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关总署《33号公告》的告客户书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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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 出口时需要参阅填写的文件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近日,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得到有关部门通知:中国海关总署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我们预计该《公告》会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如下影响:

1. 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

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为代

理人进行申报。

2. 由于取消了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

(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快件将有可能产生

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 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的的货物的通关将有可能产

生一定延误。

为将《公告》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我们希望您在如下方面给予配合:

1. 尽快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找到具备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

的代理人。

2. 提供快件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

述,协助我司完成商品归类。

DHL 出口时需要参阅填写的文件

中外运敦豪将会与海关总署和其他地方海关保持联系,密切关注相关变化并及时与您沟通。同时,我们计划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调配资源,以求将可控的影响减少到最小。中外运敦豪将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8日

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89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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