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29 03: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集体研究和处理税收案件的制度。
三、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税收案件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的定性及依据是否准确;
(四)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审查部门所作初步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五、税收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理准备。审理部门负责案件集体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理对象、审理人员等。
(二)审理说明。税收案件查处部门应说明案由、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初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理由等。 (三)审理决定。审理小组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1、同意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3、对因案件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或理由不充分的,责成查处部门予以补正或撤消案件。 (四)审理终结。税收案件审理终结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记录交审理人员审查、签名后存入案卷卷宗。
六、税务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集体审理的结论性意见,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执行部门执行,或者进行补正、撤消案件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
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税务 案件 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 日印发
打字:陈赛容 校对:林敏 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提高税务案件查处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国税机关对调查终结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重大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分别实行办理案件部门(包括所有行使案件检查职能的税务部门,简称办案部门)直接审理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两种审理制度。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其他税务案件由办案部门直接审理。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充调查完毕并连同案卷返回。
审理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第一联退交提请单位,补充调查后订入案卷,第二联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附件5:
退 回 意 见 书
案件名称 退回单位 退查意见 案件编号 案件审理机构 案审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理委员 会办公室 负责人 案审经办人(签字): 意见 主 任 意 见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第一联退交提请单位,补充调查后订入案卷,第二联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附件6: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案件名称: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审理委员会参加人员(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
国税局于 年 月 日对 (提请单位)提请的(案件名称)案,召开审理会议。在听取意见后,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依据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名称)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名称),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外罚(处理)决定:(拟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内容)
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案件提 请单位 案件提请审理日期 审理委员 会审理办 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理委员 会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国家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入库,并调整有关帐目。 国税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 同国税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知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事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项 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交纳税人,第二联交计征部门,
第三联装入案卷 附件9: 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罚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年龄 性别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当事人姓名(名称) (案件名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查明: (事实及证据):
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
(处罚的种类、范围、额度)。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起( )日,到 (缴款地点)缴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处罚的种类为罚款的,如你不按期履行义务,将自超过法定期限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
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税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存根)
税案移字( )第 号
案 由: 移送日期: 移送机关: 填 发 人: 填发日期: 批 准 人:
年 月
日┆ ┆ 字 ┆ ┆ ┆ 第 ┆ ┆ ┆ ┆ 号 ┆ ┆ ┆
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副页)
税案移字( )第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我局研究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现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你局
┆ ┆ 字 ┆ ┆ ┆ 第 ┆ ┆ ┆ ┆ 号 ┆ ┆ ┆
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税案移字( )第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我局研究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现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你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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