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4-06-01 02: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附件: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

1

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之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当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

2

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 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第十三条 病历的眉栏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病区、姓名、住院病历号等);每一相同内容从起始页页脚开始,居中标注页码,如长期医嘱第1、2、…… 页,入院记录第1、2、…… 页等。

第十四条 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应在收到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因患方因素导致患者离院时未收到的报告单,由患者所在科室送达病案管理部门,统一归入病案。

第十五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

3

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 患者因病或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当在主管医生的参与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第十七条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九条 本文中上级医务人员是指主治和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用门(急)诊手册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

4

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

(一) 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记录。

(二) 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急诊患者的病历,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手册或门诊病历中,对疾病的判断书写为“初步印象”;急诊留观病历中书写为“初步诊断”。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明确诊断者,初步印象或初步诊断可书写为“某某原因待查”。

第二十五条 门诊患者因同一种疾患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生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住院诊治。门诊会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的事项、上级医师诊查过程和指示意见,均由经治医师如实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第二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或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中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节 门诊与急诊手册

第二十八条 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5

第二十九条 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 患者的初诊记录或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出现等。

第三十一条 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 门诊病历

第三十二条 门诊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病历记录、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用于门诊或急诊就诊患者。

第三十三条 首页内容应当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6

第三十四条 初诊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三十五条 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患者的主诉、现病史写法同门(急)诊手册。 第三十六条 门诊病历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并居中标注页脚页码。

第三十七条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患者首次就诊时可在门诊建立病历,并按要求分配具有唯一性的门诊号。

第三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门诊病历应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应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第三十九条 门诊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门诊病历应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

第四节 急诊留观病历

7

第四十一条 急诊留观病历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急诊观察室期间的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观察室记录、病程记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 入观察室记录书写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入观察室时间、观察床位号、急诊留住观察病历号等。

(二)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

(三)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重要体征、检验和检查结果)。 (四)初步诊断和诊疗措施,医师签名。

第四十三条 病程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辅助检查结果、医师签名等。

(一)记录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上级医师查房时应记录查房内容,查房医师姓名和职称。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四)病危、病重,或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8

第四十五条 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未设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超过48小时,二级医院不超过72小时。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住院病历内容

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

第二节 入院记录

第四十九条 入院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五十条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9

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五十一条 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

1、患者姓名、年龄等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致。 2、年龄在1月以内者记录至天,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7岁以内者记录至岁或几岁零几个月,7岁以上者记录为岁。

3、入院情况分为一般、急诊、危重。 4、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首行,居中书写患者入住的科室及第几次入院。

(三)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字数不应超过20个,能导出第一诊断。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

10

等。

第五节 病危(重)通知书

第一百四十八五四条 病危(重)通知书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四十九六五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粘贴在下达病危(重)医嘱的长期医嘱单背面。通知患者病危(重)后,应即时书写相关的病程记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患者法定代理人、被委托人、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拒绝签字时,可由医师写明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位以上医护人员签名证明。

第七章 医嘱书写要求 第一节 医嘱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七条 医嘱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第一百四十九八条 取得本医疗机构处方权的注册医师有权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医嘱;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

31

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授予相应医嘱权利。其他人员不得下达医嘱。

第一百五十四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一)多项同一日期和同一时间开具的医嘱,在起始行和终末行注明日期、时间和医师签名,中间栏目可用垂直单竖线(实线)代替。

(二)医嘱不得涂改,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开具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用药医嘱应使用药品通用名,注明剂量和用法。 (四)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确因抢救急危患者或手术当中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方可执行。抢救或手术结束时,医务人员应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并签名。

第二节 长期医嘱单

第一百五十五二一条 长期医嘱为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当医生开出停止时间后失效的书面医学指令。

第一百五十六三二条 长期医嘱单的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页码等。

32

第一百五十七四三条 医嘱的格式为开具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核对时间、核对护士签名、停止日期与时间、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第一百五十八五四条 医嘱内容与顺序为:

(一)护理常规,如按某某科、某某疾病或某某手术后护理常规护理;

(二)护理级别; (三)饮食; (四)体位;

(五)其它护理要求,如陪护等; (六)病危或病重; (七)生命监测项目;

(八)一般治疗,如鼻导管给氧、保留尿管等;

(九)治疗用药,要求先开具口服药物,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给予药物;

(十)出院医嘱、转科医嘱等。

第一百五十九六五条 取消长期医嘱时,直接书写与起始日期、时间相同的取消日期、时间并签名。

第一百五十七六条 重整医嘱:

(一)长期医嘱单一般不应超过2页,当医嘱超过1页且停止医嘱较多时应重整医嘱。

33

(二)首先应在原有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用红色墨水笔,齐边框从左至右划一横实线,表示以上医嘱停止执行。

(三)另起一页长期医嘱单,在首行填写重整医嘱的日期和时间,在医嘱内容栏内用红色墨水笔书写“重整医嘱”,然后由经治医师签名。

(四)重整医嘱时,应当把未停止的长期医嘱按原医嘱开具时间书写在长期医嘱单上,其下方书写当日新开的长期医嘱。

(五)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其它护理要求、病危或病重、生命监测项目按本节第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要求书写,应写明原开具时间。

第一百五十八七条 重开医嘱指手术后或转科后重新开具的长期医嘱单。

(一)在原长期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用红色墨水笔,齐边框从左至右划一横实线,表示以上医嘱停止执行;

(二)另起页重新开具长期医嘱,重开医嘱的起始行用红色墨水笔写明“重开医嘱”或“术后医嘱”。

第一百五十九八条 注意事项:

(一)每行内容左顶格书写;单项医嘱一行写不完时,应另起行空2格书写;如第二行仍未写完,第三行的第一字应与第二行第一字对齐书写,不能写入邻近格内。

(二)药品名称书写采用中文通用名,无中文名称者可用英文

34

国际非专利名(INN);同一药品名称不得中英文混写。禁止使用化学符号。

(三) 药品名称后写剂型、单次给药量,用中文或规定的拉丁文缩写符号标出给药次数、给药方法。剂量使用公制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省略。

(四)药品剂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

(五)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如0.2%替硝唑注射液或针200ml)。

(六)一组药物混合应用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在其后划一斜线,表明下药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

(七)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停止该组医嘱,重新开具医嘱。

第三节 临时医嘱单

第一百六十五十九条 临时医嘱指有效时间在24小时内的书面医学指令,应在指令时限内一次完成。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临时医嘱单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页码等。

第一百六十五二一条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开具日期与时间、开具项目、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一)开具项目包括检验和检查、临时用药、药物过敏皮试、

3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6s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