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说明书V0.1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0-04 18: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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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要素 1.1. 业务框架

1.2. 业务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运作体系投资者证券公司交易所结算公司机构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担保券买入担保券卖出担保券提交担保券提取直接还券集中交易柜台交易报单非交易过户申报上交所交易主机成交数据非交易过户数据中登上海结算系统融资融券柜台交易报单深交所交易主机成交数据中登深圳结算系统个人投资者非交易过户申报??中登深圳D-COM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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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与者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

证券公司自行在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客户选择标准(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证监会对投资者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如下:

在证券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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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1.4. 账户结构

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均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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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各帐户的具体解释: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一级账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一级账户)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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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1)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6)是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证明其从事融资融券所需资金和证券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和证券不能被证券公司挪为他用。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2)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3)则属于融资融券的交收清算类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的一级账户(总账),其二级明细账户是客户信用证券账户(5)。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5),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的二级明细帐户。同时,在与该证券公司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8),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使其成为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7)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8)。

1.5. 交易单元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信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根据证监会颁发的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许可,受理证券公司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申请,对通过批准的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设置融资融券业务权限。

券商接受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后,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向交易所申报,申报中标注“融资”或“融券”标识。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单元(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交易;否则,交易主机将对相应买卖指令作自动撤单处理。

海通证券的在两市的专用交易单元如下: 上海交易单元号:22808 深圳交易单元号:016606

1.6. 标的券

标的证券指可以作为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分为融资买入标的券和融券卖出标的券)。标的证券由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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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7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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