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2-29 01: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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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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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县级行政区内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投标人,可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可以重复增加。

第七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到场确认,特殊情况下,投标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时,应委托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为代理人参加,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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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不需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 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当日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日不予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张榜公布)。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各标段第一、第二、第三共3家入围投标人,并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摇号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并根据摇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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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入围投标人排序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如3家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没有通过审查的原因。出现此类情况后,招标人应再组织在原标段余下的投标人中摇号,重新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共3家入围投标人,并按上述办法进行审查,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人。再出现此类的情况,依此类推,若剩下的投标人仅剩2家时,则摇号确定第一、第二入围投标人,仅剩1家时,则直接入围。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条件时,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存在不良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企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摇号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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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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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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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6l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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