭博行為者。
五、公然侮辱、譭謗、誣告他人。
六、為不實之申請、文書登記、簽章或偽證者;有詐欺之行為者,亦同。
七、有鬥毆、飲酒滋事、使用違禁藥物者;其提供他人者亦同。
八、攀爬牆門窗梯、任意開啟、解除、破壞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系統者;
在校內私接電源,違規使用電器情節嚴重者;擅自儲藏危險物品、溶
劑、藥劑者;亦同。
九、篡改、塗污或撕毀公告文件者。
十、擅自舉辦活動,或變更已核准活動之內容,情節重大者。
十一、故意損毀公物或他人財物;或管理公物有重大疏失而致損壞、短少,
情節嚴重者;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浪費、帳目不清者,亦同。
十二、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校譽或班譽者。
十三、無照或危險駕駛汽、機車者。
十四、至未經合法開放之海水浴場、海濱游泳或戲水,不聽勸止者。
十五、非法入侵政府、學校或他人資訊系統者;雖合法進入,但擅自擷取、
變更、刪除重要或隱私資料者,亦同。
十六、違規利用學校網路系統建立網站或從事商業行為者。
十七、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十八、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情節尚非嚴重者。
十九、違反考試規則中關於考試正確性與公平性,而有夾帶、抄襲、傳遞
資料、討論或(供)閱覽試卷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其在場吵鬧爭論、
故意撕毀、拒交或攜帶試卷離場者,亦同。
二十、有竊盜或強佔之行為者。
二一、以直接或間接觸碰身體為性騷擾或猥褻行為者。
二二、有故意暴露身體隱私或類似之妨害風化行為者。
二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一、有藥癮經輔導、戒治,而無法戒斷,影響正常上課或生活者。
二、觸犯刑事法律被收押逾三十日;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處以緩刑者。
三、不假離校達三週,經輔導仍無心向學者。 第十二條 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次至二次: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予以定期察看或定期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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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原應退學,而經校長或獎懲審議委員會決定予以定期察看或定期
停學為適當者。
前項決定,得依事件之需要,定期限請家長或監護人帶回保護照顧或其他導正措
施。
第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退學:
第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學籍:
第四章
第十六條 學生獎懲核定之權責及處理程序,依左列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原以身心障礙、精神障礙或疾病而減輕或暫免懲罰而存記者,若事後發現第十八條 關於精神疾病之行為人、案件檢舉人、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等,必要時得僅第十九條 大過及以上之懲罰,應以書面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一、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仍累計大過滿三次者。 二、操行成績未達六十分或一學期中曠課四十五節(含)以上者。 三、定期察看期間,又違反記過以上處分之相關規定者。 四、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情節嚴重者。 五、明知或意圖營利而提供毒品、法定違禁品、贓物予人者。 六、故意破壞他人或學校名譽,而情節重大者。 七、有竊取試題、場外作答後矇混繳卷、代考或、毆打監試人員、鼓動罷考、故意妨害考試進行者。 八、非法侵入且干擾、破壞政府、學校或他人資訊系統,或為擷取、變更、刪除電磁記錄行為者。 九、教唆他人犯罪,其情節以退學為適當者。 十、經法院判刑確定,而所觸犯之情節以退學為適當者。 十一、對他人性侵害、以性為權利交換條件之事實,或其他嚴重妨害風化行為,而調查審議認定屬實者。 一、對已授予之學籍,發現係基於提供偽造或不正確資料而取得,經調查屬實者。 二、有其他依法令應為撤銷學籍之情事者。 處理程序 一、獎懲建議案之提出,得由學校有關教師、職員、行政管理人員或主管、案件相關自治幹部為之。 二、建議書除應由相關人員檢具事證資料,會同導師為必要之處理,並徵詢獎懲種類與導正教育之建議,迅速交由學務處承辦人員處理。 三、嘉獎、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及相關導正教育或保護措施,由學務長核定公布,但對具有時間影響性者,得先由學務長核定公布執行,事後知會導師結果及必要之輔導。 四、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應先知會相關單位,並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審議,再由校長核定公布獎懲決定。 五、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除通知系所院主管、班級導師、輔導教官、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外,必要時並得通知諮輔人員、當事學生或家長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之權益。 為不實者,得回復原應受之懲罰,並另就其不實行為懲罰。 依書面程序核定其獎懲,或於公告時不公告當事人資料。
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學生或監護人;小過及以下者,以公告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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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生對獎懲如有不服時,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所訂之期限與方式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學生獎懲之累計,以同等級功過相抵,但應保留全部獎懲記錄。並不得以
在先之獎勵,要求抵銷在後之懲罰;亦不得於高於大過或缺課原因之退學
處罰時,以前曾受獎勵而要求相抵減免。
第二十二條 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須待察看期滿而撤銷後,功過方能相抵;在核定
察看期間,依優良行為受獎勵並同銷過記錄而累滿一大功者,可於定期察
看滿半年後,由導師書面提請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提前撤銷定期察看。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期間之獎懲與銷過,均須完整記錄,並依《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
法》辦理操行成績之評定。
第二十四條 休學或因故定期停學或帶回管教之學生於復學後,其原有之獎懲記錄,仍然有效。
第五章 導正教育及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為促使違反常規行為而受懲罰處分的同學,透過導正措施,獲得更深刻 的
省思教育或適當的保護照顧,特制定本章。
第二十六條 導正教育之處理如下:
一、書面自省:學生應於核定後二週內,於本校圖書館內,依指定題目
與方法,親自書寫反省報告。
二、導正專案教育:學生應於核定期限內,依指定全程參加輔導性或教
育性活動,並撰寫心得。
三、愛校服務:學生應於核定後二週內,完成指定之服務工作(含愛舍、
愛系服務),並撰寫心得。
四、停權:除另有規定者外,行政單位得依違反資源利用之情節,核予
兩週至一個月之停止使用權利,並撰寫書面自省。
五、認養服務:因違反環安衛生之行為,除另有規定者外,行政單位得
依違反情節,核予兩週至一個月之期間,指定學生就認養服務之環
境或設備,實施維護整理或秩序維持,並撰寫心得。
六、家長帶回管教保護:學生因事件或健康之必要,為其個人或其他學
生群體之利益,而以家長帶回管教或保護照顧為適當者,依核定期
間,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保護,並依帶回原因之不同,由學生
本人撰寫心得或由家長填寫相關記錄。
七、其他經校長或學生事務會議決議核定之導正教育或保護措施。
八、前列各款之應撰寫心得或記錄之專用書表,由學務處提供。均應由
學生本人親自書寫,呈交導師核閱後,移送學務處存查,並以副本
寄交家長。家長帶回保護(就醫)者,應請家長填具記錄,附相關就
醫證明,於學生返校就學時繳交學務處存查。
第二十七條 拒絕接受或無故不完成導正教育者,於原處分外加記小過一次。已完成導
正教育後之再違反同類行為規定者,不得再受減輕處罰之建議。
第六章 銷過辦法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受懲罰處分確定後,應於同一學期間申請銷過,並以所核定之銷過等
級,抵銷其在前之懲罰累計並受相當於同等級獎勵之操行成績加分,但不
得以在先之獎勵,要求抵銷在後之懲罰。
圣约翰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條 銷過方式包括:導正專案教育、愛校服務、認養服務等導正教育措施。
前項申請,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兩個月內未曾受小過(含)以上之處分,首次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前一次銷過完成後已滿一個月。
申請並完成銷過程序者,每二小時可抵銷申誡一次;每六小時可抵銷小
過一次。
第三十條 有意自願銷過申請者,須先填寫申請書,經過導師同意及學務處(生輔組)
審查資格,並於期限內確實完成而取得簽證,再繳回學務處核定,方得為懲
罰累計之銷過:
一、導正專案教育:限自願參加本校輔導性或教育性活動(如,衛生、
戒菸、交通安全、法治、品格教育、成長團體等研習)者,始得辦
理銷過。申請後除應按時全程參與,積極學習,並撰寫心得,經批
閱後持憑主辦單位或指導師長之簽證,於指定期限內辦理銷過。
二、愛校服務:自願愛校服務者,均可於完成指定之服務工作(含愛舍、
愛系服務)後,並撰寫心得,經督導實施之師長批閱簽證,於指定
期限內辦理銷過;其由導師申請並督導實施者,亦同。
三、認養服務:限自願申請者,始得辦理銷過。學生可自行或由學務處
協助接洽待認養環境或設備的主管單位(包括學生宿舍),於完成該
服務工作後,並撰寫心得,經督導實施之師長、職員或主管批閱簽
證,於指定期限內辦理銷過。
各項導正教育或服務,利用空堂時間實施。實施時依活動、認養或任服務
工作之性質,定其時間,每次以不少於十五分鐘,不超過兩小時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並報請教育部
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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