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知识问答(知识拓展)

更新时间:2023-09-28 01: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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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一、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烟草专卖品指什么?

答: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三、我国在哪些方面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许可证有哪几种?

答: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具体说,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又合称为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四、卷烟、雪茄烟的产量计划是由哪些部门下达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烟草制

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五、烟草种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六、国家对公众场所吸烟有何限制?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七、国家如何保障烟草专卖品质量?

答: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八、烟叶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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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定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所谓“名晾晒烟”是指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未被列入“名录”的晾晒烟可以在集贸市场自由出售。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当然,烟农也只能把种植合同内的烟叶交售给对应的烟草公司,不能在市场自由流通,也不能在没有和烟草公司签订种植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种植烟叶。

九、如何调拨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 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十、卷烟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吗?

答: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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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供市场销售的卷烟,其包装有何特殊要求? 答: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十二、可以在广播、电视上做烟草制品广告吗? 答:不可以。《烟草专卖法》第19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可以做除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以外的烟草专卖品广告,在法定媒体以外可以做所有烟草专卖品的商业广告。

十三、《烟草专卖法》赋予烟草生产企业哪些自主权? 答:在确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的前提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也可超计划生产卷烟。

十四、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如何办理手续?

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经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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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的地方,也可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十五、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十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如果想继续经营该如何办理?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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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一次向一个消费者销售卷烟、雪茄烟不能超过50条,否则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三)不得向别的卷烟零售户销售卷烟; (四)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十九、邮寄、运输和携带烟草专卖品有什么限制吗? 答:有数量限制。《烟草专卖法》第23条明确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邮寄、运输和携带烟草专卖品国家局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旅客一次携带卷烟不能超过50条;用户邮寄卷烟一次不能超过2条,超过规定数量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否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十、如何运输国产卷烟?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凭国务院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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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二十一、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十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随意变更企业规模吗? 答:企业规模不可以随意变更,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如何监督卷烟经营户?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十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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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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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何表明身份?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二十七、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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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十八、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如何处罚?

答: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九、如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三十、《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哪几类行政责任? 答:《烟草专卖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强制收购违法物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业务5种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应当如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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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国家局《关于严格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规定:烟草工商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卷烟交易;不得虚拟客户或拆单分摊、倾斜货源卖大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以假换真;不得与行业外不法分子勾结,跨地区倒卖卷烟。

三、卷烟购进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卷烟购进的规范要求有:

(1)国家局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2)商商调剂的卷烟要严格加强管理和控制,商业公司的滞销卷烟要通过中烟电子商务公司的卷烟交易平台签订商商交易合同进行调剂。

(3)进口卷烟的国内交易统一纳入国家局卷烟交易平台和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不设进出口公司的省(区、市)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指定的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卷烟。 (4)卷烟经营都要签订购销合同并纳入准运证管理系统,卷烟交易和准运证实行省内、省际统一管理后,各省级烟草公司不得再使用调拨单、分销单等销售、调拨卷烟。

四、卷烟销售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 卷烟销售方面的规范要求有: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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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规定:烟草工商企业严禁搞“两烟”体外循环,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卷烟、烟叶交易。 (3)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卷烟销售经营中,不准批条销售,所有货源必须进入系统销售;不准搞多种价格批发销售,严格执行公司统一批发价格;不准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严禁任何形式强买强卖,维护卷烟零售户自主经营权;不准以虚拟客户、拆单分摊等形式套购卷烟,卷烟销售品种、规格和数量必须与实际客户订单一致;不准为卷烟零售客户串货;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关系店、自营店区别对待,实行货源倾斜政策。

(4)国家局《关于严格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规定:严格规范卷烟经营活动。严禁虚假订单、虚假确认、虚假入网、捆绑搭配销售等不规范行为。严禁为片面追求税利,搞地方封锁,坚决纠正以“税利定结构”的非市场行为。 (5)国家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所有卷烟货源必须进入营销系统,通过正常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入网销售,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未打码到条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要将条烟打码事宜公告辖区内的零售户和消费者,零售户有权拒绝接收未打码卷烟;要将条烟打码情况作为内管检查和市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无码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打码销售卷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国家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规定: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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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元/200支;烟草商业企业要制订高价位卷烟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货源供应原则,规范货源供应流程,实行信息公开、阳光操作。高价位卷烟货源调入数量、分配办法、投放对象、供应价格、分配结果必须定期在卷烟商业企业内部公示,接受监督;要确定合理的投放面,不得将高价位卷烟集中分配给少数零售户。

五、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卷烟促销、特供烟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国家局《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中规定:促销活动地点必须明显张挂“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公示,并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促销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促销宣传品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

国家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卷烟商业企业业务用烟及其他特殊需要用烟一律以零售价从自营店购进。

六、卷烟零售大户的概念是什么?我省对各市(区)卷烟零售大户占零售户总量的比例上限为多少?

答:国家局《关于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卷烟零售大户是指月销售卷烟千条以上或月销量超过本地区零售户平均月销量5倍以上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

陕西省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卷烟零售大户的规模和比例。各市(区)卷烟零售大户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卷烟零售户总数的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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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烟叶种植合同签订、烟苗移栽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烟叶种植合同签订、烟苗移栽方面的规范要求: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叶必须按计划组织生产、种植,按计划签订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的与收购量。

《烟叶专卖管理办法》中规定: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按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的。

国家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要根据种烟农户实际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考核结果对烟农给予差异化生产投入补贴;要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通过烟叶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上级烟草公司;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在育苗、移栽、收购等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止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少种多签、多种少签合同现象;合同签订后,不得调整。确应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绝收,甲乙双方可解除合同,收回种烟农户的合同文本,同时在烟叶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剔除;烟种的购进、使用、库存要有严格的管理登记手续;烟苗发放数量和实际种植面积要相符,长余、废弃烟苗的销毁要登记并由专卖内管部门监销。

八、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烟叶收购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内容详见第三部分《卷烟营销、物流及烟叶生产经营

》23――2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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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烟叶调拨销售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答:国家局《关于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在烟叶的购销业务活动中,双方经办人员必须持合法的有效证件办理业务,收、付款单位的银行账户、货款往来、结算和烟叶发货的起始、终点站必须与合同和准运证一致。严禁“三角”结算和虚开运输发票。

国家局《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中规定:省际间烟叶购销有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单位进行统一经营,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得经营烟叶;烟叶交易实行会员制,全国烟叶交易会员单位及代表由国家局审定,会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省内烟叶交易会员单位及代表由省级局审定,非会员单位及代表不得参加烟叶交易会;烟叶调拨计划根据购销双方上年签订的烟叶购销协议,由国家局上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需增加省际间烟叶购销数量的,应先征得双方省级局烟叶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局烟叶主管部门备案;烟叶的购销必须签订烟叶购销合同,省际间烟叶购销由工商会员按照根据调拨计划在全国烟叶交易会上签订合同,省内烟叶购销由省级局烟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签订合同;烟叶调出单位必须建立烟叶销售管理档案,烟叶出库单、合同、调拨单、准运证及货款结算票据复印件等资料必须统一整理归档,保留期不少于3年。

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罚没烟叶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国家局《罚没烟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罚没烟叶由省级局确定的定点商业企业,通过国家局烟叶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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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对各单位(部门)实行民主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答:对各单位(部门)实行民主监督的方式为:民主监督、组织监督和专项监督。

三十二、招投标包括哪些项目?进行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陕烟办字[2011]93号)规定.

(一)包括:1、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该扩建、迁建、装修及维修等项目(含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投资项目的总规划设计、工程项目设计、监理;4、设备的购臵、搬迁、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5、信息化建设、物流系统建设及维护服务;6、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烟机零配件、非烟用物资及办公用品的采购;7、中介及咨询服务,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确定;8、企业通过一定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企业、产品、提升形象、促进产品销售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促销项目。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且不在办法第四条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1、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以上的;2、单项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物资、宣传促销产品采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建筑设计、勘察、监理、装饰装修和中介咨询、宣传促销服务类等项目,单项估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4、按国家及烟草行业规定应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三十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陕烟办字[2011]93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局(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提交省局(公司)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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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涉及烟草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设计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三十四、招标组织形式分几种?其中自行招标条件是什么?

答: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盒组织评标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 )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烟草行业评标专家;

(二)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布包括外聘的法律顾问)。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三十五、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邀请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局(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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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烟草行业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或烟草行业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十六、省局(公司)签订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答:(一)审查对方资质; (二)草拟合同条文;

(三)财务、审计、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审查; (四)法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领导审批; (六)签订合同;

(七)省局(公司)盖章生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合同的签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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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行政问责

一、什么是行政问责?

答:行政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以至影响正常行政只需和工作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包括哪些情形?

答: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在组织、人事管理方面,行政问责对象有哪些情形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答:(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阳奉阴违,另搞一套的; (四)故意制定与上级或省局(公司)颁发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予以实施,拒不纠正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任人唯亲,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六)在人员调动、晋级晋职、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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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调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中,违反国家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隐瞒、歪曲事实的真相;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非客观因素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省局(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工作中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上交矛盾,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九)由于治政不严,管理松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导致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或系统内部出现较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问责对象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卷烟生产经营“五条纪律”、烟叶收购“七条要求”等纪律规定的;在“两烟”流通领域中内外勾结、倒买倒卖卷烟、烟叶以及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大额资金失控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长期隐瞒或开设“小金库”、账外账的;违反国家局关于财经管理中要求的严禁委托理财、严禁证券投资、严禁对外担保、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四个严禁”的;

(三)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招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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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本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十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供应商是唯一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需保证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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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要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依据管委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须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物资采购部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管委会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二十一、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要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事先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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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管委会批准的供应商选择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1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经管委会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二十二、单品种全年累计2万元以下的烟用物资采用什么方式进行采购?

答:单品种全年累计2万元以下的烟用物资,采购主体可直接选择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二十三、年采购额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烟用物资是如何进行采购的?

答:年采购额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烟用物资,采购主体可选择定点供应商并按中标价格进行采购。

二十四、对年采购额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烟用物资是如何选择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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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年采购额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采购主体需在定点供应商中选取3家以上进行密封报价,具体选取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满足采购主体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原则上要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否则须在项目审批单中详细说明理由。

二十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是什么?

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物资采购部门要会同物资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保证物资实物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二十六、宣传促销项目招标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是规定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必须招标确定。

二十七、根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宣传促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烟办字?2011?87号)规定,宣传促销项目包括哪些种类?

答:宣传促销项目包括宣传服务类和产品类两种,其中:宣传服务类包括:新闻媒体类、户内外媒介类、公关冠名类、展览活动、咨询活动、促销推广、形象宣传、赞助捐赠和其他类。产品类包括:实物广告促销品、营销宣传及接待用烟。

二十八、依申请公开信息制度规定哪些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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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行业敏感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其他根据省局(公司)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十九、办事公开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客观真实的原则;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及时全面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十、对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各项工作实施监督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对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各项工作实施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是否根据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制度机制。

(二)公开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办事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三)是否将应该公开的事项主动公开,按要求公开。 (四)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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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7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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