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发〔2007〕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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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一、总 则

第1.1条 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 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

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2.5条 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统一进入园区,开发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

第2.6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园区、开发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工艺水平、缩短工艺流程,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综合考虑园区、开发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7条 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 第2.8条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可预留在企业外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 第2.9条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配置,具体建设面积以企业管理人员数主基数,按人均20平方米标准确定,但其建筑占用或分摊占用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项目总用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园区、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可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3人均倒班宿舍和单身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确定,但其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 设施。

第2.10条 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第2.11条 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对于安全、洁净度、防爆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适当放宽,但严格控制集中绿地。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

第2.12条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面积,高度超过8米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可加倍计算。

第2.13条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般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可以在控制指标基础上降低20%。

第2.14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过附件1《区域修正系数表》的规定。 第2.15条 具体行业分类按照附件2《国发经济待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规定执行。

第2.16条 具体用地控制指标的内涵和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新变化:

3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9号),对我省自2003年9月开始试行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浙土资发〔2003〕93号)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

其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大幅度提升,平均提升20%左右。如在省级开发区(园区)内,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业设备制造业投资强度由原来的180万元/亩提高到216万元/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投资强度由原来的150万元/亩提高到180万元/亩。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过《区域修正系数表》的规定,金华市区属于第二等级,其区域修正系数为0.90。

容积率控制指标更趋合理。在维持大部分行业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对少数行业容积率进行了调整,如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容积率由原先的0.7下调到0.5以上,医药制造业容积率由原先的0.8下调到0.7以上,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容积率从原先的0.6提高到0.8以上。在具体计算时,明确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生产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高度超过8米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等同层高超过8米的建筑物,可加倍计算容积率。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虽然未作调整,但控制更加明确。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具体建设面积明确了以企业管理人员数为基数,按人均20平方米标准确定,但其建筑占用或分摊占用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明确了建筑面积可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3、人均倒班宿舍和单身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确定,但其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同时继续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修订后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实行,是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它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6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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