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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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是担负公司原煤生产的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回采工作。综采队各个管理干部和各个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炭质量,杜绝人身及各类机械事故发生。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

第2条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努力提高煤。

第3条 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搞好区队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全面完成承包任务。

第4条 根据月度、年度计划,向各班组安排产量指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

第5条 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6条 对本单位违纪违规的职工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防设备带病运转。

第8条 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搞好区队核算,努力降本降耗。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9条 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10条 搞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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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综采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深入现场,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定期对产量完成情况、安全质量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材料消耗情况组织分析,提出合理方案。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布臵工作任务,组织落实公司下达的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按时进行总结。

第7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8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公司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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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建立健全区队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搞好本单位的成本、材料的控制工作。 第21条 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2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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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风险辨识或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或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风险或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9条 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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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6条 综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2条 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综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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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党支部书记是区队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和各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5条 充分发动车间工会、团支部等组织,积极支持区队副队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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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掌握区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综采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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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综采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在综采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违反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综采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综采队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第4条 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

第5条 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

第6条 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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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参加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

第8条 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违章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对生产现场人员有指挥权,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副队长不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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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在生产过程中,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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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积极在团员青年中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4条 教育本支部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带动广大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监督本支部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第6条 做好本支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团支部书记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团支部书记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综采队团支部不能按时参加公司团委组织的安全检查,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综采队团支部组织安全竞赛或安全检查时,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综采队团支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思想政治教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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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知识培训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在团委书记直接负责的事件中,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一定

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接受综采队长的正确领导和区队值班干部的安全生产调度;负责本班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兑现,健全班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跟班队长、安监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本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5条 应严格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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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6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动态达标。

第7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8条 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9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10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1条 负责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2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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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采煤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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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29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作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电站、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站、泵站司机是所在岗位电站、泵站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电站、泵站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电站、泵站司机必须掌握电站、泵站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合格证件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乳化泵站供液系统和操作方法及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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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认真观察信号装臵及仪表显示,密切注意设备运行情况,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第3条 详细记录各台设备运行状况,填写设备运转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向班长和区队值班干部汇报。

第4条 保持列车设备清洁卫生,操作线路吊挂整齐,备品备件垛放整齐,

第5条 糖量计、温度计、单体支柱测力计等检测工具配备齐全。每班对乳化液浓度、液温、单体支柱压力等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立即纠正。

第6条 工作中应注意设备声响,及时检查泵站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有关记录。。

第7条 负责传达队、班长指示、命令。 第8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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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电站、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设备列车检查不认真, 电站、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电站、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电站、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站、泵站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是担负采煤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采煤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采煤机司机必须掌握采煤机的使用方法和其基本工作原理及生产工艺;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持合格证件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采煤机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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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条 交接班应听取交班司机介绍情况,并详细检查采煤机各部位、各系统是否完好正常,若有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可开机。

第3条 正常使用采煤机内外喷雾及架间喷雾灭尘,严格遵守通风灭尘规定。

第4条 工作中要时刻观察滚筒转动情况,监视采煤机高度,严防割顶、割底、割顶梁。

第5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控制采煤机牵引速度,保证各工序要求距离。

第6条 精心操作采煤机运转,搞好采煤机的维护保养。 第7条 认真填写采煤机运转、检修、故障排除和交接班记录。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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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机检查不认真, 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及时解决分工范围内的问题,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因违章操作导致本人或他人受伤害、损失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刮板输送机司机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安全运行,保证刮板输送机正常运转、提高运转效率。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熟悉刮板输送机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作业规程,掌握输送机的一般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懂得回采和巷道支护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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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6条 开机前检查机头、机尾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和齐全,信号及操作按钮是否灵敏可靠,喷雾洒水装臵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存在,应先处理好再开机。

第7条 试运转一周,检查刮板运输机刮板及螺丝有无缺少、松动及严重变形,刮板链张紧是否合适,发现刮板链出槽、断链、漂链、跳齿,电机或减速机声音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找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不得用运输机运送物料,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及大块矸石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按下停机闭锁按钮,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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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负责。支架工必须掌握液压支架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1条 支架工必须经过支架性能结构原理,操作要领等专业培训,经理论与实践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2条 负责移架支护,进行顶板控制,推移刮板运输机(包括机头、机尾),保护电缆槽内各种管线。

第3条 负责液压支架高压管路及附件保护,对综采支架及管路附件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

第4条 负责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下按规程规定正确操作支架。 第5条 支架工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工作面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施工。

第6条 认真填写综采支架交接班记录。 第7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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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超前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支架工是担负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架组安全拉、移,单体支柱安全支、回,实现顶板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在班长的领导下,对超前架组及单体支柱的安全操作及顶板安全管理负责。超前支护工必须掌握超前架组及单体支柱的使用方法及其基本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1条 超前支护工必须经过超前架组、单体支柱性能结构原理,操作要领等专业培训,经理论与实践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2条 负责两顺槽超前架组和单体支柱的支护,进行顶板控制,与转载机司机共同拉移转载机,保证上下端头连接处各种管线安全。

第3条 负责超前架组高压管路及附件保护,负责单体支柱完好,对超前架组和单体支柱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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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超前支护工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工作面质量验收标准等规定施工。

第5条 认真填写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记录。 第6条 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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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仓库管理员是担负采煤工作面设备提供配件准备服务的第一责任者。在区队干部和维修工组长领导下,对本区队材料、工具及小型设备零配件管理负责。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工作面主要设备易损件配备情况;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1条 负责本队设备配件的管理工作,仓库管理员必须服从区队和维修工组长的安排。

第2条 熟悉本区队常用的井上下各类设备、器具的结构,性能及其它使用方法,要经常帮助维修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3条 负责区队材料、工具及小型设备零配件管理,严禁乱发放。 第4条 下井的各类配件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零配件下井使用。

第5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按要求上下班,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后会,及时向组长,区队领导汇报工作。

第6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及工程所需配件等有关规定。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做好本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第9条 要做好本岗位范围内火灾的预防工作,配齐灭火器和消防沙箱,会正确的使用灭火器材及灭火方法。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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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仓库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仓库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采队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矿机电部及区队领导下,负责分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使分管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安全无事故。维修工必须掌握分管机电设备的使用方法、结构和工作原理;并依法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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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持证上岗。

第1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机电设备完好质量标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机电业务学习和机电设备检查管理会议,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负责设备列车至工作面、皮带顺槽的电气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2条 负责工作面及顺槽采煤、运输、支护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3条 保持工作面及所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清洁卫生,运转正常,电缆管线吊挂整齐。

第4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完好规定及设备操作规程,不准随意改变线路和已整定的设备。

第5条 坚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包机制,现场交接班制和四检制。

第6条 每班填写设备运转日志和检修记录。 第7条 严格执行设备完好标准及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第8条 负责工作面设备的交接验收。 第9条 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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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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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8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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