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3-09-15 03:23:01 阅读量: 资格考试认证 文档下载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推荐度:
- 相关推荐
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刘某为甲村村民,其在甲村村口拥有一亩耕地,2003年该耕地被划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04年,同村张某计划在村中开办山货加工场,考虑到交通的问题,欲将厂址选在村口,遂与刘某商量,口头约定以五万元的费用购买刘某位于村口的耕地,并将自己在村中一亩耕地转给刘某耕种,作为其口粮地使用。张某在交付刘某五万元购地费用后,即开始动工兴建厂房,用推土机器平整土地。期间村干部多次上门劝阻,要求张某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张某却以事前已同刘某商量,刘某已经同意,且该耕地为刘某所有,因此这是刘某与自己之间的事情,村干部无权干涉为由,拒绝停止施工。
请问怎样看待张某、刘某及村干部的做法,刘某和张某之间有关土地流转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首先明确张某和刘某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之间关于土地流转的约定无效。
具体原因如下:
1、刘某的耕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因此张某无权也不能在刘某的耕地上进行建房活动。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取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具体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刘某转让的是土地的经营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需要到乡镇进行备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土地流转约定无效。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权力,因此村干部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是在正确行使权力。
五、案例分析题
林某的祖辈在A村居住。1999年8月,经A村村委会同意,林某一家从B村迁人A村,户籍登记为A村的常住农业户口,B村因此已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回。此后,林某一家一直在A村生产和生活。
2000年至2006年,A村的一些土地相继被征用,有关单位已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A村村
委会。A村村委会将有关征地补偿费、土地的租金和村里的其他经营收益积累起来,以每月发放生活补贴的形式分配给其认为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2007年12月18日,A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从外地迁人A村的居民工资福利问题的决议》规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1982年12月31日前从外地迁人本村的居民,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经过开荒垦地、分地耕地阶段,可与世居村民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1983年1月1日后从外地迁人本村的居民,没有经过以上劳动开垦过程,不得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林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村村委会补发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并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参考答案】
由于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以该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以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是否享有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为依据判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原则上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该标准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也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特征的要求。
本案中,林某因其祖辈在A村居住,而农村有“落叶归根”的习俗,林某想迁回祖居地是正
常的。林某将户口迁入A村,此后长期在A村生产和生活,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了
较为固定和延续性的联系。而且,他们迁出的B村已收回其家庭的承包地。根据以上判断标准,法院应认定林某具有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防止“空
挂户”和“两头占”的情形,前者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将户口挂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本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后者是在迁入地与迁出地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两头都同时享有生活保障的情形。 案例分析题
康宁县随着浓醇改革的不断深入,浓醇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自1990年开始,该县经济的发展速度开始减缓。在这种情况下,县委、县政府为寻求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于1993年底和1994年初,带领有关人员调查了全县20个乡镇和300个村,考察了50多个山头和近百家农村企业。初步分析认为,该县与其他丘陵、平原县比较,具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山场广阔,共有山地面积366万亩,占总面积的72%,而且劳动力资源丰富,消费市场广阔,如果开发利用,办成林业和多种经济基地,农村经济就会有一个大发展,这是农村经济一股潜在的强大劲流。 在此基础上,他们召开了两个会:一是智囊研究人员、咨询参谋人员会;二是各部门、各战线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通过这两个会议,对全县农业企业的现状、山地开发的潜力及其可行性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详细的分析论证。并组织专门班子,以国土规划和农业区划成果为依
赵仁于1985年请求承包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村委会经过开会研究、表决,同意了赵仁的请求。当时,村党支部书记刘水山因在外地出差,未参加会议。赵仁承包荒山后,在山上种植了药材。根据合同,赵仁每年向村委会上交5000元,前两年不交,到第三年年末时一起交;租期自1986年1月1日起,为5年。第一年,赵仁即提前上交了当年的5000元。此后,由于赵仁管理有方,又在外省找到了销路,承包的利润越来越丰厚。村支书刘水山对此十分眼红。1987年10月,刘水山对赵仁说:当初村委会开会时我不在,承包协议也没有经过村党支部同意,是无效的。赵仁不同意终止合同,找到乡政府主持公道。谁知,刘水山到乡里一活动,乡长陈才就对赵仁说:当初你与村里签的合同没有乡政府批准怎么能有效?还有,现在乡里要求农民种果树,开展水果贸易,你种药材是违背乡里的政策的。所以,你与村里签订的那个合同无效了!随后,刘水山煽动少数村民,哄抢了赵仁的药材,并踩死多株禾苗,给赵仁造成经济损失约1.5万余元。赵仁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水山等赔偿损失,并请求维护合同的效力,让他继续承包。 【答案要点】
法律分析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出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力,搞活农村经济,改变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城乡商品供应,都
有重大意义。因此,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应本着支持与爱护的态度,应该以改革的眼光来看待这一新生事物,而不应“打棍子”、“戴帽子”。《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28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维护和保障。
本案中,赵仁无疑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之上的。赵仁根据合同承包荒山,每年上交村里5000元,给全体村民带来了好处,同时由于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也使国家增加了税收,这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的好事,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可以随便终止。 刘水山以自己的意志,随意废除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典型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无知行为。那么,乡长代表乡政府终止上述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如果上述合同是需经乡政府批准的合同,而它又未由乡政府批准,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批准”,该合同自然无效。然而,法律并未规
定上述合同需经乡政府批准,所以,它在订立后就自动生效,而不论乡政府的态度如何。乡长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种植药材是否违背乡政府的政策,我们认为:(1)政策没有溯及力,承包合同订立在先,政策制定在后,政策不能约束承包合同;(2)这种政策只是指导性的,没能强制约束力,农户完全有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1,2000年1月22日,某村经联社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与周某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年25000元,限于每年的3月15日前交清;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加强管理,如有破坏果园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果树死亡,每棵树罚款50元.合同签订后第二年周某交纳了5000元承包费,所欠承包费经村经联社多次催要未果.同时周某未经村经联社同意擅自砍伐了因自己管理不善而死亡的15棵树木.同年12月12日,村经联社向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补交欠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终止合同.
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周某是否应该交纳违约金,为什么
(3)对于周某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林死亡应如何处置 (4)村经联社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要点:
(1)该合同签订程序合法,是有效合同.
(2)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上交承包费属违约行为,应补交 所欠承包费,并支付违约金.
(3)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死亡的15棵树应按每棵50元的价格赔偿.
(4)村经联社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
2,某村经联社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该村土地承包给李某经营.双方于2001年6月30日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5年,承包费每年20000元,交款日期为每年的12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未经村经联社同意的情况下,又与该村村民张某签订了一个转包合同,决定共同承包,承包费每年一人交一半.2001年12月30日前,李某如期交纳了承包费10000元.而张某以村经联社欠其借款,应抵顶承包费为由不交纳承包费.村经联社找到李某催要承包费,李某以自己已履行了义务,此事与自己无关.为此,村经联社将李某起诉到仲裁委员会,要求其补交欠款,并交纳违约金. 问题:(1) 李某和张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应由谁补交欠村经联社的承包费 (3)村经联社提请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 答案要点: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未经村经联社同意,属擅自转包,所以是无效合同.
(2)村民李某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补交所欠承包费. (3)村经联社提请仲裁的理由合理,李某应支付违约金. 3,1998年7月某村经联社将该村土地按有关政策均分到户,并与村民签订了带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合同,此合同经过了镇经管站鉴证.合同主要条款有: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标准每年每亩80元;于每年11月底前交清当年的承包费.2002年6月,村经联社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的情况下,决定将均分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搞结构调整,进行规模经营,以此扩大集体经济,并免收村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承包费. 问题:(1)该村经联社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经联社搞结构调整,进行规模经营,可采取什么方式获得土地 答案要点:
该村经联社的做法不正确.首先,村经联社将土地收回,未经村民代表会上讨论通过,违反了《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其次,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福利性承包,村经联社的作法侵犯了国家赋予农民的合法利益.第三,村经联社单方撕毁合同,属违约行为.
如村经联社搞结构调整,进行规模经营可召开村民代表会,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按照合法程序通过流转的方式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4,1998年11月1日,某村经联社制定了发包方案,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桃园,承包期为15年,承包面积40亩,因桃树处于幼年期,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上交承包费5000元,第三年上交承包费7000元,第4年至第15年上交10000元.1998年11月5日,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通过.1998年11月10日,该村进行公开招标,最后赵某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赵某懂得种植技术,加之精于管理,桃园连续四年丰收,加上市场价格大幅上升,赵某四年获利35000多元.赵某按合同规定交纳了应交的承包费,但部分村民认为承包指标偏低,要求村经联社提高承包指标,村经联社找到赵某,提出增加承包费的要求,赵某未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村经联社于是将承包给赵某的桃园均分到户.为此赵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村经联社要求提高承包费标准是否合理,为什么 (3)村经联社将果园均分到户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双方签订的合同程序合法,内容完备,是有效合同. (2 村经联社要求提高承包费标准是不合理的,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考虑价格上升因素,不应再提高承包指标. (3)村经联社擅自将果园均分到户,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是不正确的,如给赵某造成损失,村经联社应负责赔偿.
5,1998年1月1日,某村经联社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集体所有荒山承包给黄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期60年,承包面积200亩,承包费标准以每年每亩40元为基数,每隔10年上浮10%.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黄某所承包荒山中有两个岩石开采场,不属于黄某承包范围,且规定岩石开采不管开采多少黄某不能阻挡,同时也没有规定四至界线.黄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第3年年初,村经联社上山开采石头,蚕食山面.黄某认为采石已侵占了其承包的荒山,并干涉村经联社采石,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村经联社认为采石场未承包给黄某,同时还以黄某欠村经联社其他款项为由,要求解除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为此,黄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1)黄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合同在上述条款中哪些是不合理的
(2)村经联社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3)此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答案要点:
黄某与村经联社签订合同的程序合法,是有效合同.但合同中对所承包荒山界线划分不明确,是双方在具体条款上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
村经联社以黄某欠村经联社其他款项为由解除与黄某所签合同不充分,因为黄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欠村经联社的其他
款项与本合同无关,应另案处理.
此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明确承包荒山界线与采石界线,并修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如协商不成,应申请仲裁或诉讼. 6,2000年1月1日,某村经联社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集体所有土地100亩租赁给某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经营.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2001年6月,在村干部改选中,原村经联社社长落选,邓某被选为村经联社社长.同年7月,村经联社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向王某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王某认为村经联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自己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于是在8月1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
问题:(1)王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村经联社社长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3)村经联社社长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答案要点:
王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王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他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虽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但未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程序不合法.
村经联社社长邓某要求与王某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化而变更和解除. (3)村经联社社长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能解除,因为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是无效合同.
7,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问题:俞某的要求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题要点: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8,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经联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经联社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
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村经联社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村经联社领导班子以前任村经联社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问题:(1)原村经联社与村民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 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题要点:
(1)李某与原村经联社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2)原村经联社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村委会不仅应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而且还应对李某剩余期限的既得收益做适当补偿.
9,2005年3月,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某村土地100亩,支付该村土地补偿费,劳动办安置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共85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700万元.该村部分村民得知后,找到村经联社要求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到人.村经联社没有同意,为此,部分村民先后数次到镇,区政府上访,要求分配
土地补偿费.
问题:(1)该村部分村民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土地补偿费应如何管理使用 答题要点:
(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土地补偿费也应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应用于保障该村失地农民以及子孙后代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将土地补偿费一次性,高标准地分给涉地农户.
(2)A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列入资本公积金,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更不能将此项补偿费直接或变相的高标准,一次性地只分给涉地的农户.
B地上物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生产经营组织,农户,个人按照产权明确归属.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物补偿费冲销固定资产原值后,列入资本公积金,不得参与收益分配.
C青苗补偿费全部归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所有.
D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的,按规定标准分配给个人;由集体安置就业的,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实收资本,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E应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招待费和购置小轿车,购买移动电话,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支出.凡需使用列入所有者权益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建设投资的,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F农用土地和\四荒\承包(出租)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以后年度的收益.
G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农用土地和\四荒\承包(出租)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年都要定期地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把审计监督的结果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民主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侵占土地征占补偿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土地征占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项某某于2003年上半年结婚,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合,结婚7天即与丈夫分居至今,自己到另一村租房子住,也未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户口还在娘家的村,孩子出生后,也是自己在养.娘家的村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一部分土地,她家的承包地也在其中.该村在向被征地农户支付劳动力安置费时只支付项某的家其他人的,没有支付她的;补偿的粮食也没有她的.该村经联社认为在当初并未与项某签订土地
承包合同,项某要求按在册户口分配承包责任田的权益无法律依据.本村分配劳力安置费是根据当地政府统一分配的一个会议纪要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致讨论通过的,同时既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又符合\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关政策.项某称的补偿大米享受权益不是本案审理范畴.因为发放大米是根据村民的自治原则,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属于本村村民的集体福利.而项某与他村村民结婚,不属于本村归管的村民,不享有本村村民的待遇.项某为自己是承包方家庭成员之一,同时是在有效承包期之内,在夫家也没有分到承包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该村向其支付承包地被征用后的劳力安置费及补偿粮食. 问题:
该村村民代表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项某是否可以得到劳动力安置费 补偿的粮食是否应该有项某的
答题要点:本案的关键在于项某是否仍然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通过的决议如果是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就是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确认项某仍属于该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有与本社其他女社员同等的政治和经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1,1998年二轮延包时,张某把自家三口人的承包地交给好友赵某耕种,而村里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就把张某家三口人的土地写进了赵某家的承包合同里,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含张某家三口人的土地.2005年,张某找到赵某说明想耕种自己的土地,张某称当时与赵某说好的,自己想种地时就随时要回来赵某当时也同意.98年分地时的时任村经联社长也称张某的地是临时给赵某种的,张某工作忙,为了方便才把承包地与赵某写到了一份合同里,并在合同中注明了原因.但赵某称张某
的承包地是转让给自己的,而且也经过了村经联社的同意,在签合同时也把张某家的地写入了自己的承包地里.赵某认为张某现在想要回其承包地是不合适的,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双方由此发和了纠纷.
问题:张某能否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答题要点:
上述纠纷的关键是张某给赵某经营的土地当时是转包还是转让.如果通过调查能够认定是转包的性质,那么张某与赵某之间又没有转包协议,可以认定是临时性的代耕行为,依此张某就可以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如果通过调查认定是转让的性质,刚张某在这轮承包期结束前不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12,2003年,郑某一家5口人由农村迁到市里住,其家里三个孩子的户口因考上大学均已转为城镇居民,郑某夫妇的户口也转为小城镇户口.搬到市里后,郑某家原来的承包地交由亲戚耕种.2004年村里的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后,村里用部分土地征占款给村民上养老保险,而村里以郑家迁入城市且转为居民户口为由,拒绝给郑家缴纳养老保险费.郑某多次找到村里要求村里补齐其家里五口人的养老保险,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郑某要求村里给郑家上齐五口人的保险是否合理为什么
村里拒绝为郑家上保险的理由是否充分.
答题要点:
村里应该给郑某及其爱人上养老保险,因为他们是小城镇居民户口,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小城镇户口的要视同农民待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承包区内全家迁入高区的市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期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郑某家的三个子女已转为城镇居民,因此就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对于郑某家的三个子女村里则不应给其上保险.
1、2001年1月16号,在某中学初三(三)班的自习课上,一女生肖某把语文书借给了男同桌,这一举动被教室外的班主任看到,班主任竟让她与男同桌一起站在讲台上,而且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了一句“你的笑容,就像三陪小姐”,更是让肖某感到无地自容。
中午放学后,孩子回家便呜呜大哭,向母亲杨某讲述了自己遭受的委屈。据肖某说,班主任还说了“你就是嫁给农村人当老婆,也没有人要”之类的话。肖某的母亲找到了借书的男生,他也证明班主任说了“像三陪小姐”的话。
之后,杨女士找到了班主任。据班主任讲,元旦以后她就注意上肖某了,因为好多学生家长反映肖某经常与男生讲话,另外还有任课老师反映“那一片很乱”等等。今天早自习她看到肖某与另一名男生嘻嘻哈哈、拉拉扯扯,于是就让他们站到讲台上,而且说了“你的笑容不正常,像三陪小姐的笑”。至于其他的话,班主任否认了。
最后,班主任竟拂袖而去。肖某的母亲杨女士喊:“我们尊重你,但孩子要是出了什么事你也得负责任。”班主任则回过头来讲:“那你干脆给她吃点药算了,别要挟我。” 请你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班主任侵犯了学生肖某的什么权利?
一、有村干部强行高价征收农民土地用于盖房,你认为这种行为对不对,如果你是村干部怎么做?
一考生回答:这种行为不对。如果我是村干部,会调解这一矛盾,必要时向政府申请补贴用于盖房。
考官解题:这题不一定要拿出具体解决办法,主要考查考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村助理,每天要面对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磕磕碰碰。所以,考生要把会主动介入矛盾、了解情况、协调各方并及时采取恰当措施来解决问题的意见表达出来。
一、你为什么要报考到村任职?如果你被录用,你准备怎样开展工作? 参考要点:
第一问:1、积极响应组织号召;2、愿致力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锻炼提高自己。
第二问:1、尽快了解掌握村里的实际情况;2、搞好班子团结,加强班子建设;
3、学习农村法律法规、政策,虚心向村干部和致富能手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4、积极为群众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引导群众走产业化经营之路;
5、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二、在村镇规划中,某村道路需扩宽,有几户群众担心许诺赔偿不能兑严,有抵触情绪,阻挡施工建设,其中有一户还是你亲戚,作为村干部,你将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参考要点:
1、实施村镇规划,是改变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一件大事,全体村民都应该配合、支持;
2、了解掌握这几户群众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和要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和利害关系; 3、抓紧突破口,首先做好亲戚的拆迁工作; 4、及时解决拆户的赔偿和宅基地问题。
四、你为什么参加这次考试? 参考要点:
这次考试体现了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大学毕业生施展才华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一种途径;是利用自己所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 六、如果你有两个领导,一个官大,一个有恩于你,当他们的意见不统一时(各有道理且无法调和),你该怎么办? 参考要点:
首先,你要承认这一现状 从自己的话来说明,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中发展的 单位上的领导在工作上有分歧是很正常的,但是应该认识到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干好工作 (可以加入党内流行的词语。。什么“求同存异”等套话。。。) 第二部分,谈你自己作为工作人员,出发点仍然是为了工作 决不会因为谁谁谁官大或者谁谁谁曾经帮助过你,就放弃工作的原则。
第三部分,再转回正题 直接回答问题,说自己不会参与单位上所谓的“小帮派”、“小团体” 。
就领导的分歧,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客观的分析和判断 说自己“把工作开展得更好”这一不变的前提下,做好自己份内的事。
当然,单位最后的决定也许只能保留两位领导中的
一种意见 可是一旦决定了,无论那是谁的意见,我都会认真按照它去执行,去操作。
第四部分,如果你觉得有必要,还可以谈一谈自己在私底下,不会无谓的议论领导当中的是非,会维护好领导的形象,也维护好集体的团结。
七、有人说,人的一生中能有一个好的父母,好的老师,好的领导对自己的成长是很重要的,你怎么认为。 参考要点:
首先肯定父母、老师和领导在自己成长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父母是人生启蒙老师,教会自己如何做人,养育我们,老师传授我们知识、学习的能力、做人的道理,领导在工作中给我们指导,让我们接受锻炼。
有了这么好的成长环境,就是外因起促进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发挥内因的能动性,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能成才。 2、小王有事找你但对你态度很差,村会计老王是小王的亲戚,过来一把掌打了小王,这时村主任过来了,你怎么处理? 3、王宝仁同志关于农村建设的三点经验,(“先要吃透党的政策”、“然后要了解下面村情”、“最后要碰头汇报工作”。)谈谈你的理解?
谈谈你对目前农村现状的认识和看法。
76、广西甲果品公司委托推销员乙带三万斤香蕉到北京销
1.老张家与老李家是邻居,在两家各自住着的3间正房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小巷,两家人通过这条小巷去村里的大路比较方便,不然就得绕个大圈。去年老李家为儿子结婚要翻盖房子,就跟村委会主任说想把这条小巷堵上,把自家的房子扩出一间半,村委会主任没明确表示同意。尽管这样,老李家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堵上小巷,扩大了房子。房子建盖的过程中,老张家提出异议,说你把道给堵上,我没法出门了。老李家说,我盖房子又没占你家的地,有话你跟村委会主任说去。老张家去找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态度模棱两可。于是老张家到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家排除妨碍,恢复小巷通行。
请问:你如何看待在这个案例中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如果你是该村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你会怎么处理这起纠纷?
未婚同居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分割?
当今社会,男女同居生活后,因关系不和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同居与结婚相比,除少了一纸结婚证书外,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财产制。那么,同居期间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一起同居男女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提出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高档住房,领取了房产证,并将两人登记为共有人。谁知,两人尚未步入婚姻的殿堂就分道扬镳了。分手后,两人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出资较多的女方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按份共有,房屋应当按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出资较少的男方则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不论双方出资多少,房屋应平等分割一人一半。那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同居男女 共同出资买房 /考易网校/
现年56岁的傅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5年底,经人介绍,傅某与长自己7岁的贺某认识。傅某与贺某虽说都已年过五十,但两人的激情并不亚于年轻人。经短时间的相处,两人由相识、热恋,很快便同居在一起。
2006年4、5月份,傅某与贺某经过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作为两人共度余生的爱巢。傅某经济条件比较殷实,而贺某则显得有些窘迫,但这些并没有成为两人交往的障碍。傅某心想,只要两人能真心相爱,经济条件并不重要。于是,由傅某出资64.8万元、贺某出资18万元,两人共同以82.8万元的价格在某花园式小区购买了130余平方米的高档房屋一套及近27平方米的汽车车库一间,并进
行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傅某,共有人为贺某。
拿到房屋钥匙后,傅某与贺某便对房屋及车库进行了装修。为了买房,贺某已倾尽全部积蓄,傅某便主动提出所有的装潢款都由她承担。为此,傅某又拿出18.3万元对房屋及车库进行了精装。
当傅某与贺某高高兴兴地搬进宽敞、明亮的新房,自然十分开心。可是,贺某想到老母亲却蜗居寒舍,觉得过意不去,便想把母亲接到身边与自己同住,可又担心傅某不同意,也就没有向傅某提及此事,只是心里总是泛起阵阵酸楚。为此,贺某决定找个合适的机会,探探傅某的口气。 一天晚上,傅某与贺某吃晚餐时,贺某长吁短叹,几次欲言又止,傅某便问道:“你是不是有什么烦心事?不妨说出来,说不定我可以为你分担。”
“我母亲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现在一个人住,我很不放心。”贺某顿了顿又说道:“我想把母亲接来一起住,你看可以吗?”
傅某没想到贺某突然给自己出了一道这样的难题,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答应也不是,拒绝更不是。不过,傅某想
了想,觉得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也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与贺某的感情,便答应了贺某的要求。
傅某与贺某毕竟没有领取结婚证,贺某将母亲接到新房后,傅某在贺某的母亲面前总感到拘谨。因此,傅某最终决定让贺某和母亲住在新房,自己则另住他处,只是偶尔去新房一住。虽说不常同住,但对贺某的关心、对贺某母亲的照顾,傅某算得上尽心尽力,由于工作较忙,傅某与贺某及其母亲难免会产生一些误解,加之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误解越积越深,矛盾也越来越大,严重伤害了两人的感情。只是碍于贺某的母亲,双方一直隐忍着没有发作,直到贺某母亲去世。
分道扬镳 房产如何分割
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也就是贺某母亲去世后不久,对贺某感到彻底失望的傅某,决定结束与贺某的关系,便要求贺某从新房搬出。为解决贺某的居住问题,傅某提出在某小区买套房屋给贺某居住。贺某却认为傅某准备为自己购买的住房地点较偏,价值只有28万多元,自然不同意。傅某没有办法,又提出在市中心买套二手房给贺某居住,贺某认为是二手房,还是不同意。
傅某因无法满足贺某的要求,只得让贺某继续在新房里居住。傅某也曾多次与贺某商谈,希望两人能好聚好散,可最终无果。面对贺某“霸占”房屋的行为,傅某感到束手无策。最后,傅某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6月25日,傅某一纸诉状,将贺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傅某说:“我与贺某于2006年4月各自出资共同购买了131.76平方米的房屋及26.83平方米的汽车库,共计购房款82.8万元。购房时,我出资64.8万元,贺某出资18万元。房屋购买后,由我出资进行装修。现双方由于矛盾无法继续共有房屋,因此需对共同购买的房屋析产分割,因双方对房屋的分割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起诉至法院。我请求法院依法按出资比例析产分割我与贺某按份共有的房屋及汽车库;判令该房屋析产后归我所有,并判令贺某即时办理析产分割过户手续。”
对于傅某的起诉意见,贺某嗤之以鼻。他说:“我与傅某系同居关系。关于诉争的房屋及汽车库,产权证上,我属于惟一共有人。双方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按份共有契约或协议,房产证上也没有对双方拥有的份额进行划分。对房屋的分割,双方未进行协商过,只是在2009年5月19日,傅某突然通知我限我一个月搬出。对于房屋及车库的析产分割,
正在阅读:
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09-15
小学关于关于台风的作文06-14
2006年山东行测真题及答案06-22
探矿工程实施方案07-0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榆林函授站2013年上学期期末考试国际贸易试题 doc11-17
高考语文语病复习资料大全07-27
公司采购部2022年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03-24
谁有经传慧眼K线 指标公式08-30
责任护士十知道之令狐文艳创作08-11
写梅花的作文400字02-05
- 梳理《史记》素材,为作文添彩
- 2012呼和浩特驾照模拟考试B2车型试题
- 关于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的通知(红头文件)
-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2阶段练习题
- 2019-2020年最新人教版PEP初三英语九年级上册精编单元练习unit6训练测试卷内含听力文件及听力原文
- 小升初数学模拟试卷(十四) 北京版 Word版,含答案
- 认识创新思维特点 探讨创新教育方法-精选教育文档
- 00266 自考 社会心理学一(复习题大全)
- 多媒体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效果
- 派出所派出所教导员述职报告
- 低压电工作业考试B
- 18秋福建师范大学《管理心理学》在线作业一4
- 中国铝业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 13建筑力学复习题(答案)
- 2008年新密市师德征文获奖名单 - 图文
- 保安员培训考试题库(附答案)
- 银川市贺兰一中一模试卷
- 2011—2017年新课标全国卷2文科数学试题分类汇编 - 1.集合
- 湖北省襄阳市第五中学届高三生物五月模拟考试试题一
- 案例分析
- 领导干部
- 党政
- 选拔
- 2012
- 中考英语真题任务型阅读技巧讲解
- 作业评语的几种写法
-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 在InTouch中如何使用excel做报表
- 中级微观经济学45道题(含答案)
- 机械原理习题卡6ok
- 诸暨-桐庐成品油管道支线及配套油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福利院基坑施工方案1
- 2016年空降职业经理人生存法则每日一讲(7月25日)
- 玉米化控技术的应用潜力
- 浅谈抗滑桩施工技术
- 临床生化知识点整理(精品)
- 人教版美术六下《扇面画》教学设计
- 新城中学语文教学实习报告--忽丽丽
- 简单实用风水常识
- 部编版语文二年级下册写字表 带拼音组词
- 人教版小学一年级语文下册《荷叶圆圆》和《夏娃娃》教学设计
- 五年级奥数流水行船问题第5讲
- 水电站机械开停机操作
- 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网络知识竞赛获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