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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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小组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小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并经20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架构
根据XX市XXX区业主的实际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省12条)
1、以单元楼为单位,由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小组; (省28条)
2、以单元楼为单位推举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省12条) 3、由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产生业主委员会。(省12条、28条) 各层次组织的主要(功能)性质:
1、业主代表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2、业主代表大会为议事、决策机构,并代表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业主小组在本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议事、表决,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4、业主小组于首届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并公示通过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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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代表大会于20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6、业主委员会于20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宗旨 (范本)
本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XXX市XX区XXXXXXX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三、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XXXXXXX万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2500 套,非住宅 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小组
第五条 业主小组的组成 (省28条)
以单元楼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单元楼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名称以“区-单元号业主小组”命名。
第六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 (省28条)
1、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作为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全体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2、讨论、表决本议事规则中业主代表大会需要全体业主参与的事项;(住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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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3、决定本单元楼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事项,由本小组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省28条)
4、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省28条)
第七条 业主小组议事可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询形式,由小组选出的业主代表作为本小组的日常事务召集人,负责主持或操作。
第八条 对于需要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由各业主小组的业主代表负责,形式可以采用当场投票,或将待表决事项的投票送达每户业主并负责回收,由小组指派本小组不是业主代表的业主1-2名全程参与,一起统计投票结果并签字确认,由业主代表将投票结果连同《表决票》一起送交业主代表大会汇总。
意见汇总资料和表决统计结果业主代表应自留一份以备查核。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集体讨论,或不能参与书面意见表达形式的,可以委托同楼其他业主代其行使权力,委托形式可以书面委托或短信委托。短信委托信息应发至业主代表手机上,由受托人填写《受托信息表》,由受托人和业主代表签字。
受托业主只能接受不超过本业主小组业主总数10%的业主委托。
第九条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议事规则执行。
(省28条)
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省17条、住12、19条精神)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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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备必要的为业主服务的时间;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1、代表所属单元楼业主出席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接受、征求所属单元楼内业主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形成提案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代表所属单元楼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4、代表所属单元楼业主行使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5、负责召集、主持本业主小组讨论本议事规则中规定需要全体业主参与的事项,以及需要全体业主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6、代表所属单元楼业主行使议事规则等赋予的其他权力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办法
1、单元楼层总数在16层(含16层,以下同)以下的,业主代表1名;单元楼每位业主只能推荐1人,得票数过半者当选。
2、单元数层总数在17层以上的,业主代表2名; 每位业主最多推荐2人,得票数过半且得票数最高的2位当选,得票数过半未当选的业主代表可以作为候补业主代表。
3、被推荐人或自荐人至换届工作组(领取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取得《业主代表推(自)荐表》并填写,由本人拿着《业主代表推(自)荐表》在所属单元楼内逐户上门征求意见,介绍相关事项,阐明业主代表的职责,获取楼内业主的认可及委托,并签名推荐。
4、当业主代表因故出现缺失的情况下(参照第四十条),由候补代表自动填补,并报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候补业主代表的,由业主小组按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重新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并报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过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代表的是本业主小组全体业主。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和建议时,采纳大多数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业主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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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换届时应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进行重新选举,业主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应按业主代表大会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档案交由业主委员会归档。
第三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 (住17条、省17条) (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审议、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制定、审议、修改管理规约;
3、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期附属设施; 7、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8、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9、法律法规或者是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二)业主代表大会除了上述重大议事事项外,还须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1、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案;(范5-6) 2、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范5-7)
3、审议或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范5-9) 4、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住17条) 5、决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某项诉讼事宜;(范5-4) 6、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范5-10)
7、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新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和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8、审议、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包括业主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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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5-11)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1、《XXXXXX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XXXXX区管理规约》
4、《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集和使用规定》 5、《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6、《业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案》
7、《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场地等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办法》 8、《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或专业服务项目公司的流程》
9、《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0、《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管理细则》
11、《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改建、扩建、改变使用用途的审批流程》 12、《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业主代表大会认为应该建立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上述制度的制定、修改由业主代表大会负责,业主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起草或作出修改建议,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特长的业主起草,最终由业主代表大会在听取广大业主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审议、修改,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省18条、住21条) 定期会议:业主代表大会定于每年一季度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
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2、经20%的业主代表共同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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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由业主委员会提议。
4、业主代表大会应有业主代表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会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分级召开形式须30日前)将会议内容送交每一位业主代表,同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省19条,另考虑到分级召开形式耗时长的特点建议30天)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应向业主委员会书面请假,并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本业主小组另一名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相应权力;如果本业主小组只有一名业主代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业主小组的一名业主代为参加,但要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受托业主应严格按委托事项及要求代为履行相应权力。
业主代表缺席业主代表大会,既没有书面请假,又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书面委托,无故不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将自动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由所属单元楼业主小组内有资格的候补业主代表或重新选举的业主代表填补,并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审定。
业主代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缺席业主代表大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将自动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由所属单元楼业主小组内有资格的候补业主代表或重新选举的业主代表填补,并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审定。
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职责召开业主小组会议讨论、表决业主代表大会交付的议题,从而影响业主代表大会正常程序的,由业主委员会临时指定专人帮助完成议题,如果是因为业主代表个人原因的,将取消业主代表的资格,由业主小组重新选举业主代表顶上,名单报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形式; (二)书面证求意见形式。
(三)分级召开形式(即先召开各个业主小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
础上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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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下列重大事项,业主代表大会必须采用分级召开形式: 1、修订、批准《XXXXX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修订、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修订、批准《XXXXX区管理规约》
4、修订、批准《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集和使用规定》 5、修订、批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6、修订、批准《业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案》
7、修订、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场地等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办法》
8、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采取分级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的操作: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对于需要修订制度的事项,由业主代表分头召开本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书面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征求本业主小组全体业主的意见,至少取得过半数业主的意见,由业主代表将意见整理汇总,于大会召开前10日提交主持修订的专人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因征求意见过程中需对议案做修改而需要推迟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新的会议时间和修改后的议案条款
第二十五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22条)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数,按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住23条)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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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的方式分:简单多数方式和业主权重方式: 1、简单多数方式:业主代表具有同等表决权,一人1票。用于业主代表大会上一
般事项的表决。
2、业主权重方式:全体业主参与投票,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双重统计计票的方式。用于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表决[参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第二十二条,对于须采用分级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批准的事项列表]。
1)业主人数的确定方法: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1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以此计算出总人数。 (住24条) 2)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方法:按第二十六条方法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所拥有的所有专有面积总合计算。
3)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举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住25条)
4)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住25条)
5)地下车位、地面车位(如有)不计入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住25条规定由本议事规则决定是否计入)
第二十八条 投票有效规则
1、涉及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面的制度制定或修改、实施方案等事项的,采取业主权重投票方式,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住29条)
2、涉及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除第5、6条以外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制度建设或修改等事项的,采取业主权重投票方式,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点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通过;(住29条) 3、涉及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所有事项,采取简单多数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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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实到会议业主代表过半数的同意,为有效通过。
4、投票方式一律采用实名方式,表决意见可以选择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之一,表达二种以上(含二种)意见算废票。
5、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将《表决票》填写并签字后委托家人或同一业主小组的业主代为投递。
6、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简单人数投票方式的,应当由本人填写《表决票》表达意见或者书面签署表决意见并签字,委托家人或所属业主小组的业主或其他业主代表代为投递;业主权重投票方式的,则因将本业主小组全体业主投票的结果资料委托本业主小组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代为投递。
7、业主代表大会设置监票人3人,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内,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换届选举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业主公开报名组成,并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换届选举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监票人。
8、《表决票》的统计工作应当当场进行,统计结果由监票人和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各位业主委员会委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9、无论采用何种投票方式,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内。 (住26条规定由本议事规则决定是否计入)
第二十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形成的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住30条)
第三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对议案已经做出决议的,业主在决议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作出记面记录,其会议记录以及所有选票、统计资料等须保留作为业主委员会档案存档。(住30条)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住35条)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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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外,同时还须履行下列职责:(住35-9条) 9、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办事,遵守并模范执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义务反馈制度中的漏洞、制度间的矛盾冲突条款,并在每年的审议修订时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10、受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起草拟订或修订各项规章制
度、实施方案(办法)、操作流程(细则)等草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11、负责监督新聘物业公司与解聘物业公司的移交事项;
12、代表业主代表大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协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3、做好换届选举的筹备与协调工作;
14、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要求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业主民意调查
报告、业主提案(意见和建议)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报告或资料等;
15、负责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16、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住31条) 1、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 2、具备为业主服务的时间;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4、 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5、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信誉良好;
6、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执行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具有较好的亲和力以及与人良好的沟通能力;
7、 本人及近亲属未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管理服务或有利害关系企业中及其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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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任职,或者在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中任职;(紫41-5条) 8、 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省21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组成、任期、表决权
1、XXXXXX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产生; 2、XXXXXX区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候补委员2名。其中C区委员5人,候补1人;D区委员4人,候补1人;
3、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4、业主委员会设财务委员1名,由财务会计专业的委员担任,如果没有财会专业的委员,则可由懂经济的委员担任;
5、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2届; 6、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7、业主委员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会议为有效会议,所做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应到委员)过半数的同意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须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主任和副主任,并由主任根据三十四条第3点的原则,指定一名委员担任财务委员。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须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住36条) 1、管理规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各项决定; 4、物业服务合同;
5、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6、物业共同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7、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8、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包括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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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具体操作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鉴于XXXXXXXC区或D区各自存在的不同问题,业主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到C、D区的不同情况,在做出决定的时候,须以当事区大多数委员的意见为主,另一区的委员须支持当事区多数委员的意见并给于全力配合。具体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类档案和所有印章。具体操作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住43条)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或者持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表决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住44条)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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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中有关条款的; 7、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或换届离任的,须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具体操作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住45条)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由候补委员填补。C区候补委员填补C区的空缺,D区候补委员填补D区的空缺。如果候补委员填补后还出现空缺,当C区或D区空缺人数达到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在2个月以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补选工作参照换届选举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使用原则 (一)活动经费的来源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省25条)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活动经费的来源主要有: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用于广告(媒体)发布收入;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设施设备出租租金收入; 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商业活动的进场费收入; 4、地下二层人防设施场地车位出租收入分成; 5、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大楼部分空间出租收入; 6、地面临时停车停车费收入分成; 7、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收入。 (二)活动经费开支范围 下列属于日常费用开支: 1、业主委员会委员劳务补贴;
2、委托物业公司会计代理出纳、记账的劳务补贴; 3、办公室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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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办公用纸、笔、本子、计算器等以及零星复印费; 5、会计用账本(页)、各类凭证、报表等; 6、坐机电话费;
7、外出办事公交车(含地铁)车费; 8、其他办公必须的零星费用。 下列属于特殊项目开支:
1、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召开的业主小组会议纸张、笔等及复印费用; 2、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包括横幅等宣传费用); 3、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的费用; 4、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用于公共环境改善的项目费用; 5、用于补贴全体业主,降低业主物业管理费的支出; 6、补充进专项维修基金;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专项使用的费用。 (三)活动经费使用原则
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委托物业公司出纳存入业主委员会专有账户;
2、业主委员会于年初对属于日常费用开支范围的项目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严格按此范围、额度使用,使用情况按季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初经费余额、本季经费收入明细项目、本季经费支出明细项目、期末经费结余;
3、预算额度不够,须提前书面报告业主代表大会,说明原因,要求追加预算,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或修改)通过后,方可执行,不得先支后报,财务委员应做好费用计划控制工作;
4、因首届业主委员会费用没有参照,按先紧后追加的原则进行;
5、对于属于特殊项目开支范围的项目,业主委员会须于项目启动前,编制《项目预算报告》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按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程序审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不得先斩后奏。具体操作办法按经全体业主讨论、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方案》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事中事后将开支情况至少公示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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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涉及专项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按经全体业主讨论、表决通过的《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集和使用规定》制度执行,执行情况须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十六条 对于突发安全事件需要动用活动经费的,按经全体业主讨论、表决通过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事后将活动经费动用的明细清单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有关活动经费收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经全体业主讨论、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十八条 换届工作组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由原业主委员会负责启动换届筹备工作,成立换届工作组,换届工作组由街道社区委派1人,业主委派代表6人(C区3人,D区3人)。工作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愿报名,由原业主代表差额选举产生,原业主委员会指派1名委员负责与换届工作组联络,协助工作组工作,但无表决权。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委派的人担任,负责召集工作组会议,组织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工作组组长可以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2、为保证换届工作公正、独立、公平,报名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不能成为工作组成员;
3、换届工作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 4、换届工作组的职责:
依据本议事规则中有关有关条款
1)帮助各业主小组选举新一届业主代表并公告; 2)审查和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身份; 3)拟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议程; 4)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公告;
5)协助原业主委员会召开新一届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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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换届工作组决定任何事项均通过表决决定,过半数通过有效。
6、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组同时解散,所有文件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存档,由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报备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换届选举
1、各业主小组按本议事规则中有关业主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新一届业主代表; 2、由新当选的业主代表组成新一届业主代表大会;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全体业主中产生,可以推荐,也可以自荐,被推荐人或自荐人到换届工作组领取《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推(自)荐表》,填写清楚并签名,由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挨家挨户上门到业主家征求推荐确认签名,凡达到50人联名推荐者即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4、换届工作组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者,按本议事规则中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5、候选人名额拟定13名,其中C区7名,D区6名;
6、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兼顾小区物业专业化
对口管理需要,优先提名推荐人大、政协、法律、技术特长人员(规划管理、房产管理、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工程、工程预算、财会审计、机电设备、弱电设备、园林园艺、医疗卫生等)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同时兼顾C、D区名额分配。由换届工作组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
7、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在小区各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在公示期间,候选人被业主举报,经查实,有违反任职条件者,换届工作组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的资格,另在候选人提名中补充;
8、采用差额实名选举的方法,C、D区同场分开选举、分别投票,由C区业主代表在C区的候选人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由D区的业主代表在D区的候选人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9、根据最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印制选票,在业主代表大会上,由业主代表当场填写、投票;
10、候选人当选须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包括委托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并按得票数从高至低,C区候选人前5位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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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位为候补委员,第7位落选;D区候选人前4位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第5位为候补委员,第6位落选。
11、如果出现2人以上获相同票数,并影响到是否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时,则对获相同票数的候选人进行二次投票决定谁当选。
12、其他具体操作办法由换届工作组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拟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省22条、住33)
1、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4、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5、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其他政府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须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54条)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住57条)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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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住56条)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讨论补充。三分之二业主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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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XX区XXXXXXX小区 业主代表大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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