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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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永久建筑、安装工程及建设监理招标控制价。

前款所称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概算文件及批复文件;

(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备案表;

(三)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如有);

(四)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五)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编制原则、依据、方法、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须经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和所在单位印章)。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全后,即可备案。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并要求改正。

(一)招标文件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意见改正的;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编审人员不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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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的;

(四)招标控制价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的;

(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列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备案意见进行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招标相关事项。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备案所使用的表格可以在《新疆水利网》免费下载,详见附件。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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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注:1、本表基本信息由招标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机构、招标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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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检查表

审查人(签名):审核人(签名):审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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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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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7j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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