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介绍

更新时间:2023-09-10 03:53: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 防 法 规

一、国防法规的含义 (一)基本含义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二)国防法规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各部门法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各部门法大体上可作以下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国防法律法规)。在这里,军事法的概念外延要大一点,其主要内容或者讲根本内容是国防法规。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是否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三)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等级(五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国防法》《兵役法》等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臵条例》等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是由中央军委制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 、 制定的具体办法》等则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布的。 3、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制定颁布的法规。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等。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

4、各军兵种和大军区制定颁布的法规细则。如陆军颁布的《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关于加强人武部建设意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

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优先”。对司法机关来说,国防法规是优先适用;对一般公民、组织 来说,就要对国防法规优先遵守。在公民、组织应该履行国防义务的时候,如果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要自觉地优先遵守国防法规。如果不能自觉遵守,也会被执法机关强迫遵守。 二、我国国防法规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安危意识的确立,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国防法规体系

《左传》曰: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司马法》讲:“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兵者,百岁不一用,然不可一日不忘也”。《周易》指出:“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意思是:国家发生危机是由于统治者安于统治地位;国家灭亡是统治者只求保持现状;国家发生祸乱是统治者长期沉醉于太平局面。所以,在国家安定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危机;国家存在的时候,不能忘记有可能灭亡;国家太平的时候,不能忘记可能发生祸乱。这样就可以使自身平安,使

国家保全。《孙子兵法》将“不战而屈人之兵”作为上上策,谈到“用兵之道,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改,恃吾有所不可攻也”,意思是说,用兵的法则,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来上,而要靠自己有充分的准备;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敌人不会进攻上,而要靠自己有条件不被敌人攻破。宋代兵书《百战奇法》记载:“凡安不忘危,治不忘乱,圣人之深戒也。天下无事,不可废武,虑有弗庭,无以捍御”,这段话深刻阐明了国家处于太平时期,不要忘记战争的危险;国家处于盛治时期,不要忘记发生战争战乱的可能;天下虽然太平无事,但不可放弃武备,要时刻想到还有敌对国家和势力的存在,废弃武备将无法抗御。

我国古代早在夏、商、周时代,就规定了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

隋唐时代主要实行府兵制。唐代政府建立在圴田制基础之上,由设臵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进行训练,还要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府兵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

元、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凡当过兵的“壮士及有力之家”,

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 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 尽管如此,我国古代的兵役法规,仅仅散见于国家总法典中的一些规定,还没有专门的兵役法或国防法规。 (二)我国近、现代国防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33 年 6 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新中国第二部《兵役法》通过并颁布实施,1997年3月,颁布并实 施《国防法》,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我国《宪法》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具体分类上讲,国防法规体系大致包括以下16个方面:

1、国防基本法类。是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基本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对国防建设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组成。

2、国防组织法类。是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8l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