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桥涵限高架防护架管理细则,工路桥函20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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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工务处 工路桥函?2009?87号

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桥涵限高防护架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工务(桥工)段,金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铁铁道部关于《“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铁运?2005?193号文)的通知精神,明确我局铁路上跨公路立交桥涵(以下简称“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架的设臵标准及管、用、修管理规定,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并公布本细则,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工路桥函[2006]076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铁路局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细则

一、桥涵限高防护架的设臵

1.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保护铁路桥梁不受机动车辆的撞击,铁路上跨公路立交桥涵,其净空不足5m且通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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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电动助力车、摩托车除外)的,应设臵限高防护架。

2.设臵限高防护架处所,要按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桥梁(涵洞)、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铁办?2005?134号)要求,各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路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设臵相应的限高、限行及禁令标志。标志要完整、清晰、规范,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标准的相关要求。

3.立交桥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大型(或中型)机动车辆,应设臵限高防护防护架及相关标志。

4.限高防护架的设臵位臵不能影响其他相邻道路的正常通行:

①设臵宽度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

②设臵距桥梁边缘的距离应满足《条例》中关于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之内(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满足规定距离要求时可适当调整);

③限高防护架设臵净高:限高架横梁底至路面应低于桥下净高20mm至100mm,并与“限高”警示标志一致。

5.除有特殊要求外,限高防护架要按规定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条纹。

6.限高防护架结构形式及材料应满足铁运函?2005?239号文颁布的铁路桥梁“限高防护架专桥设(05)8184图”的要求。现有防护架的结构形式及材料不满足上述设计图要求的,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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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无被撞情况,视其状态予以修理,对于经常被撞的应按部颁标准予以更换。

7.所有新建、改建铁路,在修建“铁跨公”立交桥涵时,对符合设臵条件的,必须做到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与立交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凡“铁跨公”立交桥涵符合设臵条件而未设或设臵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管理单位不予接管。

二、桥涵限高防护架的管理

1.“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是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附属设施,应对其加强检修管理,确保其使用功能。

2.“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由各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纳入正常的设备检查、维护范围。各段要建立健全限高防护架设备台账,并及时按设备动态进行修订。

3.设备管理单位一旦发现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等被撞损坏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修复或更新限高防护架。

4.对既有道路改、扩建,或在既有铁路桥下新建道路而引起限高防护架及限高标志改设或增设,应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限高防护架及限高标志的改设或增设,其设臵应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改设或增设后的限高防护架应无偿移交给所在铁路局,并由其管理和维护;限高标志应移交给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管理和维护。未设臵限高防护架及相关标志的道路,不得开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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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桥涵限高防护架的维护

1.设备管理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限高防护架管理实施细则,将限高防护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重点,明确日常管理、维护、修理责任及责任人,完善相应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设备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分别建立健全限高防护架台账数据库,确保设备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并落实管理责任部门。设备或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台账数据,并报路局工务处备案。

3.设备管理单位要把“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状态检查纳入设备检查项目中,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⑴经常检查:在日常检查桥涵设备的同时应对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及禁令等标志进行检查,特别应加强防护架立柱与横梁联结处等薄弱部位的检查。桥梁工区每季至少对限高防护架全面检查一遍,并做好记录。

⑵定期检查:结合春检、秋检进行全面检查。

⑶重点检查:对桥梁被撞多发地点的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应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每月至少检查一遍。

4.设备管理单位接到限高防护架及限高、限行标志损坏通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组织修复。未修复前,应设臵临时限高防护架,通知有关交通或道路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超限机动车辆通行,并派专人24小时监护,同时逐级上报,尽早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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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

5.建立健全限高防护架维护和修理制度

⑴路局拟将“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的大修、维修纳入桥梁设备修理范畴,钢管防护架每吨钢材折合1换算米,钢轨防护架每吨钢材折合0.5换算米,其涂装维修周期与钢结构相同。

⑵限高防护架维修、保养计划随同所维修的桥涵维修、保养计划编制,用工用料定额参照钢梁编制,并按维修、保养标准验收(参照钢梁类似部分),填写验收评定表。

⑶限高防护架发生被撞损坏或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立即组织修理恢复。修理恢复所需费用在桥梁修理有关科目中列支,所获赔偿费应冲减限高防护架维修费。

⑷对经常被撞或位于省道及以上繁忙公路不符合标准的限高防护架各设备管理单位应按大修件名管理程序申请改造。

⑸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限高防护架被撞、被盗后的应急预案,确保限高防护架被撞、被盗后及时修复或安设。

⑹各设备管理单位每月5日前需将本段管内限高防护架被撞统计表上报路局工务处。如发生被盗,请在报表中一并说明。

四、责任追究

1.对符合限高防护架设臵要求却未设臵的立交桥涵,各单位应抓紧以书面形式向设备主管单位(新建的立交桥涵应向建设主管单位)申请增设,并明确在未增设前的安全管理责任。

2.对被撞或被盗的限高防护架,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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