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执法手册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3-28 22: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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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执法标准化手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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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打造一支?科学严谨、阳光规范、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建法制型、服务型、阳光型执法机关新形象,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标准化机关建设和导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标准化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我局行政执法职权,规范了执法程序、细化了执法标准,现汇编整理成册,作为我局执法活动的行为准则予以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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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职权目录 ............................................................. 1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执法规范用语 ..................................................... 3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 ..................................................... 6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 8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报建资料 ........................................... 19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31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36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为“首次不罚”制度 ............................... 41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目录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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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职权目录
类别 行 政 许 可 4 行政审批 2 3 行 政 监 管 2 3 4 行 政 处 罚 2 3 1 临时用地审核同意 省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审核同意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用地规划处 城乡处、用地处 规划监查处 规划监查处 规划监查处 规划监查处 3 5 2 - - - 同上 同上 主动跟踪,规管系统辅助现场办理 局处罚系统办理 局处罚系统办理 日常巡查、接受举报、局处罚系统办理 1 转划拨土地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国宝建控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规划处 规划监查处 建筑规划处 3(3+3) 5 3(3+3) 同上 同上 同上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出具规划条件 出让土地 2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永久类 临时类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用地规划处 用地规划处 建筑规划处 建筑规划处 建筑规划处 3 3 3 3 5(5+3)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序号 1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用地规划处 5(5+3) ?中心?窗口受理、局规管系统办理 行政职权目录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办理方式 同上 1
4 5 6 7 8 9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规划监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规划监查处 规划监查处 规划监查处 - - - - 日常巡查、接受举报、局处罚系统办理 同上 同上 同上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规划监查处 - 同上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 规划监查处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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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执法规范用语
一、接待来访 (一)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坐,请喝茶。 3、请问——您贵姓?
4、有什么事需要我帮忙(办理)吗?您稍后,我现在就给您办理。 5、请问您在什么单位工作?可以留下电话给您联系吗? 6、请到XXX处(室)找XXX同志询问(办理)。 7、对不起,他(她)不在,您是否留言。 8、请多提意见和建议,谢谢合作。 9、您慢走,欢迎再来!再见。 (二)忌语 1、喂!干什么! 2、找谁! 3、你是干啥的! 4、不知道!
5、我忙着呢,现在没空,自己去(找)。 6、这事我不管,自己去打听! 7、少罗嗦!不能办!
8、?XXX接电话!?(在办公室地点内大喊大叫) 二、接听电话 (一)文明用语
1、您好!这里是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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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事请讲(请领导指示)。 3、请稍等,让我记录一下。
4、对不起,他(她)不在。您贵姓,能否留言? 5、请把电话号码留下,等他(她)回来,给您回话。 6、这事由XXX处(室)负责,请打电话(XXXXXXXX)。 (二)忌语
1、喂!有什么事快说!
2、他(她)不在,不知道,问别人去! 3、别啰嗦,没时间! 4、找错了,怎么又打来了! 5、你有完没完,滚! 三、外出监察 (一)文明用语
1、您好,我们是XX规划分局的,请出示该建设工程的?一书两证?,谢谢! 2、谢谢合作!
3、您的行为违反了法规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请配合我们调查。
4、请不要围观。
5、请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请不要妨碍我们执行公务。 7、请注意您的言行。 (二)忌语
1、把规划许可证拿来! 2、快点走(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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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罗嗦,马上停工,对你这种人不罚不行。 4、去去去,快交罚款!
5、你装什么傻,你没长眼怎么还不走! 6、现在急了,刚才干啥去了! 7、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8、我非整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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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公开承诺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从政行为,扎实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确保城乡规划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窗口?服务力度,提高政务效率。实现工业项目简易审批,小型项目即来即办,复杂事项超前服务、并联审批,将许可、审批、监管事项全部纳入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做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对重点工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推行公众参与,打造阳光规划。积极提供公众参与平台,从规划编制、审批、许可到违法查处,实行全过程公开的阳光操作,通过评审会、座谈会、公示公告、听证等渠道,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决维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信息广场?网站WWW.SJZGHJ.GOV.CN开设政务公开栏目,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监督。
四、明确职权事项,限定办结时限。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个环节3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划设计条件2个环节8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环节3个工作日;办理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个环节 6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个环节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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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批后管理,加强违建查处。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在灰线、基础、主体等节点主动上门核验;对规划条件核实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时,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日内立案,依法查处。
规划局全体干部职工将认真履职,竭诚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 。
24小时服务电话:88628999
咨询服务电话:86137161(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88628987 88628903 邮箱:GHJ88628987@163.com 网站:WWW.SJZGH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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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总流程图
(适用于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外的一般类建设项目)
规划局?窗口?受理 审批环节:原(2个)现(1—2个) 审批时限:原(8)现(5—8天) 用地处主办,建管处、市政处、监查处协办建设项目选址。 用地处主办,建管处、市政处、监查处协办规划条件。 核发选址意见书 审批环节:原(2-4个)现(1—2个)审批时限:原(10)现(5—8天) 出具《规划条件》或《定线通知书》 审批环节:原(2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6天)现(3天) 审批环节: 原(2—6)现(1-2个) 审批时限: 原(12天)现(3-6天) 审批环节:原(2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5天)现(3天) 用地处承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建管处主办,市政处协办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管处、市政处分别主办建筑类和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审批环节:原(1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10天)现(5天) 监督检查处主办、规划分局协办 竣工规划核实 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规划局?窗口?发件 注:1、本流程为一般建设项目从选址到竣工核实6个规划审批事项。
2、原审批环节11-17个,现审批环节6-9个。
3、含竣工规划核实在内,全部事项办结原需51天,现需24—33天,平均需28.5天;单一事项办结原平均需8.5天,现平均需4.8天。
4、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听证、审批委员会审定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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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总流程图
(适用于工业、仓储、物流等简易审批项目)
?窗口?受理 建管处主办,用地处、市政处协办审批环节:原(4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18天)现(5天) 并联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 出具选址意见函、规划条件 审批环节:原(4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17天)现(3天) 建管处承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发放《放线通知书》 审批环节:原(1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10天)现(3天) 监督检查处主办,规划分局协办 竣工规划核实 出具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窗口?发件 注:1、本流程适用于简易项目审批的全流程。
2、简易项目包括在自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 3、简易项目审批共需办理审批事项5个、需审批环节3个、审批时限总计11天。 4、专家评审、公示听证、审批委员会审定等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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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总流程图
(适用于小型即来即办项目)
?窗口?受理 ●出具《规划条件》或签批建设工程设计窗口主办,并联审批 审批环节:原(4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17天)现(1天)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方案 ●责任处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发放《放线通知书》 审批环节:原(1个)现(1个) 审批时限:原(10天)现(1天) 监督检查处牵头,规划分局协办 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监督检查处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窗口?发件 注:1、本流程适用于小型项目规划审批全流程。
2、小型项目包括:单位大门、围墙、收发室、道路开口、市政接口以及单位内部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米的低层厂房等。
3、即来即办项目授权责任处长签批,共办理审批事项4个、审批环节2个、审批时限2天。
4、公示、听证等不计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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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流程图
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86137123、86137130、86137161)
建设单位申请 局窗口受理 (即时) 场、查阅规划、分别提出意见。建设单位按咨询告知内容报送材料;窗口人员对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和数量审核 组织用地、建管、市政踏勘现用地处牵头 组织联合审查 (5天) 审用核地处经办人汇总、处长 主管局长主持处务会研究 意见书或提出下一步办理意见用地处经办人汇总,核发选址 再次报送两次终结补充材料修改意见一次告知 一般项目特殊项目用地处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10天) 用地处组织批前公示(10天) 法规处组织听证(20天) 用地处市规委会审议(无时限) 特殊审查
用地处 核发选址意见书 (3天) (踏勘现场),分别提出意见。组织用地、建管、市政联审,审用核地处经办人汇总、处长 主管局长主持处务会研究 用地处经办人汇总。审核 局窗口发件送达建设单位 (即时) 窗口人员通知建设单位并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下一流程办理事项 1、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划拨国有土地类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发改项目立项的建设 项目;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3、申请要件:附《必备资料》;
4、审批时限:一般项目5天,特殊项目8天;专家论证、批前公示、听证、规委会审议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5、运行监控:局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和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备案,并按照权力运行监控 机制对网上审批实施全程监控。公开电话:88628903 8862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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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办理规划条件流程图
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86137123、86137130)
建设单位申请; 局窗口受理 (即时) 建设单位按上一流程告知内容报送材料;窗口人员对报健材料进行形式和数量审核。 用地处/市政处组织联合办理 (5/3天) 场、查阅规划、拟定初稿。组织用地、建管、市政踏勘现经办人汇总、处长审核 主管局长主持处务会研究 经办人拟定处理意见 再次报送两次终结补充材料、修改意见,一次告知一般建筑类项目和市政类项目窗口发件组织征求建设单位意见(5天) 特殊项目发文征求教育、文化、体育、土地、园林、发改等部门意见(5天) 提交市规委会研究(无时限) 1、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建筑类、市政类、乡村类项目。 2、实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3、申请要件:附《必备资料》;
4、审批时限:建筑类一般项目5天,特殊项目8天;市政类项目3天;征求意见、规委会研究不计入审批时限。
5、运行监控:局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和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备案,并按照权力运行监控 机制对网上审批实施全程监控。公开电话:88628903 88628987
用地处组织 联审定稿 (3天) 分别提出意见。 组织用地、建管、市政联审,条经件办人汇总意见,拟定规划 处长审核 主管局长签批 局窗口发件 送达 (即时) 窗口人员通知建设单位,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下一流程审批事项 12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流程图
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86137123、86137130)
再次报送两次终结补充材料修改意见一次告知 建设单位申请 局窗口受理 (即时) 建设单位按上一流程告知内容报送材料;窗口人员对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和数量审核 1、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永久用地类项目和临时建设用地项目;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3、申请要件:附《必备资料》; 4、审批时限:3天;
5、运行监控:局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和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备案,并按照权力运行监控 机制对网上审批实施全程监控。公开电话:88628903 88628987
经办人初审,签署意见 处长复审,签署意见 局用地处承办 (3天) 主管局长审定,批准 经办人制证,盖章 局窗口发件送达建设单位 (即时) 窗口人员通知建设单位并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下一流程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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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流程图
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86137123、86137130)
建设单位申请; 局窗口受理 (即时) 建设单位根据上阶段所告知内容报送材料;窗口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和数量审核 经办人踏勘现场进行初审 建管处(建筑类和乡村类)、市政处(市政类)组织联合审查 (3天) 再次报送两次终结补充材料修改意见一次告知 处长组织处务会及联审会 主管局长签批刚性意见, 一般项目特殊项目 建管、市政组织专家评审(10天) 建管、市政进行公示(10天) 法规处组织听证(20天) 建管、市政提交审批委员会(无时限) 1、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建筑类、市政类、乡村类建设项目(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国
宝建设控制地带内项目。 2、实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3、申请要件:附《必备资料》。
4、审批时限:一般项目3天,特殊项目6天;专家论证、批前公示、听证、规委会审议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5、运行监控:局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和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备案,并按照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对网上审批实施全程监控。公开电话:88628903 88628987
局窗口发件送达 (即时) 建管处(建筑类和乡村类)、市政处(市政类)承办审批(3天) 经办人初审 处长复审 主管局长签批 窗口人员通知建设单位并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下一流程审批事项 1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图
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86137123、86137130)
再次报送两次终结补充材料修改意见一次告知 建设单位申请; 局窗口受理 (即时) 建设单位按照上一流程告知内容报送材料; 窗口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和数量审核 经办人初审,签署意见
处长复审,签署意见 建管处、市政处分别办理 (3天) 主管局长审定,批准 经办人制证盖章 局窗口发件送达建设单位 (即时) 窗口人员通知建设单位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下一流程办理事项 1、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临时类、永久类建设工程许可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 3、申请要件:附《必备资料》;
4、审批时限:一般项目审批时限3天;
5、运行监控:局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和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备案,并按照权力运行监控 机制对网上审批实施全程监控。公开电话:88628903 8862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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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流程图
建设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86137123、86137130)
再次报送两次终结补充材料修改意见一次告知 建设单位申请 局窗口受理 (即时) 建设单位根据上阶段所告知内容报送材料;窗口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和数量审核 1、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永久类、临时类、乡村类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3、申请要件:附《必备资料》; 4、审批时限:5天。
5、运行监控:局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和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备案,并按照权力运行监控 机制对网上审批实施全程监控。公开电话:88628903 88628987
局监督检查处牵头承办 (5天) 经办人组织分局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测量; 会同分局人员核实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处长复审 组织处务会 主管局长审定批准 局窗口发件送达建设单位 (即时) 窗口人员通知建设单位并送达办理结果,告知建设单位规划审批全部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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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批后管理流程图
综合处发放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正本及副本及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资料(审批总平面方案图1份和施工图1套)、(各分局领取建设单位审批总平面方案图1套施工图1套) 共 享 平 台 核验灰线 基槽开挖 2天 通知建设单位定放线并备好定放线测量成果、制作规划公示牌并按规定设置(分局) 现场核验灰线的退距、与相邻建筑间距、 “五线”建筑平面现状与尺寸及定放线测量成果是否与审批总图一致 ;填写灰线核验记录表;获取影像资料(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核验发现问题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纠正(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上传现场及公示牌照片等影像资料、核验记录等相关资料(分局) 共 享 平 台 核验±0基础施工 2天 跟踪监查(分局) 现场核验 ±0 情况;填写±0核验记录表;获取影像资料 (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2天,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核验发现问题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纠正;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时,履行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分局) 上传现场影像资料、核验记录相关资料(分局) 共 享 平 台 跟踪监查(分局) 核验主体 地面、首层、顶层、封顶 2天 现场核验主体,包括首层、标准层、变化层、顶层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1. 跟踪监察首层、标准层、变化层、顶层建设情况; 2. 填写跟踪监察记录;获取影像资料; 3. 并按要求上传巡查结果及影像资料 4. 巡查数每10天不得少于一次,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每周应安排一次巡查 5. 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时,履行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填写核验主体记录表;获取影 像资料(分局) 上传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核验记录等相关资料(分局) 核验外立面2天 工程外装修 现场核验外立面色彩、材质,核验夜景亮化(建管处与分局) 共 享 平 台 填写核验外立面记录表;获取影像资料;建管处确认签 字;存在问题时提出整改意见(建管处与分局) 上传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核验记录等相关资料(分局) 共 享 平 台 跟踪监查(分局) 规划核实 室外工程、景观环境设施 3天 查验规划核实必备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总平图原件、竣工测量成果原件及电子光盘、三维成果等(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现场规划 条件核实(监查处 分管人员与分局) 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出入口、硬化、绿化、停车位、公共配套设施(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临建拆除、现场清理(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填写规划核实记录表;获取影像资料;存在问题时提出整改意见(监查处分管人员与分局) 上传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核验记录等相关资料(分局) 共 享 平 台 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分局) 竣工验收 5天 通知建设单位申报验收(分局) 处务会 建设单位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综合处窗口接件) 填写竣工验收审批表意见(分局) 监查处经办人 监查处长 局领导 出具竣工验收合格函(监查处经办人) 归 档 共 享 平 台 17 返回综合处窗口(监查处经办人)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查处流程图
市局接收的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案件,由监查处负责督办,并从内网交办各分局。 1. 精确测量违法建设栋数、层数、面积、间距及与四周道路、现状建筑等关系。 2. 勘测院将测量结果放置平台,监查处、分局调取。 共 享 平 台 委托测量 例行巡查 1. 初步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 初步掌握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规模等,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规划分局初查核实 初查 二 名以上执法人员,复印核对相关材料,照相、勘验、询问 2 个工作日内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案件交办移交案件单位或举报人,不予立案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将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审批处室答复要点: 用地处对违法建筑与用地性质是否相符,能否改正,与规划条件中的指标关系出具意见; 建管处对违法建筑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容积率、间距、退道路红线等是否符合规范,能否改正,出具意见; 市政处对违法建筑与路网关系出具意见。 立案 共 享 平 台 7个工作日内 有关部门取证要点: 移送辖区政府强制停工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1. 对拒不配合的违法当事人到工商部门调取营业执照情况。 2. 到房管部门调取开发单位相关情况。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拍照、摄像 现场勘查笔录 制做《调查询问笔录》 到有关部门取证 征 求审批处室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1. 准确填写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 2. 由执法人员绘制违法建设现场图,标明建设建筑位置,与四周道路、相邻建筑的关系,长、宽、高、栋数等直观形象,并附上现场照片。 3.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成后,应交当事人阅览,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说明,参加检查的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有见证人的,见证人应签名或盖章。 共 享 平 台 办案人员初步意见,分局集体讨论 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要点: 1. 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建设时间、地点,是否办理了有关规划手续,建筑物的栋数、层数、面积,对规划影响的程度,还可以简要叙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态度。 2. 执法人员依据案件事实,法律条款提出拟处罚意见。处罚意见要与违法事实轻重相符,如是罚款处罚,须写明工程造价、罚款比例、建筑面积及罚款金额,不可缺项。如是拆除处罚,写清理由依据。 调查取证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不予行政处罚 市局违法建设案件联席会会审 报市政府审定 分局经办人整理案卷并上报,分局局长审核,报监查处、法规处审核 调查终结报告 共 享 平 台 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1. 在调查询问前,执法人员要熟悉基本案情,拟定询问提纲,询问开始要求出示执法证,查验被询问人身份及与违法建设人关系,并记录在案。 2. 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时间、地点、建设单位、有无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栋数、高度、面积、用途、工程造价、投资额等重要情节记录清楚,必要时可重复提问,记录要不失原意。 3. 调查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校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若发现笔录错记、漏记,应允许被询问人补充或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或摁手印。最后让被询问人书写“记录属实”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4.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5. 调查笔录可以多次制作,一次没有询问记录清楚的,可以等第二次询问。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听证告知书》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规技术处把关要点: 法规处组织听证20日内出具听证报告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做笔录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对案卷中证据种类、形式、内容等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把关指导。 2. 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拟作出处罚的种类,罚款额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具意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 共 享 平 台 自动履行 进入复议、诉讼程序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执行处罚决定 复议或行政裁定维持处罚决定 司法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 执行 申请政府行政强制执行 责任区例行巡查 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 结案, 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 责任区例行巡查 归 档 共 享 平 台 18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报建资料
必备资料 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报建人身份证明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必备资料
依据条文内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自有土地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函复意见或一次性告知书1份。视项目情况,定线通知书1份、选址意见1份。 综合规划处:函复意见或一次性告知书1份。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内容包括:一次告知内容落实情况和申请办理事项等(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对周边可能有环保或安全影响的项目需提供(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城中村改造项目或房屋征收项目需提供征收计划或改造计划等批准文件(纸质原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特殊项目需提供上级批文、政策性文件或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纸质复印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正1副、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或 函复或一次性告知书1份 综合规划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副、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或 函复或一次性告知书1份 1、申请书 2、法人委托书 联合审查4、标明拟建位置的(咨地形图 询)5、土地证明材料 环节 6、自愿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结果: 3、组织机构代码 1、一次性告知书或函复意见2份; 2、定线通知书2份; 3、选址意见2份; 1、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论证报告 核发条例》第四十二条 选址意见4、上一环节一次告《河北省城乡规划书环知的其它必备材料 条例》第四十二条 节 办理结果: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正3副 2、一次性告知书:2份 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份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申请书及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上一环节提供的报建材料下一环节不再重复提供。 5、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19
2、办理规划条件(含用地红线图)必备资料
报建材料 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报建人身份证明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发放成果: 申请单位:函复意见或一次性告知书1份。视项目情况,定线通知书1份、规划条件征求意见稿1份。 综合规划处:函复意见或一次性告知书1份。 联合1、申请书 审查(咨询)环节 2、法人委托书 3、组织机构代码 4、标明拟建位置的地形图 5、土地证明材料 6、自愿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结果: 申请书附件 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1、一次性告知书或函复意见2份; 2、定线通知书2份; 3、规划条件征求意见稿2份; 1、申请书 2、用地红线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第四十四条 核定用地面积的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第三款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出具规划条件环节 3、上一阶段一次告知的其它必备材料 第四十四条 办理结果: 1、用地红线图:5-7份 2、一次性告知书:2份 3、规划条件:5份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份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用地红线图4(农用地6)、规划条件4份、一次性告知书1份 综合规划处: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各1份、一次性告知书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申请书及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规划条件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见由经办人上传。 5、上一阶段已提供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6、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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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必备资料 法律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城乡规划法》地三1、申请书及申请十七条;《河北省城乡□ 表 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法人委托书 报建人身份证明材料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 3、组织机构代码 标准 □ 4、核准证或可研《河北省城乡规划条报告批复 例》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5、用地红线图 6、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危险住房改造办□ 公室认定文件;国土部门预留发展用地核定文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7、经济适用房批《河北省城乡规划条□ 文 例》第四十七条 8、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它资料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正1副; 征地通知单1份;用地红线图3份(农用地5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综合规划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2份;征地通知单1份;用地红线图1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办理结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正3副 2、用地通知单:2份 3、用地红线图:4份(农用地6份)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份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份 备注: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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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出让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必备资料 法律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城乡规划法》地三十八条;《河北省城乡□ 1、申请书及申请表 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2、法人委托书 报建人身份证明材料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标准 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 3、组织机构代码 □ 4、核准证或备案证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5、土地使用权出让《河北省城乡规划条合同(含规划条件) 例》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6、用地红线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正1副; 征地通知单1份;用地红线图3份(农用地5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综合规划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2份;征地通知单1份;用地红线图1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办理结果: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正3副 2、用地通知单:2份 3、用地红线图:4份(农用地6)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份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份 备注: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2
5、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必备资料
联合 审查环节 必备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书 法律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据条文内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五十一条 3、房屋权属证明及扩建鉴定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业主意见 第五十一条 4、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报建人身份证明材料 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 5、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及重要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6、法人委托书 7、组织机构代码 8、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结果: 1、一次性告知书:2份 2、受理通知书:2份 3、签批的公示总平面图:2份。 方案 批复环节 1、申请书 2、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公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建设单位:1、一次性告知书1份;2、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签批的公示总平面图1份。 综合处:1、一次告知书1份;2、受理通知书1份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核定计划部门批准规模需要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计划文件 5、上一阶段一次性告知的其它必备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办理结果: 建设单位:1、补正告知书1份。 1、一次告知书:1份。 2、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份 2、受理通知书:2份 3、签批的总平面图2套 3、签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图):5份。 综合规划处:总平面图1套。受理通知书1份; 补正告知书1份。 监查处:总平面图1套 。分局:总平面图1套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上一环节已报送材料不再重复报送。 5、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3
7、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必备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书及申请表 2、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书 法律法规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规范中介服务需要 依据条文内容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3、基建投资计划、备案《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证、核准证或相关批复 第五十一条 4、土地证 5、总平面定位图及单体方案图(平、立、剖、单体效果图) 6、法人委托书 7、组织机构代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报建人身份证明材料 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正1副1附件 2套定位图 1份定放线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综合规划处:1副1附件(复印件) 1份(黑色)定放线通知书 1套定位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 检查处: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套定位图 1份定放线通知书;分局:1套施工图 1份定放线通知书 1份定位图 办理结果: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正3副1附件; 2、施工图2份; 3、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通知单4份 ; 4、定位图5份 5、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2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4
8、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必备资料
必备材料 1、申请书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法人委托书 报建人身份证明材料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审查要求:赋予3、组织机构代码 规划条件(咨询)阶段 4、专业管线主管单位拟实施的方案图或意见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同1、申请书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5、发改委批文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6、土地证明 发放成果 1、申请书及申请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同1、申请书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或设计条件1份。综合规划处:审查意见或设计条件1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报批图纸和发证阶段 2、报批电子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审查 它材料 建设单位:1、审查意见1份;2、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3、报批图2份、定线通知书1份;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 发放成果 综合规划处:1、审查意见1份;2、市政许可证副本1份;3、报批图1份、定线通知书复印件1份;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 市政处(批后管理):1、市政许可证正本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5
9、办理建设工程配套管网工程审批必备资料
必备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1、申请 《城乡规划法》四十条 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法人委托书 报建人身份证明材料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审查要求:赋3、组织机构代码 规划条件(咨询) 4、发改委计划文件 阶段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5、土地证明材料 6、专业管线主管单位拟实施的方案图或意见 发放成果 1、申请书(管线部门、申请单位双方盖章)及申请表 报批图纸及发证阶段 发放成果 2、报批图 《城乡规划法》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建设单位:1、审查意见或设计条件1份。综合规划处:1、审查意见或设计条件1份 《城乡规划法》四十条 同1、申请 《城乡规划法》四十条 同1、申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审查 3、它材料 建设单位:1、审查意见1份;2、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3、报批图2份、定线通知书1份;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综合规划处:1、审查意见1份;2、市政许可证副本2份;3、报批图1份、定线通知书复印件1份;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市政处(批后管理):1、市政许可证正本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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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市政桥梁工程审批必备资料
必备材料 1、申请 2、法人委托书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规划3、组织机构代码 条件(咨询) 阶段 4、发改委计划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试行) 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5、土地证明 6、意向性方案 发放成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同1、申请 同1、申请 建设单位:1、审查意见或设计条件1份。综合规划处:1、审查意见或设计条件1份 1、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及申请表 报批图纸3、主管部门意见 审查 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发证它材料 阶段 发放成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报批图纸 建设单位:1、审查意见1份;2、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3、报批图2份、定线通知书原件1份;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综合规划处:1、审查意见1份;2、市政许可证副本1份;3、报批图1份、定线通知书复印件1份;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市政处(批后管理):1、市政许可证正本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7
11、办理建设单位开设出入口审批必备资料
必备材料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条文内容 1、申请 2、方案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规划咨询3、组织机构代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 阶段 码 4、法人委托书 发放成果 1、申请书 报批图纸审查及 规划 许可阶段 2、报批图 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审查要求: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建设单位:1、审查意见1份;综合规划处:1、审查意见1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备 材料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1、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1份;2、报批图2份;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综合规划处:1、市政许可证副本2份;2、报批图1份;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1份;市政处(批后管理):市政许可证正本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4、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8
12、办理建设工程(建筑类)竣工规划核实必备资料
必备资料 依据 详细说明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2、法人委托书 法》第四十□ 3、组织机构代码 五条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2、《河北省□ 测量成果 城乡规划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例》第五□ 它必备材料 十五条 □ 1、申请书 办理结果: 1、竣工验收合格函2份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合格函1份 综合规划处: 竣工验收合格函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竣工验收现场勘验时,请建设单位提供我局批办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总平面图及施工图等资料。 4、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5、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29
13、建设工程规划(市政类)竣工验收必备资料
收件必备资料 依据 详细说明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1、申请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3、组织机构代码 划法》第四十□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五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五条 □ 2、法人委托书 办理结果: 1、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2份 发放成果: 建设单位: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份 综合规划处: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份 备注: 1、报建单位提供纸质材料要求A4打印,提供的电子文档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报建电子文档要求(试行)》。 2、建设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收件人核对原件。 3、竣工验收现场勘验时,请建设单位提供我局批办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资料。 4、表格范本可参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网站或窗口公示板。 5、窗口咨询电话:86137123、86137130,监督投诉电话:8862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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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规划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依法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五个档次和标准。
(一)本制度所称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本制度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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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适用的处罚比例范围最低限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处罚比例最低限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本制度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适用的处罚比例范围内,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
(四)本制度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适用的处罚比例范围内,选择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人为本,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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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批。
(五)改正优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优先考虑违法行为的改正,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批。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能按要求及时停工、认真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抢险救灾、社会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而修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符合规划、未影响他人利益的公益设施、基础设施;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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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积极配合查处,按要求加以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二)仅属程序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停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提供虚假证言、证材等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因违法建设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导致发生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流程,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作出免于或减轻处罚的,应当经局行政处罚业务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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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四条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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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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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具备以上十种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八条: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包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二)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7%处以罚款;
(三)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
(四)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非房地产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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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九条
执行标准: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第四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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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法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处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执行标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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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执行标准:吊销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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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 违法建设行为“首次不罚”制度
按照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以及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石家庄市监察局《关于建立企业‘首次不罚制’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为了保证在违法建设查处中,合法、合理、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次不罚?的适用范围
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未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并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改正的民生项目、产业项目等非房地产项目,首次违规的,可适用?首次不罚?。
二、?首次不罚?的具体情形
(一)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勘探、护坡打桩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非房地产项目,下达停工通知书后能立即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在审批手续完备之前不再实施建设的;
(二)利用自有土地,在工业园区内部未临城市道路和相邻地界,新建、翻建、改造生产性建筑,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仅属程序违规、且在下达停工通知书后能立即按要求停止建设,并在审批手续完备之前不再实施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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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民生项目,仅属程序违规,在我局放线后能够按照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服从规划部门监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首次不罚?的其它情形。 三、?首次不罚?的执行要点
(一)执行?首次不罚?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执行?首次不罚?必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理?首次不罚?案件时,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审批表中,明确?首次不罚?的法律依据、理由、事实和结论,并告知再次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首次不罚?的实施时间
本制度经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备案和公布后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首次不罚?的实施反馈
监查处、各规划分局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局法制机构反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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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 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备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文件名称 石家庄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正定县 栾城县 藁城市 鹿泉市 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公告公布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听证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四线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发文 机关 有效期起止时间 备案 情况 适用 情况 市政府 2012.1.14 2013.12.27 已备案 有效 市政府 2012.5.1 市政府 2012.5.1 - - 已备案 有效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4.20 2015.3.29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2.7.1 2014.6.30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2.1.1 2014.12.31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4.20 2015.4.19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4.20 2015.4.19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1.1 - 已备案 有效 43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 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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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石家庄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正定县 栾城县 藁城市 鹿泉市 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公告公布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听证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四线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发文 机关 有效期起止时间 备案 情况 适用 情况 市政府 2012.1.14 2013.12.27 已备案 有效 市政府 2012.5.1 市政府 2012.5.1 - - 已备案 有效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4.20 2015.3.29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2.7.1 2014.6.30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2.1.1 2014.12.31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4.20 2015.4.19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4.20 2015.4.19 已备案 有效 规划局 2010.1.1 - 已备案 有效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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