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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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264号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业经 2011年 11月 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5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 作。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 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 握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 三同时 ” 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 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者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本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 ” 的审查验收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 质、证照和资料;

(七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 正确佩带和使用;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 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 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 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 企业年度经费预算。

企业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至少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65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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