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必考)
更新时间:2023-06-11 03:2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还浓缩了教材中所有精华的重点内容,将教材重点难点一网打尽,并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命题思路,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及考试类型一目了然。看完通过绝对没问题。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仲裁和诉讼。
本章是学习其他章的基础,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体系
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
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
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
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
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
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二)法律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件。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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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
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
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
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
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
(2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
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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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
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
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
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
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
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
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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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义务为目的;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③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
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
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
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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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
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因其不能真实反
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
致的,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
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
况主张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④票据行
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
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
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
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
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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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票据保
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
据。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
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
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
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
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
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
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
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
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
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
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对行为人实施无效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制裁
或刑事制裁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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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
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
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情形。
(2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
方违背真实意识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
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
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
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相关考点】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
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
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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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例题·判断题】某书画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
赵某交付书画店20副对联作品,书画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合同签订后,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
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但是不久书画店请专家鉴定,结果
发现不是赵某本人的作品。赵某辩解说,他可以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相关考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
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
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
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
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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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点】《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
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
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
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
(2)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
法律行为;
(3)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
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
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
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
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
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
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
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
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
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
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
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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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
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
求仲裁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
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
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
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
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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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裁决。
(1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
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
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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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
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
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
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日前通知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
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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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
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
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1.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
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1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
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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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
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
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时效发挥作用,《民
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
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
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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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民法通
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
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
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6个月开始时
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
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20年),诉讼时效中止的
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
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
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
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
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能够引
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
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章,近几年考试中均出现了主观性试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对
本章内容有高度的重视,学习中尽量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本章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
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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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
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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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
其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过半数通过。
(3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一)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二)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
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
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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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
活动,也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
四、变更登记
一般来说,公司设立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而
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
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
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
继;其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六、分公司的登记
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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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
3.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
数没有规定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既可
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
确认的资本。《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
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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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
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己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
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
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相关考点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
可以用劳务出资。
【相关考点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相关考点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相关考点5】外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公司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
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
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
务加以明确规定。
2.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公
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还浓缩了教材中所有精华的重点内容,将教材重点难点一网打尽,并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命题思路,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及考试类型一目了然。看完通过绝对没问题。
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
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
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
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
权。这就是说,为维持公司资本,可釆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通过折价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
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3.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
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
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
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
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
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
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
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
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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