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室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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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室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通用)安全部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公司安全基本情况概述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法规基本知识 办公场所安全常识 生产现场安全常识 事故案例

1、公司安全组织机构介绍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司 安全部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分车

厂间

安环科 安全员(+主任安环助理)

兼职安全员(班组长)

1、公司安全组织机构介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他是以总经理为首的安全组织机构, 公司各管理部室第一行政负责人和各生产单位厂长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职责:协调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公司2005年开始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环保部(现为安全部)。职责:主要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各部门和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二级单位中: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管业、矿业、水钢渣、固废等主要生产 厂均成立了安环科,钢渣生产线、机修厂、物流中心等单位设置专职安全人员。

目前公司、分厂、车间共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多名,基本健全了公司、 厂、车间、班组四级安全管理网络,并于2008年底根据公司要求通过安全员倒班 对现场实现了24小时监控,真正的把安全工作触角延伸到日照钢铁的每一个角落 和生产时段。5

2、安全方面的一些观点介绍(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国家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含义:①“以人为本”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 决安全生产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对发展提出

国 家 一 些 重 要 提 法

三个不能,即“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 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3)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 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4)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 “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生产工作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重大隐患整改五到位原则: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责任到位、整改资金到 位、整改期限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7)厂

矿企业新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8)员工“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 人不被伤害 (9)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 6 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安全方面的一些观点介绍(1)公司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2)公司安全生产方针:不安全,不生产,保安全,保生产 (3)公司安全工作中心点:反事故、减事故、遏制重大事故 (4)公司安全工作基本思路:抓关键,保重点,带一般 公 (5)公司安全管理模式:3+1安全管理(“3”——班组安全建设 + 安全生产过 司 近 程控制 + 重大危险源监控,“1”——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 (6)公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严、实、细、新 年 形 (7)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形式:“三全一多样”,即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全系统 成 参与安全管理、全过程控制安全、安全管理方法或形式多样化 的 (8)公司四级安全管理网络:公司——分厂——车间——班组 相 (9)公司“六抓-五保”体系:安全工作通过“抓反复—反复抓,抓系统—系 关 观 统抓,抓领导—领导抓”,实现“员工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 点 分厂、分厂保公司”。 (10)员工“三熟”、“三种能力”安全教育:通过“三熟”(即熟悉作业环 境,熟记安全规程,熟知危险源点预知预防)教育,提高员工“三种能力”(即危 险源辨识能力,自我防护能力,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11)岗位十二字安全操作原则:先确认,稳操作,能互保,不伤害 (12)安全系统工作方向:服务——指导——监督——考核 7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义: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核心,也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从制度上保证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各级领导 或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使企业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 等各有关专职机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即:各单位或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律中要求负责人 至少应承担以

下安全生产责任: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部分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9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五项权利

工伤保险和伤 亡的求偿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 检控权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 基本权利危险因素和应急措 施的知情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权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 业和紧急撤离权11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指出,“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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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 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 隐患”。12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 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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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应注意: A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 B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应采取有 效的处

理措施; C出现紧急情况时,首先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再撤离 作业场所; D该项权利不适用于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飞机、船舶、车辆驾驶人员)。13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五 字 口 诀

岗位有危险,你有知情权。 知防范措施,提建议意见。 安全有问题,你有批评权。 检举或控告,拒绝去冒险。 生命危险时,有权停或撤。 有权办伤险,单位来出钱。 受事故伤害,有权索赔偿。14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二)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遵章守纪 服从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 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

正确佩戴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事故隐患或不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安全因素报告 负责人报告。”

2、事故救援与现场处置方面责任追究(一)配合事故救援与调查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 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 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 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事故救援与现场处置方面责任追究(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

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事故救援与现场处置方面责任追究(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注: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致多人死亡、致多人重伤、直接经济损 失特别巨大、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 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事故发生后,行为 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 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 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18

1、办公场所火灾安全办公室是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一般办公设备多而复杂,任意乱接临时电线时有发 生,电脑长时间工作,空调长期开放,容易生成用电负荷超载或机内电路故障、元 件过热、UPS电源短路等;同时纸张、资料档案、桌椅、装修材料等可燃物集中。 因此办公室作为人财物高度集中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惨重。 (1)防范火灾良好习惯

防止发热量大的设备(电热水壶、电热器等)附近存放可燃品; 烟头必须熄灭后丢弃在指定的非可燃容器内; 下班前一定要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 不让易燃物品堵塞储存人行通道等区域; 知道最近的火灾报警器和消防器材位置,并知道如何

使用; 知道所在工作区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位置,并保持出口畅通; 熟悉工作区最近的安全通道之间的门或桌子数量,火灾发生时这些信息有利于 在黑暗中逃生。20

1、办公场所火灾安全(2)灭火器材的使用 消防器材一般包括消火栓、消防破拆工具、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等。办公室 所用消防器材一般为轻便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ABC干粉),适用于扑 救各种易燃、可燃液体和易燃、可燃气体火灾、电器设备火灾。

①消防器材管理“三勤三定一不准” 一是定点摆放,不能随意挪动; 二是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定期 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三是定人管理,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 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及时补充,做到 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到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6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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