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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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三章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 第四章 地震灾害损失计算和评估 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初评估 第六章 震灾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以下简称震灾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震灾评估方法和程序,统一评估标准,制定本规定。

1.2凡进行震灾评估,并将结果向省级以上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上报,均应遵照本规定。

1.3震灾评估由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派的地震现场评估工作组进行,评估组成员应由评估工作经验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组成,并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1.4地震灾害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1.5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其场地灾害、次生灾害造成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其折算价值以整修、恢复重建或重置所需费用来表示。它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6地震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地震使建筑、设施功能失效及对正常社会生活的干扰引起的非实物经济损失,如: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企业停产、减产、搬迁和地价变动,金融、产品与商品流通呆滞等引起的经济损失。

1.7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是指各级政府在地震灾区为救灾投入的费用、如:人员、物资和运输费用,医疗环境消毒、丧葬费,废墟拆迁及人员暂住搬迁费等。

1.8人员伤亡只统计人数。

1.9经济损失按当时市场价以人民币计算,并同时给出按统计不变价折算结果,或同时给出经济损失占灾区所在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1.10评估工作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初评估,第二步是总评估。 1.11军事设施和禁区另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2.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有关规定,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立即指派震灾评估组进入地震现场工作。

2.2评估组进入地震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灾情,确定地震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地区(即极灾区)和确定评估灾区范围。评估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是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破坏地区(不包括对社会经济无影响的地质灾害地区)。评估组可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准备评估所需基础资料,收集、了解灾区城市规模,城镇分布、房屋建筑类型、生命线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规模和分布、灾区支柱产业等。

2.3根据房屋建筑的破坏情况,评估组在极灾区选取破坏典型的街区或村庄,根据附录一,划定被调查房屋建筑的类型;参照附录二,针对每种结构类型的房屋建筑统一各破坏等级的具体标准;房屋建筑的破坏等级以栋为单元评定。

2.4根据破坏分布情况和城市、农村特点,交灾区分为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灾区中的城市称为城市评估区,每座城市均为一个城市评估区,其余的地区统称为农村评估区。在破坏连续分布的灾区范围之外的破坏异常区、点单独评估。

2.5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分别计算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各类建筑结构不同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并选定相应的损失比。

2.6核实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计算房屋建筑结构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室内、外财产损失。

2.7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类生命线工程结构、其他各类工程结构和设施、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2.8评定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 2.9评定地震间接经济损失。 2.10汇总地震人员伤亡数目。

2.11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

3.1调查一般规定

3.1.1现场调查是震灾评估的基础,采用抽样调查或逐个调查方法进行。 3.1.2调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根据地震台网测定参数估计,电话收集,航空照片识别,实地调查了解等多种手段了解灾情,确定极灾区及灾区范围。(Ⅵ度外边界线)

(二)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分别调查。

(三)采用抽样调查时,抽样点的分布对农村评估区应覆盖整个灾区,对城市评估区能覆盖城区和所有结构类型,并考虑因场地影响等造成破坏严重与轻微的地区。根据破坏分布的实际情况选取抽样点,原则上抽样点由极灾区区中心沿灾范围两主轴的四个半轴向外辐射。

(四)农村评估区以自然村抽样点,6级以下地震,抽样点数应不少于24个;6~7级地震,抽样点数应不少于32个;7级以上地震,抽样点应不少于48个。每个评估子区内抽样点应不少于12个。

(五)在城市评估区,抽样点应选在房屋建筑集中的街区,每个抽样点的覆盖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公里。

(六)在每个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的房屋面积总和不得小于该城市评估区房屋总面积的10%。

(七)无论在农村评估区或城市评估区,抽样点内的建筑原则上应全部调查,因故不能全部调查时,应沿抽样点区域的两个主轴逐个调查,每个抽样点调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抽样点房屋建筑总面积的60%。

3.1.3对重大工程设施、生命线工程结构、工业构筑物、水坝、岩土和地下结构、破坏量极少的建筑结构,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及专家逐个调查。

3.1.4由于次生灾害(火灾等)造成的房屋破坏及室内外财产损失,须按实际破坏情况单独评估不计入因地震直接造成的房屋破坏比及室内财产损失。多次地震(震群)或余震的破坏比和损失要分别评估,可通过破坏比与损失比之积的差,或总损失的差值估计。

3.2人口与房屋建筑面积。 3.2.1人口与平均住房面积。

由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住人口、流动人口、住户数、户均人口、人均住房面积或户均住房面积。后两个数值应经现场调查核实。

3.2.2各类房屋建筑面积。

(一)居住、办公及公用房和工业厂房面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供,大型企业办公及公用房面积由主管部门提供。

(二)或按下列方法估计居住、办公及公用房面积。 居住房屋总面积=户均面积×灾区户数 或=人均面积×灾区人口

办公及公用房屋面积=居住房屋总面积×比例系数

比例系数一般取值范围为10%——20%,在经济发达地区比例系数可能较大,可以在抽样调查时,同时确定该比例系数。

在缺乏统计系数时,按结构分类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抽样调查,估计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总面积得到。

3.3房屋建筑破坏比。

3.3.1房屋建筑破坏比是指房屋破坏面积与调查总面积之比,须按不同类型房屋建筑、按不同破坏等级,分别求得。

3.3.2对每个抽样点,在调查中得到:

(一)该抽样点某类房屋建筑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的破坏面积,参见附表B1(每个抽样点一份)。附表B1的最后一行即为所求:

(二)抽样点调查某类房屋建筑总面积。附表B1的最后一行之和即为所求; 3.3.3对农村评估区,可按下列方法得到破坏比: 3.3.3.1将灾区分为若干评估子区。

6级以下地震,将灾区分为二子区,分界线为极灾区中心到灾区边界线的二分之一距离处。

6—7级地震,按上述方法将灾区分为三子区,分界线为极灾区中心至灾区边界线的三等分距离处。 7级以上地震,类似地将灾区分为四子区。 根据各级别地震的震害分布情况,可将极灾区中心所在子区再分为二个子区,此时抽样点总数要随之增加。 3.3.3.2分别计算各子区不同结构每个破坏等级的破坏比。在某一子区内: (一)求出该子区所有抽样点某类结构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破坏面积之和,参见附表B2,附表B2的最后一行即为所求; (二)求出该子区所有抽样点该类结构被调查面积总和,附表B2最后一行的和即为所求; 该子区该种结构每个破坏等级的破坏比=(一)/(二),填写附表B3。 3.3.4每个城市评估区则不分子区,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各类结构的破坏比。 3.4房屋建筑单价 房屋建筑单价是指破坏的建筑物按原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恢复或重建时,单位面积所需费有,以当地造价为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并在现场调查时核实。 3.5房屋建筑损失比 房屋建筑损失比是指某类房屋建筑在不同破坏等级下修复或重建时,单位面积所需费用和与重建单价之比。参照下表,根据当地结构特点及土建工程实际情况选取。 房屋建筑破坏损失比(%) 破坏等级 结构类别 多层砖房、钢 筋混凝土结构 单层工业厂房 城镇平房、 农村建筑 基本完好 1 0~5 0~4 0~4 轻微破坏 2 5~10 4~8 4~8 中度破坏 3 10~40 8~35 8~30 严重破坏 4 40~70 35~70 30~60 毁 坏 5 70~100 70~100 60~100 3.6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 3.6.1在抽样点调查时,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和不同破坏等级的房屋建筑,每类每种等级可选取3—4户(栋、间)典型房屋,统计不同破坏等级下室内财产损失值、抽样房屋的面积,参见附表D1。 3.6.2在每个农村评估区的某一评估子区(或某个城市评估区)内,参见附表D2。 (一)求出该子区(或该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调查的每种结构类型的每种破坏等级所调查的财产损失总和; (二)求出该子区(或该城市评估区)所有抽样点每种结构类型调查面积总和; (三)则该子区(或该城市评估区)每种结构类型每种破坏类型的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一)/(二),填写附表D3。 3.6.3选取典型房屋时应考虑有代表性,应包括住宅和办公及公用房屋,在选取典型住宅时应考虑不同经济条件住户的比例等。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要分别调查、计算。 3.7生命线工程结构损失比 生命线工程结构损失比是指该结构在不同破坏等级下修复或重建、使其恢复功能的造价与总造价之比,均以当地现行造价为准。下表给出了部分工程结构的破坏损失比取值范围,具体损失比的取值须会同有关部门逐个调查后,在下表范围内确定,并核定其总造价。 3.8对于其他生命线工程结构、工业构筑物、水厂、土工、地下结构、重大工程设施、大型企业,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经济损失。 部分工程结构破坏损失比(%) 破坏等级 结构类别 桥 梁 路 堤 挡土墙 取水贮水结构 烟囱水塔 基本完好 1 0~10 0~10 0~10 0~4 0~4 轻微破坏 2 10~20 10~20 10~20 4~8 4~8 中度破坏 3 20~40 20~50 20~50 8~35 8~35 严重破坏 4 40~70 50~70 50~70 35~70 35~70 毁 坏 5 70~100 70~100 70~100 70~100 第四章 地震灾害损失计算和评估 4.1人员伤亡统计 按附录二规定的等级划分标准,统计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因救灾遇险、次生灾害等原因而死伤人数应加以说明。 4.2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农村评估区和每个城市评估区应分别计算。 4.2.2计算农村评估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先计算某类房屋建筑的损失。在调查中得到某一评估子区的有关数据: (一)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某种破坏等级下的破坏比; (三)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比; (四)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单价; 则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在该种破坏等级下的损失 =(一)×(二)×(三)×(四); 将所有破坏等级的损失相加得到该评估子区该类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房屋建筑类型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加,得到该评估子区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 将所有评估子区的损失值相加得到农村评估区的房屋建筑直接经济损失。 4.2.3计算城市评估区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 先计算某类房屋建筑的损失,在调查中得到某一城市评估区的有关数据: (一)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总面积; (二)该城市评估区该类房屋建筑的某种破坏等级下的破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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