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

更新时间:2023-04-07 05: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目录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 (2)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二) (3)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三) (7)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四) (9)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五) (11)

第1 页,共12 页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

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一、简述题

1.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答案】

二、案例题

2.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罗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 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问:

(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答案】(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一年诉讼时效,但《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人民商场应向李女士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人民商场赔偿后,有权向某省B电器厂追偿。

第2 页,共12 页

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40部门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

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二)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一、简述题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当特定法律状态不存在时,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确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善意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④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案例题

第3 页,共12 页

2.2003年2月15日,张某未经列车员的允许,未买票,即从河北省的一个无人售票的小站登上了北京铁路分局的由北京西站开往石家庄的列车。列车经过安县时,个体商贩王某上车,冒充列车服务人员,在列车上开始出售啤酒。该啤酒系贾县啤酒厂生产的假冒“大力”牌啤酒。旅客李某看到王某穿着铁路制服,认为王某为列车工作人员,于是购买了2瓶。在经过定县时,李某开启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将张某、王某、李某等三人炸伤。在爆炸混乱中张某的钱包丢失。于是产生纠纷。

根据案例回答问题(不定项选择):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权要求双倍索赔。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北京铁路分局

【答案】C

【解析】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只有李某是本案中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2)根据《产品质量法》,李某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

A.从知道伤害之日起一年

B.一年

C.从受到伤害之日起二年

D.二年

答:D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李某可以将()作为被告起诉。

A.贾县啤酒厂

B.王某

C.北京铁路分局

D.列车

答:ABC

【解析】AB两项,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李某购买的啤酒存在缺陷,因此作为受害者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贾县啤酒厂和销售者王某要求赔偿。C项,李某作为旅客,与北京铁路分局形成了合同关系,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北京铁路分局承担违约责任。

第4 页,共1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6v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