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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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排水、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一、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6)《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7)《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99) (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 (1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 (12)《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三)产品制造标准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 (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 (5)《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 (6)《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 (7)《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 (8)《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JG5106—1998) 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CJJ 61—2003)附录A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如下:

(1)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A.0.1 )

(2)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桔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A.0.2 )

(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守该企业工厂的厂规。( A.0.3 )

(4)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4 ) (5)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5 ) (6)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窨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A.0.6 ) (7)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7 )

(8)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A.0.8 ) (9)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外,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A.0.9 ) (二)脚手架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1. 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根据《JGJ128—2000),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搭设与拆除。 1)施工准备。(7.1)

①脚手架搭设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向搭设和使用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作业要求的交底。

②对门架、配件、加固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门架、配件。 ③对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进行清理、平整,并做好排水。 2)搭设。(7.3)

①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交叉支撑、水平架、脚手板、连接棒和锁臂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b. 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

c. 门架安装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不得相对进行。搭完一步架后,应按规范要求检查并调整其水平度与垂直度;

d. 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e. 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f. 水平架或脚手板应在同一步内连续设置,脚手板应满铺;

g. 底层钢梯的底部应加设钢管并用扣件扣紧在门架的立杆上,钢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h. 栏板(杆)、挡脚板应设置在脚手架操作层外侧、门架立杆的内侧。 ②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b. 水平加固杆应设于门架立杆内侧,剪刀撑应设于门架立杆外侧并连牢。 ③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b.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连墙件搭设完毕后方可拆除;

c. 连墙件宜垂直于墙面,不得向上倾斜,连墙件埋入墙身的部分必须锚固可靠; d. 连墙件应连于上、下两榀门架的接头附近。

④加固件、连墙件等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扣件规格应与所连钢管外径相匹配;

b.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宜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 c.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

⑤脚手架应沿建筑物周围连续、同步搭设升高,在建筑物周围形成封闭结构;如不能封闭时,在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要求增设连墙件。

3)验收。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7.4) 4)拆除。(7.5)

①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②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③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④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a. 脚手架的拆除应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层地进行;

b.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件应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最后拆除连墙件; c. 在拆除过程中,脚手架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当必须超过两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

d. 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e. 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f. 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g. 拆卸连接部件时,应先将锁座上的锁板与卡钩上的锁片旋转至开启位置,然后开始拆除,不得硬拉,严禁敲击。

(2)安全管理与维护。拆下的门架、钢管与配件,应成捆用机械吊运或由井架传送至地面,防止碰撞,严禁抛掷。(8)

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4)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施工作业。 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a. 交叉支撑,水平架; b. 连墙件;

c.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 d. 栏杆。

6)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交叉支撑只能在门架一侧局部拆除,临时拆除后,在拆除交叉支撑的门架上、下层面应满铺水平架或脚手板。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拆除的交叉支撑;拆除时间较长时,还应加设扶手或安全网;

b. 只能拆除个别连墙件,在拆除前、后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不得在竖向或水平向同时拆除两个及两个以上连墙件。

(3)模板支撑与满堂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用作模板支撑和满堂脚手架时,结构、构造设计应根据荷载、支撑高度、使用面积等做出,并列入施工方案中。( 9.1.1 )

门式脚手架用于模板支撑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及《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中有关规定取值,并进行荷载组合。门式脚手架用于满堂脚手架时,荷载应按实际作用取值,门架承载力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9.1.2 )

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 1)施工准备。(7.1)

①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②应按规范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③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④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⑤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地基与基础。(7.2)

①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②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③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3)搭设。(7.3)

①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②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③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 ④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⑤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 150mm ;

b.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 3.2mm 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c.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d.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 12m 满铺一层脚手板。

⑥模板支架搭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拆除。(7.4)

①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b.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c.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d.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②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b.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c.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 6.5m )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2)检查与验收。

1)构配件检查与验收。(8.1) ①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b.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c.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d.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规范的规定; e.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②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b.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③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b.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进行检查与验收。(8.2)

(3)安全管理。(9)

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6)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①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②连墙件。

8)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9)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10)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1)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进行。

(三)沥青路面雨季、冬季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GB50092—96),沥青路面雨季、冬季施工应执行以下规定:

(1)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雨季施工时应采取路面排水措施。( 1.0.4 )

(2)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采取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而使身体受到损害的保护措施。( 1.0.5 )

(3)沥青贮运站及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标号的沥青分开存放,不得混杂。在使用期间,贮存沥青的沥青罐或贮油池中的温度不宜低于 130℃ ,并不得高于 180℃ 。在冬季停止施工期间,沥青可在低温状态下存放。经较长时间存放的沥青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同一工程使用不同沥青时,应明确记录各种沥青所使用的路段及部位。( 4.2.5 )

(4)沥青表面处治宜在干燥和较热的季节施工,并应在雨季及日最高温度低于 15℃ 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使表面处治层通过开放交通压实,成型稳定。( 5.1.6 )

(5)沥青贯入式路面宜在干燥和较热的季节施工,并宜在雨季及日最高温度低于 15℃ 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使贯入式结构层通过开放交通碾压成型。( 6.1.4 ) (6)沥青路面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加强工地现场与沥青拌和厂联系,缩短施工长度,各项工序衔接应紧密。

②运料汽车和工地应备有防雨设施,并应做好基层及路肩的排水。

③当遇雨或下层潮湿时,不得摊铺沥青混合料。对未经压实即遭雨淋的沥青混合料,应全部清除,更换新料。( 7.9.2

(四)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根据《JGJ104—97),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 5℃ 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 高于 5℃ 时解除冬期施工。凡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复核施工图纸;对有不能适应冬期施工要求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应执行以下规定。 1.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的冬期施工,施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应连续施工。冬期施工时,运输道路和施工现场应采取防滑和防火措施。 1)土壤的防冻与保温。(3.2)

①对于大面积的土方工程宜采用翻松耙平法施工。在拟施工的部位应将表层土翻松耙平,其厚度宜为25~30cm,其宽度宜为开挖时冻结深度的两倍加基槽(坑)底宽之和。

②在初冬降雪量较大的土方工程施工地区,宜采用雪覆盖法。开挖前,在即将开挖的场地宜设置篱笆或用其他材料堆积成墙,高度宜为50~100cm,间距宜为10~15m,并应与主导风向垂直。面积较小的基槽(坑)可在预定的位置上挖积雪沟(坑),深度宜为30~50cm,宽度为预计深度的两倍加基槽(坑)底宽之和。

③对于开挖面积较小的槽(坑),宜采用保温材料覆盖法。保温材料可用炉渣、锯末、刨花、稻草、草帘、膨胀珍珠岩等,再加盖一层塑料布。保温材料的铺设宽度为待挖基槽(坑)宽度的两倍加基槽(坑)底宽之和。

④挖好较小的基槽(坑)的保温与防冻可采用暖棚保温法。在已挖好的基槽(坑)上,宜搭好骨架铺上基层,覆盖保温材料。也可搭塑料大棚,在棚内采取供暖措施。 2)冻土的融化。(3.3)

①冻土融化方法应视其工程量大小、冻结深度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选择烟火烘烤、

蒸汽融化、电热等方法,并应确定施工顺序。

②工程量小的工程可采用烟火烘烤法,其燃料可选用刨花、锯末、谷壳、树枝皮及其他可燃废料。在拟开挖的冻土上应将铺好的燃料点燃,并用铁板覆盖,火焰不宜过高,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③当热源充足,工程量较小时,可采用蒸汽融化法。应把带有喷气孔的钢管插入预钻好的冻土孔中,通蒸汽融化。冻土孔径应大于喷汽管直径 1cm ,其间距不宜大于 1m ,深度应超过基底 30cm 。当喷汽管直径D为2.0~2 .5cm时,应在钢管上钻成梅花状喷汽孔,下端应封死,融化后应及时挖掘并防止基底受冻。

④在电源比较充足地区,工程量又不大,可用电热法融化冻土。电极宜采用16~25的下端带尖钢筋。电极打入冻土中的深度不宜小于冻结深度,并宜露出地面10~15cm。电热时间应根据冻结深度、电压高低等条件确定。采用电热法融化冻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冻土的挖掘。(3.4)

①冻土的挖掘根据冻土层厚度可采用人工、机械和爆破方法。

②在挖方上边弃置冻土时,其弃土推坡脚至挖方边缘的距离应为常温下规定的距离加上弃土堆的高度。

③开挖完的基槽(坑)应采取防止基槽(坑)底部受冻的措施。当基槽(坑)挖完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在基槽(坑)底标高以上预留土层,并覆盖保温材料保温。 4)土方回填。(3.5)

①冬期土方回填时,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25%。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增加。对于大面积回填土和有路面的路基及其人行道范围内的平整场地填方,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但冻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 15cm ,其含量(按体积计)不得超过30%。铺填时冻土块应分散开,并应逐层夯实。

②冬期填方施工应在填方前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温材料;填方边坡的表层 100cm 以内,不得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填筑;整个填方上层部位应用未冻的或透水性好的土回填,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冬期填方的高度不宜超过规程的规定。

③室外的基槽(坑)或管沟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但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 15cm ,含量不得超过15%,且应均匀分布,但管沟底以上 50cm 范围内不得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室内的基槽(坑)或管沟不得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回填土施工应连续进行并应夯实。

2. 地基与基础工程

1)一般规定。(4.1)

①对建(构)筑物的施工控制坐标点、水准点及轴线定位点的埋设应采取防止土壤冻胀、融沉变位和施工振动影响的措施,并应定期复测校正。

②在冻土上进行打桩和强夯等所产生的振动,对周围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隔震措施。

③靠近建(构)筑物基础的地下基坑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相邻地基土遭冻的措施。 2)地基处理。(4.2)

①重锤夯实地基的施工,应在地基土不冻结的状态下进行。并可采取逐段开挖,逐段夯实方法施工。在开挖时宜预留土层厚度,待施夯前再挖除增留部分。对已冻结地基施夯前应采用解冻方法,待地基土解冻后方可施夯。在砂土地基上施夯需要向基槽内加水时,宜掺入氯盐防冻剂,其浓度应根据气温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②在整个冬期均可进行强夯法加固地基的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强夯施工时,施工技术参数应根据加固要求与地质条件在场地内经试夯确定,试夯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的规定执行。

b.不应将冻结基土或回填的冻土块夯入基础的持力层。回填土的质量应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要求。

c.在粘性土或粉土的地基上进行强夯,宜在被夯土层表面铺设粗颗粒材料,并应及时清除粘结在锤底上的土料。

d.冬期施工应及时推填夯坑并平整场地,其推填料不得有冰雪及其他杂物。 e.强夯加固后的地基越冬维护,应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浅埋基础。(4.3)

①浅埋基础施工时,同一建筑物的基础应座落在同一类冻胀性土层上,不得座落在一部分有冻土层另一部分无冻土层的情况。

②同一建筑物各部位的基槽开挖应同时进行,并应在基槽的四角及中间部位挖坑检查记录残留冻土层厚度。残留冻土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各部位基础施工时应同时进行,不得在同一建筑中一部分基础进行施工,一部分未施工而使地基遭到晾晒。基础施工毕,应及时回填基侧土。 ④在基础施工中,不得被水或融化雪水浸泡基土。 4)桩基础。(4.4)

①在已冻结的地基土上施工挤土桩时,当冻土层厚度超过 0.5m 时,冻土层宜采用钻孔引桩(沉管)工艺,钻孔直径应小于桩径 50mm 。也可采用挖出冻土或局部融化冻土等措施进行桩基础施工。

②混凝土预制桩冬期施工应符合规程要求。 3. 砌筑工程

(1)一般规定。(5.1)

1)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和石材在砌筑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不得使用遭水浸和受冻后的砖或砌块。

②砂浆宜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冬期砌筑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③石灰膏、粘土膏或电石膏等宜保温防冻,当遭冻结时,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④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 1cm 的冻结块或冰块。

⑤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 80℃ ,砂的温度不得超过 40℃ ,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

2)冬期施工的砖砌体,应按“三一”砌砖法施工,灰缝不应大于 1cm 。

3)冬期施工中,每日砌筑后,应及时在砌筑表面进行保护性覆盖,砌筑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前,应扫净砌筑表面。

4)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应优先选用外加剂法。对绝缘、装饰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其他方法。

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得采用冻结法施工。加气混凝土砌块承重墙体及围护外墙不宜冬期施工。

6)冬期砌筑工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在施工日记中除应按常规要求外,尚应记录室外空气温度、暖棚温度、砌筑时砂浆温度、外加剂掺量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7)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不少于两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分别用于检验各龄期强度和转入常温28d的砂浆强度。 (2)冬期砌筑方法。 1)外加剂法。(5.2)

①冬期砌筑采用外加剂法时,可使用氯盐或亚硝酸钠等盐类外加剂拌制砂浆。氯盐应以氯化钠为主。当气温低于- 15℃ 时,也可与氯化钙复合使用,氯盐掺量应按规程规定选用。 ②采用氯盐砂浆时,砌体中配置的钢筋及钢预埋件,应预先做好防腐处理。

③氯盐砂浆砌体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 1.2m ,墙体留置的洞口,距交接墙处不应小于 50cm 。

④掺用氯盐的砂浆砌体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采用: a.对装饰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b.使用湿度大于80%的建筑物;

c.配筋、钢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d.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如变电所、发电站等);

e.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以及在地下未设防水层的结构。 2)冻结法。(5.3)

①采用冻结法施工的砌体,在解冻期内应制定观测加固措施,并应保证对强度、稳定和均匀沉降要求。在验算解冻期的砌体强度和稳定时,可按砂浆强度为零进行计算。 ②为保证砌体在解冻期间的稳定性和均匀沉降,施工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施工应按水平分段进行,工作段宜划在变形缝处。每日的砌筑高度及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均不得大于 1.2m 。

b.对未安装楼板或屋面板的墙体,特别是山墙,应及时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以保证墙体稳定。 c.跨度大于 0.7m 的过梁,应采用预制构件。跨度较大的梁、悬挑结构,在砌体解冻前应在下面设临时支撑,当砌体强度达到设计值的80%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d.在门窗框上部应留出缝隙,其宽度在砖砌体中不应小于 5mm ,在料石砌体中不应小于 3mm 。

e.留置在砌体中的洞口和沟槽等,宜在解冻前填砌完毕。

f.砌筑完的砌体在解冻前,应清除房屋中剩余的建筑材料等临时荷载。

③下列砖石砌体,不得采用冻结法施工: a.空斗墙; b.毛石砌体;

c.砖薄壳、双曲砖拱、筒式拱及承受侧压力的砌体; d.在解冻期间可能受到振动或其他动力荷载的砌体; e.在解冻时,砌体不允许产生沉降的结构。 3)暖棚法。(5.4)

①暖棚法适用于地下工程、基础工程以及量小又急需砌筑使用的砖体结构。

②采用暖棚法施工时,砖石和砂浆在砌筑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 ,而距离所砌的结构底面0.5m 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 4. 钢筋工程

(1)一般规定。(6.1)

1)在负温下承受静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主要受力钢筋可选用Ⅰ、Ⅱ、Ⅲ、Ⅳ级热轧钢筋,余热处理Ⅲ级钢筋、热处理钢筋、高强度圆形钢丝、钢铰线及冷拔低碳钢丝。 2)在- 20℃ 至- 40℃ 条件下直接承受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其主要受力钢筋不宜采用冷拔低碳钢丝,当采用Ⅳ级钢筋时除应有可靠的试验依据外,宜选用细直径且碳及合金元素含量为中、下限的钢筋。

3)对在寒冷地区缺乏使用经验的特殊结构构造,或易使预应力钢筋产生刻痕或咬伤的锚夹具,应进行构造、构件和锚夹具的负温性能试验。

4)在负温条件下使用的钢筋,施工时应加强检验。钢筋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应防止撞击和刻痕。

(2)钢筋负温冷拉和冷弯。(6.2)

1)钢筋冷拉温度不宜低于- 20℃ 。预应力钢筋张拉温度不宜低于- 15℃ 。

2)当温度低于- 20℃ 时,不得对低合金Ⅱ、Ⅲ级钢筋进行冷弯操作,以避免在钢筋弯点处发生强化,造成钢筋脆断。 (3)钢筋负温焊接。(6.3)

1)钢筋负温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及气压焊等焊接方法。当环境温度低于- 20℃

时,不宜进行施焊。

2)雪天或施焊现场风速超过 5.4m /s(3级风)焊接时,应采取遮蔽措施,焊接后冷却的接头应避免碰到冰雪。

3)钢筋负温闪光对焊工艺应控制热影响区长度。热影响区长度随钢筋级别、直径的增加而适当增加。焊接参数应根据当地气温按常温参数调整。采用较低变压器级数,宜增加调伸长度、预热留量、预热次数。 5. 混凝土工程

(1)一般规定。(7.1)

1)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其受冻临界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普通混凝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时,应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30%。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应为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40%,但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0及以下时,不得小于5.0N/mm2。当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

②掺用防冻剂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 15℃ 时不得小于4.0N/mm2,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 30℃ 时不得小于5.0N/mm2。

2)混凝土冬期施工应优先选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最小水泥用量不应少于 300kg /m3,水灰比不应大于0.6。使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宜优先采用蒸汽养护。

3)拌制混凝土所采用的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在掺用含有钾、钠离子的防冻剂混凝土中,不得采用活性骨料或在骨料中混有这类物质的材料。 4)采用非加热养护法施工所选用的外加剂,宜优先选用含引气成分的外加剂,含气量宜控制在2%~4%。

5)在钢筋混凝土中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1%(按无水状态计算)。掺用氯盐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 6)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掺用氯盐:

a.排出大量蒸汽的车间、澡堂、洗衣房和经常处于空气相对湿度大于80%的房间以及有顶盖的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等的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b.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c.露天结构或经常受雨、水淋的结构;

d.有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和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e.与含有酸、碱或硫酸盐等侵蚀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f.使用过程中经常处于环境温度为 60℃ 以上的结构; g.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h.薄壁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屋架、落锤或锻锤基础结构; i.电解车间和直接靠近直流电源的结构;

j.直接靠近高压电源(发电站、变电所)的结构; k.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模板外和混凝土表面覆盖的保温层,不应采用潮湿状态的材料,也不应将保温材料直接铺盖在潮湿的混凝土表面,新浇混凝土表面应铺一层塑料薄膜。

8)整体结构如为加热养护时,浇筑程序和施工缝位置的设置,应采取能防止发生较大温度应力的措施。当加热温度超过4 5℃ 时,应进行温度应力核算。 (2)混凝土原材料加热、搅拌、运输和浇筑。(7.2) 1)混凝土原材料加热应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

2)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和覆盖的保温材料,均应按规程要求进行热工计算。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冬期不得在强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在弱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基土不得遭冻。如果在非冻胀性土地基上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在受冻前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4)分层浇筑厚大的整体式结构混凝土时,已浇筑层的混凝土温度在未被上一层混凝土覆盖前不应低于 2℃ 。采用加热养护时,养护前的温度也不得低于 2℃ 。 (3)混凝土施工及养护方法。(7.3—7.8)

1)混凝土蓄热法和综合蓄热法养护。当室外最低温度不低于- 15℃ 时,地面以下的工程,应优先采用蓄热法养护。对结构易受冻的部位,应采取加强保温措施。 综合蓄热法施工应选用早强剂或早强型复合防冻剂,并应具有减水、引气作用。

2)混凝土蒸汽养护法。蒸汽养护法应使用低压饱和蒸汽,当工地有高压蒸汽时,应通过减

压阀或过水装置后方可使用。

蒸汽养护的混凝土,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最高养护温度不超过 80℃ ,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可提高到 85℃ 。但采用内部通汽法时,最高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60℃ 。

3)电加热养护法。采用电热红外线加热器对混凝土进行辐射加热养护,宜用于薄壁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接头处混凝土加热。

4)暖棚法施工。暖棚法施工适用于地下结构工程和混凝土量比较集中的结构工程。暖棚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采用暖棚法施工时,棚内各测点温度不得低于 5℃ ,并应设专人检测混凝土及棚内温度。暖棚内测温点应选择具有代表性位置进行布置,在离地面 50cm 高度处必须设点,每昼夜测温不应少于4次。

②养护期间应测量棚内湿度,混凝土不得有失水现象。当有失水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增湿措施或在混凝土表面洒水养护。

③暖棚的出入口应设专人管理,并应采取防止棚内温度下降或引起风口处混凝土受冻的措施。

④在混凝土养护期间应将烟或燃烧气体排至棚外,并应采取防止烟气中毒和防火措施。 5)负温养护法。混凝土负温养护法适用于不易加热保温且对强度增长无特殊要求的结构工程。

采取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宜使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浇筑后的起始养护温度不应低于 5℃ ,并应以浇筑后5d内的预计日最低气温来选用防冻剂。

6)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施工。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可在0~- 25℃ 的环境下进行施工,适用于下列工程:

①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板、墙的现浇结构; ②多层装配式结构的接头以及小截面和薄壁结构混凝土工程。 (4)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检查。(7.9)

1)冬期施工混凝土质量检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及其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检查外加剂质量及掺量。商品外加剂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②检查水、骨料、外加剂溶液和混凝土出罐及浇筑时温度。

③检查混凝土从入模到拆除保温层或保温模板期间的温度。 冬期施工测温的项目与次数应符合规程规定。 6. 屋面保温及防水工程

(1)一般规定。(8.1)

1)冬期进行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选择无风晴朗天气进行,并应依据使用的防水材料控制其施工气温界限,以及利用日照条件提高面层温度。在迎风面宜设置活动的挡风装置。 2)屋面找平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找平层应牢固坚实、表面无凹凸、起砂、起鼓现象。如有积雪、残留冰霜、杂物等应清扫干净。

②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找平层应干净、干燥。注:干燥程度的简易检测方法:将 1m2 卷材平铺在找平层上,静置3~4h后掀开检查,找平层覆盖部位与卷材上未见水印即可铺设隔气层或防水层。

③找平层与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突出屋面结构的连接处,以及找平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当采用沥青防水卷材的圆弧半径宜为100~150mm;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时,圆弧半径宜为 50mm ;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圆弧半径宜为 20mm 。

3)屋面防水施工时,应先做好层面排水比较集中的部位。凡节点部位均应加铺一层附加层。 4)在施工中有交叉作业时,应做到合理安排隔气层、保温层、找平层、防水层的各项工序,并宜做到连续操作。对已完成部位应及时覆盖,以免受潮、受冻。穿过屋面防水层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应在防水施工前安装安毕并做好防水处理。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眼打洞、以及堆放施工机具或尖硬物等,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要求进行验收。

(2)保温层施工。(8.2)

1)冬期施工采用的屋面保温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和杂质。 2)干铺的保温层可在负温度下施工,采用沥青胶结的整体保温层和板状保温层应在气温不低于- 10℃ 时施工,采用水泥、石灰或乳化沥青胶结的整体保温层和板状保温层应在气温不低于 5℃ 时施工。当气温低于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3)雪天或五级风及以上的天气不得施工。

4)当采用倒置式屋面进行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倒置式屋面冬期施工,应选用憎水性保温材料,施工之前应检查防水层平整度及有无结冰、霜冻或积水现象,合格后方可施工。

b.当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做倒置屋面的保温层,可用机械方法固定,板缝和固定处的缝隙应用同类材料碎屑和密封材料填实。表面应平整无疵病。

c.倒置屋面的保温层上宜采用红砖、走道板或砾石等块状材料做覆盖保护,铺设厚度按设计要求应均匀一致。

(3)找平层施工。(8.3)水泥砂浆找平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制作水泥砂浆时应依据气温和养护温度要求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b.当采用氯化钠防冻剂时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严禁使用高铝水泥。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处,其纵横最大间距采用水泥砂浆时不应大于 6m ;采用沥青砂浆时,不应大于 4m 。找平层表面宜平整,平整度不应超过 5mm ,也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防水层、隔气层施工。(8.4)

1)冬季施工的屋面防水层采用卷材时,可采用热熔法和冷粘法施工。热熔法施工温度不应低于- 10℃ ,冷粘法施工温度不宜低于- 5℃ 。当采用涂料做屋面防水层时应使用溶剂型涂料,施工温度不应低于- 5℃ 。

2)热熔法施工宜使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卷材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规程要求。 7. 钢结构工程

(1)一般规定。(10.1)

1)在负温度下进行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时,应按照负温度施工的要求,编制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2)钢结构制作和安装采用的钢尺和量具,应和土建单位使用的钢尺和量具相同,并应采用同一精度级别进行鉴定。土建结构和钢结构应采取不同的温度膨胀系数差值调整措施。 3)钢构件在正温度下(夏季、工厂)制作,在负温度下(冬季、露天)安装时,施工中应采取有调整偏差的技术措施。

4)参加负温度钢结构施工的电焊工应经过负温度焊接工艺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合

格证,方能参加钢结构的负温度焊接工作。定位点焊工作应由取得定位点焊合格证的电焊工来担任。

(2)钢结构制作。(10.3)

1)钢结构在负温度下放样时,切割、铣刨的尺寸,应计入在负温度下钢材收缩的影响。 2)端头为焊接接头的构件下料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缝收缩量,多层框架和高层钢结构的多节柱应预留荷载使柱子产控制在750~ 900℃ (暗樱红色)之间,加热矫正后应保温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3)在负温度下制作的钢构件在进行外形尺寸检查验收时,应考虑检查当时的温度影响。焊缝外观检查必须全部合格,等强接头和要求焊透的焊缝必须100%超声波检查,其余焊缝可按30%~50%超声波抽样检查。如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进行检查。负温度下超声波探伤仪用的探头与钢材接触面间应使用不冻结的油基耦合剂。

4)不合格的焊缝应铲除重焊,并仍应按在负温度下钢结构焊接工艺的规定进行施焊,焊后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标准检验合格。

5)在温度低于 0℃ 的钢构件上涂刷防腐涂层前,应进行涂刷工艺试验。涂刷时必须将构件表面的铁锈、油污、边沿孔洞的飞边毛刺等清除干净,并保持构件表面干燥。可用热风或红外线照射干燥,干燥温度和时间应由试验确定。雨雪天气或构件上有薄冰时不得进行涂刷工作。

(3)钢结构安装。(10.4)

1)冬期运输、堆存钢结构时,应采取防滑措施。构件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无水坑,地面无结冰。同一型号构件叠放时,构件应保持水平,垫块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并应防止构件溜滑。

2)钢结构安装前除按常温规定要求内容进行检查外,尚应根据负温度下条件的要求对构件质量进行详细复验。凡是在制作中漏检和运输、堆放中造成的构件变形等,偏差大于规定影响安装质量时,应在地面进行修理、矫正,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方能起吊安装。 3)在负温度下绑扎、起吊钢构件用的钢索与构件直接接触时,应加防滑隔垫。凡是与构件同时起吊的节点板、安装人员用的挂梯、校正用的卡具,应用绳索绑扎牢固。直接使用吊环、吊耳起吊构件时要检查吊环、吊耳连接焊缝有无损伤。 8. 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1)构件的堆放及运输。(11.1)

1)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及堆放前应将运输车辆、构件、垫木及堆放场地的积雪、结冰清除干净,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

2)混凝土构件在冻胀性土壤的自然地面上或冻结前回填土地面上堆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个构件在满足刚度、承载力条件下,尽量减少支承点数量。

②对于大型板、槽板及空心板等板类构件,两端的支点应选用长度大于板宽的垫木垫起。 ③构件堆放时,如支点为二个及以上时。应考虑土壤的冻胀和融化下沉影响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准予堆放。

④构件用垫木垫起时,地面与构件之间的间隙应大小 150mm 。

3)在回填冻土并经一般压实的场地上堆放构件时,当构件重叠堆放时间长,应根据构件重量,尽量减少重叠层数,底层构件支垫与地面接触面积应适当的加大。在冻土融化之前应采取防止冻土融化下沉使构件产生变形和破坏的措施。

4)构件运输时其混凝土强度,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不应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在运输车上的支点设置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对于重叠运输的构件,应与运输车固定并防止滑移。

(2)构件的吊装。(11.2)

1)吊车行走或桅杆移动的场地应平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起吊的支撑点地基必须坚实。 2)地锚应具有稳定性,回填冻土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活动地锚应设防滑措施。 3)构件在正式起吊前,应先松动、后起吊。

4)凡使用滑行法起吊的构件,应采取控制定向滑行的措施,并防止偏离滑行方向。 5)多层框架结构的吊装,接头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前,应加设缆风绳,防止整体倾斜。

(3)构件的连接与校正。(11.3)

1)装配整浇式构件接头的冬期施工应根据混凝土体积小,表面系数大,配筋密等特点,应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措施。

2)构件接头采用湿法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接头部位的积雪、冰霜等应清除干净。

②承受内力接头的混凝土,在受冻前当设计无要求时,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0%。

③接头处混凝土的养护应遵照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④接头处钢筋的焊接,应符合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

3)混凝土构件预埋连结板的焊接,应分段连接,防止累积变形过大影响安装质量。 4)混凝土柱、屋架及框架冬期安装,在阳光照射下校正时,应计入温差的影响。各固定支撑校正后,应立即固定。

(五)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8. 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如下: 1.一般规定

(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4)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8)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9)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2.施工准备

(1)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2)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4)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6)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施工管理 (1)人工拆除。

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2)机械拆除。

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3)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8)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11)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 静力破碎。

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5)安全防护措施。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技术交底;

4)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8)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文明施工管理

(1)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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