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共保协议(单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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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日M/V PRABHU PUNI运输

进口大豆海运一切险共保协议

甲方(首席承保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乙方(共保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丙方(共保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丁方(共保方):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戊方(共保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共保项目

****油脂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日起运由美湾港口至岚山港进口大豆的海运一切险 二、共保原则

各共保方应遵守“客户至上、诚信服务、信誉第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共保原则,以本协议为基准,共同承担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大豆海运一切险项目的保险责任。 三、共保比例

各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共保协议、保险单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且按各自承保的份额办理再保险,并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各保险人的共保比例为:

1.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0%

****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共保协议

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0% 3.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5% 4.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10% 5.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5% 三、共保内容

****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进口大豆海运一切险项目内容如下:

被 保 险 人/投保人: ****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保 险 标 的: 美国大豆 运 输 方 式: 海洋运输

运 输 工 具: M/V PRABHU PUNI 适 用 条 款: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投 保 险 别: 海运一切险 附加/扩展条款: 无

每次运输限额: RMB223132940.00

责 任 起 讫: U.S. GULF 至 LANSHAN,CHINA 运 输 范 围: 南、北美洲—中国 包 装 方 式: 散装

保额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按货物CIF价格加成10%确定 保 险 费 率: 0.61‰ 免 赔 额: 保险金额的3‰

缴 费 方 式:

一次性缴费,主承保收到保费后,各共保方提供保费发票,5个工作日内将共保保费划出

? 被保险人于货物起运前,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资料签

投 保 形 式:

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首席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

? 主承保人系统内出具保险单后1—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情

况通知各共保方进行录单处理。

货运量核对: 被保险人如实申报实际运输资料。

权 益 转 让: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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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共保协议

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1、本保险合同绝对免赔率为整批货物投保金额的3‰。 2、到货数量以岚山CIQ检验-水尺计重为准,到货质量以岚山CIQ检验结果为准。

特 别 约 定:

3、因相关证明不符合规定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因相关证明不符合规定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而无法卸货(包括退货或分拣),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司 法 管 辖: 附 件: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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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处理

1、处理原则

有关理赔事宜的处理,甲方应与其他共保方保持充分的沟通,抄送赔案理赔文件或通知相关理赔意见,其他共保方须及时做出答复。

2、损失通知

甲方在接到投保人的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或指派保险协议或保险单指定的保险公估人前往事故现场调查、查勘并根据保险协议或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其他共保方,且事后应在72小时内补充书面通知。 报损金额在RMB100万元以上的赔案,共保方有协同查勘的权利。

3、聘请公估人及其费用

甲方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聘请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为本项目的公估人。公估人的公估费用由各共保方按共保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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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共保协议

其他共保方同意在收到公估报告和赔款计算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分摊的公估费划付给甲方。

4、预付赔款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各共保方依约须支付预付赔款的,甲方应以传真或函件方式向其他共保方发出预付赔款通知。其他共保方在收到预付赔款通知后(预付赔款在50万元或以下,3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300万元,5个工作日支付,30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支付),按各自承保比例将应分摊的预付赔款划付给甲方,并由甲方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各共保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应分摊的预付赔款。

5、拒赔答复

各共保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不得做出拒赔答复。

6、赔款支付

甲方与被保险人就赔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立即安排保险赔款事宜。共保各方同意甲方作为本保险赔款的支付代表,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其他共保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赔款通知书、赔款计算书、检验理算报告(如有)或相关的赔案单证后(支付赔款在50万元或以下,3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300万元,5个工作日支付,300万元以上,10个工作日内支付)按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赔款划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各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一旦甲方与被保险人就赔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支付相关赔款,其他共保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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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共保份额下应付赔款,即其他共保方以甲方的赔付意见为最终确定赔付的依据并予以执行。

7、追偿

甲方负责追偿事务。追偿费以追偿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由各共保方按共保比例分摊。各共保方有权自费聘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有关费用审计。

甲方应在收到追偿款后提取追回金额的15%作为追偿手续费,并扣除其他共保方应分摊的追偿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划付至其他共保方指定的帐户,其他共保方应在收到追偿款后出具相应的发票或收据。

(本页无正文,仅供签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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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7q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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